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25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41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0027.8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阳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徐闻
国际分类号:B28B1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0027.8,名称为“一种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CN203779654U,公告日为2014年8月2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再与对比文件1(CN203765774U,公告日为2014年8月13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和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养护窑(10)、蒸汽管(13)、疏水管(14)、散热器(23),蒸汽管(13)和疏水管(14)及散热器(23)安装在养护窑(10)内,蒸汽管(13)与散热器(23)进口相连接,疏水管(14)与散热器(23)出口相连接,所述散热器(23)被构造成能够将由所述蒸汽管(13)而来的蒸气冷凝成冷凝水,并且由所述散热器(23)冷凝的冷凝水从所述疏水管(14)排出至外部储水处;在养护窑(10)内安装有加湿管(19),加湿管(19)与蒸汽管(13)相连接,在加湿管(19)上开设有蒸汽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养护窑(10)内安装有通风设备(24),通风设备(24)安装在散热器(23)下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加湿管(19)安装在散热器(23)上方。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养护窑(10)内设置有湿度传感器(21)和温度传感器(2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疏水管(14)与散热器(23)出口相连接的管路上设置有疏水阀(11),在蒸汽管(13)与散热器(23)进口相连接的管路中上设置有第一开关阀(17),在加湿管(19)与蒸汽管(13)相连接的管路上设置有第二开关阀(18)。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疏水管(14)与散热器(23)出口相连接的管路上设置有过滤器(12)。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器,第一开关阀(17)和第二开关阀(18)均为电动阀,控制器实时采集温度传感器(22)和湿度传感器(21)信号,控制第一开关阀(17)和第二开关阀(18)及通风设备(24)。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意一项所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养护窑(10)的前方设置有窑门,在养护窑(10)内安装有用于放置混凝土预制构件(20)的构件支撑架,散热器(23)位于养护窑(10)后方,在养护窑(10)的内壁上铺设有保温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意一项所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蒸汽管(13)和疏水管(14)上均设置有手动阀(15、16)。”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通风设备(24)用于使养护窑(10)内空气循环”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作了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1和七项从属权利要求2-8。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暖气片与本申请中的散热器两者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输气管道5以及其上的喷嘴51与本申请的加湿管及上面的蒸汽孔不同;本申请设置疏水管的目是为了将通过散热器交换热量后产生的冷凝水排出散热器,以防止冷凝水堵塞散热器管道使蒸汽无法进入散热器,而对比文件3同样将所有蒸汽排入窑内,没有专门的热交换产生的冷凝水;本申请的通风设备与对比文件3中的送风机7和抽风机8两者原理、作用大相径庭,而且通过在养护窑内设置通风设备较现有养护设备优化了养护窑结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养护窑(10)、蒸汽管(13)、疏水管(14)、散热器(23),蒸汽管(13)和疏水管(14)及散热器(23)安装在养护窑(10)内,蒸汽管(13)与散热器(23)进口相连接,疏水管(14)与散热器(23)出口相连接,在养护窑(10)内安装有加湿管(19),加湿管(19)与蒸汽管(13)相连接,在加湿管(19)上开设有蒸汽孔;
在养护窑(10)内安装有通风设备(24),通风设备(24)安装在散热器(23)下方,通风设备(24)用于使养护窑(10)内空气循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在该通知书中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1:《混凝土的蒸汽养护》(第一版),铁道部丰台桥梁工厂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79年1月);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或再与对比文件1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意见进行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和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混凝土预制构件养护成型装置,其包括养护窑10、蒸汽管13、散热器23、加湿管19、疏水管14和通风设备24,蒸汽管13与散热器23进口相连接,疏水管14与散热器23出口相连接,加湿管19与蒸汽管13相连接,在加湿管19上开设有蒸汽孔;通风设备24安装在散热器23下方,用于使养护窑10内空气循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干湿循环式节能蒸汽养护窑(相当于养护成型装置),其用于养护电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下位概念),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8段,图1和2):包括窑室3(相当于养护窑),窑室3的两侧内壁顶部设有与外部锅炉房1相连的输气管道5(相当于加湿管,且安装于养护窑内),输气管道5上均匀设有喷嘴51(相当于蒸汽孔);窑室3的两侧内壁下侧设有与外部锅炉房1相连的暖气片6(相当于散热器23,且安装于养护窑内);且从图1可知外部锅炉房1连接一竖向管道,分别与输气管道5和暖气片6相连(即该处的竖向管道相当于蒸汽管13,蒸汽管与散热器的进口相连接,加湿管与蒸汽管相连接);窑室3顶部设有与外部控制室2相连的送风机7和抽风机8,当窑室3温度过高时,送风机7用于将窑室3外部的冷空气送入窑室3内部,抽风机8用于将窑室3内部的热空气抽出到窑室3外部,从而调整窑室3的温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特征:
(1)包括养护窑(10)、蒸汽管(13)、疏水管(14)、散热器(23),蒸汽管(13)和疏水管(14)及散热器(23)安装在养护窑(10)内,蒸汽管(13)与散热器(23)进口相连接,疏水管(14)与散热器(23)出口相连接;
(2)在养护窑(10)内安装有加湿管(19),加湿管(19)与蒸汽管(13)相连接,在加湿管(19)上开设有蒸汽孔。
首先,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
其次,对比文件3记载了“当窑室内蒸汽浓度过高时,暖气片用于将窑室内蒸汽蒸干,从而调整窑内的湿度”,可见其目的是降低湿度。而本申请中的散热器的作用是将蒸汽的热量传递给养护窑内的空气,实现窑内温度上升的目的。对比文件3中的暖气片与本申请中的散热器两者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可见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
对比文件3公开了:窑室3的两侧内壁顶部设有与外部锅炉房1相连的输气管道5,所述输气管道5上均匀设有喷嘴51,所述输气管道5上设有电磁阀门520;可知输气管道的作用为加热和加湿,热量和水全部来自蒸汽,不能单独进行加热或加湿。而本申请设置的加湿管的目的是用于单独加湿,散热器的目的是单独的加热,因为每个配方的混凝土预制构件都有不同的温度和湿度养护条件,本申请通过设置散热器和加湿管实现单独的控制加热、加湿能够更好适应不同温度和湿度的养护条件,而采用对比文件3的输气管道5不能对窑室实现单独的控制加热和加湿。可见对比文件3中输气管道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加湿管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在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时,是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涉及对比文件1。
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散热器”的相关记载为“蒸汽管13与散热器23进口相连接”,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为“散热器23一般包括散热管和散热片组成。……在系统运行时,外部高温高压蒸汽源与蒸汽管13相连接,蒸汽通过蒸汽管 13流向散热器23”(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3段)。即本申请中的散热器通过管路输入外部高温蒸汽,并将蒸汽的热量传递给养护窑内的空气。对比文件3公开了“窑室3的两侧内壁下侧设有与外部锅炉房1相连的暖气片6,暖气片6与外部锅炉房1的连接管道上设有电磁阀门61”(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外部锅炉房1供应高温蒸汽,暖气片6与外部锅炉房1相连,即暖气片中通过管路输入由外部锅炉房1供应的高温蒸汽。可见,本申请中的“散热器”和对比文件3中的“暖气片”均是通过管路输入高温蒸汽,并与周围空气发生热交换。并且,众所周知,“暖气片”也是一种散热器,其作用是向周围空气散热。综上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暖气片”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散热器”,且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征“养护窑内安装有散热器”。
此外,根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记载“加湿管19与蒸汽管13相连接,在加湿管19上开设有蒸汽孔”以及“在系统运行时,外部高温高压蒸汽源与蒸汽管13相连接”可知,本申请加湿管19内通入的为高温蒸汽,其进入养护窑后必然同时起到加热和加湿的作用,并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仅“单独加湿”,这与对比文件3中“输气管道5以及其上的喷嘴51”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输气管道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加湿管,而输气管道5上均匀设置的喷嘴51相当于本申请的蒸汽孔,即上述区别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
综上可知,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A)还包括疏水管,设置在养护窑内,其与散热器的出口相连接,散热器冷凝的冷凝水从疏水管排出至外部储水处;(B)蒸汽管安装在养护窑内;(C)通风设备安装在散热器下方,用于使养护窑内空气循环。
对于区别(A),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散热器经过交换热量后内部会产生冷凝水。对比文件3中的暖气片在与周围的空气热交换后,其内的蒸汽降温后必然会变成冷凝水;为了将冷凝水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暖气片连接疏水管以将冷凝水排出。其次,证据1在第125页中记载了:立窑蒸养工艺原理或混凝土构件在立窑内的蒸养流程,如图87所示,立窑内设置有4-蒸汽管(供汽)、7-蒸汽降温(凝结)用的水管;在第136页记载的图93立模装置示意图中设有冷凝水管9。可见,在混凝土蒸养设备中设置冷凝水管以排出冷凝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将疏水管设置在养护窑内,并将疏水管中的冷凝水排出至外部储水处均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B),蒸汽管安装在养护窑内以减少热量损失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C),根据证据1第139页的记载:“一般说来,作为对于各种蒸养方式的共同性的要求,在蒸汽质量问题上常要求蒸汽供应充足,温度分布均匀”,“为了作到蒸养介质温度平匀,需要妥善安排喷汽(喷孔,喷嘴)位置、方向及喷汽汽压、汽量,并妥为安排构件堆放方式,使在每一个构件周围都保有必要的通汽空间,以便于均衡地加热构件”;以及第139页的记载:“用若干个特殊喷嘴在适当位置上以较大的压力喷出强烈蒸汽流,迫使蒸汽空气混合物在整个蒸养坑内和所有构件堆层的间隙内,以较大些的流速按预期的小路流过,借以达到坑内蒸汽分布均匀、温度分布均匀的目的。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用小型通风机来配合调整蒸汽的流向流速”。可见,在混凝土蒸养时,保持蒸养窑内温度均衡是普遍追求,而通过小型通风机来实现窑内蒸汽强制循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养护窑内温度均衡且蒸汽流通,将通风设备安装在散热器下方,用于使养护窑内空气循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能认为该特征为本申请做出创造性贡献。
综上所述,将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加湿管(19)安装在散热器(23)上方”。为了便于蒸汽扩散,将加湿管安装在散热器上方是本领域的常规布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窑室3的两侧内壁顶部设有与外部锅炉房1相连的输气管道5(相当于加湿管),输气管道5上设有电磁阀门52(相当于第二开关阀);暖气片6与外部锅炉房1的连接管道上设有电磁阀门61(相当于第一开关阀)(参见同上)。电动阀和电磁阀是工程中普遍使用的控制阀,其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电动阀代替电磁阀。将第二开关阀设置在加湿管与蒸汽管相连接的管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第二开关阀的位置所进行的简单位置调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构件冬季养护设备,包括小构件养护室1和蒸汽发生装置,小构件养护室1的底部连通有通风扇2,在顶部间隔设置有喷头3,蒸汽发生装置的蒸汽锅4的一端通过出气管8与小构件养护室1相通;小构件养护室1内设置有电子温度计12和湿度计13,出气管8上设置有第三电磁阀16,热水管18上设置有第五电磁阀20,电子温度计12和湿度计13与第三电磁阀16、第五电磁阀20、通风扇2等通过控制器相连,来调节养护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2段,图1)。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控制器采集温度计、湿度计的测量数据,控制电磁阀及通风扇的开启,从而调整养护室内温度和湿度的启示。在该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养护窑内设置温度和湿度测量装置,例如常见的温度传感器和湿度传感器,并通过控制器采集温度传感器和湿度传感器信号,控制第一开关阀、第二开关阀及通风设备,以调节养护窑内的湿度和温度。至于是否为实时采集,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精确控制温度、湿度所采用的常规设置。
此外,为了阻止疏水管蒸汽流出同时排出冷凝水,在疏水管上设置疏水阀是本领域常规设置;而为了过滤散热器以及管道内的杂质,在其管路上设置过滤器也属于领域常规设置。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窑室3的窑门为闸式门4,且从图1可知窑门设置于窑室3的前方;窑室3的外墙和顶面的外侧面(相当于养护窑的内壁)均设置有保温层,暖气片6设置于窑室3的两侧内壁下侧(参见同上)。而根据需要,将散热器设置在养护窑后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在养护窑内设置支撑架放置混凝土预制构件为本领域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蒸汽管(13)和疏水管(14)上均设置有手动阀(15、16)”。为了实现蒸汽管及疏水管与外部通断,在其上均设置阀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采用手动阀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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