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葵花籽清选脱粒结构和防止阻塞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葵花籽清选脱粒结构和防止阻塞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56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22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45126.9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民勤县运腾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梅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张冰华
国际分类号:A01F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5126.9,名称为“一种葵花籽清选脱粒结构和防止阻塞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民勤县运腾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
驳回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167612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814945Y,公告日为2006年09月13日;
对比文件3:CN203020956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葵花籽清选脱粒运输防止阻塞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料的两个倾斜分布的导向壁(1),所述导向壁下方为运输空间,所述运输空间内部安装有螺旋轴,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输空间的外壁上包含多个出料口(4),所述出料口(4)能够被塞子(5)塞住,所述出料口内部为螺纹,塞子外部为螺纹;所述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7);所述多个孔为倾斜的孔;所述多个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
当运输空间物料阻塞的时候,打开塞子(5)能够进行疏通;
通过向螺旋轴内部吹高压气体,气体从多个孔(7)中扩散出去,帮助物料疏通;所述多个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能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子进不去。”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可防止阻塞,运输空间的外壁上包含多个出料口,出料口能够被塞子塞住,出料口内部为螺纹,塞子外部为螺纹,当运输空间物料阻塞的时候,打开塞子能够进行疏通;(2)本申请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多个孔为倾斜的孔,多个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通过向螺旋轴内部吹高压气体,气体从多个孔中扩散出去,帮助物料疏通,且能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子进不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运输空间阻塞的情况下,如何疏通物料。其中区别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根据实际需要将出料口设置为多个、将封堵装置设置为塞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方便塞子的安装,使出料口内部为螺纹、使塞子外部为螺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中区别特征(2)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孔设置为倾斜的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以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子进不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解决的是油葵籽粒形状不规则导致阻塞的问题,当堵塞发生时打开塞子即可疏通,无需拆机;对比文件1未披露油葵籽粒形状不规则导致阻塞的问题和改善阻塞的方案。(2)本申请设置多个出料口,每个出料口上设置有可拆卸的塞子;对比文件2未记载明确的疏通方案,且其阻塞是由渣料引起的,与本申请油葵籽粒形状不规则导致阻塞的技术问题不同,其出渣口没有堵塞时不能轻易打开,不具备分流作用。(3)本申请解决的是油葵籽粒形状不规则导致阻塞的问题;而对比文件3针对的是由于物料粘性强而导致的堵塞螺旋叶片的问题,也不能给出提供设置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以利于物料疏散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没有通过设置变径孔通高压气疏通阻塞的方案记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油葵籽粒形状不规则导致堵塞的问题客观存在,问题不难被发现;(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是解决螺旋输送器工作过程中的堵塞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一样,都是打开出料口进行疏通分流;根据需要将出料口设置为多个、将封堵装置设置为塞子、使出料口和塞子可拆卸安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3)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都是解决物料输送过程中的疏通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都是借助高压风通过中空螺旋轴的孔送风进行疏通分流,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出风口的形状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以利于物料疏散属于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技术方案用于本申请解决疏通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6 日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运输空间的外壁上包含多个出料口,所述出料口能够被塞子塞住,所述出料口内部为螺纹,塞子外部为螺纹,当运输空间物料阻塞的时候,打开塞子能够进行疏通;(2)所述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所述多个孔为倾斜的孔,所述多个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 通过向螺旋轴内部吹高压气体,气体从多个孔中扩散出去,帮助物料疏通;能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子进不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根据实际需要将出料口设置为多个、将封堵装置设置为塞子以及为方便塞子的安装,使出料口内部为螺纹、使塞子外部为螺纹,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孔设置为倾斜的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以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子进不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输喂一体化自动葵花脱粒清选机与本申请具有相似的结构,对比文件1客观上具有解决本申请堵塞问题的动机。(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是解决螺旋输送器工作过程中的堵塞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一样,都是打开出料口进行疏通分流。(3)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都是解决物料输送过程中的疏通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都是借助高压风通过中空螺旋轴的孔送风进行疏通分流,无论物料是否具有粘性,其引起的堵塞结果是相同的,采用高压风吹送疏通的技术手段对于不同的物料产生的堵塞都能产生疏通的技术效果,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出风口的形状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以利于物料疏散属于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技术方案用于本申请解决疏通问题。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解决的是油葵籽形状不规则引起的堵塞问题,但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油葵籽形状不规则引起的堵塞问题与其他物料引起堵塞的问题有什么不同,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解决堵塞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运输空间的外壁上包含多个出料口”修改为“所述运输空间的外壁正下方有多个出料口”,并在塞子和孔的前面增加了“所述”一词,以对这些部件进行限定,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运输空间外壁正下方有多个出料口,出料口与塞子采用螺纹配合,具有分流效果好、结构牢固的优点;(2)本申请中空螺旋轴上的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倾斜变径孔,有利于导风疏通。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8 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运输空间的外壁正下方有多个出料口,所述出料口能够被塞子塞住,所述出料口内部为螺纹,塞子外部为螺纹,当运输空间物料阻塞的时候,打开塞子能够进行疏通;(2)所述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所述多个孔为倾斜的孔,所述多个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 通过向螺旋轴内部吹高压气体,气体从多个孔中扩散出去,帮助物料疏通;能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子进不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根据实际需要将出料口设置为多个、将封堵装置设置为塞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方便塞子的安装,使出料口内部为螺纹、使塞子外部为螺纹,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孔设置为倾斜的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以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子进不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脱粒机机器背面下方具有出渣口,当螺旋送料器堵塞时,可以从出渣口疏通”的技术方案。而为了方便出料的目的,在运输空间外壁下方或者正下方设置出料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在运输空间为滚筒形、出料口为圆孔的情况下,采用螺纹连接的方式固定塞子是常规采用的且容易想到的方法;(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都是解决物料输送过程中的疏通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都是借助高压风通过中空螺旋轴的孔送风进行疏通分流,为了加强风力吹送扩散的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出风口的形状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属于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技术方案用于本申请解决疏通问题。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出料口与空心螺旋轴上的变径孔配合使用,在不拆机的情况下快速疏通输送空间;(2)对比文件3中的螺旋轴表面小孔不具有导风作用,也不具有通过较大的扩散面导风同时避免油葵籽进入旋转轴内部的作用;(3)“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多个空位倾斜空;多个空位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不是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为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1. 一种葵花籽清选脱粒运输防止阻塞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料的两个倾斜分布的导向壁(1),所述导向壁下方为运输空间,所述运输空间内部安装有螺旋轴,所述运输空间的外壁正下方有多个出料口(4),所述出料口(4)能够被塞子(5)塞住,所述出料口内部为螺纹,所述塞子外部为螺纹;所述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7);多个所述孔为倾斜孔;多个所述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
当运输空间堵塞的时候,打开塞子(5)能够进行疏通;
通过向螺旋轴内部吹高压气体,气体从多个孔(7)中扩散出去,帮助物料疏通;多个所述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能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籽进不去。”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葵花籽清选脱粒运输防止阻塞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喂一体化自动葵花脱粒清选机,其相应公开了一种葵花籽脱粒清选运输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28段,附图1-3):收集箱呈漏斗状,收集箱下方设有输送装置,输送装置包括螺旋输送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运输空间的外壁正下方有多个出料口,所述出料口能够被塞子塞住,所述出料口内部为螺纹,塞子外部为螺纹,当运输空间物料阻塞的时候,打开塞子能够进行疏通;(2)所述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所述多个孔为倾斜的孔,所述多个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 通过向螺旋轴内部吹高压气体,气体从多个孔中扩散出去,帮助物料疏通;能使得高压风有一个较大的扩散面而同时油葵子进不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疏通待运输物料,避免或解决堵塞问题。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效安全农作物脱粒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3页,附图1-5),具体公开了:脱粒机机器背面下方具有出渣口,当螺旋送料器堵塞时,可以从出渣口疏通。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疏通输送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能够得到启示,将其用于解决本申请运输空间堵塞的问题,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出料口位于机器正下方和选择合适的出料口数量并采用螺旋配合的封堵装置,均属于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螺旋中空传送轴(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附图1),具体公开了:中空螺旋轴表面有小孔通向螺旋轴中间的空腔,轴的一头连接有高压风管,高压风经螺旋轴空腔进入小孔,避免输送的物料堵塞。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疏通输送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能够得到启示,将其用于解决本申请疏通运输空间的问题,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出风口的形状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以利于物料疏散属于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以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出料口与空心螺旋轴上的变径孔配合使用,在不拆机的情况下快速疏通输送空间;(2)对比文件3中的螺旋轴表面小孔不具有导风作用,也不具有通过较大的扩散面导风同时避免油葵籽进入旋转轴内部的作用;(3)“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多个空为倾斜孔;多个孔为内壁小外壁大的变径口”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向螺旋轴送风之后通过出料口疏通的顺序关系,两个疏通堵塞的方案分别记载在两个实施例中,因此,两种方法可以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脱粒机机器背面下方具有出渣口,当螺旋送料器堵塞时,可以从出渣口疏通,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案,打开出渣口疏通堵塞同样不需要拆机;(2)对比文件3中的螺旋轴表面小孔的作用就是导风,同时也能够在风里作用下避免油葵籽进入旋转轴内部;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将旋转轴表面的口设为变径口增加风力吹送疏通同时避免油葵籽落入旋转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3)“螺旋轴为空心,且其上有多个孔”这一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顺着高压风的输送方向将出风口设置为倾斜变径口调节送风量,是现实生活、生产中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能够想到。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做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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