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捆包体、捆包集合体和捆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20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7148
优先权日:2012-01-24、2012-10-17
申请(专利)号:201210425828.2
申请日:2012-10-30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日本触媒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胡朝丽
国际分类号:B65D85/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25828.2,名称为“捆包体、捆包集合体和捆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日本触媒。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24日、2012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7、11-19、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14(第1-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人于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8251114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捆包体,其中,该捆包体具备:
仅由2片以上的脆性薄板材层积而构成的层积体、
保持上述层积体的层积体保持材、以及
至少包含具有2个以上凹部的本体部的捆包容器,
以上述层积体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面与上述凹部的底面对向的状态,将上述层积体与上述层积体保持材一同嵌入到上述凹部中,
所述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1mm~0.3mm的厚度,
上述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0Ω/□以下,
所述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保持材的角被折回成三角状,进而被固定于所述层积体保持材的外表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具有超过50片的脆性薄板材。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的夹着所述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一对面由所述凹部固定。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的夹着所述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一对面由所述凹部固定。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
该捆包体进一步具备盖部;
所述盖部在所述凹部的上方覆盖所述层积体。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的夹着所述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一对面由所述凹部和所述盖部固定。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盖部具有所述层积体和所述层积体支持材一同嵌入的凹部。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盖部的下面的周边部形成有矩形筒状的周壁,并且所述本体部的上面的周边部形成有所述周壁嵌入的台阶部。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捆包体,其中,在所述周壁形成有凹部,并且在所述台阶部形成有与所述周壁的所述凹部卡合的凸部;或者在所述台阶部形成有凹部,并且在所述周壁形成有与所述台阶部的所述凹部卡合的凸部。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捆包容器的至少一部分为发泡体。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发泡体由聚苯乙烯、增强聚丙烯或聚氨酯形成。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发泡体的发泡倍数为10倍以上90倍以下。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发泡体的发泡倍数为20倍以上80倍以下。
1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保持材覆盖所述层积体的全部。
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为袋状的所述层积体保持材的厚度为0.03mm~1.5mm。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脆性薄板材的外形面积为50cm2以上1000cm2以下。
1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相邻的所述凹部彼此的间隔为1mm以上20mm以下。
19.一种捆包集合体,其具备:
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以及
容纳所述捆包体的捆包箱。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捆包集合体,其中,进一步具有配置在所述捆包体和所述捆包箱之间的增强板。
21.一种捆包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下述工序:
利用层积体保持材对仅由2片以上的脆性薄板材层积而成的层积体进行保持的工序;以及
以所述层积体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面与设于捆包容器的本体部的2个以上的凹部的底面对向的状态,将所述层积体与所述层积体保持材一同嵌入到这些凹部中的工序,
所述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1mm~0.3mm的厚度,
所述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0Ω/□以下,
所述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lmm-0.3mm的厚度;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OΩ/□以下,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11,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14、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7、1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捆包体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运输容器是捆包箱。权利要求1中的捆包体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将运输容器设置为箱体式的捆包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lmm-0.3mm的厚度;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OΩ/□以下,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新增了从属权利要求2-3、8-10、20,其不是针对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2-3、8-10、20不符合专利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被接受。(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捆包体,并公开了在捆包体中,多片太阳能电池元件3(脆性薄板材的下位概念)层积而构成的层积体由热收缩薄膜4(层积体保持材的下位概念)保持,并与上述层积体保持材一同嵌入到捆包容器主体部的凹部2,处于该层积体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面与捆包容器主体部的凹部的底面对向的状态(具体可参见说明书第0080-0089、0115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3、8、18);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都解决了脆性薄板材料运输中出现裂纹的问题,通过将层叠的层积体放置在具有凹部的容器内,降低脆性薄板材料破损的可能性。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不同的是,对比文件1中捆包体是用于太阳能电池的捆包,而本申请中是用于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能够防止薄板材料太阳能电池元件破损的包装件,对于同样属于易碎薄板材料的电子产品,如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的包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捆包体进行包装。另外,由于上述电解质片属于制作电池的电子部件,对于电解质片的包装,考虑到灰尘吸附对电池制作的影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避免静电吸附造成危害,通常会选择使用防静电的包装件,因而,使用具有抗静电性能的层积体保持材进行包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再者,对比文件1中通过将层叠的太阳能电池元件作为层积体放置在具有凹部的容器内,其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增加了层积体与容器的接触面积,从而达到抑制脆性元件在运输及处理过程中的破损的技术效果。由此,当通过袋状层积体保持材替代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收缩膜时,其同样能够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保护效果。在其他说明部分,在指出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2-3、8-10、20不符合专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指出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权利要求,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3、8-10、2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捆包体,其中,该捆包体具备:
仅由2片以上的脆性薄板材层积而构成的层积体、
保持上述层积体的层积体保持材、以及
至少包含具有2个以上凹部的本体部的捆包容器,
以上述层积体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面与上述凹部的底面对向的状态,将上述层积体与上述层积体保持材一同嵌入到上述凹部中,
所述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1mm~0.3mm的厚度,
上述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0Ω/□以下,
所述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的夹着所述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一对面由所述凹部固定。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的夹着所述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一对面由所述凹部固定。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
该捆包体进一步具备盖部;
所述盖部在所述凹部的上方覆盖所述层积体。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的夹着所述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一对面由所述凹部和所述盖部固定。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捆包容器的至少一部分为发泡体。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发泡体由聚苯乙烯、增强聚丙烯或聚氨酯形成。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发泡体的发泡倍数为10倍以上90倍以下。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发泡体的发泡倍数为20倍以上80倍以下。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层积体保持材覆盖所述层积体的全 部。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为袋状的所述层积体保持材的厚度为0.03mm~1.5mm。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所述脆性薄板材的外形面积为50cm2以上1000cm2以下。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其中,相邻的所述凹部彼此的间隔为1mm以上20mm以下。
14.一种捆包集合体,其具备:
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以及
容纳所述捆包体的捆包箱。
15.一种捆包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下述工序:
利用层积体保持材对仅由2片以上的脆性薄板材层积而成的层积体进行保持的工序;以及
以所述层积体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面与设于捆包容器的本体部的2个以上的凹部的底面对向的状态,将所述层积体与所述层积体保持材一同嵌入到这些凹部中的工序,
所述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1mm~0.3mm的厚度,
所述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0Ω/□以下,
所述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并不是“电子产品”,由稳定化氧化锆这种绝缘体构成的SOFC的电解质片不属于“电子元件”。防止因静电引起灰尘附着在电子元件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由于灰尘附着而导致的静电损害,而SOFC的电解质片由稳定氧化锆这种绝缘体构成,并不会因灰尘的附着而发生静电损害。通知书中也没有给出在本申请提交前已经认识到电解质片附着灰尘对SOFC的制造有何种影响的证据。本申请率先发现电解质片附着灰尘对使用电解质片制造的SOFC电池的次品率有影响。在此基础上,本申请的发明人发现,通过利用具有规定范围的表面电阻率的袋包装电解质片的层积体,能够明显降低SOFC的次品率。2)、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即使在运输及处理时的振动及落下冲击等中,也因为用集合体5的整个表面固定,所以能够抑制太阳能电池元件3的端部产生裂纹及缺口”(参见段落0011)。根据该记载可知,“固定”的程度对裂纹或缺损的产生的抑制效果有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中,将热收缩性膜加热,固定太阳能电池元件而形成集合体的第一加热工序是必须的。即,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为了充分进行固定,必须对热收缩性膜进行加热,引起膜的热收缩。根据该记载,可以认为:单纯将层叠的多个太阳能电池元件装入热收缩性膜构成的袋的情况下,如果不使膜发生热收缩,对太阳能电池进行的固定可能不充分。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当通过袋状层积体保持材替代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收缩膜时,其仍能够达到与对比文件1要求的效果”,更不用说能够预见“能够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保护效果”。实际上,使膜具有非带电性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在膜中混入防静电剂。但是,如果在膜中混入防静电剂,则难以对膜进行拉伸。也就是说,难以既使膜具有非带电性又使膜具有用于收缩包装的热收缩性。对于以对热收缩膜进行加热使其收缩来固定多个太阳能电池元件为核心特征的对比文件1记载的技术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为了不存在的静电破坏而特意使热收缩膜具有非带电性,并牺牲固定效果而采用袋状层积体保持材来进行固定。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赋予具有特定表面电阻率的袋状层积体保持材。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灰尘对电子产品的影响较大,因而电解质片作为制作电池的电子部件,若在电池制作的过程中引入灰尘必然会影响电池产品的质量。因此,为避免灰尘吸附对电池的影响,使用防静电的包装件包装电解质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中使用热收缩膜对层叠的太阳能电池元件进行包裹固定,并将层叠的太阳能电池元件作为层积体放置在容器的凹部中,通过增加层积体与容器的接触面积,从而达到抑制脆性元件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的技术效果,由此可以看出,热收缩膜仅仅是起到束缚捆包的作用,因而,使用袋包装对其包裹同样能起到束缚固定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lmm-0.3mm的厚度;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OΩ/□以下,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7(发泡体由聚苯乙烯形成的技术方案)、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发泡体由增强聚丙烯或聚氨醋形成的技术方案)、8-9、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捆包集合体,其具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该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采用捆包箱容纳捆包体。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lmm-0.3mm的厚度;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OΩ/□以下,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防尘是基本的需求,防尘可以提高电子产品的生产成品率是公知的。虽然氧化锆板本身并不属于电子产品,但其生产作为电子产品的固体氧化物性燃料电池时,其属于电器产品的元器件,同样存在防尘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进行防尘处理,从而提高固定氧化物性燃料电池的生产成品率。其次,对比文件1的保护对象是太阳能电池元件,同样是用来生产太阳能电池,热收缩薄膜4在充分固定包装物的同时也对其内部的太阳能电池元件起到了防尘保护的作用;静电可以吸附灰尘,去除静电可以减少灰尘的吸附,因此,采用非带电性质的包装体包装从而可以防尘是本领域常规的防尘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具有非带电性质的包装体从而用来防尘。最后,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清洁的环境对电子产品的生产具有积极的效果,但复审请求人所生成的清洁程度与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生产的次品率的具体关系并未记载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因此,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2)、对比文件1中热收缩薄膜的作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内部的太阳能电池元件,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破损,这也是基于其要求保护的对象“太阳能电池元件”决定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护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定氧化物性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时,根据其自身的性质特点,如硬度、脆性等等参数,可以选择是采用热收缩薄膜还是其它形式来包裹待包装物,若常规的袋状包装体可以防止脆性薄板材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选择方便的袋状作为层积体保持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碰撞试验即可得出。同时,对待包装物起缓冲作用的主要是外部的捆包容器以及使层积体充满捆包容器本体部的凹部,袋或者热收缩薄膜主要起到固定多个薄板材形成的层积体的作用,只要能将多个薄板材固定,采用袋的形式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袋也可以根据凹部的大小调整薄板材的数量,使层积体可以更好地填满凹部,从而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采用袋状作为层积体保持材时,并不需要热收缩,因此在膜中混入防静电剂并不会影响层积体保持材的使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中对稳定氧化锆得到的电解质片没有任何记载。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或启示常规的脆性薄板材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常规碰撞试验去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热收缩膜改成常规袋状包装体的动机,不存在通过碰撞试验来确认常规袋状包装体能够防止脆性薄板材的搬运过程中发生破损。即使认为热收缩薄膜是由保护的对象“太阳能电池元件”决定的,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也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了热收缩薄膜不能用于本申请的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的层积体的捆包。对于不同于太阳能电池元件的SOFC用电解质片的层积体,其未有电极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然能够认识到,即使用热收缩性膜进行收缩包装,也不会向特定部位集中负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想到SOFC用电解质片的层积体适合采用收缩包装。综上,对比文件1中,没有教导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的层积体不可以利用热收缩膜进行收缩包装;也没有教导常规袋状包装体能够防止脆性薄板材的搬运过程中发生破损。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舍近求远,放弃对比文件明确推荐的热收缩包装,反而去用袋状包装体进行捆包。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2012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14(第1-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一种捆包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捆包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0089、0115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3、8、18):该捆包体具备仅由多片太阳能电池元件3(即脆性薄板材)层积而构成的层积体、保持上述层积体的热收缩薄膜4(相当于层积体保持材)、以及包含具有多个凹部2的本体部的捆包容器1,以上述层积体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面与上述凹部2的底面对向的状态,将上述层积体与热收缩薄膜4一同嵌入到上述凹部2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lmm-0.3mm的厚度;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OΩ/□以下,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尘埃对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电解质片的影响。对比文件1公开的捆包体用来捆包太阳能电池元件从而防止太阳能电池元件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捆包体用来捆包的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lmm-0.3mm的厚度,从而防止该脆性薄板材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而为了得到稳定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在生产以及运输过程中减少外界不利环境的影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OΩ/□以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尘埃对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电解质片产生影响而进行的常规技术手段;层积体保持材设置为袋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包装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捆包体,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层积体的夹着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一对面由凹部2固定(见图8);层积体的夹着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一对面由凹部2固定(见图8);捆包体进一步具备盖部6,盖部6在凹部2的上方覆盖层积体(见图8);层积体的夹着层积体的中心相互对向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一对面由凹部2和盖部6固定(见图8);捆包容器1为发泡体,发泡体为发泡聚苯乙烯、发泡聚丙烯等发泡树脂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热收缩薄膜4覆盖层积体的全部(见图1),热收缩薄膜4的厚度大约为10-50微米(与0.03mm-1.5mm的范围部分重合,参见说明书第0085段)。而发泡体由增强聚丙烯或聚氨酯形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发泡材料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7、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捆包体,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于发泡倍数、脆性薄板材的外观面积以及凹部彼此间隔量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捆包集合体,其具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捆包体相对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0089、0115、014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3、8、18):捆包集合体,具备捆包体, 以及容纳捆包体的运输容器18。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还在于:采用捆包箱容纳捆包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捆包箱作为运输容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捆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捆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0089、0115、014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3、8、18):该方法包括下述工序:利用热收缩薄膜4(相当于层积体保持材)对仅由多片的太阳能电池元件3(即脆性薄板材)层积而成的层积体进行保持的工序;以及以层积体的在层积方向所形成的面与设于捆包容器1的本体部的多个凹部2的底面对向的状态,将层积体与热收缩薄膜4一同嵌入到这些凹部2中的工序。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lmm-0.3mm的厚度;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OΩ/□以下,层积体保持材为袋状。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尘埃对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电解质片的影响。对比文件1公开的捆包体用来捆包太阳能电池元件从而防止太阳能电池元件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捆包体用来捆包的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具有0.1mm-0.3mm的厚度,从而防止该脆性薄板材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而为了得到稳定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在生产以及运输过程中减少外界不利环境的影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层积体保持材在20℃、15%RH条件下的表面电阻率为101OΩ/□以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尘埃对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电解质片产生影响而进行的常规技术手段;层积体保持材设置为袋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包装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捆包体的捆包对象是太阳能电池元件,从而防止太阳能电池元件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该太阳能电池元件为脆性薄板材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捆包体结构用来捆包其它类似的脆性薄板材,从而防止脆性薄板材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该脆性薄板材是由稳定化氧化锆得到的固体氧化物形燃料电池的电解质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于对比文件1中捆包对象的常规选择。在本领域中,热收缩膜以及袋均是常规包装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相应的包装结构。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热收缩膜对脆性薄板材进行包装,但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其它常用的包装结构,如用常规的袋包装结构来包装未有电极形成的SOFC用电解质片。捆包的目标是确保脆性薄板材在运输过程中不破损,袋结构包装是否满足在输送过程中的安全需要,是否会在输送过程中破损,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相应的碰撞试验来确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认包装安全性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袋来包装脆性薄板材时,可以通过本领域常规的试验方式来确认袋结构是否适用于该脆性薄板材的包装运输。由于袋装包装以及热收缩膜包装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包装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材料的具体性质选择更合适的包装结构,采用袋包装由稳定氧化锆得到的电解质片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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