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及其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70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335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64519.9
申请日:2013-05-03
复审请求人:朱玉文 陈秋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莉
合议组组长:彭郁葱
参审员:王慧
国际分类号:C12M1/34,C12Q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64519.9,名称为“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朱玉文,陈秋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03日,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4月12日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它由后台云处理系统(1)和多个移动式分布的检测云终端(2)以及组成,检测云终端(2)以手机(21)作为直接检测产品及收集检测信息的检测终端,其中,
手机(21)包括摄像模块(201)、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处理模块(204)、存储模块(205)以及信息发射模块(206),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的输出端、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的输入端、存储模块(205)的输入端、信息发射模块(206)的输入端与处理模块(204)的对应接口相连,摄像模块(201)的输出端与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的输入端相连,信息发射模块(206)通过互联网与后台云处理系统(3)实现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以下步骤:
(1)准备好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和待检测产品;
(2)在待检测产品表面均匀涂上TiO2粉末;
(3)通过手机(21)的处理模块(204)发出指令,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发出白光,然后摄像模块(201)开始摄像,经过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放大后,得到清晰的产品表面细菌成分结构信息;
(4)处理模块(204)发出指令,存储模块(205)进行信息存储或者信息发射模块(206)通过互联网向后台云处理系统(3)发送,后台云处理系统(3)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图样可以得出细菌的变化把细菌分别出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868749A,公开日2013年01月09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装置用于检测细菌,手机的结构不同,以及相应模块的连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CN102325894A,公开日2012年01月18日)公开了在检测大肠杆菌的过程中,采用二氧化钛改性的硅藻土浓集细菌,利用二氧化钛的光催化活性可以杀死残余微生物或杂质,以便于检测;检测过程中可采用光学检测模式,设置成像系统,进行图像分析和数据管理,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有效、方便的检测细菌,有动机并容易想到将图象拍摄、处理和存储装置与互联网、云终端处理系统相结合,获得纳米级别细菌的检测仪器,由于需要激活二氧化钛,也能够想到设置相应的激发光发射模块,摄像模块、显微放大显示模块、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信息发射模块均属于手机等移动终端中的常规功能模块,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各个模块的连接方式可以通过逻辑分析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样品的准备、浓集、检测等步骤,具体详细步骤可以结合该细菌检测仪的结构特点和实际需要,通过逻辑分析获得,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朱玉文,陈秋瑛(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1日与2017年09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书,2017年09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用于发射白光,使细菌的表面的电子在波长≤387nm时受激跃迁,会在细菌的表面形成电子空穴对,然户与空气中的O2和H2O作用后形成自由基”。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目前国内外所用检测仪都是专业的检测仪,相当笨重并且携带不方便,同时对检测出的数据和图片不能及时的进行记录和分析,检测周期过长,如检测样品分布地域太广,难以短时间内完成检测和数据整合”;本申请中的检测云终端与对比文件中的不同;本申请中利用白光激发干涉原理,通过手机分辨细菌,使用方便。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它由后台云处理系统(1)和多个移动式分布的检测云终端(2)以及组成,检测云终端(2)以手机(21)作为直接检测产品及收集检测信息的检测终端,其中,
手机(21)包括摄像模块(201)、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处理模块(204)、存储模块(205)以及信息发射模块(206),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的输出端、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的输入端、存储模块(205)的输入端、信息发射模块(206)的输入端与处理模块(204)的对应接口相连,摄像模块(201)的输出端与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的输入端相连,信息发射模块(206)通过互联网与后台云处理系统(3)实现连接;
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用于发射白光,使细菌的表面的电子在波长≤387nm时受激跃迁,会在细菌的表面形成电子空穴对,然户与空气中的O2和H2O作用后形成自由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技术角度看,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云处理技术管理和检测农业种植和饲养,其云终端具有一定的检测功能,因而属于检测云终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二氧化钛的光催化活性可以杀死残余微生物或杂质,以便于细菌检测,具体的参数和详细结构可以通过有限试验获得。在本领域中,简化检测装置的结构从而降低成本、方便检测操作属于普遍的技术追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的检测装置进行改进。从效果角度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虽然列举了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的一般组成和检测原理,但是没有提供检测用手机的具体型号、种类、规格,也没有提供具体的有说服力的检测实验数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3段记载所述装置或方法可以“达到60nm~0.8 -3um的级别,比如金黄色葡萄球菌为球形:直径0.8um,大肠杆菌:0.5-3um”,然而采用常规的手机图象处理设备难以达到如此高的图象分辨率要求,如公知常识证据1(《数码影像概论》,李四达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第10-11页,图像分辨率)公开了数码产品的图象分辨率明显难以达到nm级别。本申请说明书仅描述了所用手机中包括摄像模块、显微放大显示模块、处理模块等部件,并没有描述上述模块的详细结构,也未提供具体的检测数据,因此难以说明该检测仪或检测方法能够有效检测细菌。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装置用于检测细菌,手机的结构不同,以及相应模块的连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二氧化钛辅助细菌检测的教导,为了有效激活二氧化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激光发射模块,实现除照明外的激发功能;而光窗为本领域的常规部件,本领域中通常将“光窗”理解为允许光线透过的窗口,为了使激光顺利通过,能够想到设置光窗,发挥发射激光的作用。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光学成像系统检测细菌,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激活光活性物质,有动机设置光窗使得相应的光信号通过,进而起到识别细菌的作用。激发光发射模块、摄像模块、显微放大显示模块、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信息发射模块等均属于手机等移动终端中的常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有效、方便的检测细菌,有动机并容易想到和做到将图像拍摄、处理和存储装置与互联网、云终端处理系统相结合,获得纳米级别细菌的检测仪器,在系统中上述模块以常规方式工作,实现常规功能。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细菌检测仪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公开了样品的准备、浓集、检测等步骤,具体详细步骤可以结合该细菌检测仪的结构特点和实际需要,通过逻辑分析获得,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的使用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属于农业的智能化管理领域、对比文件2属于生物化学领域,而本申请属于生物光子学领域。对比文件1、2和本申请并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没有可比性。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国内外所用检测仪都是专业的检测仪,相当笨重并且携带不方便,同时对检测出的数据和图片不能及时的进行记录和分析,检测周期过长,如检测样品分布地域太广,难以短时间内完成检测和数据整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1)后台云处理系统;(2)以手机为主体的检测云终端;(3)手机包括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信息发射模块不同。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具体陈述意见为变更申请人联系地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9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它由后台云处理系统(1)和多个移动式分布的检测云终端(2)以及组成,检测云终端(2)以手机(21)作为直接检测产品及收集检测信息的检测终端,其中,手机(21)包括摄像模块(201)、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处理模块(204)、存储模块(205)以及信息发射模块(206),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的输出端、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的输入端、存储模块(205)的输入端、信息发射模块(206)的输入端与处理模块(204)的对应接口相连,摄像模块(201)的输出端与显微放大显示模块(202)的输入端相连,信息发射模块(206)通过互联网与后台云处理系统(3)实现连接;带光窗的激光发射模块(203),用于发射白光,使细菌的表面的电子在波长≤387nm时受激跃迁,会在细菌的表面形成电子空穴对,然户与空气中的O2和H2O作用后形成自由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业种植、饲养的物联网云服务系统及服务流程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2-63段,图1-5):该系统包括基于物联网的云终端节点、泛在信息传输网络、云服务中心,其中云服务中心包括一种或多种云计算中心和云存储网络,为云终端提供各类云服务能力,为后台云处理系统,云终端节点包括用户终端,可选用PC、手机、智能终端、电话、电视等装置,该装置具有图象识别模块、通信模块,可以直接检测或收集检测信息,各个终端通过通信装置进行数据传送,由网络系统提供信息服务。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将手机作为云技术终端,该手机装置具有图象识别模块、通信模块,可以直接检测或收集检测信息,各个终端通过通信装置进行数据传送,由网络系统提供信息服务。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检测仪用于检测细菌,手机的结构不同,以及相应模块的连接方式不同。然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虽然列举了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的一般组成和检测原理,但是没有提供检测用手机的具体型号、种类、规格,也没有提供具体的有说服力的检测实验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结合本申请说明书和现有技术的内容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装置结构,以便检测细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肠菌检测方法以及其中使用的试剂盒,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112、127-137、146-170段)在检测大肠杆菌(细菌的下位概念,其大小为纳米级别)的过程中,采用二氧化钛改性的硅藻土浓集细菌,利用二氧化钛的光催化活性可以杀死残余微生物或杂质,以便于检测(尤其参见说明书第84、112段);检测过程中可采用光学检测模式,设置成像系统,进行图像分析和数据管理(尤其参见说明书第127、130、169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二氧化钛辅助细菌检测的教导,为了有效激活二氧化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激光发射模块,实现除照明外的激发功能;而光窗为本领域的常规部件,本领域中通常将“光窗”理解为允许光线透过的窗口,为了使激光顺利通过,能够想到设置光窗,发挥发射激光的作用。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光学成像系统检测细菌,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激活光活性物质,有动机设置光窗使得相应的光信号通过,进而起到识别细菌的作用。激发光发射模块、摄像模块、显微放大显示模块、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信息发射模块等均属于手机等移动终端中的常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有效、方便的检测细菌,有动机并容易想到和做到将图像拍摄、处理和存储装置与互联网、云终端处理系统相结合,获得纳米级别细菌的检测仪器,在系统中上述模块以常规方式工作,实现常规功能。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的使用方法,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细菌检测仪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有创造性(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样品的准备、浓集、检测等步骤(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112、127-137、146-170段),具体详细步骤可以结合该细菌检测仪的结构特点和实际需要,通过逻辑分析获得,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2与本申请都属于生物领域,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叉学科越来越广泛,生物领域与其他学科有所交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获知的内容。从技术角度看,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云处理技术管理和其云终端具有一定的检测功能,因而属于检测云终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二氧化钛的光催化活性可以杀死残余微生物或杂质,以便于细菌检测,具体的参数和详细结构可以通过有限试验获得。在本领域中,简化检测装置的结构从而降低成本、方便检测操作属于普遍的技术追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的检测装置进行改进。虽然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所述装置或方法检测或甄别细菌,相应的图像分辨率应可以“达到60nm~0.8-3um的级别,比如金黄色葡萄球菌为球形:直径0.8um,大肠杆菌:0.5-3um”(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3段),然而采用常规的手机图像处理设备难以达到如此高的图象分辨率要求,如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第10-11页,图像分辨率)公开了数码产品的图像分辨率以扫描分辨率用每英寸多少点(dots per inch,DPI)表示,常见的分辨率有640×480、1024×768、1600×1200、2048×1536等,1英寸约为2.54厘米,因此常规的数目图像分辨率尺寸约为2.54/480—2.54/2048cm,即约为52917-12402nm,52.9-12.4μm,明显难以达到本申请的检测级别。然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虽然列举了云终端纳米细菌检测仪的一般组成和检测原理,但是没有提供检测用手机的具体型号、种类、规格,也没有提供具体的有说服力的检测实验数据。如本申请说明书仅描述了所用手机中包括摄像模块、显微放大显示模块、处理模块等部件,并没有描述上述模块的详细结构,也未提供具体的检测数据,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所述检测仪或检测方法能够达到上述效果。因而本申请仅仅是现有技术的一种简单累加,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4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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