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18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68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60152.0
申请日:2014-02-21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洁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富瑶
国际分类号:G06F21/35,G06F21/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应用的场景不同,获得信息的来源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获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0152.0,名称为“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服务器生成;并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以及
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或者校验终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信息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将所述校验信息中包含每个数字、字母、符号转换为相应频率的音频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进行加密;并
将加密后的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
4. 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校验终端采集音频信息,其中,所述音频信息是用户终端根据校验信息转换并播放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服务器生成;
所述校验终端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或者所述校验终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校验终端采集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采集频率在预设频段内的音频信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转换为所述音频信息的校验 信息中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所述校验终端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识别采集到的所述音频信息的频率;并
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将识别出的频率转换为所述频率对应的数字或字母或符号。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在本地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
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服务器,并接收所述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
8. 一种信息校验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服务器生成;
转换模块,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
传输模块,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或者所述传输模块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信息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所述转换模块具体用于,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将所述校验信息中包含每个数字、字母、符号转换为相应频率的音频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模块具体用于,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进行加密,将加密后的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
11. 一种信息校验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模块,采集音频信息,其中,所述音频信息是用户终端根据校验信息转换并播放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服务器生成;
转换模块,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
校验模块,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者,将所述转换的校验信息提供给所述服务器进行校验。”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97242 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该权利要求中校验装置通过终端播放的方式获得音频,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向语音服务器(即校验装置)发送声音信息,并未指明是通过播放的形式发送;2)所述校验信息由服务器生成或从其它终端获取;3)声音采集与信息校验分离,声音采集由终端完成,信息校验由单独的服务器完成。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信息校验效率。对于上述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音频数据以播放的形式传输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2),校验信息由服务器生成是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银行、支付、账号注册等领域,在上述领域中,二维码、数字等都是常见的校验信息格式,只要校验信息不涉及终端信息,其它终端便可获取校验信息并成功进行校验,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3),声音采集转换、信息校验单独执行或合二为一都是常见技术手段,由移动终端集成两个功能可以减少系统负荷,设置单独的校验服务器可以保证校验的计算效率,两者各有其优势,但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限定部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该权利要求中校验装置通过终端播放的方式获得音频,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向语音服务器(即校验装置)发送声音信息,并未指明是通过播放的形式发送;2)所述校验信息由服务器生成或从其它终端获取。对于上述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音频数据以播放的形式传输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2),校验信息由服务器生成是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银行、支付、账号注册等领域,在上述领域中,二维码、数字等都是常见的校验信息格式,只要校验信息不涉及终端信息,其它终端便可获取校验信息并成功进行校验,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限定部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8中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生成;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所述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化为校验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或者校验终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修改为“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所述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化为校验信息;使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使所述校验终端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将原独立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生成;所述校验终端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化为校验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或者所述校验终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修改为“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所述校验终端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化为校验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或者所述校验终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使所述校验终端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1中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生成;校验模块,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者,将所述转换的校验信息提供给所述服务器进行校验”修改为“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校验模块,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者,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理由在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为:(1)用户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并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2)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3)使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使所述校验终端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该权利要求要解决的第一层面技术问题是人工输入校验信息出现错误导致的信息校验效率低、浪费网络资源的问题,第二层面是解决使用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校验装置导致的校验成本增加、校验过程花费时间长的问题,且应用场景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进行业务”。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使用语音电话进行自助服务时需要用户手动输入认证信息、易输入错误且不便于用户使用的问题,且应用场景为“用户通过语音电话进行自助服务”。针对上述应用场景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涉及用户终端(身份认证装置)和语音服务器,认证信息由用户提供、且由用户终端解析得到,用户终端与语音服务器仅涉及信息的单向传输,未提及消耗网络资源;权利要求1涉及用户终端、校验终端和服务器,形成完整的闭环信息传输,产生对网络资源的浪费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语音服务器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校验终端和服务器。在对比文件1中,用户终端通过预先建立的通话连接直接将声音信息发送给语音服务器,因此无播放需求。在权利要求1中,用户终端只能通过播放的方式使校验终端获取音频信息上述区别不是公知常识,否则给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并
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以及
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使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使所述校验终端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信息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将所述校验信息中包含每个数字、字母、符号转换为相应频率的音频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进行加密;并
将加密后的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
4. 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校验终端采集音频信息,其中,所述音频信息是用户终端根据校验信息转换并播放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
所述校验终端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校验终端采集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采集频率在预设频段内的音频信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转换为所述音频信息的校验信息中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所述校验终端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识别采集到的所述音频信息的频率;并
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将识别出的频率转换为所述频率对应的数字或字母或符号。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在本地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
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服务器,并接收所述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
8. 一种信息校验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
转换模块,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
传输模块,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使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使所述校验终端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信息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所述转换模块具体用于,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 系,将所述校验信息中包含每个数字、字母、符号转换为相应频率的音频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模块具体用于,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进行加密,将加密后的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
11. 一种信息校验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模块,采集音频信息,其中,所述音频信息是用户终端根据校验信息转换并播放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
转换模块,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
校验模块,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者,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了语音输入验证的技术方案,避免了人工输入错误带来的资源浪费问题,因此其可以解决第一层面的技术问题:人工输入校验信息出现错误导致的信息校验效率低、浪费网络资源的问题。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语音采集功能的校验装置,因此其同样可以解决第二层面的技术问题:使用图像采集功能的校验装置导致的校验成本增加、校验过程花费时间长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语音服务器具备声音接收模块801、将声音解码成认证信息的解码模块802以及接收上述认证信息并进行验证的认证模块803。即,语音服务器集成了本申请中的校验终端和服务器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语音服务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校验终端 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终端将校验信息转化为音频信息并传递给声音接收模块801,声音接收模块801接收后传递给解码模块802,解码模块802将解码后的认证信息传递给认证模块803进行验证的通信链。由于声音接收模块801、解码模块802、认证模块803之间存在数据通信,因此对比文件1中采用音频验证的技术方案在避免人工输入错误的同时避免了上述通信的冗余,节省了网络资源。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仅仅在于终端接收的原始认证信息来自于服务器,然而,这是由应用场景所导致的区别。该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最后,音频数据以播放的形式传输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为节约程序,合议组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用户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并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修改为“用户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并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m~n频段的音频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将原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修改为“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m~n频段的音频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将原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获取模块,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转换模块,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修改为“获取模块,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转换模块,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m~n频段的音频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将原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修改为“将采集到的m~n频段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用户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并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m~n频段的音频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以及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使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使所述校验终端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基于上述区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信息校验的效率较低、浪费网络资源、增大校验装置的成本的问题。对比文件1或公知常识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需要移动终端具有图像采集功能,而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已阐述了利用图形采集功能进行信息校验的缺陷。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法能够降低采集引擎信息时受到的周围噪声的干扰,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存在干扰问题,也未公开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涉及用户终端(身份认证装置)和语音服务器,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涉及用户终端、校验终端和服务器,两者处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属于不同的技术构思。在本申请中,服务器与用户终端之间需要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输,产生网络资源的浪费问题,而在对比文件1中,用户终端与语音服务器通过预先建立的通话连接传输声音信息,未提及消耗网络资源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语音服务器的作用是:接收到声音信息后,根据解析声音信息得到的认证信息进行身份认证;通过预先建立的通话连接向语音服务器发送声音信息。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服务器的作用是:(1)根据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校验信息,或根据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校验信息;(2)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向校验终端发送校验信息;通过播放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音频信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并
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m~n频段的音频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以及
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使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使所述校验终端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信息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将所述校验信息中包含每个数字、字母、符号转换为相应频率的音频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进行加密;并
将加密后的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
4. 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校验终端采集音频信息,其中,所述音频信息是用户终端根据校验信息转换并播放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
所述校验终端将采集到的m~n频段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 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校验终端采集音频信息,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采集频率在预设频段内的音频信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转换为所述音频信息的校验信息中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所述校验终端将采集到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识别采集到的所述音频信息的频率;并
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将识别出的频率转换为所述频率对应的数字或字母或符号。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具体包括:
所述校验终端在本地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
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服务器,并接收所述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
8. 一种信息校验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者,接收其他终端发送的校验信息,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
转换模块,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m~n频段的音频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
传输模块,播放所述音频信息,使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将采集的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使所述校验终端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或,使所述校验终端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信息包含数字、字母、符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所述转换模块具体用于,根据预设的各数字、字母、符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将所述校验信息中包含每个数字、字母、符号转换为相应频率的音频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模块具体用于,将获取的所述校验信息进行加密,将加密后的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
11. 一种信息校验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模块,采集音频信息,其中,所述音频信息是用户终端根据校验信息转换并播放的,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或,所述校验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其他终端进行的业务生成;
转换模块,将采集到的m~n频段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所述m~n频段在p~q频段以外;
校验模块,根据从所述服务器接收到的校验信息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或者,将转换的校验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接收服务器对转换的校验信息进行校验后返回的校验结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应用的场景不同,获得信息的来源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获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及复审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297242 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身份认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35]-[0045]段):步骤101,获取用户提供二维码;移动终端可以从预先存储的图片等文件中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也可以提供扫描电脑显示屏等外部显示装置,或会员卡、充值卡等身份认证卡,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其中,外部显示装置上显示的二维码,可以为根据用户输入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认证信息预先编程生成的;步骤102,对该二维码进行解析,得到认证信息;步骤103,根据预设的声音编码规则,将该认证信息编码为声音信息;步骤104,向预先建立通话连接的语音服务器发送该声音信息,使语音服务器接收到声音信息后,根据解析该声音信息得到的认证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可以在步骤101之前与语音服务器建立通话连接,该连接的建立方式可以为:用户拨打语音服务电话,与语音服务器建立通话连接;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语音服务器建立通话连接;建立通话连接后,可以直接通过步骤101获取二维码;也可以根据语音服务器播放的语音提示选取查询、充值等服务,当语音服务器根据用户选取的服务发送身份证号、卡号、保单号、密码等认证信息的输入提示时,用户可以控制一点终端通过步骤101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语音服务器接收到声音信息后,可以分别从声音信息中依次提取高频和低频频率,然后根据预设的DTMF表,或根据字符和高频、低频编码表,分别确定高频和低频频率对应的字符,从而得到认证信息。
在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用户接收的校验信息是服务器生成的,将所述校验信息转换为在在p~q频段以外的为m~n频段的音频信息,验证时播放所述音频信息,校验终端采集所述音频信息后,将它转换为校验信息,并通过校验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交互完成校验操作,该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信息校验效率;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用户首先与语音服务器建立通话连接,接着用户控制移动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用户终端将用户提供的二维码编码为声音信息后通过通话连接发送,使语音服务器能够根据用户终端发送的声音信息进行认证,从而实现身份认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在身份认证过程中输入错误的认证信息。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由服务器生成校验信息、由校验终端采集由校验信息转换的音频信息并将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由服务器及校验终端协作完成校验过程。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应用的场景不同,获得校验信息的来源不同,采用的校验手段也不同。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无法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一步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提高信息校验效率,减少网络资源浪费,降低校验装置的成本。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校验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3297242 A)公开了一种身份认证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35]-[0045]段):步骤101,获取用户提供二维码;移动终端可以从预先存储的图片等文件中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也可以提供扫描电脑显示屏等外部显示装置,或会员卡、充值卡等身份认证卡,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其中,外部显示装置上显示的二维码,可以为根据用户输入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认证信息预先编程生成的;步骤102,对该二维码进行解析,得到认证信息;步骤103,根据预设的声音编码规则,将该认证信息编码为声音信息;步骤104,向预先建立通话连接的语音服务器发送该声音信息,使语音服务器接收到声音信息后,根据解析该声音信息得到的认证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可以在步骤101之前与语音服务器建立通话连接,该连接的建立方式可以为:用户拨打语音服务电话,与语音服务器建立通话连接;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语音服务器建立通话连接;建立通话连接后,可以直接通过步骤101获取二维码;也可以根据语音服务器播放的语音提示选取查询、充值等服务,当语音服务器根据用户选取的服务发送身份证号、卡号、保单号、密码等认证信息的输入提示时,用户可以控制一点终端通过步骤101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语音服务器接收到声音信息后,可以分别从声音信息中依次提取高频和低频频率,然后根据预设的DTMF表,或根据字符和高频、低频编码表,分别确定高频和低频频率对应的字符,从而得到认证信息。
在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校验信息是服务器生成的,校验终端采集的在p~q频段以外的为m~n频段的音频信息是用户终端根据校验信息转换并播放的,验证时校验终端将采集的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并通过校验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交互完成校验操作,该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信息校验效率;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用户首先与语音服务器建立通话连接,接着用户控制移动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二维码,用户终端将用户提供的二维码编码为声音信息后通过通话连接发送,使语音服务器能够根据用户终端发送的声音信息进行认证,从而实现身份认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在身份认证过程中输入错误的认证信息。对比文件没有涉及由服务器生成校验信息、由校验终端采集音频信息并将所述音频信息转换为校验信息、由服务器及校验终端协作完成校验过程。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应用的场景不同,获得校验信息的来源不同,采用的校验手段也不同。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无法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一步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提高信息校验效率,减少网络资源浪费,降低校验装置的成本。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2-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7是独立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因而对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同样也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5-7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8-10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校验的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0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校验的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尽管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了将校验信息转换为音频信息,但所述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应用的场景不同,获得校验信息的来源不同,采用的校验手段也不同。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在其基础上获得上述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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