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及其重量感应组件和感应弹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及其重量感应组件和感应弹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36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06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9066.1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英颖
合议组组长:刘杰
参审员:向薇
国际分类号:G01G3/00,G01G11/04,G01G21/00,F24C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9066.1,名称为“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及其重量感应组件和感应弹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215834A,公开日为1999年05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120159A,公开日为1996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片、触动片和弹性连接片,所述触动片与所述安装片间隔开布置,且所述弹性连接片分别与所述安装片和所述触动片相连,所述触动片与所述安装片平行,且所述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所述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片为环绕所述触动片间隔布置的多个,所述弹性连接片为与多个所述安装片一一对应的多个,且所述弹性连接片的两端分别与所述触动片和对应的所述安装片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连接片的一端与相邻的两个所述安装片中的一个相连且另一端与所述触动弹片的位于这两个所述安装片之间的部分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连接片包括第一支部和第二支部,所述第一支部的一端与对应的所述安装片相连且另一端朝与这个安装片相邻的另一个安装片延伸,所述第二支部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支部的自由端相连,且所述第二支部的另一端沿环绕所述触动片的圆周的径向延伸并与所述触动片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连接片呈L型。
6. 根据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弹性连接片环绕所述触动片均匀间隔布置且相对于所述触动片中心对称。
7. 根据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每相邻的两个安装片之间均连接有加强翻边,所述加强翻边朝远离所述安装片所在的平面延伸。
8. 一种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电路板;
定片,所述定片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
感应弹片,所述感应弹片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感应弹片为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所述感应弹片的所述触动片与所述定片相对且间隔开形成电容量根据感应弹片的变形改变电容的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片形成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感应弹片的安装片与所述电路板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动片与所述安装片平行,且所述触动片的朝向所述定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所述安装片的同侧表面 凹陷。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形成有与所述触动片的一部分相对的通孔。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连接有位于所述感应弹片的背离所述电路板一侧的云母片。
13. 一种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架;
驱动组件,所述驱动组件设在所述支架上;
重量感应组件,所述重量感应组件为根据权利要求8-12中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所述重量感应组件的所述感应弹片的触动片与所述驱动组件传动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所述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借助第三方来隔开可动极板与固定极板,且可动极板与传感器支座的凹下部明显间隔固定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有动机会简化结构,易于想到直接将可动极板设置成边缘隆起、中间凹陷的结构,并将固定极板固定于其边缘隆起部,从而使得可动极板的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 请求保护一种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所存在的区别。对于上述区别的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7的评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3引用的权利要求8-12与对比文件1所存在的区别。对于上述区别的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8-12的评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对比文件1的电容结构的形成方式是常规的电容结构,即通过两个极板之外的其他结构将两个极板隔开以形成电容结构,存在结构复杂的缺陷。而本申请创造性地另辟蹊径,打破常规,从感应弹片本身出发,通过调整感应弹片的结构,便可在感应弹片与定片之间形成电容结构,而无需借助其他部件,减少了物件的种类,简化了重量感应器的结构。对比文件1中通篇没有提及感应弹片结构复杂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如何简化感应弹片结构的任何启示和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借助具有凹陷结构的第三方元件来安装可动极板与固定极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简化电容结构,容易想到:直接将可动极板(即感应弹片)设置成边缘隆起、中间凹陷的结构,且设计为相对于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并将固定极板(即定片)固定于其边缘隆起部,从而以更加简单的方式形成电容结构,该设计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其中,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请参见前文的评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3引用的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请参见前文的评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说明书第[0120]段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触动片上形成有突出所述触动片表面的触点,所述触点形成在所述触动片的中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片、触动片和弹性连接片,所述触动片与所述安装片间隔开布置,且所述弹性连接片分别与所述安装片和所述触动片相连,所述触动片与所述安装片平行,且所述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所述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所述触动片上形成有突出所述触动片表面的触点,所述触点形成在所述触动片的中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片为环绕所述触动片间隔布置的多个,所述弹性连接片为与多个所述安装片一一对应的多个,且所述弹性连接片的两端分别与所述触动片和对应的所述安装片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连接片的一端与相邻的两个所述安装片中的一个相连且另一端与所述触动弹片的位于这两个所述安装片之间的部分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连接片包括第一支部和第二支部,所述第一支部的一端与对应的所述安装片相连且另一端朝与这个安装片相邻的另一个安装片延伸,所述第二支部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支部的自由端相连,且所述第二支部的另一端沿环绕所述触动片的圆周的径向延伸并与所述触动片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连接片呈L型。
6. 根据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弹性连接片环绕所述触动片均匀间隔布置且相对于所述触动片中心对称。
7. 根据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其特征在于,每相邻的两个安装片之间均连接有加强翻边,所述加强翻边朝远离所述安装片所在的平面延伸。
8. 一种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电路板;
定片,所述定片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
感应弹片,所述感应弹片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感应弹片为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所述感应弹片的所述触动片与所述定片相对且间隔开形成电容量根据感应弹片的变形改变电容的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片形成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感应弹片的安装片与所述电路板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动片与所述安装片平行,且所述触动片的朝向所述定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所述安装片的同侧表面 凹陷。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形成有与所述触动片的一部分相对的通孔。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连接有位于所述感应弹片的背离所述电路板一侧的云母片。
13. 一种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架;
驱动组件,所述驱动组件设在所述支架上;
重量感应组件,所述重量感应组件为根据权利要求8-12中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所述重量感应组件的所述感应弹片的触动片与所述驱动组件传动连接。”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所述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通过设置的第三方元件且使得第三方元件设置为具有凹陷结构,可以使可动极板和固定极板之间间隔开预定距离形成电容结构,而本申请是可动极板本身设置成凹陷结构,使得触动片与定片之间间隔开预定距离形成电容结构。本申请没有借助第三方元件,其技术构思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进一步简化结构,合议组是在本申请的技术启示下,才意识到对比文件1具有改进的空间,也就是说,进一步简化结构的动机是本申请所给予的。(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②:所述触动片上形成有突出所述触动片表面的触点,所述触点形成在所述触动片的中心。该区别技术特征②可使物品与触动片的接触更加充分,从而可以提高感应弹片的灵敏度。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②,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②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4-22行、第3页第3行至第5页第8行,附图1-5):该装置包括重量传感器50(相当于重量感应器),重量传感器50包括:传感器支座52、固定极板54和可动极板56(相当于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参考附图4可知,可动极板56包括(可参见下图的标示):第二通孔56a所在的安装片、居中的发生弹性变形的触动片以及连接安装片和触动片的弹性连接片,触动片与安装片间隔开布置,弹性连接片分别与安装片和触动片相连,触动片与安装片平行;在传感器支座52的两端形成隆起部52a,中心形成下凹部52d(相当于传感器支座的下凹部的一侧表面相对于隆起部的同侧表面凹陷),可动极板56安装在隆起部52a之上,两第二通孔56a沿对角线形成于可动极板56的左右两侧,穿过可动极板56的第二螺钉55由第二通孔56a插入传感器支座52上的第二螺纹孔52e;固定极板54安装在传感器支座52的下凹部52d中,固定极板54具有两处通孔54a,第一螺钉53分别由通孔54a穿过固定极板54而插入传感器支座52的第一螺纹孔52c;可动极板56以一预定的距离置于转盘驱动装置40底部的下侧和固定极板54之间,并根据由转轴20传递的物体的载荷轴向地弹性变形。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2)触动片上形成有突出触动片表面的触点,触点形成在触动片的中心。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更加简单地使感应弹片和定片形成电容结构;(2)如何提高触动片的检测灵敏度。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可动极板56与固定极板54间隔开预定距离形成电容结构,结合附图4可以看到,其具体是将传感器支座52设置成边缘隆起、中间凹陷的结构,将可动极板56安装在传感器支座52的隆起部52a,固定极板54安装传感器支座52的下凹部52d,从而形成电容结构,也即:借助具有凹陷结构的第三方元件来安装可动极板与固定极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简化电容结构的形成方式,容易想到:直接将可动极板(即感应弹片)设置成边缘隆起、中间凹陷的结构,并将固定极板(即定片)固定于其边缘隆起部,从而以更加简单的方式形成电容结构;而由于感应弹片的中间部分是触动片,边缘部分是安装片,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想到将感应弹片设计为: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该设计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8-29行、第3页第16-17行、第4页第9-10行,附图1、4):可放置被烹调食物的转盘30可转动地安装在距离烹调室10底部一定高度的转轴20上,转盘驱动装置40限定在烹调室10底板的下侧,重量传感器50设在转盘驱动装置40的下侧,与转轴20接触,物体放置于转盘30上时其重量由转轴20传递;转轴20穿过转盘驱动装置40上的轴通孔43直到可动极板56的上表面,载荷传递元件70放置在转轴20下端和可动极板56上表面之间,可动极板56根据由转盘20传递的物体的载荷水平地弹性变形。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由于提高触动片的检测灵敏度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触动片表面与载荷传递元件接触的位置处设计突出的触点,以提高检测灵敏度;而选择触动片的中心作为与载荷传递元件接触的位置进而在此处设计触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根据触动片公知的敏感特性而容易想到的位置设计方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参考附图4可知,安装片具有两个,且环绕触动片间隔布置;弹性连接片有两个,与两个安装片一一对应;弹性连接片的两端分别与触动片和对应的安装片相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参考附图4可知,弹性连接片的一端与相邻的两个安装片中的一个相连且另一端与触动片的位于两个安装片之间的部分相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参考附图4可知,弹性连接片包括第一支部和第二支部,第一支部的一端与对应的安装片相连,第二支部的一端与第一支部的另一端(相当于自由端)相连,第二支部的另一端与触动片相连。为了进一步提高触动片的检测灵敏度,在弹性连接片的第一支部的一端与对应的安装片相连的基础上,将第一支部的另一端设计为朝与该安装片相邻的另一个安装片延伸,且在第二支部的一端与第一支部的自由端相连的基础上,将第二支部的另一端设计为沿环绕触动片的圆周的径向延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片和触动片的实际结构细节以及位置设置而可以想到的常规设计手段,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参考附图4可知,弹性连接片呈L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5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参考附图4可知,多个弹性连接片环绕触动片均匀间隔布置且相对于触动片中心对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2-5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设计加强翻边以提高结构强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在相邻的两个安装片之间连接有加强翻边以增强感应弹片的结构强度,并且将加强翻边朝远离安装片所在的平面延伸以避免其干扰触动片的弹性形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经验知识容易想到且易于实施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4-22行、第3页第3行至第5页第8行,附图1-5):该装置包括:重量传感器50(相当于重量感应组件);重量传感器50包括:传感器支座52、固定极板54(相当于定片)和可动极板56(相当于感应弹片);固定极板54安装在传感器支座52的下凹部52d中,固定极板54在两处具有通孔 54a,第一螺钉53分别由通孔54a穿过固定极板54而插入传感器支座52的第一螺纹孔52c,任一通孔54a与镀在固定极板54上的导电图形54b电连接,从而使供给固定极板54的交流电压通过传感器支座52流向可动极板56,则必然具有电路板,且固定极板54和可动极板56均与电路板电连接;固定电极板54和可动电极板56均位于传感器支座52的上表面,两者相距一预定距离,在置于转盘上的物体的重量由转轴20传递到可动极板56的情况下,根据静电电容的变化检测物体的重量,静电电容因固定极板54与可动极板56间距离的变化而改变(相当于感应弹片的触动片与定片相对且间隔开形成电容量根据感应弹片的变形改变电容的结构)。
此外,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感应弹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请参见前文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微波炉内感受食品重量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至第8页第2段,附图1-4):该装置包括:印刷电路板10(相当于电路板),印刷电路板40设有一印在其后部的固定电极板41(相当于定片形成在电路板上),固定电极板41和可动电极板30(相当于感应弹片)组成一个电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定片形成在电路板上以使结构更加简单。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使感应组件的设计更加简单的启示,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进一步地,将感应弹片的安装片与电路板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元件连接布置情况容易想到的设计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参考附图4可知,触动片与安装片平行。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可动极板56与固定极板54间隔开预定距离形成电容结构,结合附图4可以看到,其具体是将传感器支座52设置成边缘隆起、中间凹陷的结构,将可动极板56安装在传感器支座52的隆起部52a,固定极板54安装在传感器支座52的下凹部52d,从而形成电容结构,也即:借助具有凹陷结构的第三方元件来安装可动极板与固定极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简化电容结构的形成方式,容易想到:直接将可动极板(即感应弹片)设置成边缘隆起、中间凹陷的结构,并将固定极板(即定片)固定于其边缘隆起部,从而以更加简单的方式形成电容结构;而由于感应弹片的中间部分是触动片,边缘部分是安装片,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想到将感应弹片设计为:触动片朝向定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该设计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定片与感应弹片的具体安装方式,为了使转轴能够接触到触动片以驱动触动片变形,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电路板上形成与触动片的一部分相对的通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实际需求,设计云母片以屏蔽其它元件对电容变化的干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进一步地,将云母片设计为与电路板连接,且具体位于感应弹片的背离电路板的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电容结构容易想到的设计方式,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炉的重量传感器调谐装置(相当于用于微波炉的重量感应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4-22行、第3页第3行至第5页第8行,附图1-5):该装置包括:支架(参见附图1)、转盘驱动装置40(相当于驱动组件)和重量传感器50(相当于重量感应组件);转盘驱动装置40设置在支架上(参见附图1);重量传感器50包括传感器支座52、固定极板 54和可动极板56(相当于感应弹片),可动极板56通过第二螺钉55与传感器支座52相连,使其以一预定的距离置于转盘驱动装置40底部的下侧和固定极板54之间,并且根据由转轴20传递的物体的载荷轴向地弹性变形,在转盘驱动装置40的预定位置上有一轴通孔43,转轴20能向下穿过此孔直到可动极板56的上表面(相当于感应弹片的触动片与驱动组件传动连接)。
此外,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重量感应器的重量感应组件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请参见前文的评述。
因此,该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可动极板56与固定极板54间隔开预定距离形成电容结构,结合附图4可以看到,其具体是将传感器支座52设置成边缘隆起、中间凹陷的结构,将可动极板56安装在传感器支座52的隆起部52a,固定极板54安装在传感器支座52的下凹部52d,从而形成电容结构,即借助具有凹陷结构的第三方元件来安装可动极板与固定极板,则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凹陷结构形成电容结构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使检测传感结构更灵敏、更精确、更简洁、更小型或成本更低等需求,均是检测领域的普遍需求,因此,在不影响检测灵敏度的情况下对重量感应器的电容结构进行简化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简化电容结构时,省去不必要的部件并设计其它部件代替该部件原有的功能是本领域简化设计的常规思路,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简化电容结构的形成方式,容易想到:直接将可动极板(即感应弹片)设置成边缘隆起、中间凹陷的结构,从而省去传感器支座,并将固定极板(即定片)固定于其边缘隆起部,从而以更加简单的方式形成电容结构;而由于感应弹片的中间部分是触动片,边缘部分是安装片,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将感应弹片设计为:触动片的一侧表面相对于安装片的同侧表面凹陷,该设计方式易于实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正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8-29行、第3页第16-17行、第4页第9-10行,附图1、4):可放置被烹调食物的转盘30可转动地安装在距离烹调室10底部一定高度的转轴20上,转盘驱动装置40限定在烹调室10底板的下侧,重量传感器50设在转盘驱动装置40的下侧,与转轴20接触,物体放置于转盘30上时其重量由转轴20传递;转轴20穿过转盘驱动装置40上的轴通孔43直到可动极板56的上表面,载荷传递元件70放置在转轴20下端和可动极板56上表面之间,可动极板56根据由转盘20传递的物体的载荷水平地弹性变形。而使检测传感结构更灵敏、更精确、更简洁、更小型或成本更低等需求,均是检测领域的普遍需求,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由于提高触动片的检测灵敏度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而触动片感应的是载荷传递元件传递的载荷,且触动片与载荷传递元件接触,设计触动片使其与载荷传递元件之间的接触更加紧密,进而使载荷传递更加灵敏,是提高触动片检测灵敏度的常规思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分析容易想到在触动片表面与载荷传递元件接触的位置处设计突出的触点,进而提高载荷传递灵敏度,从而提高触动片检测灵敏度;进一步地,基于触动片的形状和结构特点,根据公知的物理知识可知,触动片的中心是触动片感应时最灵敏的位置,则选择触动片的中心作为与载荷传递元件接触的位置进而在此处设计触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位置设计方式。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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