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39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06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66491.4
申请日:2014-06-16
复审请求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馥瑞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郑湘南
国际分类号:F16H3/087(2006.01);F16H57/023(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现有技术中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和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66491.4,名称为“一种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915287A,公开日2010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203641327U,公告日2014年06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轴(1),所述输出轴(1)上依次布置有三档主动齿轮组件(2)、三四档同步器组件(4)、四档主动齿轮组件(6)、五档主动齿轮组件(7)、五六档同步器组件(9)、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
输出轴(21),所述输出轴(21)以预定的距离与所述输入轴(1)平行地布置,且所述输出轴(21)上依次布置有一档齿轮组件(19)、一二档同步器组件(18)、二档齿轮组件(16)、三档从动齿轮(15)、四档从动齿轮(14)、五档从动齿轮(13)和六档从动齿轮(12),所述三档从动齿轮(15)、四档从动齿轮(14)、五档从动齿轮(13)、六档从动齿轮(12)分别与所述三档主动齿轮组件(2)、四档主动齿轮组件(6)、五档主动齿轮组件(7)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相啮合;
倒档轴(22),所述倒档轴(22)与所述输出轴(21)平行地布置,所述倒档轴(22)上依次布置有倒档齿轮组件(25)和倒档同步器组件(23),所述倒档齿轮组件(25)与布置在所述输出轴(21)上的一个齿轮组件相啮合;所述倒档齿轮组件(25)采用渐开线圆柱斜齿轮,所述倒档齿轮组件(25)与布置在所述输出轴(21)上的一档齿轮组件(19)相啮合;
差速器组件(26),所述差速器组件(26)与所述输出轴(21)和倒档轴(22)相配合;
其中,所述一档齿轮组件(19)靠近所述一二档同步器组件(18)的一侧的端面开设有凹槽,所述一档齿轮组件(19)包括结合齿(190)和齿轮体(191),所述结合齿(190)位于所述凹槽位置,并且所述结合齿(190)内沉在所述齿轮体(191)内一预定距离,所述预定距离为4~8mm;
所述输入轴(1)的中心与所述输出轴(21)的中心、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分别相距80mm、201mm;
所述输出轴(21)的中心与所述倒档轴(22)的中心、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分别相距121mm、127mm;
所述倒档轴(22)的中心与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相距127mm;
所述输入轴(1)的中心与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的高度差为70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三档主动齿轮组件(2)、四档主动齿轮组件(6)、五档主动齿轮组件(7)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分别通过三档滚针轴承(3)、四档滚针轴承(5)、五档滚针轴承(8)、六档滚针轴承(10)套设在所述输入轴(1)上,所述三四档同步器组件(4)、五六档同步器组件(9)固定安装在所述输入轴(1)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档齿轮组件(19)、二档齿轮组件(16)分别通过一档滚针轴承(20)、二档滚针轴承(17)套设在所述输出轴(21)上,所述一二档同步器组件(18)、三档从动齿轮(15)、四档从动齿轮(14)、五档从动齿轮(13)、六档从动齿轮(12)固定安装在所述输出轴(21)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倒档齿轮组件(25)通过倒档滚针轴承(24)套设在所述倒档轴(22)上,所述倒档同步器组件(23)固定安装在倒档轴(22)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合齿(190)与所述齿轮体(191)为一体成型结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合齿(190)与所述齿轮体(191)通过焊接固定。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合齿(190)与所述齿轮体(191)通过螺栓固定。”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倒档齿轮组件与布置在输出轴上的一个齿轮组件相啮合;②一档齿轮组件靠近一二档同步器组件的一侧的端面开设有凹槽,一档齿轮组件包括结合齿和齿轮体,结合齿位于凹槽位置,并且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内一预定距离;③倒档齿轮组件采用渐开线圆柱斜齿轮,预定距离为4~8mm;④各组件之间的位置距离数值”,但是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和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②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虽然本申请中未明确说明输入轴上设置了一档齿轮和二档齿轮,但从附图1中可知,输入轴上具有与输出轴上一档齿轮组件和二档齿轮组件相啮合的固定齿轮;(2)为了减短变速器总体长度的同时兼顾齿轮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得到预定距离为4~8mm;(3)为了使得变速器更加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输入轴的中心与输出轴的中心、差速器组件的中心分别相距80mm、201mm,输出轴的中心与倒档轴的中心、差速器组件的中心分别相距121mm、127mm,倒档轴的中心与差速器组件的中心相距127mm,输入轴的中心与差速器组件的中心的高度差为70mm,这些均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针对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倒档齿轮组件(25)与布置在所述输出轴(21)上的一个齿轮组件相啮合”,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技术特征“所述输入轴(1)的中心与所述输出轴(21)的中心、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分别相距80mm、201mm;所述输出轴(21)的中心与所述倒档轴(22)的中心、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分别相距121mm、127mm;所述倒档轴(22)的中心与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相距127mm;所述输入轴(1)的中心与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的高度差为70mm”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并作为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针对说明书,删除说明书第5段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倒档齿轮组件与布置在所述输出轴上的一个齿轮组件相啮合”。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输入轴上需要套设一档主动齿轮和二档主动齿轮;而本申请中,无需在输入轴中套设一档主动齿轮和二档主动齿轮,仅需在输入轴中相应位置一体成型出固定配合部,从而与套设在输出轴上的一档齿轮组件和二档齿轮组件配合。(2)对比文件1中,输入轴上专门设置倒档输入主动齿轮与倒档轴上的倒档输入从动齿轮相配合;而本申请无需在输入轴上设置倒档齿轮,复用一档齿轮,使其既用于一档操作、也用于倒档操作,减少了齿轮组的数量。(3)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内4-8mm;倒档齿轮组采用渐开线圆柱斜齿轮;三至六档主动齿轮组件通过滚针轴承套设在输入轴上,三四、五六档同步器固定在输入轴上;上述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轴(1),所述输出轴(1)上依次布置有三档主动齿轮组件(2)、三四档同步器组件(4)、四档主动齿轮组件(6)、五档主动齿轮组件(7)、五六档同步器组件(9)、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
输出轴(21),所述输出轴(21)以预定的距离与所述输入轴(1)平行地布置,且所述输出轴(21)上依次布置有一档齿轮组件(19)、一二档同步器组件(18)、二档齿轮组件(16)、三档从动齿轮(15)、四档从动齿轮(14)、五档从动齿轮(13)和六档从动齿轮(12),所述三档从动齿轮(15)、四档从动齿轮(14)、五档从动齿轮(13)、六档从动齿轮(12)分别与所述三档主动齿轮组件(2)、四档主动齿轮组件(6)、五档主动齿轮组件(7)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相啮合;
倒档轴(22),所述倒档轴(22)与所述输出轴(21)平行地布置,所述倒档轴(22)上依次布置有倒档齿轮组件(25)和倒档同步器组件(23)所述倒档齿轮组件(25)采用渐开线圆柱斜齿轮,所述倒档齿轮组件(25)与布置在所述输出轴(21)上的一档齿轮组件(19)相啮合;
差速器组件(26),所述差速器组件(26)与所述输出轴(21)和倒档轴(22)相配合;
其中,所述一档齿轮组件(19)靠近所述一二档同步器组件(18)的一侧的端面开设有凹槽,所述一档齿轮组件(19)包括结合齿(190)和齿轮体(191),所述结合齿(190)位于所述凹槽位置,并且所述结合齿(190)内沉在所述齿轮体(191)内一预定距离,所述预定距离为4~8mm;
其中,所述三档主动齿轮组件(2)、四档主动齿轮组件(6)、五档主动齿轮组件(7)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分别通过三档滚针轴承(3)、四档滚针轴承(5)、五档滚针轴承(8)、六档滚针轴承(10)套设在所述输入轴(1)上,所述三四档同步器组件(4)、五六档同步器组件(9)固定安装在所述输入轴(1)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档齿轮组件(19)、二档齿轮组件(16)分别通过一档滚针轴承(20)、二档滚针轴承(17)套设在所述输出轴(21)上,所述一二档同步器组件(18)、三档从动齿轮(15)、四档从动齿轮(14)、五档从动齿轮(13)、六档从动齿轮(12)固定安装在所述输出轴(21)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倒档齿轮组件(25)通过倒档滚针轴承(24)套设在所述倒档轴(22)上,所述倒档同步器组件(23)固定安装在倒档轴(22)上。
4.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输入轴(1)的中心与所述输出轴(21)的中心、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分别相距80mm、201mm;
所述输出轴(21)的中心与所述倒档轴(22)的中心、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分别相距121mm、127mm;
所述倒档轴(22)的中心与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相距127mm;
所述输入轴(1)的中心与所述差速器组件(26)的中心的高度差为70m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合齿(190)与所述齿轮体(191)为一体成型结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合齿(190)与所述齿轮体(191)通过焊接固定。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的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合齿(190)与所述齿轮体(191)通过螺栓固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轴与齿轮的一体成型固定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减少齿轮组的数量,对于齿轮的复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提高挂档品质,设置齿轮为渐开线圆柱斜齿轮是本领域常规设置;为了降低齿轮和轴之间的摩擦系数以减小齿轮和轴之间的摩擦,在齿轮与轴之间设置滚针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内的启示下,为了减短变速器总体长度的同时兼顾齿轮的强度,具体设置预定距离为4-8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具体参数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倒档齿轮组件与布置在输出轴上的一档齿轮组件相啮合,倒档齿轮组件采用渐开线圆柱斜齿轮;②一档齿轮组件靠近一二档同步器组件的一侧的端面开设有凹槽,一档齿轮组件包括结合齿和齿轮体,结合齿位于凹槽位置,并且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内一预定距离,预定距离为4~8mm;③三档主动齿轮组件、四档主动齿轮组件、五档主动齿轮组件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分别通过三档滚针轴承、四档滚针轴承、五档滚针轴承、六档滚针轴承套设在输入轴上”,但是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②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6-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本申请中,设置一档齿轮组件和二档齿轮组件实现档位传动,因此,在输入轴上必然存在一、二档主动齿轮,这与对比文件1的传动是相同的,而具体的,是将一、二档主动齿轮固定在输入轴上还是与输入轴一体成型都是本领域对齿轮固定方式的常规选择。(2)采用复用齿轮以使其用于不同的档位,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进一步的,设置专门的倒档输入、输出齿轮,倒挡时,动力经输入轴、倒档输入主动齿轮、倒档输入从动齿轮、倒档输出主动齿轮、倒档输出从动齿轮传递至输出轴,或者复用一档齿轮,倒挡时,动力经输入轴、一档主动齿轮、一档从动齿轮、倒档齿轮传递至输出轴,以简化结构、减小体积,二者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变速器倒档布置的构型。(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三四档同步器7和五六档同步器10固定在输入轴上。而齿轮通过滚针轴承空套在轴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所熟知,渐开线圆柱斜齿轮是本领域通常选择的齿轮的一种,其具有逐渐啮入、逐渐啮出、传动平稳、噪声小及重合度大的优点,为了提高倒档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倒档齿轮设置为渐开线圆柱斜齿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齿轮组件靠近同步器组件的一侧的端面开设有凹腔,齿轮组件包括结合齿(参见附图2:齿轮3上、靠近轴、与花键毂10结合的部件)和齿轮体3,结合齿位于凹腔位置,并且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3内一预定距离。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和设计需求,将预定距离具体设定为4-8mm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在输入轴中相应位置一体成型出固定配合部,从而与套设在输出轴上的档齿轮组件和二档齿轮组件相配合;而对比文件1的输入轴上需要套设一档主动齿轮和二档主动齿轮。(2)本申请复用了一档齿轮为倒档齿轮,减少了齿轮的数量。(3)对比文件未公开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内的预设距离、倒档齿采用渐开线圆柱斜齿轮、三至六档主动齿轮组通过滚针轴承支承在输入轴上;也未公开输入轴、输出轴、倒档轴和差速器组件的位置关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两轴六速机械式变速器,即一种车辆的六档手动变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1]段、附图1):包括:
输入轴1,输入轴1上依次布置有一档主动齿轮3、倒档输入主动齿轮4、二档主动齿轮5、三档主动齿轮组件6、三四档同步器组件7、四档主动齿轮组件8、五档主动齿轮组件9、五六档同步器组件10、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
输出轴13,输出轴13以预定的距离与输入轴1平行地布置,且输出轴13上依次布置有倒档输出从动齿轮22、一档齿轮组件21、一二档同步器组件20、二档齿轮组件19、三档从动齿轮18、四档从动齿轮17、五档从动齿轮16和六档从动齿轮15,三档从动齿轮18、四档从动齿轮17、五档从动齿轮16、六档从动齿轮15分别与三档主动齿轮组件6、四档主动齿轮组件8、五档主动齿轮组件9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相啮合;
倒档轴27,倒档轴27与输出轴13平行地布置,倒档轴27上依次布置有倒档输入从动齿轮30(相当于倒档齿轮组件)、倒档同步器组件29和倒档输出主动齿轮28,倒档输入从动齿轮30与布置在输入轴1上的倒档输入主动齿轮4相啮合,倒档输出主动齿轮28与布置在输出轴13上的倒档输出从动齿轮22相啮合;
差速器组件25,差速器组件25与输出轴13和倒档轴27相配合;
三档主动齿轮组件6、四档主动齿轮组件8、五档主动齿轮组件9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套设在输入轴1上,三四档同步器组件7、五六档同步器组件10固定安装在输入轴1上。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倒档齿轮组件与布置在输出轴上的一档齿轮组件相啮合,倒档齿轮组件采用渐开线圆柱斜齿轮;(2)一档齿轮组件靠近一二档同步器组件的一侧的端面开设有凹槽,一档齿轮组件包括结合齿和齿轮体,结合齿位于凹槽位置,并且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内一预定距离,预定距离为4~8mm;(3)三档主动齿轮组件、四档主动齿轮组件、五档主动齿轮组件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分别通过三档滚针轴承、四档滚针轴承、五档滚针轴承、六档滚针轴承套设在输入轴上;(4)输入轴的中心与输出轴的中心、差速器组件的中心分别相距80mm、201mm;输出轴的中心与倒档轴的中心、差速器组件的中心分别相距121mm、127mm;倒档轴的中心与差速器组件的中心相距127mm;输入轴的中心与差速器组件的中心的高度差为70m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变速器结构紧凑的同时提高倒档品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设置专门的倒档输入、输出齿轮,倒挡时,动力经输入轴、倒档输入主动齿轮、倒档输入从动齿轮、倒档输出主动齿轮、倒档输出从动齿轮传递至输出轴,或者复用一档齿轮,倒挡时,动力经输入轴、一档主动齿轮、一档从动齿轮、倒档齿轮传递至输出轴,以简化结构、减小体积,二者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变速器倒档布置的构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渐开线圆柱斜齿轮具有逐渐啮入、逐渐啮出、传动平稳、噪声小及重合度大的优点,因此,为了提高倒档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倒档齿轮设置为渐开线圆柱斜齿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置式同步器及其换挡操作机构,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4]段、附图1-4):齿轮组件靠近同步器组件的一侧的端面开设有凹腔,齿轮组件包括结合齿(参见附图2:齿轮3上、靠近轴、与花键毂10结合的部件)和齿轮体3,结合齿位于凹腔位置,并且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3内一预定距离。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减短变速器的总体长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凹槽结构具体应用于一档齿轮组件与一二档同步器组件上,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将预定距离具体设定为4~8mm,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兼顾减短变速器总体长度和齿轮的强度,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滚针轴承是本领域通常选择的轴承的一种,其传动支撑特性为本领域所公知,因此,该三、四、五及六档主动齿轮组件通过滚针轴承套设在输入轴上是对支撑轴承种类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使得变速器更加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输入轴的中心与输出轴的中心、差速器组件的中心分别相距80mm、201mm,输出轴的中心与倒档轴的中心、差速器组件的中心分别相距121mm、127mm,倒档轴的中心与差速器组件的中心相距127mm,输入轴的中心与差速器组件的中心的高度差为70mm,这些均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4]段,附图1-7):一档齿轮组件21、二档齿轮组件19分别套设在输出轴13上,一二档同步器组件20、三档从动齿轮18、四档从动齿轮17、五档从动齿轮16、六档从动齿轮15固定安装在输出轴13上。齿轮通过滚针轴承空套在轴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一档齿轮组件、二档齿轮组件分别通过一档滚针轴承、二档滚针轴承套设在输出轴上,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4]段,附图1-7):倒档输入从动齿轮30(相当于倒档齿轮组件)套设在倒档轴27上,倒档同步器组件29固定安装在倒档轴27上。齿轮通过滚针轴承空套在轴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倒档齿轮组件通过倒档滚针轴承套设在倒档轴上,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4]段、附图1-4):结合齿与齿轮体为一体成型结构。而结合齿与齿轮体通过焊接、或者螺栓固定,这也是本领域技术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齿轮和轴之间一般存在两种连接方式:齿轮和轴固定连接、或者齿轮空套在轴上,通过同步器实现连接。通常,变速器的某档的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其一固定在所在轴上、另一空套在所在轴上,通过同步器实现与轴的连接。对比文件1中,一档主动齿轮3和二档主动齿轮5是固定在输入轴1上的,分别与空套在输出轴13上的一档齿轮组件21和二档齿轮组件19啮合,这与本申请变速器的构型是相同的,并非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所述“对比文件1的输入轴上需要套设一档主动齿轮和二档主动齿轮”。在此基础上,齿轮固定在轴上、或者齿轮直接与轴一体成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实现齿轮与轴固定的技术手段。
(2)复用齿轮,以使其用于不同的档位,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进一步的,设置专门的倒档输入、输出齿轮,倒挡时,动力经输入轴、倒档输入主动齿轮、倒档输入从动齿轮、倒档输出主动齿轮、倒档输出从动齿轮传递输出,或者复用一档齿轮,倒挡时,动力经输入轴、一档主动齿轮、一档从动齿轮、倒档齿轮传递输出,以简化结构、减小体积,二者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变速器倒档布置的构型。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三档主动齿轮组件6、四档主动齿轮组件8、五档主动齿轮组件9和六档主动齿轮组件11套设在输入轴1上。而齿轮通过滚针轴承空套在轴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另外,为了提高换档成功率,设置倒档齿轮组件采用渐开线圆柱斜齿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而将结合齿内沉在齿轮体内的预定距离具体设定为4~8mm,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兼顾减短变速器总体长度和齿轮的强度,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为了使得变速器更加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输入轴、输出轴、倒档轴和差速器组件的位置关系,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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