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滚子导向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梯滚子导向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92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367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3027.8
申请日:2011-08-24
复审请求人:奥的斯电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鹏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李益芝
国际分类号:B66B7/04(2006.01);;B66B1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3027.8,名称为“电梯滚子导向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奥的斯电梯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2014年02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7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即图1a-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JP特开平9-40321A,公开日为1997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3:US5355976A,公开日为:1994年10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竖直移动的电梯系统部件,包括:
顶部;
底部;
在所述顶部和底部之间的多个竖直定向的侧部,所述侧部的至少一个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
第一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一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薄板的第一侧上,并且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与所述薄板大体上平行;以及
第二和第三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在所述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其中,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相对于所述薄板保持在固定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薄板包括用于将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固定在所述薄板的所述第二相背侧上的安装特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特征包括穿过所述薄板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中的一个接纳所述第二滚子的一部分,并且所述安装孔中的另一个接纳所述第三滚子的一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薄板包括在所述安装孔中的每一个附近的凸出部,以用于将对应滚子的轮部分间隔在距所述薄板的所述第二相背侧的所需距离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薄板包括在所述安装特征之间的开口,并且所述第一滚子部分地突出穿过所述开口,使得所述第一滚子的轮部分的至少一些暴露在所述薄板的所述第二相背侧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薄板包括从所述薄板的第一侧延伸远离的至少一个滚子支撑臂,所述第一滚子由所述滚子支撑臂支撑。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子支撑臂从所述薄板的第一侧悬伸并且是所述薄板的弯曲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侧部包括从所述第二相背侧间隔开的凸缘,并且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均至少部分地接纳在所述第二相背侧和所述凸缘中对应的一个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包括所述薄板的弯曲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包括电梯轿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顶部包括所述轿厢的天花板;
所述底部包括所述轿厢的地板;
所述侧部各自包括所述轿厢的侧壁;
所述薄板的第一侧成为所述至少一个侧壁的至少一些的内部,并且所述第二相背侧成为所述至少一个侧壁的至少一些的外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
相对于所述侧壁中的所述一个在所述轿厢的相对侧上的所述侧壁中的第二个包括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
另一个第一滚子由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支撑,其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的第一侧上,其中,轴线与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大体上平行;并且
另一个第二滚子和另一个第三滚子均由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支撑在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其中,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轿厢包括具有在天花板和地板之间的竖直范围的内部空间,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竖直位置处,所述竖直位置与所述轿厢的内部的竖直范围重叠。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撑所述轿厢的框架,并且其中,所述侧部是所述框架的立柱。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包括配重。
16. 一种电梯轿厢,包括:
地板;
天花板;
在所述地板和所述天花板之间的多个侧壁,所述侧壁中的至少一个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
第一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一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薄板的第一侧上,并且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与所述薄板大体上平行;以及
第二和第三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在所述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其中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梯轿厢,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的所述轴线相对于所述薄板保持固定。”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侧部的至少一个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支撑板21/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轿厢框架4的侧壁/侧部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侧壁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支撑板21/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轿厢5的侧壁/侧部上,同时紧凑轿厢框架4与轿厢5的结构,以实现支撑板21/滚子导向支撑薄板上的滚子跟导轨的接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和17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和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侧部的至少一个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是“实现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安装位置的选择”,而且同时根据说明书第22段的记载可知,其“实现滚子导向组件和空间节省”。对比文件2所示“滚子导向组件”的结构就是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说的现有常规结构。(2)尽管对比文件3披露了支架32以及相关联的滚子30和滚子31,但是该对比文件清楚地公开了安装在支架32上的滚子30是为了用于“抑制由前后引导面20引导的在向前和向后方向上的振动”,而滚子31是为了用于“抑制由侧引导面22引导的侧向振动”,对比文件3的支架32并不会提供关于特征“所述侧部的至少一个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的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另一实施例的附图2-3可以看出,第一滚子34和第二滚子36是位于同一水平面的,而该类型的安装结构,必然是第一滚子34和第二滚子36均位于电梯上部或下部空间,否则第一滚子34无法安装,同时兼具第二滚子36位于电梯侧面的结构。而参看对比文件2的附图1-2可以确定,其与本申请附图2-3所示结构相同,滚子导向组件的第一滚轮18B和第二滚轮18A均位于电梯的上部,但同时第二滚轮18A是位于“电梯侧部”的。所以对比文件2同样具备节省空间的效果。所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仅是“实现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安装位置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支架32(相当于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电梯侧部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所示的支架32和滚子30/31的安装结构,可以确定该结构客观上能够节约电梯的顶部空间,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第4栏最后一段至第5栏第2段记载了滚子30/3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振,但解决该技术问题是依靠滚子30/31是由弹性树脂材料制成的,并不是由于支架32设置在电梯侧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支架32及其配套滚子的设置方式所带来的节约电梯顶部空间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滚子导向组件也这样设置,进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09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的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至少一个侧部上,对比文件2中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的上下端部。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框架4的侧部上,从而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的电梯轿厢为无框架轿厢,对比文件2的轿厢为有框架轿厢;2)本申请中的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至少一个侧壁上,对比文件2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的上下端部。首先,具体地选择梯轿厢为无框架轿厢属于本领域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次,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3的侧部,而当辊支撑构件21安装在无框架电梯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电梯轿厢的侧壁上,从而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和17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和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将特征“所述薄板是所述竖直定向的侧部的一体部分,且用于所述第一滚子、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的支撑结构是所述薄板的一体部分”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特征“所述薄板是所述侧壁的一体部分,且用于所述第一滚子、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的支撑结构是所述薄板的一体部分” 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滚子30由支架36提供,而滚子31由不同的另一支架32支撑,滚子30和31并非如本申请那样由同一“薄板”支撑,因此即使对比文件3的支架32和36都位于升降机14的侧面,在升降机的侧面设置用于支撑不同的滚子的两个分开的单独支架也并不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安排设置单个“薄板”来支撑所有三个滚子的任何技术启示。(2)所有对比文件中均未披露本次修改新增的技术特征。通过新增的技术特征,本申请至少可以实现以下有益技术效果:将用于滚子导向组件的滚子的支撑件整合进作为轿厢侧壁的一部分的薄板32中减少了在电梯系统中所需的单独零件的数量。另外,在安装期间实现了成本节省,因为不需要通过将整个组件安装到轿厢而将单独的滚子导向组件与电梯轿厢对准。具有作为电梯轿厢的侧壁的薄板的一体部分的滚子导向器支撑结构使滚子相对于轿厢预定位,简化了安装程序。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的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至少一个侧部上,对比文件2中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的上下端部;(2)薄板是竖直定向的侧部的一体部分。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框架4的侧部上。将互相固定连接的薄板和侧部一体成型,从而减少零件数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的电梯轿厢为无框架轿厢,对比文件2的轿厢为有框架轿厢;薄板是竖直定向的侧壁的一体部分;(2)本申请中的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至少一个侧壁上,对比文件2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的上下端部。具体地选择电梯轿厢为无框架轿厢属于本领域人员的常规选择;将互相固定连接的薄板和侧壁一体成型,从而减少零件数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3的侧部,而当辊支撑构件21安装在无框架电梯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电梯轿厢的侧壁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和17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和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特征“所述第一滚子、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的支撑结构是所述薄板的一体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3中支架32与滚子支架36虽然不是由一块薄板形成,但支架32、圆柱形构件35和滚子支架36共同组成的滚子支撑结构设置在电梯的侧部,即其已经给出了滚子支撑结构可以与电梯的侧壁相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中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不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安装辊支撑构件21与轿厢的相对位置的情况下,使安装辊支撑构件21与轿厢的侧部相连接,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如上所述,“所述第一滚子、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的支撑结构是所述薄板的一体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虽然特征“所述薄板是所述竖直定向的侧部(所述侧壁)的一体部分”没有在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但是将相互固定连接的部件一体制成,可以减少零件数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简化设备结构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地限定薄板是竖直定向的侧部或侧壁的一体部分,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在安装时不需要将单独的滚子导向组件与电梯轿厢对准,从而简化了安装程序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为,该对准的工作已经在制造包含滚子导向支撑薄板的侧部或侧壁时完成了,制造和安装电梯的总工作量没有显著变化。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将特征“且所述第一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高于所述顶部,所述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特征“且所述第一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高于所述天花板,所述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天花板” 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正如对比文件2的第0026-0027段和第0035段中所讨论的,由于轿厢3承受的负载,第一支撑构件20接收来自导轨1、2的反作用力,并试图相对于图1的平面进行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位移,但是利用弹性体25A、25B,可以使旋转位移最小化。图5和图6中的实施例的弹性体29A与辊支撑构件28一起执行使辊的预期旋转位移最小化的相同的功能。因此,导辊18A、18B和18C被允许并且预期会具有一些旋转位移。考虑到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理解,如果假设两个导辊18B和18C“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当单个导辊支撑构件20、28与导辊18A、18B和18C一起进行旋转运动时,例如沿逆时针方向进行旋转运动时,可能发生干涉,而这种干涉是不可接受的。这也是为什么对比文件2的所有导辊18A、18B和18C都设置在电梯轿厢的顶部上方的原因。换句话说,对比文件2的构造实际上妨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使得“所述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天花板)”。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也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以及所有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竖直移动的电梯系统部件,包括:
顶部;
底部;
在所述顶部和底部之间的多个竖直定向的侧部,所述侧部的至少一个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
第一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一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薄板的第一侧上,并且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与所述薄板大体上平行;以及
第二和第三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在所述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其中,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相对于所述薄板保持在固定位置,且
其中,所述薄板是所述竖直定向的侧部的一体部分,且用于所述第一滚子、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的支撑结构是所述薄板的一体部分,且所述第一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高于所述顶部,所述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薄板包括用于将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固定在所述薄板的所述第二相背侧上的安装特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特征包括穿过所述薄板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中的一个接纳所述第二滚子的一部分,并且所述安装孔中的另一个接纳所述第三滚子的一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薄板包括在所述安装孔中的每一个附近的凸出部,以用于将对应滚子的轮部分间隔在距所述薄板的所述第二相背侧的所需距离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薄板包括在所述安装特征之间的开口,并且所述第一滚子部分地突出穿过所述开口,使得所述第一滚子的轮部分的至少一些暴露在所述薄板的所述第二相背侧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薄板包括从所述薄板的第一侧延伸远离的至少一个滚子支撑臂,所述第一滚子由所述滚子支撑臂支撑。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子支撑臂从所述薄板的第一侧悬伸并且是所述薄板的弯曲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侧部包括从所述第二相背侧间隔开的凸缘,并且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均至少部分地接纳在所述第二相背侧和所述凸缘中对应的一个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包括所述薄板的弯曲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包括电梯轿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顶部包括所述轿厢的天花板;
所述底部包括所述轿厢的地板;
所述侧部各自包括所述轿厢的侧壁;
所述薄板的第一侧成为所述至少一个侧壁的至少一些的内部,并且所述第二相背侧成为所述至少一个侧壁的至少一些的外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
相对于所述侧壁中的所述一个在所述轿厢的相对侧上的所述侧壁中的第二个包括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
另一个第一滚子由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支撑,其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的第一侧上,其中,轴线与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大体上平行;并且
另一个第二滚子和另一个第三滚子均由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支撑在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其中,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轿厢包括具有在天花板和地板之间的竖直范围的内部空间,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竖直位置处,所述竖直位置与所述轿厢的内部的竖直范围重叠。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撑所述轿厢的框架,并且其中,所述侧部是所述框架的立柱。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包括配重。
16. 一种电梯轿厢,包括:
地板;
天花板;
在所述地板和所述天花板之间的多个侧壁,所述侧壁中的至少一个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
第一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一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薄板的第一侧上,并且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与所述薄板大体上平行;以及
第二和第三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在所述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其中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且
其中,所述薄板是所述侧壁的一体部分,且用于所述第一滚子、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的支撑结构是所述薄板的一体部分,且所述第一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高于所述天花板,所述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天花板。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梯轿厢,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的所述轴线相对于所述薄板保持固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2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竖直移动的电梯系统部件。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梯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可竖直移动的电梯系统部件)(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包括轿厢3,由形成为矩形形状的轿厢框架4和由轿厢框架4支撑的轿厢厢体5构成,与导轨1、2接触的引导装置7A、7B、8A,8B分别连接到轿厢框架4的上端部和下端部;辊支撑构件2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辊子导向支撑薄板)通过冲压出单个钢板并使其弯曲而形成,切口部分21A和21E分别形成在面向导轨1的位置和垂直于导轨1的位置,并且由切口部分21A左右分开的部分在相同方向上以直角折叠,并且分别弯曲成辊轴支撑部分21B和21C(支撑部分21B和21C所处平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区分薄板第一侧和第二相背侧的基准平面),辊轴支撑部分21B和21C的相对侧也沿着切口部分21E以相同方向弯曲成直角以形成弯曲部分21D,并且该弯曲部分21D的切口部分21E侧进一步旋转,从而形成辊轴支撑部分21F;每个辊轴支撑部分21B、21C、21F分别设置有轴固定孔23,可旋转地支撑导辊18A(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滚子)、18B(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滚子)、18C(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三滚子)的固定轴19插入到具有上述结构的辊支撑构件21的每个辊轴支撑部分21B、21C、21F的轴固定孔23中,三个导辊18A、18B、18C分别以直角邻接导轨1的三个连续面S1、S2、S3中的每一个(相当于公开了第一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一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薄板的第一侧上,并且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与所述薄板大体上平行;以及第二和第三滚子,其由所述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在所述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相对于所述薄板保持在固定位置;用于所述第一滚子、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的支撑结构是所述薄板的一体部分),并且由附图4可见,轿厢3具有顶部、底部和在所述顶部和底部之间的多个竖直定向的侧部;由附图2可见,导辊18A、18B和 18C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高于所述顶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的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至少一个侧部上,对比文件2中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的上下端部;(2)薄板是竖直定向的侧部的一体部分;(3)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滚子以及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安装位置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竖直移动的升降机14(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梯轿厢)(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栏第15行至第6栏第38行,附图1-5),其包括:电梯14设置有用于抑制由前后导向面20引导的前后方向上的振动的滚子30(相当于公开了第一滚子),以及用于抑制由侧导向面22引导的横向振动的一对滚子31(相当于公开了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支架32(相当于公开了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固定在升降机14的两端并且在其横向中央(相当于公开了侧部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支架32中心形成有通孔34,通孔34与连接到支架32内侧的圆柱形构件35连通,滚子支架36可滑动地设置在圆柱形构件35内,滚子30通过横轴37自由旋转地安装在滚子支架36上(相当于公开了第一滚子由薄板支撑,使得第一滚子部分地设置在所述薄板的第一侧上,并且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与所述薄板大体上平行),一对滚子轴33在升降机的纵向方向上从支架32突出,用于抑制横向振动的滚子31可自由旋转地安装在滚子轴33上(相当于公开了第二和第三滚子,其由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在所述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相对于所述薄板保持在固定位置)。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在侧部的固定安装,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框架4的侧部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互相固定连接的薄板和侧部一体成型,从而减少零件数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简化结构和定位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支撑在导轨侧面的第二和第三滚子用于约束轿厢在水平方向偏离导轨,因此其安装位置可以沿着导轨上下移动,并不会影响其约束轿厢在水平方向偏离导轨的技术效果,具体地将所述两个滚子的安装位置向下移动,从而使第二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和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还公开了:可旋转地支撑导辊18A,18C的固定轴19插入到辊支撑构件21的每个辊轴支撑部分的轴固定孔23中(相当于公开了薄板包括用于将第二和第三滚子固定在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的安装特征,安装特征包括穿过薄板的安装孔,安装孔中的一个接纳所述第二滚子的一部分,并且安装孔中的另一个接纳第三滚子的一部分)。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由对比文件2的图1可见,固定轴19在导辊18A、18B和18C左右两侧的直径不同,固定轴19临近辊轴支撑部分21F、21B和21C一侧的直径大于滚子另一侧的直径,即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中公开了台肩结构,用于将对应导辊的轮部分间隔在距辊轴支撑部分21B、21C的第二相背侧的所需距离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还公开了辊支撑构件21包括切口部分21A(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特征之间的开口),由图1可见,导辊18B部分地突出穿过切口部分21A,使得导辊18B的轮部分的一些暴露在辊支撑构件21的第二相背侧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和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还公开了辊支撑构件21弯折形成辊轴支撑部分21F,可旋转地支撑导辊18B的固定轴19插入到辊支撑构件21的辊轴支撑部分21F的轴固定孔23中(相当于公开了薄板包括从薄板的第一侧延伸远离的至少一个滚子支撑臂,第一滚子由滚子支撑臂支撑,滚子支撑臂从薄板的第一侧悬伸并且是薄板的弯曲部分)。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滚子固定的稳定性,在滚子的两侧分别设置支撑部件对其进行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具体设置至少一个侧部包括从第二侧间隔开的凸缘,并且第二和第三滚子均至少部分地接纳在第二侧和所述凸缘中对应的一个之间,从而实现滚子的稳定固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辊支撑构件21一体弯折形成各导辊的辊轴支撑部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以及本领域滚子固定的基本知识,当需要在滚子两侧都设置支撑部件以提高对滚子固定的稳定性时,容易想到由薄板进一步弯折形成凸缘,从而使凸缘包括所述薄板的弯曲部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已经公开了轿厢3包括轿厢厢体5。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由对比文件2的图4和本领域基础知识可知,轿厢厢体5通常具有天花板,底板和轿厢的侧壁,由图2可见,辊支撑构件21的第一侧成为框架4的内部,并且第二相背侧成为框架4的外部(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当采用无框架电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将辊支撑构件21的第一侧成为至少一个侧壁的至少一些的内部,并且第二相背侧成为至少一个侧壁的至少一些的外部,从而达到同样对无框架电梯支撑的技术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还公开了:与导轨1、2接触的引导装置7A、7B、8A、8B分别连接到轿厢框架4的上端部和下端部,并且由图4可见,引导装置7A、7B、8A、8B相对于轿厢对称设置(相当于公开了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另一个第一滚子由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支撑,其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的第一侧上,其中,轴线与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大体上平行;并且另一个第二滚子和另一个第三滚子均由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支撑在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其中,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而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在侧部固定安装的技术启示下(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将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也安装在轿厢的侧壁上,从而使轿厢的相对侧上的侧壁中的第二个包括第二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由对比文件2图4可见,轿厢5包括具有在天花板和地板之间的竖直范围的内部空间(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由于支撑在导轨侧面的第二和第三滚子用于约束轿厢在水平方向偏离导轨,因此其安装位置可以沿着导轨上下移动,并不会影响其约束轿厢在水平方向偏离导轨的技术效果,具体地将所述两个滚子的安装位置向下移动,从而使第二和第三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竖直位置处,竖直位置与所述轿厢的内部的竖直范围重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还公开了:轿厢3,由形成为矩形形状的轿厢框架4和轿厢厢体5构成。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将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具有框架的轿厢的侧部时,由于框架与导轨距离较近,将框架的立柱作为安装导向支撑薄板的侧部以提高安装稳定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还公开了:绳索9缠绕在安装在井道顶部的机房中的曳引机的驱动绳轮10上,并且另一端缠绕在空转轮11上并通过螺旋弹簧连接配重1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 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电梯轿厢。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轿厢3(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梯轿厢)(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由形成为矩形形状的轿厢框架4和由轿厢框架4支撑的轿厢厢体5构成,与导轨1,2接触的引导装置7A、7B、8A、8B分别连接到轿厢框架4的上端部和下端部;辊支撑构件21(相当于本申请的辊子导向支撑薄板)通过冲压出单个钢板并使其弯曲而形成,切口部分21A和21E分别形成在面向导轨1的位置和垂直于导轨1的位置,并且由切口部分21A左右分开的部分在相同方向上以直角折叠,并且分别弯曲成辊轴支撑部分21B和21C(支撑部分21B和21C所处平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区分薄板第一侧和第二相背侧的基准平面),辊轴支撑部分21B和21C的相对侧也沿着切口部分21E以相同方向弯曲成直角以形成弯曲部分21D,并且该弯曲部分21D的切口部分21E侧进一步旋转,从而形成辊轴支撑部分21F;每个辊轴支撑部分21B、21C、21F分别设置有轴固定孔23,可旋转地支撑导辊18A(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滚子)、18B(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滚子)、18C(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三滚子)的固定轴19插入到具有上述结构的辊支撑构件21的每个辊轴支撑部分21B、21C、21F的轴固定孔23中,三个引导辊18A、18B、18C分别以直角邻接导轨1的三个连续面S1、S2、S3中的每一个(相当于公开了第一滚子,其由薄板支撑,使得第一滚子至少部分地设置在薄板的第一侧上,并且第一滚子的轴线与薄板大体上平行;以及第二和第三滚子,其由薄板支撑,使得第二和第三滚子在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其中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大体上垂直于第一滚子的轴线,且用于所述第一滚子、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的支撑结构是所述薄板的一体部分),并且由附图4以及本领域基础知识可知,轿厢3必然具有地板、天花板,以及在地板和天花板之间的多个侧壁。由附图2可见,导辊18A、18B和 18C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高于所述天花板。
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的电梯轿厢为无框架轿厢,对比文件2的轿厢为有框架轿厢;薄板是竖直定向的侧壁的一体部分;(2)本申请中的滚子导向支撑薄板设置在至少一个侧壁上,对比文件2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的上下端部;(3)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天花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安装位置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安装电梯的实际需要选择电梯轿厢的类型,具体地选择电梯轿厢为无框架轿厢属于本领域人员的常规选择;将互相固定连接的薄板和侧壁一体成型,从而减少零件数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简化结构和定位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5行至第6栏第38行,附图1-5)公开了一种可竖直移动的升降机14(相当于公开了电梯轿厢),其包括:电梯14设置有用于抑制由前后导向面20引导的前后方向上的振动的滚子30(相当于公开了第一滚子),以及用于抑制由侧导向面22引导的横向振动的一对滚子31(相当于公开了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支架32(相当于公开了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固定在升降机14的两端并且在其横向中央(相当于公开了侧部包括滚子导向支撑薄板),支架32中心形成有通孔34,通孔34与连接到支架32内侧的圆柱形构件35连通,滚子支架36可滑动地设置在圆柱形构件35内,滚子30通过横轴37自由旋转地安装在滚子支架36上(相当于公开了第一滚子由薄板支撑,使得第一滚子部分地设置在所述薄板的第一侧上,并且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与所述薄板大体上平行),一对滚子轴33在升降机的纵向方向上从支架32突出,用于抑制横向振动的滚子31可自由旋转地安装在滚子轴33上(相当于公开了第二和第三滚子,其由薄板支撑,使得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在所述薄板的第二相背侧上,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第一滚子的轴线,所述第二和第三滚子中的每一个的轴线相对于所述薄板保持在固定位置)。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滚子导向支撑薄板在侧部的固定安装,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轿厢3的侧部,而当辊支撑构件21安装在无框架电梯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辊支撑构件21设置在电梯轿厢的侧壁上,从而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支撑在导轨侧面的第二和第三滚子用于约束轿厢在水平方向偏离导轨,因此其安装位置可以沿着导轨上下移动,并不会影响其约束轿厢在水平方向偏离导轨的技术效果,具体地将所述两个滚子的安装位置向下移动,从而使第二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天花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30段,摘要和附图1-4)还公开了:可旋转地支撑导辊18A、18C的固定轴19插入到具有辊支撑构件21的每个辊轴支撑部分21B、21C的轴固定孔23中(相当于公开了第二和第三滚子的所述轴线相对于所述薄板保持固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正如对比文件2的第0026-0027段和第0035段中所讨论的,由于轿厢3承受的负载,第一支撑构件20接收来自导轨1、2的反作用力,并试图相对于图1的平面进行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位移,但是利用弹性体25A、25B,可以使旋转位移最小化。图5和图6中的实施例的弹性体29A与辊支撑构件28一起执行使辊的预期旋转位移最小化的相同的功能。因此,导辊18A、18B和18C被允许并且预期会具有一些旋转位移。考虑到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理解,如果假设两个导辊18B和18C“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当单个导辊支撑构件20、28与导辊18A、18B和18C一起进行旋转运动时,例如沿逆时针方向进行旋转运动时,可能发生干涉,而这种干涉是不可接受的。这也是为什么对比文件2的所有导辊18A、18B和18C都设置在电梯轿厢的顶部上方的原因。换句话说,对比文件2的构造实际上妨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使得“所述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天花板)”。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也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以及所有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设置弹性体25A,25B用于过滤振动,从而提高乘客乘坐电梯的舒适性,在辊支撑构件21过滤振动的过程中,虽然会在水平方向上产生旋转位移,但由于弹性体25A,25B的反作用力,导辊18C在运行过程中基本上与导轨贴合,因此旋转位移非常微小,并不会使两个导辊18B和18C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时产生干涉运动,因此,认为对比文件2的构造实际上妨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使得“所述第二滚子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顶部(天花板)”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支撑在导轨侧面的第二和第三滚子用于约束轿厢在水平方向偏离导轨,因此其安装位置可以沿着导轨上下移动,并不会影响其约束轿厢在水平方向偏离导轨的技术效果,具体地将所述两个滚子的安装位置向下移动,从而使第二和第三滚子定位成在竖直方向上低于所述天花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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