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电子纸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彩色电子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88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1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65675.1
申请日:2016-09-29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文杰
合议组组长:段瑞玲
参审员:赵士祯
国际分类号:G02F1/167,G02F1/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特征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65675.1,名称为“彩色电子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2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278199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3018931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彩色电子纸,包括多个像素单元,所述彩色电子纸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基板的靠近所述第二基板的侧面上设置微结构;每个所述像素单元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第一电极;
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第二电极和彩色滤光片,所述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第二电极靠近所述第一基板的一侧;且所述第二电极能够将照射其表面的光进行反射;
设置在所述微结构靠近所述第二基板的一侧的介质层,且所述介质层的折射率,能够在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所形成的电场的作用下发生变化;其中
所述介质层包括:电致变色层、离子存储层,以及设置在所述电致变色层与所述离子存储层之间的电解液层;其中,所述电致变色层与所述微结构接触;
所述电致变色层上具有与所述微结构相配合的图案,以使所述电致变色层与所述微结构完全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致变色层的厚度为100nm至10μ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子存储层的厚度为10nm至10μ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位于所述第一基板与所述微结构所在层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位于所述微结构所在层靠近所述第二基板的一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结构材料的折射率大于1.7。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结构的形状包括半球形、四角锥形、圆锥形中的任意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色电子纸还包括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用于划分像素单元的像素隔离挡墙。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色滤光片的颜色包括:红色、绿色、蓝色、黑色中的任意一种,且任意两相邻的所述像素单元中的彩色滤光片的颜色不同。
10. 一种彩色电子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第一基板上形成微结构的步骤,其中所述彩色电子纸包括多个像素单元;形成每个所述像素单元的步骤包括:在所述第一基板上通过构图工艺形成包括第一电极的图形;在第二基板上通过构图工艺形成第二电极和彩色滤光片,所述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第二电极靠近所述第一基板的一侧;且所述第二电极能够将照射其表面的进行反射;在所述第一基板和所述第二基板之间形成介质层,且所述介质层的折射率,能够在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所形成的电场的作用下发生变化。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彩色电子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第一基板上形成微结构的步骤,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基板上形成透明材料薄膜;
通过构图工艺形成微结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彩色电子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介质层包括:电致变色层、离子存储层,以及设置在所述电致变色层与所述离子存储层之间的电解液层;所述第一基板和所述第二基板之间形成介质层的步骤具体包括:
在形成所述微结构的所述第一基板上形成电致变色层;
在形成所述彩色滤光片的所述第二基板上形成离子存储层;
在形成所述有电致变色层的所述第一基板或者在形成所述有离子存储层的所述第二基板上滴入电解液形成电解液层。”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彩色电子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致变色显示面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彩色滤光片位于第二电极靠近第一基板的一侧,且第二电极能够将照射其表面的光进行反射;2)在第一基板的靠近第二基板的侧面上设置微结构;3)介质层中除电致变色层外还包括离子存储层和设置在电致变色层与离子存储层之间的电解液层,其中电致变色层与微结构接触,且电致变色层上具有与微结构相配合的图案,以使电致变色层与微结构完全接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控制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的折射率的匹配关系,从而控制光的透射反射特性的技术启示,其中第一三棱镜组11即属于一种微结构。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微结构以适当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改变后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彩色电子纸的制备方法,其步骤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电子纸的结构,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构图工艺形成电极和彩色滤光片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第二电极具有反射功能,可以将光线完全反射至显示面侧,以提高光源的利用率,本申请是反射式显示装置。而对比文件1是以背光源作为显示面板的光源,属于透射式显示装置,与本申请中的反射式彩色电子纸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时根本不会想到利用自然光、采用具有反射功能的第二电极进行反光。2)介质层包括电致变色层、离子存储层、以及设置在两者之间的电解液层,在彩色显示和白色显示过程中,离子存储层维持电致变色层当前状态的折射率,以实现彩色电子纸的双稳态。其中电致变色层与微结构具有相配合的图案,两者接触的界面最大限度地将外界光线反射出微结构,从而提高光源利用率。3)对比文件3是通过设置第二三棱镜组的材料以实现在两个三棱镜组的咬合处发生全反射,与本申请中的结构设置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彩色电子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致变色显示面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彩色滤光片位于第二电极靠近第一基板的一侧,且第二电极能够将照射其表面的光进行反射;2)在第一基板的靠近第二基板的侧面上设置微结构,电致变色层与微结构接触,且电致变色层上具有与微结构相配合的图案,以使电致变色层与微结构完全接触;3)介质层中除电致变色层外还包括离子存储层和设置在电致变色层与离子存储层之间的电解液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控制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的折射率的匹配关系,从而控制光的透射反射特性的技术启示,其中第一三棱镜组11即属于一种微结构。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微结构以适当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改变后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中。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两者之间相互咬合,即属于相互配合且完全接触的情况,保证了入射光在其界面处高效地全反射。在此技术启示下,当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外界光线的透射或反射时的高效率,容易想到设置电致变色层上具有与微结构相配合的图案,以使两者完全接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彩色电子纸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彩色滤光片位于第二电极靠近第一基板的一侧,且第二电极能够将照射其表面的光进行反射;2)在第一基板上形成微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控制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的折射率的匹配关系,从而控制光的透射反射特性的技术启示,其中第一三棱镜组11即属于一种微结构。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微结构以适当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改变后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中。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1)本申请第二电极具有反射功能,可以将光线完全反射至显示面侧,以提高光源的利用率,本申请是反射式显示装置。而对比文件1是以背光源作为显示面板的光源,属于透射式显示装置,与本申请中的反射式彩色电子纸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时根本不会想到利用自然光、采用具有反射功能的第二电极进行反光。2)介质层包括电致变色层、离子存储层、以及设置在两者之间的电解液层,在彩色显示和白色显示过程中,离子存储层维持电致变色层当前状态的折射率,以实现彩色电子纸的双稳态。其中电致变色层与微结构具有相配合的图案,两者接触的界面最大限度地将外界光线反射出微结构,从而提高光源利用率。3)对比文件3是通过设置第二三棱镜组的材料以实现在两个三棱镜组的咬合处发生全反射,与本申请中的结构设置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特征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彩色电子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致变色显示面板(参见说明书0036-0043段,附图1-3):电致变色显示面板依次包括阵列基板11(对应本申请的第二基板)、彩膜层12(对应本申请的彩色滤光片)、像素电极层13(对应本申请的第二电极)、电致变色层14、公共电极层15(对应本申请的第一电极)以及薄膜封装层16(对应本申请的第一基板);在显示面板的下方设置白色背光源2,形成电致变色显示装置;彩膜层12包括对应数个子像素区域1101的红色滤光层121、绿色滤光层122以及蓝色滤光层123;电致变色层14采用黑色电致变色材料,通过对像素电极层13及公共电极层15通电,在电致变色层14上施加不同大小的电压能够控制电致变色层14的透明度,从而控制经由彩膜层12转化后的红光、绿光及蓝光的透过率与亮度,实现彩色多灰阶显示,当施加于电致变色层14上的电压足够大时,电致变色层14呈黑态,从而能够实现黑色显示。由此可知,电致变色层14的透明度随着电压的施加而被改变,显然随着透明度的变化其折射率也发生变化。
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彩色滤光片位于第二电极靠近第一基板的一侧,且第二电极能够将照射其表面的光进行反射;2)在第一基板的靠近第二基板的侧面上设置微结构,电致变色层与微结构接触,且电致变色层上具有与微结构相配合的图案,以使电致变色层与微结构完全接触;3)介质层中除电致变色层外还包括离子存储层和设置在电致变色层与离子存储层之间的电解液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光源利用率高的反射式彩色电子纸。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采用背光源2的透射式显示装置,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自然光或前光源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也是本领域熟知的,在反射式显示装置中,利用单独的反射层或者使电极具有反射功能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如果采用使电极具有反射功能的技术手段,则为了实现彩色滤光片的滤光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将彩色滤光片设置于光源与反射电极之间的光路上,即将彩色滤光片设置于作为反射电极的第二电极靠近第一基板的一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光学装置(参见说明书0030-0052段,附图1-6):包括光学结构1、电极2和控制单元3;光学结构1包括相互咬合的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两个三棱镜组的折射率相等,第二三棱镜组12由电光效应材料组成或设置有电光效应材料。电极2设置于第二三棱镜组12的两侧,用于产生电场改变第二三棱镜组12沿电场方向上的折射率。如图5所示,未通过电场改变第二三棱镜组12折射率的情况下,背光源8发出的光可以直接透过第二三棱镜组12和第一三棱镜组11。根据光的传播可逆性可知,此时与背光源8方向相反的入射光也可以直接透过第一三棱镜组和第二三棱镜组。如图6所示,通过电场改变第二三棱镜组12折射率的情况下,入射光9在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的咬合处发生两次全反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控制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的折射率的匹配关系,从而控制光的透射反射特性,其中第一三棱镜组11即属于一种微结构。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微结构以适当的方式应用于前述对比文件1改变后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中,例如将微结构设置在薄膜封装层16靠近阵列基板11的侧面上。可以理解的是,对比文件3中电场方向沿第二三棱镜组12的横向方向,两个三棱镜组11和12的折射率匹配关系也是沿电场方向,这样的设置是与两个棱镜组咬合处的截面形状相关的,横向方向的折射率匹配使得入射光可以在咬合处发生两次全反射。当将微结构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薄膜封装层16的靠近阵列基板11的侧面上时,可以想到适应像素电极层13和公共电极层15的设置,适当改变微结构的形状,以满足全反射的条件。通过上述设置,藉由改变电致变色层14的折射率,调整微结构与电致变色层的折射率匹配关系,从而使微结构分别透射或反射光,当入射光处于透射状态时,通过显示装置内的彩膜层实现彩色显示,当入射光处于反射状态时,通过微结构反射实现白色显示。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两者之间相互咬合,即属于相互配合且完全接触的情况,保证了入射光在其界面处高效地全反射。在此启示下,当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外界光线的透射或反射时的高效率,容易想到设置电致变色层上具有与微结构相配合的图案,以使两者完全接触,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介质层包括电致变色层、离子存储层以及电解液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其各层之间的相对设置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设置。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对电致变色层以及离子存储层的厚度作了限定,而这些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7进一步对微结构的设置位置以及形状和折射率作了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其设置于公共电极层15面对薄膜封装层16一侧或是公共电极层15面对电致变色层14一侧,以及其形状设置为半球形或圆锥形等合适的形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此外,微结构的折射率可以基于与电致变色层14的折射率匹配关系进行选择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像素隔离挡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隔离挡墙分隔各像素以及更好地支撑两基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滤光片的颜色。对比文件1中同样公开了彩膜层12包括对应数个子像素区域1101的红色滤光层121、绿色滤光层122以及蓝色滤光层123(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而黑色也属于彩色滤光片所采用的一种常规颜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涉及一种彩色电子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致变色显示面板的制作方法(参见说明书0036-0057段,附图1-4):电致变色显示面板依次包括阵列基板11(对应本申请的第二基板)、彩膜层12(对应本申请的彩色滤光片)、像素电极层13(对应本申请的第二电极)、电致变色层14、公共电极层15(对应本申请的第一电极)以及薄膜封装层16(对应本申请的第一基板);在显示面板的下方设置白色背光源2,形成电致变色显示装置;彩膜层12包括对应数个子像素区域1101的红色滤光层121、绿色滤光层122以及蓝色滤光层123;电致变色层14采用黑色电致变色材料,通过对像素电极层13及公共电极层15通电,在电致变色层14上施加不同大小的电压能够控制电致变色层14的透明度,从而控制经由彩膜层12转化后的红光、绿光及蓝光的透过率与亮度,实现彩色多灰阶显示,当施加于电致变色层14上的电压足够大时,电致变色层14呈黑态,从而能够实现黑色显示。由此可知,电致变色层14的透明度随着电压的施加而被改变,显然随着透明度的变化其折射率也发生变化。电致变色显示面板的制作方法包括:提供一阵列基板11,在阵列基板11上依次制作彩膜层12、像素电极层13、电致变色层14、公共电极层15以及薄膜封装层16。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上述各层通过构图工艺形成。
可见,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彩色滤光片位于第二电极靠近第一基板的一侧,且第二电极能够将照射其表面的光进行反射;2)在第一基板上形成微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光源利用率高的反射式彩色电子纸。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采用背光源2的透射式显示装置,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自然光或前光源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也是本领域熟知的,在反射式显示装置中,利用单独的反射层或者使电极具有反射功能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如果采用使电极具有反射功能的技术手段,则为了实现彩色滤光片的滤光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将彩色滤光片设置于光源与反射电极之间的光路上,即将彩色滤光片设置于作为反射电极的第二电极靠近第一基板的一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光学装置(参见说明书0030-0052段,附图1-6):包括光学结构1、电极2和控制单元3;光学结构1包括相互咬合的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两个三棱镜组的折射率相等,第二三棱镜组12由电光效应材料组成或设置有电光效应材料。电极2设置于第二三棱镜组12的两侧,用于产生电场改变第二三棱镜组12沿电场方向上的折射率。如图5所示,未通过电场改变第二三棱镜组12折射率的情况下,背光源8发出的光可以直接透过第二三棱镜组12和第一三棱镜组11。根据光的传播可逆性可知,此时与背光源8方向相反的入射光也可以直接透过第一三棱镜组和第二三棱镜组。如图6所示,通过电场改变第二三棱镜组12折射率的情况下,入射光9在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的咬合处发生两次全反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控制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的折射率的匹配关系,从而控制光的透射反射特性,其中第一三棱镜组11即属于一种微结构。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微结构以适当的方式应用于前述对比文件1改变后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中,例如将微结构设置在薄膜封装层16靠近阵列基板11的侧面上。可以理解的是,对比文件3中电场方向沿第二三棱镜组12的横向方向,两个三棱镜组11和12的折射率匹配关系也是沿电场方向,这样的设置是与两个棱镜组咬合处的截面形状相关的,横向方向的折射率匹配使得入射光可以在咬合处发生两次全反射。当将微结构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薄膜封装层16的靠近阵列基板11的侧面上时,可以想到适应像素电极层13和公共电极层15的设置,适当改变微结构的形状,以满足全反射的条件。通过上述设置,藉由改变电致变色层14的折射率,调整微结构与电致变色层的折射率匹配关系,从而使微结构分别透射或反射光,当入射光处于透射状态时,通过显示装置内的彩膜层实现彩色显示,当入射光处于反射状态时,通过微结构反射实现白色显示。
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分别进一步对微结构以及介质层的制作步骤作了限定,上述特征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与采用背光源的透射式显示装置一样,利用自然光或前光源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也是本领域熟知的,在反射式显示装置中,利用单独的反射层或者是使电极具有反射功能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有关光源的利用率问题,本申请仅给出第二电极具有反射作用,并没有公开特别的技术手段以提高光源利用率,其与常规的反射式显示装置并无明显区别。2)介质层的结构以及工作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熟知的。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两者之间相互咬合,即属于相互配合且接触的情况,保证了入射光在其界面处高效地全反射。在此启示下,当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外界光线的透射或反射时的高效率,容易想到设置电致变色层上具有与微结构相配合的图案,以使两者完全接触,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三棱镜组12由电光效应材料组成,通过该三棱镜组12两侧设置的电极2施加电场可以改变其沿电场方向上的折射率,并通过控制第一三棱镜组11和第二三棱镜组12的折射率的匹配关系,从而控制光的透射反射特性。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设置微结构与电致变色层相配合以实现光的透射和反射,从而实现彩色和白色显示。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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