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一种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69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40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14452.5
申请日:2014-01-1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嘉青
合议组组长:曾威
参审员:张焰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所述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14452.5,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2768587 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指令子集的数目少于所述第二指令子集的数目;(2)所述第一子条件包括:第一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者手势操作在解锁界面上有滑向任一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且并没有滑动到解锁图标的操作;(3)所述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3)均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包含1-5、5-11,出现了两个权利要求5,原审查部门将上述存在编号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5-11纠正为权利要求6-12进行评述;3、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CN 103339592 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12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5-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显示单元,且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一指令集合,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一指令子集,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指令子集,其中,所述第一指令子集的数目少于所述第二指令子集的数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状态下,获取第一操作;
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包括第一子条件及第二子条件;
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所述第一子条件包括:第一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者手势操作在解锁界面上有滑向任一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且并没有滑动到解锁图标的操作;
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
所述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具体为: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或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具体为: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操作进行过程中,将以所述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或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操作进行过程中,将以所述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获得第二判定结果;
在所述第二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时,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
基于所述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的所述第一操作,获得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第二目标应用;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所述第一图像的显 示效果具体为:
调整所述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由当前的第一显示效果的清晰度逐渐降低显示。
5.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像具体为: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之前,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当前界面图像;或与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相关的图像。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像具体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实时图像。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显示单元,且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一指令集合,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指令集合中的第一指令子集,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指令子集,其中,所述第一指令子集的数目少于所述第二指令子集的数目,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状态下,获取第一操作;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包括第一子条件及第二子条件;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所述第一子条件包括:第一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者手势操作在解锁界面上有滑向任一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且并没有滑动到解锁图标的操作;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 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缓冲显示单元,用于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之前,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或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操作进行过程中,将以所述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或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操作进行过程中,将以所述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获得第二判定结果;
调整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时,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的所述第一操作,获得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第二目标应用;
第三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具体用于:
调整所述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由当前的第一显示效果的清晰度逐渐降低显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技术特征1,所述第一子条件包括:第一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者手势操作在解锁界面上有滑向任一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且并没有滑动到解锁图标的操作;技术特征2,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技术特征3,所述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关于技术特征1: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并不是要选中解锁图标,而仅仅是有趋近于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来“呈现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动到应用图标的位置时,进行解锁,其显然与本申请所不同,而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关于技术特征2: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切换到第二状态时,所显示的还是第一图像,即,与在第一状态下所显示的相同,都是第一图像,其目的是为了打开与预览界面相同的界面。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其步骤403中解锁前显示的是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步骤404中在解锁后所显示的是指定的目标应用界面。而其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和指定的目标应用界面不同,其是为了使得用户不想泄漏自己的隐私,因此,需要打开的显示界面与预览的界面所不同。因此,技术特征2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并且,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导向下,其必须是要与预览不同的图像,否则将无法解决其保护隐私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将其改进成本申请技术特征2的动机和技术启示。关于技术特征3: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3是在现有技术中发现了新的技术问题“通常会出现停留片刻的情况”,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法技术特征3,得到了很好的技术效果“显示界面之间较为流畅”,这一系列的过程是发明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很容易想到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第一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者手势操作在解锁界面上有滑向任一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且并没有滑动到解锁图标的操作”的目的实质是为了选中滑向的解锁图标,而显示与该解锁图标对应的信息。而在现有滑动选中图标方案时,朝向目标图标滑动而没有滑动到被选中的图标上,如只是滑动超过一预定距离,或者距离目标图标在预定距离内(其体现了用户滑向目标图标的运动趋势),即明确了用户的意图,即视为对目标图标的选中操作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其效果可以预期。2、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解锁后进入的目标应用界面,即是预览的目标应用界面,其中的“指定的目标应用界面”即预设的预览应用界面。3、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针对正在运行的目标应用,在满足预览条件时,显示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满足解锁条件时,将该目标应用界面成为终端的最上层显示界面或直接使其全屏显示在终端屏幕上,即公开了整个预览和进入目标应用的过程中,都显示的是目标应用界面,其必然包含了在进入目标应用的缓冲时间中(相当于进入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显示目标应用界面。其次,在现有安卓/IOS系统的应用启动或者切换中,利用应用程序的初始界面图片、或者当前应用程序的运行界面的快照的放大图来填充显示界面以使得界面切换更为流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其中包含两个内容不同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并相应地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7,以及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技术特征1,所述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技术特征2,在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获得第二判定结果;在所述第二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时,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基于所述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的所述第一操作,获得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第二目标应用;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现有技术中发现了新的技术问题“电子设备在状态切换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停留片刻的情况”,提出了新的技术手段,得到了很好的技术效果“显示界面之间较为流畅”,这一系列的过程是发明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在同一时间段内是同时显示的,仅是显示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到哪一个标识点就显示哪一个标识点对应的内容,其没有“调整”的过程,其同一时刻也仅显示一个图像。也就是说,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是用“操作的趋势”来决定图像显示和图像调整,而对比文件1则是“标识点”来决定是否显示图像,这在设计的技术导向是不同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显示单元,且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一指令集合,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一指令子集,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指令子集,其中,所述第一指令子集的数目少于所述第二指令子集的数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状态下,获取第一操作;
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包括第一子条件及第二子条件;
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所述第一子条件包括:第一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者手势操作在解锁界面上有滑向任一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且并没有滑动到解锁图标的操作;
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
所述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
在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获得第二判定结果;
在所述第二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时,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
基于所述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的所述第一操作,获得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第二目标应用;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具体为: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或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具体为: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操作进行过程中,将以所述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或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操作进行过程中,将以所述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所述第一图像的显 示效果具体为:
调整所述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由当前的第一显示效果的清晰度逐渐降低显示。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像具体为: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之前,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当前界面图像;或与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相关的图像。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像具体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实时图像。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显示单元,且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一指令集合,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指令集合中的第一指令子集,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指令子集,其中,所述第一指令子集的数目少于所述第二指令子集的数目,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状态下,获取第一操作;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包括第一子条件及第二子条件;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所述第一子条件包括:第一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者手势操作在解锁界面上有滑向任一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且并没有滑动到解锁图标的操作;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 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缓冲显示单元,用于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之前,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获得第二判定结果;
调整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时,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的所述第一操作,获得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第二目标应用;
第三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或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操作进行过程中,将以所述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或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操作进行过程中,将以所述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获得第二判定结果;
调整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时,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的所述第一操作,获得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第二目标应用;
第三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具体用于:
调整所述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由当前的第一显示效果的清晰度逐渐降低显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2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所述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768587 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7日;
对比文件2:CN 103339592 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2-2、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解锁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31],[0040]-[0077]段、附图2-5):在触摸屏解锁界面(相当于第一状态)提供滑动解锁按钮,通过所述滑动解锁按钮对触摸屏进行解锁,在触摸屏解锁后(相当于与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呈现指定的目标应用界面(锁屏状态和解锁状态分别能进行不同的指令操作,因此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一指令集合,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一指令子集,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执行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指令子集);
在滑动解锁按钮的滑动解锁路径上布置多个解锁标识点,预先设置或默认配置每个解锁标识点对应的目标应用;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的步骤:当所述滑动解锁按钮被拖动到解锁标识点所在位置区域,且处于未被释放状态时(相当于在所述第一状态下,获取第一操作;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并相当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第一子条件包括:第一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者手势操作在解锁界面上滑动至任一解锁图标,且处于未被释放状态),显示该解锁标识点对应的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相当于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所显示的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可以是目标应用的运行界面快照,具体为:当目标应用当前正在后台运行时,屏幕解锁程序可通过远程控制方式,获取目标应用界面的快照,并将获取的目标应用界面的快照作为该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
通过所述滑动解锁按钮对触摸屏进行解锁,在触摸屏解锁后,呈现指定的目标应用界面的方法为:当拖动解锁按钮到达解锁标识点所在位置区域并释放滑动解锁按钮时(相当于在所述第一状态下,获取第一操作;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对触摸屏进行解锁,并呈现当前解锁标识点对应的目标应用界面(由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拖动解锁按钮一直到达解锁标识点所在位置并释放,因此该操作包含两个过程,一是拖动解锁按钮一直到达解锁标识点、但未释放,第二个过程为释放解锁按钮,相当于满足了第一过程和第二过程的条件,即相当于第一子条件和第二子条件;因此此处相当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
如图3所示,该实施例在滑动解锁按钮的滑动解锁路径上布置了主屏、短信、电话三个解锁标识点,每个解锁标识点分别对应主屏应用程序、短信应用程序和电话应用程序;在初始状态下,滑动解锁按钮位于锁定标识点的位置,当拖动滑动解锁按钮到达解锁标识点所在位置区域并释放滑动解锁按钮时,对触摸屏进行解锁,并使当前解锁标识点对应的目标应用界面成为触摸屏最上层显示界面;步骤403、用户拖动滑动解锁按钮到某个解锁标识点所在位置区域,且未释放滑动解锁按钮时,显示当前解锁标识点对应的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步骤404、在触摸屏解锁后,呈现指定的目标应用界面。从上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滑动解锁按钮滑动到短信解锁标识点时即显示短信对应的应用界面的预览界面,如果此时用户不释放滑动解锁按钮(相当于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继续滑动至电话解锁标识点时(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获得第二判定结果),即不再显示短信对应的应用界面的预览界面,而是会显示电话对应的应用界面的预览界面,此时用户释放触摸,则屏幕显示电话应用界面(相当于在所述第二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时,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基于所述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的所述第一操作,获得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第二目标应用;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指令子集的数目少于所述第二指令子集的数目;2)权利要求1的第一子条件的设置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是在用户通过滑动操作或手势操作在界面上有滑向任意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但没有滑动到解锁图标时,显示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而对比文件1是用户的滑动手势已经滑动至解锁图标、但未释放时,显示第一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向解锁图标滑动的路径过程中即开始显示第一目标应用的预览,而对比文件1是只有滑动到解锁图标处才显示第一目标应用的预览;3)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3),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设备锁定状态下的安全性、如何让用户可以相对更早一些查看到应用预览、以及如何提升显示界面之间的流畅度。
针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提高设备的安全性,通常会限制电子设备在锁定状态下仅具备少数几种可操作指令,因此设置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下可执行的指令(即第一指令子集)比电子设备的解锁后状态下可执行的指令(即第二指令子集)数目少,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显示过程同样也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锁定状态,仅显示锁定界面;第二个阶段是锁定状态、但是锁定界面上显示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第三个阶段是解锁状态、并且显示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的界面;其次,对比文件1方案中的解锁操作与权利要求1是类似的,即,滑动手势从起点开始,向目标解锁图标的方向滑动,然后到达目标解锁图标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的差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滑动手势只要呈现出向目标解锁图标的趋势就开始进入显示目标应用预览图像的第二阶段,在进一步满足第二子条件时解锁进入第三阶段;而对比文件1是滑动手势滑动到目标解锁图标但是不释放时进入显示目标应用预览图像的第二阶段,在目标解锁图标处进一步进行释放操作时则确定解锁进入第三阶段。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改变仅在于对操作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重新进行了划分,将第二阶段(显示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提前至滑动操作向解锁图标的滑动的过程中,即,只要滑动操作有滑向解锁图标的运动趋势,即显示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而无需等到滑动操作确实到达目标解锁图标处才进行目标应用第一图像的显示,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将对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的预览过程提前了。而以这种方式,使得用户可以相对来说可以更早一些预览到目标应用的第一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3),众所周知,在电子设备进行状态切换时,均会需要等待一定的系统处理时间(即,缓冲时间),这段时间如果不对显示界面进行任何处理,则容易出现缓冲黑屏或白屏的状态,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为了使得界面切换过程中的过渡更为流畅,提高用户体验,在这段缓冲期间内,以一个预设的显示画面作为缓冲界面来替代系统处理时产生的黑屏或白屏,从而带来更好的流畅度体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很多移动终端app软件在启动加载的过程中,会显示一个预设的图片(如应用程序的初始界面图片、当前应用程序的运行界面的快照的放大图、或是广告图片)作为缓冲界面,使得加载或切换过程更流畅。在此基础上,当从锁屏界面切换到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时,将第一应用的图像界面显示为缓冲界面以提高用户视觉体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为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优选地,可采用全屏方式或缩略图方式在背景中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相当于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整个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或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一状态下,在显示单元的部分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图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屏幕解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7]段,图4A-4E,图5):如图4A所示,设备可以初始地处于锁定状态,使得仅仅显示锁定屏幕;响应于转换手势在显示器上的任意点(或者在一些实施例中,在特定的转换手势位置)的启动,锁定屏幕的显示器可以开始变淡并且下方的内容可以开始变得可见;下方的内容可以是与在设备被锁定之前显示的任何功能或应用关联的内容,在该示例中,下方的内容可以是网页内容,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下方的内容可以是视频、音频或其他内容;下方的内容可以在转换手势应用时逐渐变得可视,直到手势被应用了一段预先确定的(例如,在阈值之上)时间量,当达到预先确定的时间量时,下方的内容可以显现为图4C所示,其显示了过渡状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锁屏状态下的手势操作的进行过程中控制第一图像的清晰度逐渐提升显示的方案,并且其同样也是为了更好地提升用户使用体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将以上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以全屏方式(相当于整个显示区域显示)或缩略图方式(相当于部分显示区域显示)在背景中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的方案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进一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7]段,图4A-4E,图5);如果用户将所有对象抬起而不与屏幕的接触,则从过渡状态(图4C)回复到锁定状态(图4A)的逆转将通过从下方的内容的视图淡出回复到锁定状态视图来执行(相当于调整图像的显示效果由当前的第一显示效果的清晰度逐渐降低显示)。如果继续应用转换手势,则与解锁状态关联的视图(例如,图4E示出的主视图)可以开始淡入,与过渡状态关联的下方的内容开始淡出(此处也相当于调整图像的显示效果由当前的第一显示效果的清晰度逐渐降低显示)。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跟随用户触摸手势进行图像转换时,当前屏幕图像会逐渐淡出,即当前屏幕图像的清晰度会逐渐降低显示,从而获得过渡性和流畅性更好的图像转换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一图像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77]段、图2-5):为每个目标应用设定固定的预览界面,所述固定的预览界面为图片、动画、文字、音频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相当于第一图像具体为与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相关的图像)。而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7]段,图4A-4E,图5):下方的内容可以是与在设备被锁定之前显示的任何功能或应用关联的内容,在该示例中,下方的内容可以是网页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屏幕解锁过程显示的图像可以是电子设备处于锁定状态之前,某一应用显示的内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7]段,图2-5):所显示的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可以是目标应用的运行界面快照,具体为:当目标应用当前正在后台运行时,屏幕解锁程序可通过远程控制方式,获取目标应用界面的快照,并将获取的目标应用界面的快照作为该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相当于第一图像具体为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实时图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权利要求7-9、11所包含的程序模块与权利要求1-4中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已记载在权利要求7中,其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7实质相同,因此参考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此处不再赘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技术特征1“所述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第一目标应用,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一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进入所述第二状态的缓冲时间内,以所述第一目标应用的所述第一图像显示缓冲界面”,众所周知,在电子设备进行状态切换时,均会需要等待一定的系统处理时间(即,缓冲时间),这段时间如果不对显示界面进行任何处理,则容易出现缓冲黑屏或白屏的状态,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为了使得界面切换过程中的过渡更为流畅,提高用户体验,在这段缓冲期间内,以一个预设的显示画面作为缓冲界面来替代系统处理时产生的黑屏或白屏,从而带来更好的流畅度体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很多移动终端app软件在启动加载的过程中,会显示一个预设的图片(如应用程序的初始界面图片、当前应用程序的运行界面的快照的放大图、或是广告图片)作为缓冲界面,使得加载或切换过程更流畅。在此基础上,当从锁屏界面切换到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时,将第一应用的图像界面显示为缓冲界面以提高用户视觉体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技术特征2“在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得到第一判定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获得第二判定结果;在所述第二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时,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基于所述满足所述第三子条件的所述第一操作,获得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第二目标应用;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如图3所示,该实施例在滑动解锁按钮的滑动解锁路径上布置了主屏、短信、电话三个解锁标识点,每个解锁标识点分别对应主屏应用程序、短信应用程序和电话应用程序;在初始状态下,滑动解锁按钮位于锁定标识点的位置,当拖动滑动解锁按钮到达解锁标识点所在位置区域并释放滑动解锁按钮时,对触摸屏进行解锁,并使当前解锁标识点对应的目标应用界面成为触摸屏最上层显示界面;步骤403、用户拖动滑动解锁按钮到某个解锁标识点所在位置区域,且未释放滑动解锁按钮时,显示当前解锁标识点对应的目标应用的预览界面;步骤404、在触摸屏解锁后,呈现指定的目标应用界面。从上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滑动解锁按钮滑动到短信解锁标识点时即显示短信对应的应用界面的预览界面,如果此时用户不释放滑动解锁按钮(相当于当所述第一判定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子条件且不满足所述第二子条件时),继续滑动至电话解锁标识点时(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第三子条件),则会不再显示短信对应的应用界面的预览界面,而改变为显示电话对应的应用界面的预览界面,此时用户释放触摸,则屏幕显示电话应用界面。控制一个图像由显示状态变为不显示状态,属于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的一种下位方式,因此,不再显示短信对应的应用界面,也相当于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在同一时间段内是同时显示的,仅是显示效果不同。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显示了第一图像,当第一操作满足第三子条件时,则会调整第一图形的显示效果,显示第二图像。这样,在同一时间内,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是同时在界面存在的,这样的好处是使得用户可以回忆起自己究竟要在解锁后显示哪一个应用程序对应的图像”,但是从目前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的表述中,仅提及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以及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图像,并且将这两者撰写为先后独立的两个步骤,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在调整第一图像的显示效果的同时显示第二图像,即,不能确定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是同时存在的。因此该技术特征2并不能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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