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08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28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71045.0
申请日:2016-08-1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艳
合议组组长:马镯
参审员:郝霏霏
国际分类号:G01N21/78,G01N21/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71045.0,名称为“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密胺餐具中甲醛迁移行为的研究,黄伟 等,现代食品科技,第28卷,第7期,第746-748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S1,将所述密胺接线板制成体积为8~27mm3大小的颗粒;
步骤S2,将所述颗粒置于萃取剂中萃取1~4h后得到萃取液;
步骤S3,对所述萃取液进行显色,得到待测样;以及
步骤S4,采用分光光度法测量所述待测样,得到所述密胺接线板中甲醛的含量;
所述颗粒为板状颗粒,所述板状颗粒的长度为2~3mm,所述板状颗粒的宽度为2~3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包括:
将所述颗粒置于具塞容器中,然后向所述具塞容器中加入8~15ml萃取剂;
对所述具塞容器进行超声处理30~90min,得到所述萃取液,优选所述萃取剂为蒸馏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在32~38℃下进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包括:
将显色剂和所述萃取液混合后置于35~45℃水浴中反应10~25min,得到显色液。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进行所述步骤S4之前,将所述显色液置于暗处冷却至18~28℃。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色剂为体积比为1:1的乙酰丙酮水溶液和乙酸铵水溶液的组合,其中所述乙酰丙酮水溶液中乙酰丙酮的体积含量为0.3~0.5%,所述乙酸铵水溶液中乙酸铵的重量含量为0.1~0.3g/ml。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色剂与所述萃取剂的体积比为2:1。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包括:
利用紫外分光光度计对所述待测样进行检测,得到吸光度;
根据标准曲线查找所述吸光度对应的所述待测样中甲醛的含量;
根据所述待测样中甲醛的含量计算所述密胺接线板中甲醛的含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方法还包括建立所述标准曲线的过程,所述过程包括:
配置甲醛浓度为0μg/mL、1μg/mL、5μg/mL、10μg/mL和15μg/mL的标准样,所述标准样中的溶剂为所述步骤S2的萃取剂;
采用与所述步骤S3相同方法对所述标准样进行显色处理;
以所述萃取剂做空白样,在紫外分光光度计上412nm处,测定各所述标准样和所述空白样的吸光度;
根据所述吸光度和所述甲醛浓度建立所述标准曲线。”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密胺材料中甲醛向不同萃取剂中迁移量的检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检测对象是密胺接线板;将密胺接线板制成体积为8~27mm3大小的颗粒,将所述颗粒置于萃取剂中萃取1~4h后得到萃取液;颗粒为板状颗粒,所述板状颗粒的长度为2~3mm,所述板状颗粒的宽度为2~3mm。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本质公开了一种密胺餐具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并且在实际的应用中,对比文件1的检测对象是密胺餐具,本申请的检测对象是密胺接线板,其本质都是密胺,因此,将密胺餐具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用到密胺接线板中甲醛的检测中,并不需要克服任何的技术障碍;对比文件1讨论了剪切程度对结果的影响,指出剪切程度越大,甲醛迁移量越大,因此,在实际的应用中,为了充分的检测甲醛含量,将其制成体积为8~27mm3大小的颗粒只是常规选择;萃取时间以及样品的长、宽等都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尽快测量甲醛含量,并且在获得尽可能准确的含量前提下提高检测效率,使得在接货管控中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测定易于实现”。对比文件1是对密胺餐具中甲醛迁移行为的研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将其进行如此大的改造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根据本申请的实验数据,粒径从1mm到3mm时,得到的甲醛浓度的数值也恰好成相应比例的减少,当粒径增大到5mm时,得到的结果大幅降低。考虑到实践中操作效率和数据相对稳定性的要求,把接线板的粒径剪碎至2~3mm得到的结果相对稳定并准确。这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技术教导的。尽管对比文件1讨论了剪切程度对结果的影响,指出剪切程度越大,甲醛迁移量越大。但是从表4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对剪切程度的研究在于整体浸泡、5cm*6cm、2cm*3cm以及1cm*1cm,由此可见,其均是处于厘米级水平,而且是平面计算,并没有从体积方面给出任何技术教导或技术启示。从对比文件1的表3可以看出,其浸泡时间在8~24小时候才能得到较好的效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后,不会有动机将浸泡限定为将颗粒置于萃取剂中萃取1~4h。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密胺餐具中甲醛迁移量的检测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对密胺接线板中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②将密胺接线板制成体积为8~27mm3大小的板状颗粒,板状颗粒的长度为2~3mm,宽度为2~3mm。 上述区别①为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②,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剪切程度对结果的影响(参见第2.4节):相同的浸泡接触面积,不同的剪切程度,甲醛迁移量结果对比填充浸泡的值要更高,而且剪切程度越大,甲醛迁移量越大。在对比文件1此部分内容的教导下,当面对如何使密胺接线板中尽可能多的甲醛迁移到萃取液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密胺接线板剪切到尽可能小,以便于密胺接线板中尽可能多的甲醛迁移到萃取液中。具体地,将密胺接线板制成体积为8~27mm3大小的板状颗粒,使板状颗粒的长度为2~3mm,宽度为2~3mm,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次的常规试验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9均为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6、8-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4-6、8-9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中加入权利要求1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3,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研究的浸泡温度范围是冷藏、60-100℃,给出的技术教导是在冷藏条件下,美耐皿中基本无甲醛单体迁移,而随着温度的不断升高,甲醛迁移率也越来越大,在高于80℃时甲醛含量呈现突跃式增长。实施例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剪切后的板材置于容器中在70℃的水浴中浸泡2小时。本申请中,步骤S2在32-38℃下进行,采用超声处理可以加快颗粒中甲醛向萃取剂的迁移,并且能够在短时间内萃取出尽可能多的甲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温度降至32-38℃下进行浸泡,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超声处理可以加速甲醛迁移的技术教导或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对剪切程度的研究在于整体浸泡、5cm*6cm、2cm*3cm以及1cm*1cm,其均是处于厘米级水平,而且是平面计算,并没有从体积方面给出任何技术教导或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的剪切程度在于整体浸泡,处于厘米水平,是平面计算,没有从体积方面给出技术教导。本申请考虑到实践中操作效率和数据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因此把接线板的粒径剪碎至2-3mm,得到的结果相对稳定并准确,这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技术教导的。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S1,将所述密胺接线板制成体积为8~27mm3大小的颗粒;
步骤S2,将所述颗粒置于具塞容器中,然后向所述具塞容器中加入8~15ml萃取剂;在32~38℃下对所述具塞容器进行超声处理30~90min,得到萃取液;
步骤S3,对所述萃取液进行显色,得到待测样;以及
步骤S4,采用分光光度法测量所述待测样,得到所述密胺接线板中甲醛的含量;
所述颗粒为板状颗粒,所述板状颗粒的长度为2~3mm,所述板状颗粒的宽度为2~3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萃取剂为蒸馏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包括:
将显色剂和所述萃取液混合后置于35~45℃水浴中反应10~25min,得到显色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进行所述步骤S4之前,将所述显色液置于暗处冷却至18~28℃。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色剂为体积比为1:1的乙酰丙酮水溶液和乙酸铵水溶液的组合,其中所述乙酰丙酮水溶液中乙酰丙酮的体积含量为0.3~0.5%,所述乙酸铵水溶液中乙酸铵的重量含量为0.1~0.3g/ml。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色剂与所述萃取剂的体积比为2:1。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包括:
利用紫外分光光度计对所述待测样进行检测,得到吸光度;
根据标准曲线查找所述吸光度对应的所述待测样中甲醛的含量;
根据所述待测样中甲醛的含量计算所述密胺接线板中甲醛的含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方法还包括建立所述标准曲线的过程,所述过程包括:
配置甲醛浓度为0μg/mL、1μg/mL、5μg/mL、10μg/mL和15μg/mL的标准样,所述标准样中的溶剂为所述步骤S2的萃取剂;
采用与所述步骤S3相同方法对所述标准样进行显色处理;
以所述萃取剂做空白样,在紫外分光光度计上412nm处,测定各所述标准样和所述空白样的吸光度;
根据所述吸光度和所述甲醛浓度建立所述标准曲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密胺餐具中甲醛迁移量的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第1-3节):包括:对于勺、板、碟等无法盛装液体的餐具,将样品剪切成一定面积的板材(参见第1.3.1节)(相当于步骤S1);将剪切后的一定面积的板材置于玻璃烧杯(即,容器)中,向玻璃烧杯中加入浸泡液(即,萃取剂),按照6dm2溶于1L浸泡液的比例进行浸泡,70℃水浴2h(在1~4h范围内)后得到萃取液(参见第2.1节,第2.2节,第2.3节,第2.4节)(相当于步骤S2);对萃取液进行显色,得到待测样(相当于步骤S3);采用紫外可见光光度计测量待测样(即采用分光光度法测量待测样),得到密胺餐具中迁移到浸泡液中的甲醛的含量(参见第1.3.2节,第2节)(相当于步骤S4)。
可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对密胺接线板中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2)将密胺接线板制成体积为8~27mm3大小的板状颗粒,板状颗粒的长度为2~3mm,宽度为2~3mm;萃取容器为具塞容器,加入的萃取剂为8-15ml,超声处理30~90min,萃取在32~38℃下进行。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对密胺接线板中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2)如何使密胺接线板中尽可能多的甲醛迁移到萃取液中,以及如何选取合适的萃取条件。
对于上述区别(1),密胺接线板和密胺餐具一样,均属于密胺制品,其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会有甲醛单体析出,当面对所述技术问题(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密胺餐具中甲醛迁移量的检测方法应用到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中,采用萃取剂将密胺接线板中的甲醛尽可能多的萃取出来,进而通过对萃取液中甲醛含量的测量来实现对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剪切程度对结果的影响(参见第2.4节):相同的浸泡接触面积,不同的剪切程度,甲醛迁移量结果对比填充浸泡的值要更高,而且剪切程度越大,甲醛迁移量越大。在对比文件1此部分内容的教导下,当面对如何使密胺接线板中尽可能多的甲醛迁移到萃取液中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密胺接线板剪切到尽可能小,以便于密胺接线板中尽可能多的甲醛迁移到萃取液中。具体地,将密胺接线板制成体积为8~27mm3大小的板状颗粒,使板状颗粒的长度为2~3mm,宽度为2~3mm,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次的常规试验获得;将颗粒置于具塞容器中加入8~15ml萃取剂进行萃取,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通过超声处理以提高萃取速度,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具塞容器进行超声处理30~90min,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次的常规试验获得;使萃取在32~38℃下进行,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1节):浸泡液(即,萃取剂)可为蒸馏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3.2节):将显色剂和萃取液混合后置于60℃水浴中反应10min(在10~25min范围内),得到显色液。进一步地,将显色剂和所述萃取液混合后置于35~45℃水浴中反应,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3.2节):将显色液迅速冷却。进一步地,在检测前将显色液置于暗处冷却至18~28℃,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1节):显色剂:称取150g乙酸铵溶于适量水,吸取3mL乙酸和2mL乙酰丙酮,用去离子水定容至1L容量瓶。进一步地,甲醛在过量铵盐存在下,即可与乙酰丙酮可以生成黄色化合物,使显色剂为体积比为1:1的乙酰丙酮水溶液和乙酸铵水溶液的组合,使乙酰丙酮水溶液中乙酰丙酮的体积含量为0.3~0.5%,使乙酸铵水溶液中乙酸铵的重量含量为0.1~0.3g/ml,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使显色剂与萃取剂的体积比为2:1,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8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3.2节):利用紫外分光光度计对待测样进行检测,得到吸光度,同时作空白(即,测定空白样的吸光度),并配置甲醛浓度为1.50、6.0、10.5、15.0、30.0mg/kg 的标准溶液(即,标准样),绘制标准工作曲线(即,标准曲线)。根据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测定甲醛含量的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建立标准工作曲线时,必然采用同样的显色剂对各标准样进行显色处理,由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各标准样的吸光度,根据吸光度和甲醛浓度建立标准曲线;在检测待测样时,根据标准曲线查找吸光度对应的待测样中甲醛的含量。进一步地,使标准样的甲醛浓度分别为0μg/mL、1μg/mL、5μg/mL、10μg/mL和15μg/mL,采用萃取剂作为标准样中的溶剂,采用萃取剂做空白样,在412nm处测定吸光度,均属于分光光度法测定甲醛含量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充分萃取使密胺接线板中的甲醛尽可能多地迁移到萃取液中,根据萃取液中甲醛的含量计算密胺接线板中甲醛的含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密胺餐具中甲醛迁移量的检测方法,其通过萃取将密胺餐具中的甲醛迁移到萃取液中,进而通过紫外分光光度法实现对萃取液中甲醛含量的检测。而密胺接线板和密胺餐具一样,均属于密胺制品,其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会有甲醛单体析出,为了对密胺接线板中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密胺餐具中甲醛迁移量的检测方法应用到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中,采用萃取剂将密胺接线板中的甲醛尽可能多的萃取出来,进而通过对萃取液中甲醛含量的测量来实现对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关于萃取的温度,对比文件1中选取的萃取温度是为了模拟密胺餐具的实际使用时所承受的温度。在对密胺接线板中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时,为了模拟密胺接线板实际使用时所承受的温度,使萃取在32~38℃下进行,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通过超声处理以提高萃取速度,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超声处理加速密胺接线板中甲醛的萃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比文件1中研究剪切程度对结果的影响时,分别采用了5cm×6cm、2cm×3cm以及1cm×1cm的剪切程度,是为了模拟消费者的使用习惯,研究餐具破碎程度对甲醛迁移量的影响。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第2.4节):剪切程度越大,甲醛迁移量越大。而为了检测密胺接线板中甲醛的含量时,基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剪切程度与甲醛迁移量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密胺接线板剪切到尽可能小,以便于密胺接线板中尽可能多的甲醛迁移到萃取液中,从而通过对甲醛含量的测量来实现对密胺接线板中甲醛含量的检测。具体地,使板状颗粒的长度为2~3mm,宽度为2~3mm,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次的常规试验获得,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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