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组件、终端及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输入组件、终端及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75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07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78008.2
申请日:2016-08-16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国辉
合议组组长:马美红
参审员:林少华
国际分类号:G06F3/041,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78008.2,名称为“输入组件、终端及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以及申请日2016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摸面板,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
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指纹识别芯片,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及
附设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的柔性电路板,所述触摸面板及所述柔性电路板分别设置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相背的两侧,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
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和
封装材料,所述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面板在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上表面形成有第一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与所述第一凹槽位置对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上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上表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斜面与所述上表面的连接处圆弧过渡。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在所述底面的正投影落在所述底面内。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在所述底面上的正投影与所述底面形状及大小配合。
7. 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表面形成有第二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所述第二凹槽内。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槽的形状及大小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配合。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表面形成有第二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所述第二凹槽内;
所述第二凹槽的形状及位置与所述第一凹槽配合。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面板覆盖所述指纹识芯片的部分的厚度小于0.3mm。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组件包括粘胶,所述粘胶粘接所述触摸面板及所述指纹识别芯片。
12.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输入组件。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手机或平板电脑。
14. 一种制造方法,用于制造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触摸面板,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
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
将柔性电路板附设于与所述触摸面板相背的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表面,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
使用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使用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步骤包括:
在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形成第一凹槽,将所述指纹识别芯片附设在与所述第一凹槽对应的位置。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步骤包括:
将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形成于所述下表面第二凹槽内。”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425965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4595874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2)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3)通过丝印工艺形成触摸面板下表面的标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基于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未公开具有该结构的输入组件的制造方法,2)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3)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4)通过丝印工艺形成触摸面板下表面的标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1)。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1、14,删除原权利要求2-4、11、15,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10内容如下:
“1. 一种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摸面板,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
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指纹识别芯片,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及
附设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的柔性电路板,所述触摸面板及所述柔性电路板分别设置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相背的两侧;
粘胶,所述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在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所述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
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和
封装材料,所述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所述触摸面板在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上表面形成有第一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与所述第一凹槽位置对应;所述第一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上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上表面;所述导引斜面与所述上表面的连接处圆弧过渡,所述导引斜面为环形面。”
“10. 一种制造方法,用于制造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触摸面板,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
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其中通过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在触摸面板的下表面;
将柔性电路板附设于与所述触摸面板相背的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表面,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
使用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使用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所述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步骤包括:
在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形成第一凹槽,将所述指纹识别芯片附设在与所述第一凹槽对应的位置;所述第一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上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上表面;所述导引斜面与所述上表面的连接处圆弧过渡,所述导引斜面为环形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油墨组件与本申请中标识的作用和形成工艺均完全不同,二者不能彼此对应。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与粘胶固定相关的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最后,本申请中采用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的技术手段,不仅可以使得输入组件更加美观、防止水等导电体接触导线,还可以防止指纹识别芯片及柔性电路板发生断路而接触不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该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2)粘胶,所述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所述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封装材料,所述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区别技术特征中“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基于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的评述,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对比文件2虽公开了输入组件但未公开其制造方法;2)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3)通过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使用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使用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区别技术特征中“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0),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0和从属权利要求4,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摸面板,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
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指纹识别芯片,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及
附设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的柔性电路板,所述触摸面板及所述柔性电路板分别设置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相背的两侧;
粘胶,所述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在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所述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
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和
封装材料,所述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形成有第二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所述第二凹槽内,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所述第二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下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下表面。”
“4. 如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斜面与所述上表面的连接处圆弧过渡,所述导引斜面为环形面。”
“9. 一种制造方法,用于制造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触摸面板,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
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其中通过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在触摸面板的下表面;
将柔性电路板附设于与所述触摸面板相背的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表面,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
使用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使用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所述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步骤包括:
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形成有第二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所述第二凹槽内,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所述第二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下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下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指纹识别模块需要盖板和基板共同固定,凹槽20只是用于使指纹识别模块更加的稳固安装于盖板与基板之间,并不能完全容纳该指纹识别模块,对比文件2中的盖板元件的上表面存在一触摸槽110,结构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中第二凹槽可以完全容纳指纹识别模块,且通过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从而无需采用基板固定,二者的固定方式不同。另外,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只能部分容纳该指纹识别模块,模块的大部分体积位于凹槽外部,如果采用如本申请中的粘胶固定的方式的话,有可能产生不稳定不牢固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采用粘胶固定的改进动机。本申请通过将触摸面板的上表面设置为平面,为触摸面板下表面的凹槽提供了较大的深度,从而使指纹识别芯片可以完全容纳于该第二凹槽中,并采用粘胶粘接的方式进行固定;上述技术特征是彼此关联、具备协同作用的,从而使本申请中的触摸面板在表面平整的情况下依然减小了指纹识别芯片与上表面的距离,保证了指纹识别芯片的敏感度,保证了触摸面板的整体强度;并通过完全容纳的方式,提高了指纹识别芯片的稳固性。(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均未公开采用粘胶粘接指纹识别芯片和柔性电路板,以及芯片封装的技术特征。本申请中采用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的技术手段,不仅可以使得输入组件更加美观、防止水等导电体接触导线,还可以防止指纹识别芯片及柔性电路板发生断路而接触不良,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该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5-10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相矛盾。(2)权利要求1、9修改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与修改对照页、意见陈述书正文的表述并不一致,即使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所述第二凹槽内”修改为“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且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0),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9中特征“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所述第二凹槽内”修改为“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且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并增加特征“所述第二凹槽直接形成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上,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不低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删除原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导引斜面与所述上表面的连接处圆弧过渡”;修改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9、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摸面板,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
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指纹识别芯片,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及
附设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的柔性电路板,所述触摸面板及所述柔性电路板分别设置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相背的两侧;
粘胶,所述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在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所述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
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和
封装材料,所述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形成有第二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且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所述第二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下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下表面;所述第二凹槽直接形成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上,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不低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
“4. 如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斜面为环形面。”
“9. 一种制造方法,用于制造输入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触摸面板,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
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其中通过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在触摸面板的下表面;
将柔性电路板附设于与所述触摸面板相背的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表面,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
使用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使用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所述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步骤包括:
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形成有第二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且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所述第二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下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下表面;所述第二凹槽直接形成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上,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不低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步骤包括:
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在所述底面上的正投影与所述底面形状及大小配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①虽然对比文件2记载了“至少部分容纳指纹识别模块50”,但是其实质公开的范围是指纹识别模块的一部分会容纳在凹槽内,并没有对另一部分做限定,实施例中仅记载了“指纹识别模块50仅部分容纳于第一凹槽20内”的容纳方式,没有给出将指纹识别模块完全容纳在第一凹槽内的技术启示。②对比文件2中的盖板元件的上表面存在一触摸槽110,而本申请中限定了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只有下表面设置了起容纳作用的第二凹槽,对比文件2的触摸板结构与本申请不同。③对比文件2中指纹识别模块50位于盖板10与基板30之间,需要盖板和基板提供的压力实现模块固定;盖板元件的第一部分130和第二部分150的整体结构涉及就是为了通过盖板+基板的压力固定方式固定指纹识别芯片,并实现了固定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对其进行整体结构修改和替换,因此对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采用粘胶固定的改进动机。④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并不是直接在原始的盖板元件上形成的,而是需要对盖板进行处理后,在被处理后的部分上进一步形成。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的形成方式和实际位置和本申请是不同的,没有公开“所述第二凹槽直接形成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上”的技术特征。其次,本申请触摸面板在表面平整的情况下依然减小了指纹识别芯片与上表面的距离,保证了指纹识别芯片的敏感度,保证了触摸面板的整体强度,无需对触摸面板做前期处理即可直接在下表面形成凹槽;并通过完全容纳的方式,提高了指纹识别芯片的稳固性。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为一个整体性特征,具备特定的技术效果,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采用粘胶粘接指纹识别芯片和柔性电路板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油墨组件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标识的作用是完全相反的,对比文件1中的油墨组件与本申请中的丝印工艺完全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备特定的技术效果:有利用提高指纹识别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可以减小输入组件的厚度,简化整体结构,可以使得输入组件更加美观、防止水等导电体接触导线,还可以防止指纹识别芯片及柔性电路板发生断路而接触不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6月03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以及申请日2016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425965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4595874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输入组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指纹识别装置的触控屏(相当于输入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第14-27项,说明书第39-55段,附图5):触控屏包括:盖板元件(相当于“触摸面板”),所述盖板元件覆盖终端设备的可视区域与非可视区域(相当于“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为一体机构,所述第二部分包括层叠的基板及盖板;位于所述盖板与所述基板之间的指纹识别模块,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包括至少一个指纹传感器,指纹识别模块还包括电路板及指纹识别芯片,指纹传感器直接贴合于盖板朝向基板一侧,电路板为柔性电路板,电路板承载指纹传感器与指纹识别芯片(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指纹传感器附设于指纹识别芯片的上表面,与指纹识别芯片一起附设于盖板的下表面,柔性电路板附设于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因此,公开了“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的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的柔性电路板,所述触摸面板及所述柔性电路板分别设置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相背的两侧”);所述盖板元件的第二部分上设置至少一层颜色层,所述颜色层围绕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处的颜色与所述颜色层其他位置的颜色不同,所述颜色层包括至少一层油墨层,所述油墨涂覆于所述盖板元件(相当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盖板靠近基板的一侧开设有一个凹槽,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至少部分容纳于所述凹槽中(相当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形成有第二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所述第二凹槽内”,“所述第二凹槽直接形成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上”),以便使所述至少一个指纹传感器被安置在比所述基板更靠近用户手指的位置;所述盖板远离所述基板的一侧开设有触摸槽;所述触摸槽与所述凹槽的位置相对应,所述触摸槽的内直径沿所述盖板的轴线从所述盖板远离所述基板的一侧至所述触摸槽的底部逐渐减小,触摸槽呈圆弧形,由附图5中与触摸槽110相匹配的凹槽20,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第二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下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下表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1)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2)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指纹识别芯片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不低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粘胶,所述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所述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封装材料,所述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
基于该些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工艺将油墨涂覆于盖板元件,如何设计输入组件的表面及连接并封装输入组件中的各模块,使输入组件整体稳固并保持强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颜色层包括油墨层,油墨涂覆于盖板元件。而在触摸面板上采用丝印油墨工艺,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盖板10靠近基板30的一侧开设有至少部分容纳指纹识别模块50的第一凹槽20。“至少部分容纳”包括“部分容纳”和“完全容纳”两种情形,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指纹识别模块完全容纳于所述凹槽中的启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43段)盖板10远离基板30的一侧开设有触摸槽110,触摸槽110与第一凹槽20位置相对应;通过在盖板10的两侧分别开设位置对应的第一凹槽20和触摸槽110,进一步减小了盖板10的厚度,提高指纹识别模块50对指纹的灵敏度。即在触摸面板的上表面设置凹槽的目的是进一步减小盖板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指纹识别模块至少部分容纳于所述凹槽中”时,将第一凹槽设计的足够深,使其完全容纳指纹识别模块,使指纹识别模块的下表面不低于盖板的下表面,以减小指纹与指纹识别模块之间的距离,提高指纹识别模块对指纹的灵敏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在第一凹槽已经足够深,盖板厚度已经满足灵敏度需要,不需要进一步减小盖板厚度的情况下,为保证盖板的强度,将触摸面板的上表面设置成平面,是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因此,“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不低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进行改型,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属于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8段)指纹识别装置还包括粘连剂,粘连剂设于盖板与基板之间,盖板与基板通过粘连剂粘合,使指纹识别装置更加的稳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粘连剂将指纹识别装置稳固在盖板下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粘胶对芯片的信号影响较小,采用粘胶对电子设备内的元件进行固定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用粘胶粘接盖板及指纹识别芯片以使指纹识别装置稳固在盖板下。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30-33、52-53段,附图1-3)一种置于显示元件下的指纹传感器,指纹识别传感器102包括向其上安置了指纹识别电路的硅晶片308,指纹识别电路被安置在柔性元件116上方并与其耦合,柔性元件116被安置为从指纹识别传感器102接收电信号,并将这些电信号从指纹识别传感器102传输到处理器;硅晶片308包括一个或多个硅通孔(TSV),被安置为一方面,在安置在硅晶片308的顶部的电路310之间,另一方面,安置在硅晶片308的下面或者侧面的电路之间提供电连接,这具有这样的效果:接合线314不必从硅晶片308的表面拱起,以将电路310从硅晶片308连接到别处(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结合线314连接指纹识别电路接点及柔性元件116的电路接点,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线,所述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指纹识别装置中实现指纹识别芯片和柔性电路板的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于导线易于受力并发生位移,使用封装材料将电路接点及导线进行封装加固,减少导线的位移,保证导线与连接点的稳固,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硅晶片通过接合线314与柔性电路板进行耦合,硅晶片与柔性电路板之间无需通过接触面来传导信号,而采用粘胶黏合的手段是电路板中惯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通过粘胶黏合硅晶片与柔性电路板的接触面来实现二者的稳固连接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直接或隐含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0-44段,附图5):盖板的厚度小于或等于100微米(相当于“所述触摸面板覆盖所述指纹识芯片的部分的厚度小于0.3mm”)。由附图5的触摸槽110和凹槽20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指纹识别模块50在触摸槽110的底面的正投影落在底面内,指纹识别模块50在底面上的正投影与底面形状及大小配合,凹槽20的形状及大小与所述指纹识别模块配合,凹槽20的形状与触摸槽的形状配合,凹槽20的导引斜面为环形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些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输入组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9段)指纹识别装置、触控屏和终端设备。基于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9段):指纹识别装置可以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终端设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9-10的创造性
2.3.1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指纹识别装置的触控屏(相当于输入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第14-27项,说明书第39-55段,附图5):触控屏包括:盖板元件(相当于“触摸面板”),所述盖板元件覆盖终端设备的可视区域与非可视区域(相当于“所述触摸面板用于使用户查看终端的屏幕所显示的内容”),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为一体机构,所述第二部分包括层叠的基板及盖板;位于所述盖板与所述基板之间的指纹识别模块,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包括至少一个指纹传感器,指纹识别模块还包括电路板及指纹识别芯片,指纹传感器直接贴合于盖板朝向基板一侧,电路板为柔性电路板,电路板承载指纹传感器与指纹识别芯片(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指纹传感器附设于指纹识别芯片的上表面,与指纹识别芯片一起附设于盖板的下表面,柔性电路板附设于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因此,公开了“将指纹识别芯片附设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将柔性电路板附设于与所述触摸面板相背的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表面,所述柔性电路板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所述盖板元件的第二部分上设置至少一层颜色层,所述颜色层围绕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处的颜色与所述颜色层其他位置的颜色不同,所述颜色层包括至少一层油墨层,所述油墨涂覆于所述盖板元件(相当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与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对应的标识”);所述盖板靠近基板的一侧开设有一个凹槽,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至少部分容纳于所述凹槽中(相当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形成有第二凹槽,所述指纹识别芯片设置在所述第二凹槽内,所述第二凹槽直接形成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上”),以便使所述至少一个指纹传感器被安置在比所述基板更靠近用户手指的位置;所述盖板远离所述基板的一侧开设有触摸槽;所述触摸槽与所述凹槽的位置相对应,所述触摸槽的内直径沿所述盖板的轴线从所述盖板远离所述基板的一侧至所述触摸槽的底部逐渐减小,触摸槽呈圆弧形,由附图5中与触摸槽110相匹配的凹槽20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第二凹槽包括底面及导引斜面,所述底面与所述下表面基本平行,所述导引斜面连接所述底面及所述下表面”。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1)对比文件2虽公开了输入组件但未公开其制造方法;(2)标识通过丝印工艺形成;(3)与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不低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通过粘胶粘接触摸面板及指纹识别芯片;柔性电路板通过粘胶附设在所述指纹识别芯片上;使用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使用封装材料封装所述导线、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基于该些区别特征,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加工所述输入组件,采用何种工艺将油墨涂覆于盖板元件,如何设计输入组件的表面及连接封装输入组件中的各模块,使输入组件整体稳固并保持强度。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输入组件结构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根据一定先后顺序来制造该输入组件,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颜色层包括油墨层,油墨涂覆于盖板元件。而在触摸面板上采用丝印油墨工艺,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盖板10靠近基板30的一侧开设有至少部分容纳指纹识别模块50的第一凹槽20。“至少部分容纳”包括“部分容纳”和“完全容纳”两种情形,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指纹识别模块完全容纳于所述凹槽中的启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43段)盖板10远离基板30的一侧开设有触摸槽110,触摸槽110与第一凹槽20位置相对应;通过在盖板10的两侧分别开设位置对应的第一凹槽20和触摸槽110,进一步减小了盖板10的厚度,提高指纹识别模块50对指纹的灵敏度。即在触摸面板的上表面设置凹槽的目的是进一步减小盖板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指纹识别模块至少部分容纳于所述凹槽中”时,将第一凹槽设计的足够深,使其完全容纳指纹识别模块,使指纹识别模块的下表面不低于盖板的下表面,以减小指纹与指纹识别模块之间的距离,提高指纹识别模块对指纹的灵敏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在第一凹槽已经足够深,盖板厚度已经满足灵敏度需要,不需要进一步减小盖板厚度的情况下,为保证盖板的强度,将触摸面板的上表面设置成平面,是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因此,“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不低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进行改型,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属于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8段)指纹识别装置还包括粘连剂,粘连剂设于盖板与基板之间,盖板与基板通过粘连剂粘合,使指纹识别装置更加的稳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粘连剂将指纹识别装置稳固在盖板下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粘胶对芯片的信号影响较小,采用粘胶对电子设备内的元件进行固定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用粘胶粘接盖板和指纹识别芯片以使指纹识别装置稳固在盖板下。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30-33、52-53段,附图1-3)一种置于显示元件下的指纹传感器,指纹识别传感器102包括向其上安置了指纹识别电路的硅晶片308,指纹识别电路被安置在柔性元件116上方并与其耦合,柔性元件116被安置为从指纹识别传感器102接收电信号,并将这些电信号从指纹识别传感器102传输到处理器;硅晶片308包括一个或多个硅通孔(TSV),被安置为一方面,在安置在硅晶片308的顶部的电路310之间,另一方面,安置在硅晶片308的下面或者侧面的电路之间提供电连接,这具有这样的效果:接合线314不必从硅晶片308的表面拱起,以将电路310从硅晶片308连接到别处(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结合线314连接指纹识别电路接点及柔性元件116的电路接点,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导线连接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电路接点及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电路接点”)。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9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指纹识别装置中实现指纹识别芯片及柔性电路板的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于导线易于受力并发生位移,使用封装材料将电路接点及导线进行封装加固,减少导线的位移,保证导线与连接点的稳固,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硅晶片通过接合线314与柔性电路板进行耦合,硅晶片与柔性电路板之间无需通过接触面来传导信号,而采用粘胶黏合的手段是电路板中惯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通过粘胶黏合硅晶片与柔性电路板的接触面来实现二者的稳固连接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2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段,图5):所述盖板靠近基板的一侧开设有一个凹槽,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至少部分容纳于所述凹槽中,由附图5中的凹槽20、指纹识别模块50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在所述底面上的正投影与所述底面形状及大小配合”。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①“至少部分容纳”本身就包括“部分容纳”和“完全容纳”两种情形,虽然对比文件2只给出了“部分容纳”的实施例,但并不能否认其给出了将指纹识别模块完全容纳于所述凹槽中的启示。②“所述指纹识别芯片完全容纳在所述第二凹槽内;所述指纹识别芯片的下表面不低于所述触摸面板的下表面;所述下表面相背的所述触摸面板的上表面为平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进行改型,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属于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意见2.1.1部分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③对比文件2中提供基板的目的是增加指纹识别装置100的整体强度,并非是利用其提供的压力实现模块固定。退一步讲,即使其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固定模块的作用,但也不能否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增强各模块之间稳定性、牢固性的需求。而使组件的各个组成部分稳固连接,以使整个组件稳定牢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贯面对的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盖板元件、指纹识别芯片、柔性电路、基板依次叠加组成的输入组件,而基于粘胶的性能,采用粘胶粘接的方式粘接触摸面板和指纹识别芯片,以及柔性电路板和指纹识别芯片,以使整个输入组件稳定牢固,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④对比文件2公开了盖板包括第一部分130和第二部分150,凹槽20形成于盖板第二部分150的下表面。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凹槽20直接形成于触摸面板的下表面上,其并不需要对盖板进行处理后才能形成凹槽。其次,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2)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颜色层包括油墨层,油墨涂覆于盖板元件,并且作用与本申请标识作用相同。而在触摸面板上采用丝印油墨工艺,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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