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84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42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42051.5
申请日:2014-05-30
复审请求人: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佳
合议组组长:宋丽梅
参审员:李慧
国际分类号:H04N7/10,H04N7/015,H04N5/765,H01R3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2051.5,名称为“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489075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对比文件2:CN202840186U,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具体驳回的理由是,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发送端部分以及接收端部分,所述的发送端部分的一端与HDMI播放源连接,发送端部分的另一端与接收端部分的一端连接,接收端部分的另一端与HDMI显示终端连接,所述的发送端部分包括HDMI收发模块相互连接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接收端部分包括有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所述的HDMI播放源同时输出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以及HDMI数据信号经发送端部分的HDMI收发模块接收处理后输入到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进行放大处理后,通过网线CAT5E/6信号线远距离传输后,再经接收端部分的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中进行处理并最终在HDMI显示终端进行显示;所述的发送端部分上还连接有红外发射头,在发送端部分上具有第一红外接口、中央处理器以及红外解调模块,所述的接收端部分上连接有红外接收头,接收端部分上设置有第二红外接口以及红外调制模块,所述的红外信号经接收端部分的第二红外接口输入到红外调制模块进行处理后,然后输入到发送端部分的红外解调模块进行处理后输入到中央处理器进行处理,中央处理器再将红外信号处理后通过第一红外接口输入到红外发射头上进行匹配;所述的HDMI收发模块与中央处理器双向连接,HDMI收发模块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同时输入到中央处理器上与红外信号进行匹配,所述的发送端部分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为两个,HDMI收发模块接收处理后分两路输入到两个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进行放大处理后再汇集后输出;所述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和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具有两个数据输入通道和一个直通通道,包括四组输入的TMDS差分数据传输信号、三组控制信号、CML数据缓冲器、自适应均衡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所述的输入的TMDS差分数据传输信号分别包括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以及一组TMDS数据时钟信号,三 组控制信号分别包括HPD信号、SCL时钟信号和SDA双向数据,其中一个数据通道的CML数据缓冲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依次连接,另一数据通道的CML数据缓冲器、自适应均衡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依次连接,所述的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经由三组CML数据缓冲器接入自适应均衡器,再经三路放大器进行信号放大后由三组输出驱动器输出信号,一组TMDS数据时钟信号经由CML数据缓冲器接入,一路接入自适应均衡器,另一路经放大器进行信号放大后到输出驱动器后输出,实现了数据与时钟与数据同时放大输出,三组控制信号HPD信号、SCL时钟信号和SDA双向数据信号通过直通通道传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送端部分上具有第一HDMI端口,HDMI播放源中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以及HDMI数据信号通过第一HDMI端口输入到HDMI收发模块上,在发送端部分的另一端上具有第一RJ45网络接口,所述的接收端部分上具有第二RJ45网络接口,在第一RJ45网络接口和第二RJ45网络接口之间连接有CAT5E/6信号线,所述的接收端部分上具有第二HDMI端口,流经到接收端部分的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中进行处理并通过第二HDMI端口流入到HDMI显示终端进行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送端部分以及接收端部分均采用入墙式面板设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包括输入的D 和D-信号,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的D 和D-信号走线要求线径为10mil,线宽为6mil,周围0.5mm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走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其特征在 于,所述的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的D 和D-信号上连接有差分匹配阻抗电阻RT和对地匹配阻抗电阻Rpd,所述的差分匹配阻抗电阻RT为100欧,对地匹配阻抗电阻Rpd为50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和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均采用四层环氧板组成,其中中间层为电源层和接地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特征部分补入到权利要求1成为新权利要求1,并删除重复的权利要求,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发送端部分上还连接有红外发射头、中央处理器以及红外解调模块、红外调制模块,HDMI收发模块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同时输入到中央处理器上与红外信号进行匹配”。对比文件1中只是公开如何接收信号,并没有如何实现红外同步匹配的问题,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相应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怎么与HDMI相互连接关系、信号匹配以及红外模块的连接与匹配关系。为了使得红外遥控与HDMI信号保持一致协调匹配性,HDMI收发模块5与中央处理器11双向连接,HDMI收发模块5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同时输入到中央处理器11上与红外信号进行匹配,使得整个具有远程红外功能。同样的,在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解决如何使得红外信号与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保持同步匹配,实现红外同步匹配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发送端部分以及接收端部分,所述的发送端部分的一端与HDMI播放源连接,发送端部分的另一端与接收端部分的一端连接,接收端部分的另一端与HDMI显示终端连接,所述的发送端部分包括HDMI收发模块相互连接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接收端部分包括有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所述的HDMI播放源同时输出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以及HDMI数据信号经发送端部分的HDMI收发模块接收处理后输入到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进行放大处理后,通过网线CAT5E/6信号线远距离传输后,再经接收端部分的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中进行处理并最终在HDMI显示终端进行显示;所述的发送端部分上还连接有红外发射头,在发送端部分上具有第一红外接口、中央处理器以及红外解调模块,所述的接收端部分上连接有红外接收头,接收端部分上设置有第二红外接口以及红外调制模块,所述的红外信号经接收端部分的第二红外接口输入到红外调制模块进行处理后,然后输入到发送端部分的红外解调模块进行处理后输入到中央处理器进行处理,中央处理器再将红外信号处理后通过第一红外接口输入到红外发射头上进行匹配;所述的HDMI收发模块与中央处理器双向连接,HDMI收发模块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同时输入到中央处理器上与红外信号进行匹配,所述的发送端部分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为两个,HDMI收发模块接收处理后分两路输入到两个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进行放大处理后再汇集后输出;所述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和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具有两个数据输入通道和一个直通通道,包括四组输入的TMDS差分数据传输信号、三组控制信号、CML数据缓冲器、自适应均衡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所述的输入的TMDS差分数据传输信号分别包括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以及一组TMDS数据时钟信号,三 组控制信号分别包括HPD信号、SCL时钟信号和SDA双向数据,其中一个数据通道的CML数据缓冲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依次连接,另一数据通道的CML数据缓冲器、自适应均衡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依次连接,所述的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经由三组CML数据缓冲器接入自适应均衡器,再经三路放大器进行信号放大后由三组输出驱动器输出信号,一组TMDS数据时钟信号经由CML数据缓冲器接入,一路接入自适应均衡器,另一路经放大器进行信号放大后到输出驱动器后输出,实现了数据与时钟与数据同时放大输出,三组控制信号HPD信号、SCL时钟信号和SDA双向数据信号通过直通通道传输;所述的发送端部分上具有第一HDMI端口,HDMI播放源中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以及HDMI数据信号通过第一HDMI端口输入到HDMI收发模块上,在发送端部分的另一端上具有第一RJ45网络接口,所述的接收端部分上具有第二RJ45网络接口,在第一RJ45网络接口和第二RJ45网络接口之间连接有CAT5E/6信号线,所述的接收端部分上具有第二HDMI端口,流经到接收端部分的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中进行处理并通过第二HDMI端口流入到HDMI显示终端进行显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HDMI连接器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同时输入到第一微处理器上,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一微处理器将接收到的信号处理整合后,再传输至第一信号转换模块转换为无线信号WL(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微处理器需要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输入到中央处理器上,并通过信号转换模块与无线信号进行匹配。在电视领域可以通过红外的方式发射无线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在采用红外的方式发射无线信号时,设置红外接口、红外解调/调制模块以发送红外信号来收发红外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1489075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对比文件2:CN202840186U,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并指出:权利要求1-5相当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HDMI连接器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同时输入到第一微处理器上,第一微处理器将接收到的信号处理整合后,再传输至第一信号转换模块转换为无线信号WL。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微处理器需要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输入到中央处理器上,并通过信号转换模块与无线信号进行匹配。在电视领域发送红外遥控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存在红外发射信号时,将红外信号一并发送至HDMI中,并由中央处理器就需要完成对应的信号匹配、信号识别步骤,以保证信号传输的正确性。在采用红外的方式发射无线信号时,设置红外接口、红外解调/调制模块以发送红外信号来收发红外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红外信号与显示控制信号的同步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发送端设置红外发射头、以及红外解调模块,并通过第一微处理器和第一信号转换模块将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和红外信号进行匹配,从而确保各种信号的保持协调和正确。也就是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HDMI延长线中设置电视领域中经常涉及的红外信号的发送和处理,并由中央处理器完成各个信号的匹配识别,属于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只是公开如何接收信号,并没有如何实现红外同步匹配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相应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怎么与HDMI相互的连接关系、信号匹配以及与红外模块的连接与匹配关系。2)本申请可以对输入的HDMI信号进行分项处理,保证了高清视频无失真传输的问题,同时为了使得红外遥控与HDMI信号保持一致协调匹配性,HDMI与中央处理器双向连接,HDMI收发模块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同时输入到中央处理器上与红外信号进行匹配,使得整个具有远程红外功能;且上述内容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体现。3)对比文件2也没有解决如何实现红外信号与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保持同步匹配,实现红外同步匹配。且本申请不仅仅是加上一个电视遥控器的红外功能就能实现HDMI红外远程功能的,而是要看该功能与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是如何结合连接和实现匹配,并保证信号的准确性。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89075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CN202840186U,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信号延伸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5行-第8页倒数第4行,图4-5B):显示信号延伸装置60包括第一部份62(相当于发送端部分)以及第二部份64(相当于接收端部分),第一部份62的一端与HDMI显示信号源连接,第一部份62的另一端与第二部份64的一端连接,第二部份64的另一端与显示器连接。第一部分62具有第一HDMI连接器628、一差动信号输出端622、一第一信号转换模块626和第一无线信号传送和接收端624;第一部份62包括与第一HDMI连接器608相互连接的信号驱动元件629,其中信号驱动元件629可以是一放大器(相当于发送端部分包括HDMI收发模块相互连接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HDMI数据信号经发送端部分的HDMI收发模块接收处理后输入到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进行放大处理);第二部分64具有第二HDMI连接器648、HDMI信号等化器649、差动信号接收端642、第二信号转换模块646、第二无线信号传送和接收端644,第二部份64为了补偿影音信号经长距离传送后造成的衰减现象,还原信号品质,设置HDMI信号均衡器649(HDMI信号均衡器实际上即实现放大的功能,从而使得衰减的信号能够还原;相当于在接收端存在第二HDMI信号处理模块);显示数据信道信号包括数据SDA与频率SCL信号,显示数据信号会在HDMI显示信号源与显示器之间进行双向传递(相当于HDMI播放源同时输出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HDMI显示信号源输出的信号经过第一部分62的相应处理后,经传输网络线66与第二部分64进行通信,其中传输网络线可以是CAT.5、CAT.5e、CAT.6信号线(相当于通过网线CAT5E/6信号线远距离传输后);通过网络线66远距离传输后,再经第二部份64的HDMI信号均衡器649中进行处理并最终在显示器进行显示(相当于再经接收端部分的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中进行处理并最终在HDMI显示终端进行显示)。第一部份62上还连接第一无线信号传送和接收端,第一信号转换模块和第一微处理器,所述的第二部份64上连接有第二无线信号传送和接收端,第二信号转换模块和第二微处理器;一方面由第一无线信号传送和接收端624与第二无线信号传送和接收端644所接收的无线信号WL,经由第一信号转换模块626与第二信号转换模块646转换,传输至第一微处理器627与第二微处理器647处理还原为显示控制信号,再传输至HDMI显示信号源10或显示器20;另一方面,由第一无线信号传送和接收端624与第二无线信号传送和接收端644所接收的无线信号WL,直接经由第一信号转换模块626与第二信号转换模块646还原为显示控制信号。其中第一HDMI连接器与第一微处理器双向连接,第一HDMI连接器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同时输入到第一微处理器上(相当于HDMI收发模块与中央处理器双向连接)。第一部分具有第一HDMI连接器,HDMI显示信号源中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以及HDMI数据信号输入到第一HDMI连接器上,在第一部分的另一端具有第一RJ45网络接口(相当于发送端部分上HDMI播放源中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以及HDMI数据信号;在发送端部分的另一端上具有第一RJ45网络接口);所述第二部分上具有第二RJ45网络接口,在第一RJ45网络接口和第二RJ45网络接口之间具有CAT.5、CAT.5e或CAT.6信号线,第二部分上具有HDMI连接器,流经到第二部分的HDMI信号均衡器649中进行处理并通过第二HDMI连接器流入到显示器进行显示(相当于接收端部分上具有第二RJ45网络接口,在第一RJ45网络接口和第二RJ45网络接口之间连接有CAT5E/6信号线,接收端部分将数据流经到第二信号处理模块中进行处理并流入到HDMI显示终端进行显示)。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
中涉及的是入墙式HDMI单网线延长器;2)权利要求1中接收端部分用于实现信号放大处理的模块是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而非均衡器;3)发送端部分上还连接有红外发射头,在发送端部分上具有第一红外接口、中央处理器以及红外解调模块,所述的接收端部分上连接有红外接收头,接收端部分上设置有第二红外接口以及红外调制模块,所述的红外信号经接收端部分的第二红外接口输入到红外调制模块进行处理后,然后输入到发送端部分的红外解调模块进行处理后输入到中央处理器进行处理,中央处理器再将红外信号处理后通过第一红外接口输入到红外发射头上进行匹配;所述HDMI收发模块还需要将接收到的各信号输入到中央处理器上与红外信号进行匹配;4)所述的发送端部分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为两个,HDMI收发模块接收处理后分两路输入到两个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进行放大处理后再汇集后输出;5)所述的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和第二HDMI信号放大模块具有两个数据输入通道和一个直通通道,包括四组输入的TMDS差分数据传输信号、三组控制信号、CML数据缓冲器、自适应均衡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所述的输入的TMDS差分数据传输信号分别包括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以及一组TMDS数据时钟信号,三组控制信号分别包括HPD信号、SCL时钟信号和SDA双向数据,其中一个数据通道的CML数据缓冲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依次连接,另一数据通道的CML数据缓冲器、自适应均衡器、放大器以及输出驱动器依次连接,所述的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经由三组CML数据缓冲器接入自适应均衡器,再经三路放大器进行信号放大后由三组输出驱动器输出信号,一组TMDS数据时钟信号经由CML数据缓冲器接入,一路接入自适应均衡器,另一路经放大器进行信号放大后到输出驱动器后输出,实现了数据与时钟与数据同时放大输出,三组控制信号HPD信号、SCL时钟信号和SDA双向数据信号通过直通通道传输;6)具有第一HDMI端口、第二HDMI端口,第一HDMI端口输入至HDMI收发模块上。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美观如何放置延伸装置,如何还原衰减后信号,如何发送信号,如何匹配信号并快速放大,以及如何放大HDMI信号,如何实现数据的收发。
对于区别1),为了美观,将显示信号延伸装置60的第一部份和第二部分放入墙体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部份64为了补偿影音信号经长距离传送后所造成的衰减现象,以还原信号品质,第二部分64具有一HDMI信号均衡器649(参见同上)。为了还原衰减后的信号,可以通过放大器放大信号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也提到了为了防止信号传输过程中的衰减,所述第一部份62包括与第一HDMI连接器相互连接的信号驱动元件629,其中信号驱动元件629可以是一放大器(参见同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第二部分也设置放大器以还原信号品质,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用红外的方式来发送信号,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无线的方式来发送信号,在电视领域可以通过红外的方式发射无线信号(比如发送的红外遥控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一种具体的无线传输方式如红外的方式发射无线信号,从而设置红外接口、红外解调/调制模块以发送红外信号;同时使得红外发射信号与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进行并行传输。另外,通过发射不可见光(如红外信号)进行控制时,为了确保信号发送至对端的正确性,进行相应的匹配操作是常用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微处理器协调处理收到的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中央处理器对上述红外信号、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进行协调并确保指令的正确发送。即中央处理器完成信号的选择、匹配等相关操作是常用的操作。
对于区别4),为了快速地进行放大处理,将HDMI信号放大模块设置为两个,将收到的信号分两路输入到两个第一HDMI信号放大模块进行放大处理后再汇集后输出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在HDMI延长线3的内部设置有信号放大电路,所述的信号放大电路具有两个数据输入通道和一个直通通道,包括四组输入的TMDS差分数据传输信号(4)、三组控制信号(5)、CML数据缓冲器(6)、自适应均衡器(7)、放大器(8)以及输出驱动器(9),所述的输入的TMDS差分数据传输信号(4)分别包括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以及一组TMDS数据时钟 信号,三组控制信号(5)分别包括HPD信号、SCL信号以及SDA信号,其中一个数据通道的CML数据缓冲器(6)、放大器(8)以及输出驱动器(9)依次连接,另一数据通道的CML数据缓冲器(6)、自适应均衡器(7)、放大器(8)以及输出驱动器(9)依次连接,所述的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经由三组CML 数据缓冲器(6)接入自适应均衡器(7),再经三路放大器(8)进行信号放大后 由三组输出驱动器(9)输出信号,一组TMDS数据时钟信号经由CML数据缓冲器(6)接入,一路接入自适应均衡器(7),另一路经放大器(8)进行信号放大后到输出驱动器(9)后输出,实现了数据与时钟与数据同时放大输出,三组控制信号HPD信号、SCL信号以及SDA信号通过直通通道传输。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相同,可以用于放大HDMI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2中的放大电路应用到本申请的两个HDMI信号放大模块中。
针对区别6),根据需要设置HDMI端口,并且通过HDMI端口将信号输入至收发模块,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为了美观,将显示信号延伸装置60的第一部份和第二部分放入墙体内、并采用入墙式面板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包括输入的D 和D-信号,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的D 和D-信号走线要求线径为10mil,线宽为6mil,周围0.5mm 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走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组TMDS数据视频信号的D 和D-信号上连接有差分匹配阻抗电阻RT和对地匹配阻抗电阻Rpd,所述的差分匹配阻抗电阻RT为100欧,对地匹配阻抗电阻Rpd为30欧。且在需要时,可以将对地匹配阻抗电阻Rpd设置为50欧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4):信号放大电路采用四层环氧板组成,其中中间层为电源层和接地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微处理器需要将接收到的SCL时钟信
号、SDA双向数据信号输入到中央处理器上,并通过信号转换模块与无线信号进行匹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明确了在HDMI中需要涉及SCL、SDA信号的传输以及相关信号的匹配。也就是说,在HDMI中涉及信号匹配是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2)在电视领域发送红外遥控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存在红外发射信号时,将红外信号一并发送至HDMI中,由中央处理器完成对应的信号匹配、信号识别步骤,以保证信号传输的正确性属于必备步骤;因此使得红外遥控与HDMI信号保持一致协调匹配性属于惯用手段。3)在采用红外的方式发射无线信号时,设置红外接口、红外解调/调制模块以发送红外信号来收发红外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红外信号与显示控制信号的同步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发送端设置红外发射头、以及红外解调模块,并通过第一微处理器和第一信号转换模块将SCL时钟信号、SDA双向数据信号和红外信号进行匹配,通过调整数据信号的连接以及发送流程从而确保各种信号的保持协调和正确。也就是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HDMI延长线中设置电视领域中经常涉及的红外信号的发送和处理,并由中央处理器根据数据流向完成各个信号的匹配识别,属于惯用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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