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精密模锻碳钢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温精密模锻碳钢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20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40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634.1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佳
合议组组长:代玲莉
参审员:李珊珊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C10N30/12;C10N30/04;C10N40/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8634.1,发明名称为“高温精密模锻碳钢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20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于2017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50076A,公开日:2015年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高温精密模锻碳钢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MVI 750基础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 余量,抗氧剂 0.2%~0.5%,油性剂 3%~6%,抗磨剂 3%~5%,填充剂 18%~26%,金属减活剂 0.5%~0.7%,防锈剂 0.2%~0.8%,助剂 0.8%~2%;抗氧剂是N-苯基-α-萘胺;油性剂是油酸;抗磨剂是氯化石蜡T302;填充剂是胶体石墨;金属减活剂是噻重氮;防锈剂是合成石油磺酸钡;助剂是脂肪酸二乙醇酰胺磷酸酯。”
申请人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是一种高温精密锻模碳钢润滑剂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用于铜及其合金热锻造,二者是不同的金属加工工艺润滑剂,复审请求人对各种锻造加工工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认为加工对象不同导致加工工艺不同,锻造工艺参数不同使得对润滑剂要求不同,因此不具有可比性;第二、由于对润滑要求不同,因此导致了如基础油、添加剂配方不同,二者没有可比性;复合后的添加剂在润滑油中起到的作用和相互影响难以预期,并非简单叠加,具有协同作用;第三、由于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金属加工工艺,因此技术效果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用于高温精密锻模碳钢,二者基础油种类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防锈剂和助剂;(2)部分组分的具体种类和含量略有不同。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润滑油组合物用于铜及其合金的热锻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具有上述性能的润滑油也可以应用于其他具有类似需求的场合以解决锻造摩擦,如高温精密锻模碳钢生产过程。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础油、防锈剂以及助剂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针对上述区别(2),本申请限定的各功能助剂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含量的基础上也能够在常规范围内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满足生产的实际需要。上述这些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组合物,该润滑剂满足润滑、耐压、抗氧化、冷却等一般锻造用润滑油的基本功能,虽然不同锻造工艺对润滑油具体要求不完全一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锻造工艺对其组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目标工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也介绍了常规锻造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高温精密锻模碳钢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上述调整过程具有明确的方向。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高温精密锻模碳钢润滑剂的基本需求,能够对基础油以及添加剂进行常规调整以满足该需求。本申请相关基础油和助剂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添加剂组分的选择和配比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三,本申请技术方案在粘度、倾点、闪点、耐腐蚀、酸值、杂质、水分、氧化安定性、抗乳化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表征,而上述技术参数均为本领域对锻造用润滑油组合物的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组分的常规调整,其具体性能也均为通过基础油/添加剂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复审请求人详细介绍了金属加工工艺的常识,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具体加工对象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同,二者加工工艺不同,最终导致了配方不同。本申请配方针对高温精密锻模加工工艺,具有高韧性、高疲劳极限、高耐磨性、容易粘附磨具和具有较高的表面质量要求特性,这些性能都是对比文件1不具有的,具有更好的效果。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过程中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于2017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温精密模锻碳钢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的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采用120BSⅡ类基础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油性剂 3.0%~4.0%;抗氧剂 1.0%~2.0%;金属减活剂 0.5%~1.0%;摩擦改进剂 3.0%~4.0%;抗磨剂 5.0%~7.0%;填料(即填充剂)2.0%~3.0%;基础油余量。油性剂是牛脂;抗氧剂是质量比40%~50%的对羟基二苯胺与60%~50%的噻重氮复合;金属减活剂是N,N-二亚水杨酸丙二胺;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抗磨剂是高分子量聚乙烯;填料是胶体石墨。优点有:能承受很高的压力,能有效地保存在模具与锻件之间,抗氧化、有良好的粘附性能、扩散和承载能力,保证在锻模与锻件之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油膜,降低锻造过程中的摩擦系数,减少锻件与锻模的粘着和结焦,具有冷却与绝热性能、良好的成膜性与抗磨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用于高温精密锻模碳钢,二者基础油种类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防锈剂和助剂;(2)部分组分的具体种类和含量略有不同。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润滑油组合物用于铜及其合金的热锻造,该润滑油能够耐高压以保证在锻模与锻件之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油膜,同时降低锻造过程中的摩擦系数,减少锻件与锻模的粘着和结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具有上述性能的润滑油也可以应用于其他具有类似需求的场合以解决锻造摩擦,如高温精密锻模碳钢生产过程。面对高温精密锻模碳钢生产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其实际生产工艺特点而对该润滑油组合物的组分进行常规调整以针对性满足其生产要求,具体的,120BSⅡ类基础油和MVI750基础油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润滑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防锈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当润滑剂组合物用于碳钢类材料时,为了提高防锈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中添加防锈剂,而石油磺酸钡是常用的防锈剂。同时,脂肪酸二乙醇酰胺磷酸酯也是与对比文件1摩擦改进剂磷酸酯具有相似功能的本领域常用抗磨剂。针对上述区别(2),对羟基二苯胺和N-苯基-α-萘胺都是常用的抗氧剂,牛脂和油酸都是常用的油性剂,高分子量聚乙烯和氯化石蜡T302都是常用的抗磨剂,N,N-二亚水杨酸丙二胺和噻重氮都是常用的金属减活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添加剂的具体种类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含量的基础上也能够在常规范围内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满足生产的实际需要。上述这些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组合物,能承受很高的压力,能有效地保存在模具与锻件之间,抗氧化、有良好的粘附性能、扩散和承载能力,保证在锻模与锻件之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油膜,降低锻造过程中的摩擦系数,减少锻件与锻模的粘着和结焦,具有冷却与绝热性能、良好的成膜性与抗磨性。可见该润滑剂满足润滑、耐压、抗氧化、冷却等一般锻造用润滑油的基本功能,虽然不同锻造工艺对润滑油具体要求不完全一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锻造工艺对其组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目标工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也介绍了常规锻造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高温精密锻模碳钢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上述调整过程具有明确的方向。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高温精密锻模碳钢润滑剂的基本需求,因此能够对基础油以及添加剂进行常规调整以满足该需求。进一步的,本申请技术方案在粘度、倾点、闪点、耐腐蚀、酸值、杂质、水分、氧化安定性、抗乳化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表征,而上述技术参数均为本领域对锻造用润滑油组合物的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组分的常规调整,其具体性能也均为通过基础油/添加剂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