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阵列基板及显示面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阵列基板及显示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07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722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00925.6
申请日:2015-12-08
复审请求人: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冬冰
合议组组长:白燕
参审员:裴亚芳
国际分类号:H01L27/12,G09F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00925.6,发明名称为“一种阵列基板及显示面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显示区域和非显示区域,所述显示区域由多个沿第一方向排列的像素单元行构成,所述像素单元行沿第二方向延伸,每个所述像素单元行由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和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构成,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设置在所述像素单元行的至少一端;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一宽度和第二宽度,所述第二像素单元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三宽度和第四宽度,所述第一宽度大于所述第三宽度,所述第二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四宽度;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二子像素;
所述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和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在第一像素单元的短边方向上的宽度相同,且在第一像素单元的长边方向上的宽度不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单元行的一端设置有至少两个第二像素单元时,所述至少两个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相等或沿远离所述第一像素单元的方向依次减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构成预设形状,所述预设形状为非矩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五宽度和第六宽度,所述第五宽度大于所述第六宽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七宽度和第八宽度,所述第五宽度大于所述第七宽度;所述第六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八宽度。
6.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彩膜基板以及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阵列基板。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膜基板设置有多个沿所述第一方向排列的彩色滤光片行,所述彩色滤光片行沿所述第二方向延伸,每个所述彩色滤光片行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彩色滤光片单元,至少一个彩色滤光片行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二彩色滤光片单元,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彩色滤光片单元设置在所述彩色滤光片行的至少一端;
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单元包括多个第一彩色滤光片子单元,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单元包括多个第二彩色滤光片子单元,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子单元在所述阵列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阵列基板的第一子像素重合,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子单元在所述阵列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阵列基板的第二子像素重合。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膜基板设置有黑矩阵,所述黑矩阵在所述阵列基板上的正投影与所述阵列基板的显示区域中未设置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和所述第二像素单元的区域重合。”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87189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包括特征(1)“第一像素单元第二方向的第二宽度等于第二像素单元第二方向的第四宽度”,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排列规律相同;第一像素单元、第二像素单元宽度相同的方向为短边方向,宽度不同的方向为长边方向。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包括特征(2)“第一像素单元第二方向的第二宽度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第二方向的第四宽度”,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该特征(2)。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彩膜基板、阵列基板与显示面板,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在于:在申请日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技术特征“所述显示区域设置有多个沿第一方向排列的像素单元行,所述像素单元行沿第二方向延伸,每个所述像素单元行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至少一个所述像素单元行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修改为“所述显示区域由多个沿第一方向排列的像素单元行构成,所述像素单元行沿第二方向延伸,每个所述像素单元行由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和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构成”,将权利要求3、4、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向权利要求1补入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包括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所述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所述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分别位于所述显示区域的不同侧;所述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所述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删除权利要求3、4、7,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在规则矩形显示区域的阵列基板设计中,“在整个阵列基板的范围内,将所有子像素的排列规律设置为相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是在非矩形显示区域的阵列基板中并非如此。由对比文件1附图2、4、5以及说明书第[0045]-[0047]段公开的内容可知,对于非矩形显示区域的阵列基板而言,将边缘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沿显示区域的外边缘的延伸方向并列设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子像素沿显示区域的外边缘的延伸方向并列设置时,必然存在部分边缘子像素与内部子像素排列规律不同。对于非矩形显示区域的阵列基板而言,由于边缘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的排列方向根据边缘的位置变化而变化,因此边缘像素单元的宽度需根据像素单元的排列方向而变化,即对于非矩形显示区域,“第一像素单元第二方向的第二宽度设置为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第二方向的第四宽度”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非矩形显示区域的色彩难以平衡的问题。对比文件1通过设置端部子像素与内部子像素同样的将各色以同等面积进行显示,可维持图像显示区域的外边缘上的色彩平衡。对比文件1已解决上述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结合其他专利文件或其他技术特征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取得了如下效果:显示区域整体显示效果较统一;降低设计难度,减少设计成本。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显示区域和非显示区域,所述显示区域由多个沿第一方向排列的像素单元行构成,所述像素单元行沿第二方向延伸,每个所述像素单元行由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和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构成,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设置在所述像素单元行的至少一端;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一宽度和第二宽度,所述第二像素单元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三宽度和第四宽度,所述第一宽度大于所述第三宽度,所述第二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四宽度;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二子像素;
所述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
所述显示区域构成预设形状,所述预设形状为非矩形;
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包括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所述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所述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分别位于所述显示区域的不同侧;所述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所述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上述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2-5):位于两端的端部单位像素21包括第一类端部像素单元(附图4中左侧的端部子像素21r、21g、21b组成的像素单元为第一类端部像素单元,其中21r、21g、21b为第一类端部子像素)和第二类端部像素单元(附图5中上侧的端部子像素21r、21g、21b组成的像素单元为第二类端部像素单元,其中21r、21g、21b为第二类端部子像素),它们分别位于显示区域的不同侧(上下侧与左右侧);第一类端部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与位于中间的端部单位像素21的子像素21r、21g、21b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参见附图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二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2) “在整个阵列基板的范围内,将所有子像素的排列规律设置为相同”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与显示区域是否为矩形无关。理由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工艺要求合理设置像素单元中子像素的排布,且将全部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按照相同或不同的排列规律排列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例如,为追求显示效果统一以及工艺成本低,将子像素的排列规律设置为相同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追求像素密度以及空间利用率,根据实际显示区域的空间灵活布置子像素排列规律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答复如下:(1)虽然对比文件1仅仅是位于显示区域16上下侧的端部子像素21r、21g、21b与内部单位像素20的子像素20r、20g、20b排列方式相同(附图4),位于显示区域16的左右两侧的端部子像素21r、21g、21b与内部单位像素20的子像素20r、20g、20b排列方向垂直(附图5),对比文件1的这种排列方式是因为对比文件1力图使得区域边界线Lt尽可能地接近圆滑地连续的圆弧形状,这种方式更大地利用了阵列基板的面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避免外边缘160a的端部单位像素101中RGB的端部子像素101r、101g、101b的一部分被遮光层180隐藏,从而使得色彩平衡混乱产生色差的问题(说明书第[0004]段),采用了如下技术手段:每个端部单位像素21以端部子像素21r、21g、21b形成为相同面积的方式缩小上侧或下侧,形成为比内部单位像素20的面积小。基于此,只要保证端部子像素21r、21g、21b形成为不被遮光层隐藏的相同缩小面积即可解决上述色差问题,那么使得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均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所记载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04]段所记载的技术问题一致。均是非矩形显示区域的边缘被异型分割线分割后显示的部分大小和形状不一致导致色差。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为简化设计,将所有子像素的排列方式设置为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7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在于:在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向权利要求1补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像素行由沿所述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所述第一子像素和多个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构成,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所述第一类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或者所述像素行由沿所述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所述第一子像素和多个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构成,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所述第一类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颜色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每个像素行均由沿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子像素构成,而对比文件1沿第二方向(即横向)端部单位像素中子像素的排列规律与内部单位像素中子像素的排列规律并不完全相同,是沿边缘轮廓方向并列排列,即内部单位像素与端部单位像素构成的像素行中,各子像素并非均沿第二方向排列。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像素行的构成方式。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各像素行均设置为“每个像素行均由沿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子像素构成”,除简化设计之外,还具有其他技术效果:实现显示区域的整体显示效果统一;可实现数据线均沿第一方向延伸、扫描线均沿第二方向延伸,实现数据线和扫描线走线简单;同时,各子像素与其电连接的像素驱动电路的相对位置关系在整个阵列基板汇总均可保持一致,简化了像素驱动电路的排布方式。(2)本申请第一类第二子像素、第二类第二子像素和第一子像素在第二方向上宽度相同,在第一方向上宽度不同,能够给像素驱动电路中的薄膜晶体管留出较多空间,不影响薄膜晶体管布局设计。而对比文件1中的各像素行中的端部单位像素中的子像素沿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的宽度与内部单位像素中的子像素沿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的宽度大小关系无确定规律。对比文件1的端部子像素在左右两侧时,端部子像素沿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内部子像素沿第二方向的宽度,且第二像素单元沿第一方向的宽度等于第一像素单元沿第一方向的宽度,与本申请中宽度设计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实现了达到色彩平衡、解决色偏问题的同时,实现了显示区域整体显示效果统一;数据线和扫描线走线简单;简化像素驱动电路的排布方式。
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显示区域和非显示区域,所述显示区域由多个沿第一方向排列的像素单元行构成,所述像素单元行沿第二方向延伸,每个所述像素单元行由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和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构成,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设置在所述像素单元行的至少一端;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一宽度和第二宽度,所述第二像素单元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三宽度和第四宽度,所述第一宽度大于所述第三宽度,所述第二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四宽度;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二子像素;
所述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
所述显示区域构成预设形状,所述预设形状为非矩形;
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包括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所述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所述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分别位于所述显示区域的不同侧;所述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所述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
其中,所述像素行由沿所述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所述第一子像素和多个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构成,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所述第一类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或者
所述像素行由沿所述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所述第一子像素和多个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构成,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所述第一类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颜色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再次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在于:在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类子像素”修改为“所述第一子像素”,将“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颜色”修改为“所述第二类子像素”。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显示区域和非显示区域,所述显示区域由多个沿第一方向排列的像素单元行构成,所述像素单元行沿第二方向延伸,每个所述像素单元行由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和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构成,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设置在所述像素单元行的至少一端;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一宽度和第二宽度,所述第二像素单元沿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三宽度和第四宽度,所述第一宽度大于所述第三宽度,所述第二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四宽度;
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二子像素;
所述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
所述显示区域构成预设形状,所述预设形状为非矩形;
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包括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所述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所述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分别位于所述显示区域的不同侧;所述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所述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
其中,所述像素行由沿所述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所述第一子像素和多个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构成,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或者
所述像素行由沿所述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所述第一子像素和多个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构成,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一方向的宽度,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在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87189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阵列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色像素阵列基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9]段,[0106]-[0111]段,附图1-5,18-19):该彩色像素阵列基板包括图像显示区域16和非显示区域,用于显示图像的单位像素20以矩阵状排列于圆形的像素阵列基板19内,也即该阵列基板由多个沿纵向(即第一方向)排列的像素单元行构成,该像素单元行沿横向(即第二方向)延伸。图像显示区域16的外边缘16a与遮光层18的区域边界线Lt所相邻的端部单位像素21形成为比内方的内部单位像素20的面积小;与边界线Lt相邻的端部单位像素2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像素单元,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像素单元;且与边界线Lt相邻的端部单位像素21设置在像素单元行的至少一端;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沿纵向和横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一宽度和第二宽度,与边界线Lt相邻的端部单位像素21沿纵向和横向的宽度分别为第三宽度和第四宽度;由附图2、4和6可知,第一宽度大于或等于第三宽度,第二宽度大于或等于第四宽度;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包括多个第一子像素20r、20g、20b或者21r、21g、21b,与边界线Lt相邻的端部单位像素21包括多个第二子像素21r、21g、21b;在图像显示区域的上下两侧(即附图4所显示的部分)的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和排列规律相同,在图像显示区域的左右两侧(即附图5所显示的部分)的第二子像素的颜色、数量与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数量相同;显示区域16构成预设形状,所述预设形状为圆形(即非矩形);与边界线Lt相邻的端部单位像素21包括位于显示区域16上下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即第一类第二像素单元)和位于显示区域16左右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即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位于显示区域16上下侧和左右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分别包括多个第一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和多个第二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所述多个第一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所包括多个第一子像素20r、20g、20b或者21r、21g、21b的颜色、数量、排列规律相同。多个第二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所包括的多个第一子像素20r、20g、20b或者21r、21g、21b的颜色、数量相同。其中,所述像素行由沿横向(即第二方向)排列的包含多个第一子像素的内部单位像素20和多个位于显示区域上下侧的第一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构成,由附图2和4可见,所述多个内部单位像素20所包含的多个第一子像素沿纵向(即第一方向)的宽度大于第一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沿纵向的宽度;所述多个内部单位像素20所包含的多个第一子像素沿横向(即第二方向)的宽度等于第一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沿横向(即第二方向)的宽度;或者所述像素行由沿横向(即第二方向)排列的多个所述第一子像素和多个位于显示区域左右两侧的第二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构成,由附图2和5可见,所述多个第一子像素沿纵向(即第一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21r、21g、21b沿纵向的宽度,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横向(即第二方向)的宽度小于或等于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沿横向的宽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第二子像素的排列规律均与所述第一子像素的排列规律相同;第二类第二子像素的排列规律均与第一子像素的排列规律相同。
由“或”限定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一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所述第一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类第二子像素沿所述第二方向的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特征是:提高显示区域整体显示效果的统一性并简化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并非所有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均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而仅仅是位于显示区域16的上下两侧的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位于显示区域16左右两侧的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等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附图2)。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的端部单位像素21的与遮光层18的区域边界线Lt尽可能地接近圆滑地连续的圆弧形状,使得其在显示区域16的上下侧的每个端部单位像素21连续地缩小像素高度H而形成为阶梯形状,而在显示区域16的左右侧的竖直方向上,每个端部单位像素21缩小像素宽度W而形成为阶梯形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避免外边缘160a的端部单位像素101中RGB的端部子像素101r、101g、101b的一部分被遮光层180隐藏,从而使得色彩平衡混乱产生色差的问题(说明书第[0004]段),而采用如下技术手段:每个端部单位像素21以端部子像素21r、21g、21b形成为相同面积的方式缩小上侧或下侧,形成为比内部单位像素20的面积小。基于此,只要保证端部子像素21r、21g、21b形成为相同面积的方式,使得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均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1位于显示区域左右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附图5)的子像素21r、21g、21b的排列方式虽然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的排列方式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显示区域上下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的子像素的排列方式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这样的排列方式显然能够避免端部子像素的一部分被遮光层180隐藏,从而使得色彩平衡混乱产生色差的问题,基于该教导,为简化子像素排列方式,使得所有端部子像素的排列方式均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区域上下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的子像素的排列方式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以避免端部子像素的一部分被遮光层180隐藏从而能够克服色差的基础上,为简化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所有端部子像素的排列方式均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在端部子像素与中间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的基础上,为了适应非矩形的显示区域,端部像素单元的面积必然小于中间像素单元的面积,只要保证端部像素单元的子像素的面积相等,牺牲子像素在第二方向上的宽度,使得第一子像素在第二方向上的宽度大于第一类第二子像素以及第二类第二子像素在第二方向上的宽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46]段),在显示区域16的上侧的外边缘16a、位于左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的情况下,使端部子像素与内部单位像素20不改变宽度W地在横向并列;该每个端部单位像素21连续地缩小像素高度H而形成为阶梯形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像素单元行的一端设置有至少两个第二像素单元时,所述至少两个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沿远离第一像素单元的方向依次减小。另外,由附图5可以确定,位于端部的单位像素21的高度与内部单位像素20相同。基于此,当所述像素单元行的一端设置有至少两个第二像素单元时,使得所述至少两个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相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4-5均可以确定,内部单位像素20的子像素20r、20g、20b的高度(即第五宽度)大于宽度(即第六宽度)。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4可以确定,端部单位像素21的子像素21r、21g、21b具有高度(即第七宽度)和宽度(即第八宽度),内部单位像素20的子像素的高度(即第五宽度)大于端部单位像素的子像素的高度(即第七宽度),内部单位像素20的子像素的宽度(第六宽度)等于端部单位像素的子像素的宽度(第八宽度)。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内部单位像素20的子像素的横向宽度大于端部单位像素的子像素的横向宽度,然而,如前所述,使得全部端部单位像素21的子像素排列方式与内部单位像素20的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的情况下,由于端部单位像素所占面积减小,使得其子像素的横向宽度小于内部单位像素20的子像素的横向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其包括彩膜基板以及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阵列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色图像显示装置(说明书第[0042]-[0043]段):具有彩膜基板和电路侧基板以及位于两者之间的液晶(即构成本申请的显示面板);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5]段,附图1-5):圆形液晶显示装置15如图2所示,用于显示图像的单位像素20以矩阵状排列于圆形的像素阵列基板(彩色滤光基板和电路侧基板)19内,液晶显示装置如图3所示,单位像素20由三原色的红(R)、绿(G)、蓝(B)各自的子像素20r、20g、20b并列而构成。单位像素20通过每个子像素20r、20g、20b分别使填充于彩色滤光基板和电路侧基板之间的液晶发挥作用,从而通过透过像素区域的各色滤光器的背光将操作键14的操作输入信息或经由未图示的天线的各种接收信息等进行彩色显示。外边缘16a与遮光层18的区域边界线Lt所相邻的端部单位像素21形成为比内方的内部单位像素20面积小。单位像素20将每个子像素20r、20g、20b的彩色滤光器的透过率设定为相同,并且形成为该子像素20r、20g、20b的面积相等。由以上内容及附图1-5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彩色滤光基板包括与内部单位像素20及端部单位像素21对应的彩色滤光器,其也设置有多个沿纵向排列的彩色滤光片行,彩色滤光片行沿横向延伸,每个彩色滤光片行包括对应于位于中间位置像素的至少一个第一彩色滤光片单元,至少一个彩色滤光片行还包括对应于位于两侧位置的端部子像素21的至少一个第二彩色滤光片单元;第一彩色滤光片单元包括多个对应于中间位置像素的第一彩色滤光片子单元,第二彩色滤光片单元包括多个对应于端部子像素21r、21g、21b的第二彩色滤光片子单元,而彩色滤光片子单元在阵列基板上的投影与阵列基板的相应的子像素重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43]段):用于显示图像的单位像素20以矩阵状排列于圆形的像素阵列基板(彩色滤光基板和电路侧基板)19内,被遮光层18覆盖隐藏从而使图像显示区域16的外边缘16a变得大致圆滑地连续的设置边缘。由附图2可以确定,遮光层18在阵列基板19上的正投影与阵列基板的显示区域中未设置内部单位像素20和端部单位像素21的区域重合。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遮光层18设置在彩膜基板上,也未公开是遮光层18为黑矩阵,但在彩膜基板上设置黑矩阵遮蔽未设置像素单元的区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诚然,对比文件1中沿第二方向(即横向)排列的像素单元中,并非所有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均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位于显示区域16的上下两侧的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大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即对比文件1中位于显示区域上下两侧的第一和第二像素单元的排列方式与本申请的第一和第二像素单元的排列方式相同),位于显示区域16左右两侧的第一像素单元的第一宽度等于第二像素单元的第三宽度(附图2)。附图5示出,位于显示区域16左右两侧的第二像素单元中子像素的排列方式与第一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之所以如此排列,是因为对比文件1要求端部单位像素21与遮光层18的区域边界线Lt尽可能地接近圆滑地连续的圆弧形状,使得其在显示区域16的上下侧的每个端部单位像素21连续地缩小像素高度H而形成为阶梯形状,而在显示区域16的左右侧的竖直方向上,每个端部单位像素21缩小像素宽度W而形成为阶梯形状。
对比文件1所述排列方式的目的同样是为避免外边缘160a的端部单位像素101中RGB的端部子像素101r、101g、101b的一部分被遮光层180隐藏,从而使得色彩平衡混乱产生色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这与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相同(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04]段):即因异型分界线界定出异常显示区域,异型分界线外的区域采用不透光材料遮盖,导致显示区域边缘的像素单元被异型分界线分割,异型屏幕的边缘发生色偏。对比文件1采用如下技术手段避免上述问题:每个端部单位像素21以端部子像素21r、21g、21b形成为相同面积的方式缩小上侧或下侧,形成为比内部单位像素20的面积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显示区域上下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的子像素的排列方式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这样的排列方式显然能够避免端部子像素的一部分被遮光层180隐藏,从而使得色彩平衡混乱产生色差的问题,基于该教导,使得所有端部子像素的排列方式均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易于实现的,这使得边缘像素单元的设计简单、从而使得数据线和扫描线走线简单、简化驱动电路排布方式、降低成本,也能够获得统一的显示效果,这样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第一类第二子像素、第二类第二子像素和第一子像素在第二方向上宽度相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本申请说明书第[0055]段记载了:第一像素单元704沿第二方向200的宽度为第二宽度709;第二类第二像素单元707沿第二方向200的宽度为第二类第四宽度713。第二宽度709大于第二类第四宽度713。且如图8和图10所示,每个第一像素单元的子像素在第二方向上的宽度大于每个第二类第二子像素在第二方向上的宽度。即第二类第二子像素和第一子像素在第二方向上宽度并不相同。
对比文件1在显示区域的左右两侧的端部像素单元内子像素的排列方式与内部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不同,原因如前所述,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显示区域上下侧的端部单位像素21的子像素的排列方式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这样的排列方式能够避免色彩平衡混乱产生色差的问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为简化设计及降低成本,使得所有端部子像素的排列方式均与位于像素单元行中间的像素单元的子像素排列方式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易于实现的。在像素单元的设计中,薄膜晶体管的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考虑的。只要保证端部像素单元内子像素的面积相等,即可保证色彩均衡,那么在此基础上,相对于内部子像素缩小第一方向或者第二方向上的宽度,必然可以为薄膜晶体管留出更多空间,这样的技术效果同样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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