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19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705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0108.0
申请日:2016-08-22
复审请求人: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春梅
合议组组长:李明瑞
参审员:陈永晖
国际分类号:G01N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0108.0,名称为“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申请人为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左旋肉碱,竺琴等,《分析测试学报》,第第31卷第3期,2012年3月,第355-358页,公开日期为2012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如下主要步骤:A、液相色谱-质谱分析前处理操作:对待测样品进行系列处理制备待测溶液,同时利用标准品配制标准液:A-1、样品前处理:准确称取1.00g混合均匀的待测婴幼儿配方奶粉样品置入三角瓶中,加入含有0.5-2mmol盐酸的溶液,超声提取10-30min,然后用氢氧化钠调节pH至4-5,定容后过滤,滤液备用;A-2、标准液的配制:称取L-肉碱纯品逐级稀释得到浓度为10ng/mL、50ng/mL、100ng/mL、200ng/mL、500ng/mL、1000ng/mL 的标准工作液;B、液相色谱-质谱分析上机测定:将步骤A所得的样品溶液及标准工作液分别上机进行液相色谱-质谱分析测定,制作标准曲线并对样品溶液的测定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定量含量;其中:B-1、色谱条件设定为:色谱柱为CORTECS HILIC,规格3.0mm×100mm,2.7μm,柱温20-30℃,进样量1.5-2.5μL,流速0.2-0.4ml/min,采用甲醇-0.1%甲酸为流动相;B-2、质谱条件设定为:离子源为电喷雾ESI离子源,正离子扫描模式,扫描方式为多反应监测MRM,毛细管电压为3-5KV,雾化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干燥气流速为5-20L/min,干燥气温度为200℃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如下主要步骤:A、液相色谱-质谱分析前处理操作:对待测样品进行系列处理制备待测溶液,同时利用标准品配制标准液:A-1、样品前处理:准确称取1.00g混合均匀的待测婴幼儿配方奶粉样品于100mL三角瓶中,加入10mL 0.1mol/L盐酸和30mL水,超声提取15min,然后用4%氢氧化钠调节pH至4.5,定容至100mL,过滤,滤液过0.22μm滤膜,备用;A-2、标准储备液的配制:称取L-肉碱1.00000g于100mL容量瓶中,超纯水溶解定容、混匀,得到浓度为10mg/mL的标准储备液;A-3、标准工作液的配制:取奶粉空白试样,按照步骤A-1的方法进行前处理,以得到的滤液作为溶剂配置系列标准工作液,将L-肉碱标准储备液逐级稀释得到浓度为10ng/mL、50ng/mL、100ng/mL、200ng/mL、500ng/mL、1000ng/mL 的标准工作液;B、液相色谱-质谱分析上机测定:将步骤A所得的样品溶液及标准工作液分别上机进行液相色谱-质谱分析测定,制作标准曲线并对样品溶液的测定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定量含量;其中:B-1、色谱条件设定为:色谱柱为CORTECS HILIC,规格3.0mm×100mm,2.7μm,柱温25℃,进样量2μL,流速0.3ml/min,以甲醇-0.1%甲酸、体积比20:80为流动相;B-2、质谱条件设定为:离子源为电喷雾ESI离子源,正离子扫描模式,扫描方式为多反应监测MRM,毛细管电压为4KV,雾化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干燥气流速为10L/min,干燥气温度为350℃。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A-1中超声提取作业的具体参数为:工作频率40KHz,功率250W。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2中,质谱分析的参数如下表所示:

*为定量离子。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待测样品采用婴幼儿配方奶粉质控样品,左旋肉碱标准品采用纯度>98%的产品,浓盐酸为分析纯,氢氧化钠为分析纯,冰乙酸为优级纯,甲酸为色谱纯,乙腈和甲醇均为色谱纯,超纯水为实验用超纯水。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测定设备采用配有电喷雾离子源的Agilent 1290 LC/6420 MS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用KQ3200 DB型数控超声波清洗器,酸碱测定采用PB-10 pH计,称量操作采用AL 204-IC电子天平和XS 2050U电子分析天平。”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超高效液相色谱;(2)三角瓶、标准工作液浓度梯度、色谱柱规格、进样量、流速、流动相包含0.1%甲酸、干燥气流速、干燥气温度、雾化气和碰撞气种类。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色谱分析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求选用液相色谱或超高效液相色谱,该选择过程只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三角瓶等这些参数条件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普通技术知识在合理范围内很容易设定出的常规参数条件,该常规参数条件的设定过程只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6,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三角瓶、标准工作液浓度梯度等,但这些参数条件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设定的常规参数条件,该参数条件的设定过程只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附件1为申请人的原始试验数据记录,共7页)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2中关于标准液的配制中记载的“500ng/mL、1000ng/mL”删除,其他的权利要求未修改,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如下主要步骤:A、液相色谱-质谱分析前处理操作:对待测样品进行系列处理制备待测溶液,同时利用标准品配制标准液:A-1、样品前处理:准确称取1.00g混合均匀的待测婴幼儿配方奶粉样品置入三角瓶中,加入含有0.5-2mmol盐酸的溶液,超声提取10-30min,然后用氢氧化钠调节pH至4-5,定容后过滤,滤液备用;A-2、标准液的配制:称取L-肉碱纯品逐级稀释得到浓度为10ng/mL、50ng/mL、100ng/mL、200ng/mL的标准工作液;B、液相色谱-质谱分析上机测定:将步骤A所得的样品溶液及标准工作液分别上机进行液相色谱-质谱分析测定,制作标准曲线并对样品溶液的测定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定量含量;其中:B-1、色谱条件设定为:色谱柱为CORTECS HILIC,规格3.0mm×100mm,2.7μm,柱温20-30℃,进样量1.5-2.5μL,流速0.2-0.4ml/min,采用甲醇-0.1%甲酸为流动相;B-2、质谱条件设定为:离子源为电喷雾ESI离子源,正离子扫描模式,扫描方式为多反应监测MRM,毛细管电压为3-5KV,雾化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干燥气流速为5-20L/min,干燥气温度为200℃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如下主要步骤:A、液相色谱-质谱分析前处理操作:对待测样品进行系列处理制备待测溶液,同时利用标准品配制标准液:A-1、样品前处理:准确称取1.00g混合均匀的待测婴幼儿配方奶粉样品于100mL三角瓶中,加入10mL 0.1mol/L盐酸和30mL水,超声提取15min,然后用4%氢氧化钠调节pH至4.5,定容至100mL,过滤,滤液过0.22μm滤膜,备用;A-2、标准储备液的配制:称取L-肉碱1.00000g于100mL容量瓶中,超纯水溶解定容、混匀,得到浓度为10mg/mL的标准储备液;A-3、标准工作液的配制:取奶粉空白试样,按照步骤A-1的方法进行前处理,以得到的滤液作为溶剂配置系列标准工作液,将L-肉碱标准储备液逐级稀释得到浓度为10ng/mL、50ng/mL、100ng/mL、200ng/mL的标准工作液;B、液相色谱-质谱分析上机测定:将步骤A所得的样品溶液及标准工作液分别上机进行液相色谱-质谱分析测定,制作标准曲线并对样品溶液的测定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定量含量;其中:B-1、色谱条件设定为:色谱柱为CORTECS HILIC,规格3.0mm×100mm,2.7μm,柱温25℃,进样量2μL,流速0.3ml/min,以甲醇-0.1%甲酸、体积比20:80为流动相;B-2、质谱条件设定为:离子源为电喷雾ESI离子源,正离子扫描模式,扫描方式为多反应监测MRM,毛细管电压为4KV,雾化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干燥气流速为10L/min,干燥气温度为350℃。”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采用C4柱(同时试用了C8、C18柱)及不同的参数,本申请采用HILIC柱及配套的检测参数,能够在0.01-0.2mg/L范围内进行检测,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及可重复性。(2)对比文件1采用C4(同时试用了C8、C18柱)及不同的工艺参数,显示其只有在0.4-10mg/L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这意味着无法在本申请的0.01-0.2mg/L范围内使用。此外,按照对比文件1中的标准梯度浓度、参数条件进行试验,对照文献条件及结果不能重现。(3)对照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两种实验条件,对比C18柱、C4柱和HILIC柱的分离效果,发现使用C18柱、C4柱,其色谱峰拖尾现象严重,且使用C4柱,在死时间附近出峰,不能重复对比文件1所述结果。而HILIC柱保留时间适中,峰形很好,适合定量分析。而对比文件1记载的采用HILIC柱则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综上,本申请采用HILIC柱并配合对应的检测参数在0.01-1mg/L范围标准曲线线性良好,相关系数大0.9997。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检测范围落入本申请请求范围内,线性关系与重复性在满足检测需求的范围内;(3)对比文件1公开了Pierre等采用HILIL柱峰形不佳,使用C4柱效果较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HILIL和C4均可实现对样品的检测,至于选用哪种柱,则需要其他参数条件配合得到。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2的步骤A-2中删除的“500ng/mL、1000ng/mL”恢复,其他的权利要求未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
“1. 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如下主要步骤:A、液相色谱-质谱分析前处理操作:对待测样品进行系列处理制备待测溶液,同时利用标准品配制标准液:A-1、样品前处理:准确称取1.00g混合均匀的待测婴幼儿配方奶粉样品置入三角瓶中,加入含有0.5-2mmol盐酸的溶液,超声提取10-30min,然后用氢氧化钠调节pH至4-5,定容后过滤,滤液备用;A-2、标准液的配制:称取L-肉碱纯品逐级稀释得到浓度为10ng/mL、50ng/mL、100ng/mL、200ng/mL、500ng/mL、1000ng/mL 的标准工作液;B、液相色谱-质谱分析上机测定:将步骤A所得的样品溶液及标准工作液分别上机进行液相色谱-质谱分析测定,制作标准曲线并对样品溶液的测定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定量含量;其中:B-1、色谱条件设定为:色谱柱为CORTECS HILIC,规格3.0mm×100mm,2.7μm,柱温20-30℃,进样量1.5-2.5μL,流速0.2-0.4ml/min,采用甲醇-0.1%甲酸为流动相;B-2、质谱条件设定为:离子源为电喷雾ESI离子源,正离子扫描模式,扫描方式为多反应监测MRM,毛细管电压为3-5KV,雾化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干燥气流速为5-20L/min,干燥气温度为200℃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如下主要步骤:A、液相色谱-质谱分析前处理操作:对待测样品进行系列处理制备待测溶液,同时利用标准品配制标准液:A-1、样品前处理:准确称取1.00g混合均匀的待测婴幼儿配方奶粉样品于100mL三角瓶中,加入10mL 0.1mol/L盐酸和30mL水,超声提取15min,然后用4%氢氧化钠调节pH至4.5,定容至100mL,过滤,滤液过0.22μm滤膜,备用;A-2、标准储备液的配制:称取L-肉碱1.00000g于100mL容量瓶中,超纯水溶解定容、混匀,得到浓度为10mg/mL的标准储备液;A-3、标准工作液的配制:取奶粉空白试样,按照步骤A-1的方法进行前处理,以得到的滤液作为溶剂配置系列标准工作液,将L-肉碱标准储备液逐级稀释得到浓度为10ng/mL、50ng/mL、100ng/mL、200ng/mL、500ng/mL、1000ng/mL 的标准工作液;B、液相色谱-质谱分析上机测定:将步骤A所得的样品溶液及标准工作液分别上机进行液相色谱-质谱分析测定,制作标准曲线并对样品溶液的测定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定量含量;其中:B-1、色谱条件设定为:色谱柱为CORTECS HILIC,规格3.0mm×100mm,2.7μm,柱温25℃,进样量2μL,流速0.3ml/min,以甲醇-0.1%甲酸、体积比20:80为流动相;B-2、质谱条件设定为:离子源为电喷雾ESI离子源,正离子扫描模式,扫描方式为多反应监测MRM,毛细管电压为4KV,雾化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干燥气流速为10L/min,干燥气温度为350℃”。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2的修改不影响在复审请求中关于创造性的论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采用C4(同时使用了C8、C18柱)及不同的参数;本申请采用HILIC柱及配套的检测参数,能够在0.01-0.2mg/L范围内进行检测,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及可重复性;恢复删除的“500ng/mL、1000ng/mL”并没有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创造性论述产生实质影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最终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2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合议组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因此符合专利法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认为该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快速定量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L-肉碱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左旋肉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356-357页第1-2节):样品的前处理,将15g样品混合均匀,准确称取样品1.0g,加入10.0ml0.1mol/L HCl、30ml水,超声提取20min,用4%NaOH将pH值调至3.8-4.0,定容至100ml,过滤,吸取1-2ml上清液过0.45μm滤膜,进行液相色谱-质谱分析;标准溶液配制,精密称取左旋肉碱,用水溶解,配制成1.00g/L的储备液,用蒸馏水稀释成系列对照溶液供分析用(由此可知公开了本申请的样品前处理方法);色谱条件,色谱柱C4,4.6mm×250mm,5μm,流动相,甲醇-水,流速1.0mL/min,柱温25℃,进样量10μl;质谱条件,离子监测方式为多离子监测,离子化模式为正离子化方式,离子源为电喷雾,毛细管电压5.0kV,定量离子m/z 162.2-103.1;样品和对照溶液分别进行LC-MS分析,得出左旋肉碱含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样品前处理中将配方奶粉样品置入三角瓶中,标准液的配制浓度为10ng/mL、50ng/mL、100ng/mL、200ng/mL、500ng/mL、1000ng/mL,质谱条件中雾化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2)采用了超高效液相色谱,色谱柱为CORTECS HILIC,规格3.0mm×100mm,2.7um,进样量1.5-2.5uL,流速0.2-0.4ml/min,采用甲醇-0.1%甲酸为流动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快速测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L-肉碱。
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第356-357页第1-2节)公开了样品的前处理中准确称取样品,将称取的奶粉样品置入三角瓶中进行后续处理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标准溶液配制以及质谱条件,在色谱分析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检测需求选择标准溶液的系列配制浓度以及质谱检测中采用的雾化气和碰撞气,该选择过程只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①对比文件1(参见第356-357页第1-2节)的普通高效液相色谱法利用的是反相色谱法、采用了C4反相色谱柱;而本申请是利用亲水作用色谱法、采用极性固定相HILIC柱的超高效液相色谱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两种柱填料完全不同,采用这两种柱的色谱体系存在较大差异。②虽然对比文件1(参见2.1节)在参考文献15中记载Pierre等采用HILIL柱色谱分离肉碱,加入易挥发的甲酸铵离子对,但肉碱峰形不佳,可见对比文件1是将HILIL柱作为检测效果不佳的实施例加以说明,本身有弃用HILIL柱的意图(上述参考文献15也有弃用HILIL柱的意图,检测方法中实际采用ODS-3的C8柱,参见第780页右栏倒数第1段和第778页左栏第4段);而且本申请的流动相(甲醇-0.1%甲酸)与对比文件1上述记载的流动相(甲酸铵离子对)差异较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可以采用本申请的HILIL柱以及流动相等组成的色谱条件用于检测婴幼儿奶粉中L-肉碱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采用C4色谱柱等色谱条件进行 HPLC检测的基础上,由于不同填料/性质的色谱柱、流动相组成、其它的配套参数如流速等与待测样品的具体成分等多种因素之间存在复杂的整体相互作用,UPLC方法的检测参数例如色谱柱填料和规格、柱温、流速、进样量等参数的选择需要依据特定样品的检测和实际效果来构建UPLC色谱分离,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是无法预期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能够采用本申请上述特定色谱条件的UPLC方法来检测婴幼儿奶粉中L-肉碱的技术启示,并且能够达到准确、快速地检测成分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选择上述UPLC法色谱条件等对测定结果的影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前置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检测范围落入本申请请求范围内,线性关系与重复性在满足检测需求的范围内。(2)对比文件1公开了Pierre等采用HILIL柱峰形不佳,使用C4柱效果较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HILIL和C4均可实现对样品的检测,至于选用哪种柱,则需要其他参数条件配合得到。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L-肉碱在10-1000.0ng/mL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相对对比文件1的线性范围具有更宽的浓度检测范围,两者的重复性能够满足检测需求。(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能够采用本申请HILIL柱和色谱条件来能够检测婴幼儿奶粉中L-肉碱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采用HILIC柱和本申请的流动相等色谱条件能够实现对婴幼儿奶粉中L-肉碱的检测,本申请色谱条件的选择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该技术效果是非显而易见的。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 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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