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00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50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0350.7
申请日:2016-01-04
复审请求人:刘应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闻
合议组组长:曹阳
参审员:王浩
国际分类号:E04H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用于解决其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0350.7,发明名称为“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应江,申请日为2016年1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O3008417U,公告日为2013年6月19日)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6年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2016年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6年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特征在于,包含:
A.创客创业空间和/或平台,所述的创客创业空间和/或平台包含或基于不同类型的空间和/或平台任意组合时所任选的空间和/或平台为:餐饮咖啡美食区、音乐影视主题餐厅、机器人餐厅、机器人制作与互动游乐学习中心、无人机体验中心、无人车体验中心、物联网体验中心、智能家具体验中心、可穿戴设备体验中心、传感器物料中心、科普儿童乐园、科普游乐设备供应平台、科普玩具及教学仪器区、文化创意平台、体验式学习平台、虚拟现实体验区、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生产设备及实验检测仪器展示销售平台、创新音乐影视艺术平台、动漫创意体验平台、分布式动态多媒体视觉平台、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工艺礼品创客平台、体育健身平台、科学养生美容平台、分布式创客书店、专利信息与分析平台、数字电子信息资料情报平台、数据分析与挖掘中心、网络游戏创业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科普创新制作培训平台、科普创新游览参观平台、创客科研客房、创客工位区、会议交流路演中心、专利创新项目交易中心、国家科研项目承担与转化平台、创客物料中心、创新医疗器械与药品展示销售平台、样品加工制作中心、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第三方技术研发中心、智库;
B.基于纵向协同共享创业链要素和/或横向重复利用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和/或平台内的创新创业要素资源;
C.对应于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的电商平台系统;
D.基于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基于若干和/或任一创业投资的项目是一个为创客或创业者零费用入驻和/或长期创业投资的创新创业空间和/或平台;
E.基于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纵向协同共享创业链要素和/或横向重复利用创业链要素资源而构建的创客创业空间和/或平台,其特征在于为创客或创业者提供免费订单业务配置、免费产品和/或服务销售平台;
F.由所述的A、B、C、D、E技术特征所构建的创新创业的生态系及文化氛围;
特征在于:
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是一个纵向协同共享创业链要素和/或横向重复利用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和/或平台;
所述的创客创业空间和/或平台是一个共享复合体空间和/或平台系统,基于某一主题而构建并列共享的空间和/或平台时任意组合所选择的空间和/或平台为:创客或创业者消费的空间和/或平台、创客或创业者创新产品制造及销售的空间和/或平台、体验式创新文化及产品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或平台、观光学习培训空间和/或平台、体验式学习平台、创新音乐影视艺术平台内、样品加工制作定制经济空间和/或平台、创新产品展示与销售的电商平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餐饮咖啡美食区、科普儿童乐园、分布式创客书店、体验式学习平台、文化创意平台、创新音乐影视平台、音乐影视主题餐厅、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工艺礼品创客平台、创意动漫制作体验平台构成一个以体验式创新文化及产品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或平台;所述的创客物料中心、分布式创客书店、数字电子信息资料情报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专利信息与分析平台、数据分析与挖掘中心、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样品加工制作平台、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创客工位区、创客科研客房形成一个以创新制造产品为主题的纵向协同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或平台;所述的生产设备及实验检测仪器展示销售平台、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第三方技术研发中心、智库、科普创新制作培训平台、科普创新游览参观平台、国家科研项目承担与转化平台构成一个以生产设备及实验检测仪器为主要创业要素链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或平台;所述的机器人餐厅、机器人制作与互动游乐学习中心、无人机体验中心、无人车驾驶体验中心、物联网体验中心、智能家具体验中心、可穿戴设备体验中心、虚拟现实体验区、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构成一个以机器人为主要创业要素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或平台;所述的体育健身平台、科学养生美容平台、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创新医疗器械与药品展示销售平台、创新产品展示与销售平台构成一个以美容健康享受养生为主题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或平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创客创业空间是24小时运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其特征在于用分布式书柜、分布式展览架、3D动态科学原理体验墙、3D动态自然景观背景墙装饰全部所述的创客创业空间,分布式书架中有创客书籍、分布式展览架中有创客饰展产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在创新音乐影视艺术平台内,设置有影视音乐主题餐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所述的科普儿童乐园,包括物理原理体验游乐区、化学原理魔术体验区、生命科学原理体验游乐区、沙滩泥塑游乐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前者属于创新创业服务领域,后者属于办公建筑设计领域;对比文件1中建筑空间功能分区与本申请不同,且仅限于物理空间分区以提高办公效率,不涉及本申请中资源维度、服务维度的运营和管理,无法提高创新创业效率中的资源配置、转换、产出效率;(2)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启示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技术转移升级嫁接障碍;(3)本申请在创业创新技术领域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属于组合发明;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引入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国企业孵化器论》,颜振军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21、22、55页;
公知常识性证据2:《运营资金管理发展报告2015》,王竹泉等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10月,第34页。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5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产业商业运营模式,特征在于包含:
A.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所述的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按照纵向协同共享运营创业链要素和/或横向重复利用运营创业链要素资源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并包括:餐饮咖啡美食区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音乐影视主题餐厅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机器人餐厅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机器人制作与互动游乐学习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无人机体验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无人车体验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物联网体验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智能家具体验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可穿戴设备体验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传感器物料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科普儿童乐园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科普游乐设备供应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科普玩具及该运营教学仪器区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文化创意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体验式学习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虚拟现实体验区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生产设备及该运营实验检测仪器展示销售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创新音乐影视艺术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动漫创意体验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分布式动态多媒体视觉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工艺礼品创客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体育健身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科学养生美容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分布式创客书店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专利信息与分析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数字电子信息资料情报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数据分析与挖掘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网络游戏创业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科普创新制作培训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科普创新游览参观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创客科研客房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创客工位区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会议交流路演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专利创新项目交易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国家科研项目承担与转化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创客物料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创新医疗器械与药品展示销售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样品加工制作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第三方技术研发中心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智库及该运营公司/企业功能模块、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功能模块;
所述的餐饮咖啡美食区、科普儿童乐园、分布式创客书店、体验式学习平台、文化创意平台、创新音乐影视平台、音乐影视主题餐厅、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工艺礼品创客平台、创意动漫制作体验平台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体验式创新文化及产品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所述的平台或空间聚集区由对应领域的公司或供应商按照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原则来提供或承担或运营;
所述的创客物料中心、分布式创客书店、数字电子信息资料情报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专利信息与分析平台、数据分析与挖掘中心、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样品加工制作平台、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创客工位区、创客科研客房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创新制造产品为主题的纵向协同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
所述的生产设备及实验检测仪器展示销售平台、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第三方技术研发中心、智库、科普创新制作培训平台、科普创新游览参观平台、国家科研项目承担与转化平台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生产设备及实验检测仪器为主要创业要素链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
所述的机器人餐厅、机器人制作与互动游乐学习中心、无人机体验中心、无人车驾驶体验中心、物联网体验中心、智能家具体验中心、可穿戴设备体验中心、虚拟现实体验区、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机器人为主要创业要素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所述的平台或空间聚集区可以由对应领域的公司或供应商按照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原则来提供或承担或运营;
所述的体育健身平台、科学养生美容平台、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创新医疗器械与药品展示销售平台、创新产品展示与销售平台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美容健康享受养生为主题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所述的平台或空间聚集区可以由对应领域的公司或供应商按照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原则来提供或承担或运营;
所述的分布式创客书店、 创客科研客房、创客物料中心、数字电子信息资料情报平台、数据分析与挖掘中心、专利信息与分析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样品加工制作中心、创客工位区、第三方技术研发中心、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智库、科普创新制作培训平台、科普创新游览参观平台、体验式学习区、国家科研项目承担与转化平台、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专利创新项目交易平台按照以纵向、 横向创业链共享的原则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纵向、横向创业链要素共享的创客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所述的平台或空间聚集区由对应领域的公司或供应商按照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原则来提供或承担或运营;
B.对应于所述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的电商平台系统;
C. 基于A、B技术特征所构建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由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构建了创客或创业者消费的空间或平台功能模块、创新产品制造及销售的空间和/或平台功能模块;
D.基于A、B、C技术特征所构建的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及产业运营功能模块,构建了创新文化功能模块、创新氛围功能模块,构建了为创客或创业者零费用入驻和/或长期创业投资的创新创业空间平台的功能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其特征在于用分布式书柜、分布式展览架、3D动态科学原理体验墙、3D动态自然景观背景墙装饰全部所述的创客创业空间,分布式书架中有创客书籍、分布式展览架中有创客饰展产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在创新音乐影视艺术平台内,设置有影视音乐主题餐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所述的科普儿童乐园,包括物理原理体验游乐区、化学原理魔术体验区、生命科学原理体验游乐区、沙滩泥塑游乐区。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创客创业空间是24小时运营。”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基于常规办公基础需求分类分区,无法满足创新创业的产业运营需求,没有动机启示到创业创新技术领域,公知证据1、2给出的仅为经济管理、商业运营的管理手段而非技术手段,属于非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是基于主动干预式/计划式的企业服务,无法形成创业生态系统,与本申请经过产业链和创业链的两条生态链进行功能区划布局且作为独立运营主体、发挥应有企业生态位的功能及作用不同,本申请研发创客空间是在常规创客空间(如公知常识证据1、2所述)布局运营技术的基础上结合研究开发供应链技术、产业生态位/系统构建技术进行组合创新的,效果上可以做到永久免费入驻。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继续审查,于2019年4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在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答复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修改不超范围的部分中,涉及的“创业链要素”的共享原则的提供、承担或运营方式的内容依然不属于技术特征,其不解决技术问题,故其带来的效果——作为独立运营主体在产业链与创业链两条主线上发挥应有企业生态位的功能及作用不属于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不予考虑。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仅能满足办公需求,其同时具有其他功能分区,其可作为创客创业空间研发的载体。公知常识性证据1、2中公开的内容除包含办公条件外,还包含多种创客创业空间需要配备的硬件以及软件支持的空间或平台类型,而非仅限于经济管理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可用于承载如公知常识证据1、2中的列举的创客创业空间需要配备的其它相关硬件以及软件支持的空间或平台类型。故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部分全部删除。
(2)认同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存在非技术特征,但其并非孤立与技术特征之外,而是与空间布局技术方案联合作用,整体上并未脱离技术方案。
但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了补正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布局方法,为创客或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费用入驻的创客创业空间,特征在于包含:
A.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所述的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按照纵向协同共享运营创业链要素和/或横向重复利用运营创业链要素资源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并包括:餐饮咖啡美食区,音乐影视主题餐厅,机器人餐厅,机器人制作与互动游乐学习中心,无人机体验中心,无人车体验中心,物联网体验中心,智能家具体验中心,可穿戴设备体验中心,传感器物料中心,科普儿童乐园,科普游乐设备供应平台、创新创业要素资源,科普玩具及该运营教学仪器区,文化创意平台,体验式学习平台,虚拟现实体验区,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生产设备及该运营实验检测仪器展示销售平台,创新音乐影视艺术平台,动漫创意体验平台,分布式动态多媒体视觉平台,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工艺礼品创客平台,科学养生美容平台,分布式创客书店,专利信息与分析平台,数字电子信息资料情报平台,数据分析与挖掘中心,网络游戏创业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科普创新制作培训平台,科普创新游览参观平台,创客科研客房,创客工位区,会议交流路演中心,专利创新项目交易中心,国家科研项目承担与转化平台、创客物料中心,创新医疗器械与药品展示销售平台,样品加工制作中心,创客物料中心、一次创新物料中心、金属激光切割加工区、创新样品展示区、机械加工区、数控机床加工区、冲床产品加工区、五金材料创客区、材料设计合成加工区、先进成型与连接制造区、注塑机产品加工区、纳米制造区,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第三方技术研发中心,智库;
所述的餐饮咖啡美食区、科普儿童乐园、分布式创客书店、体验式学习平台、文化创意平台、创新音乐影视平台、音乐影视主题餐厅、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工艺礼品创客平台、创意动漫制作体验平台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体验式创新文化及产品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所述的平台或空间聚集区由以对应领域的公司或供应商按照共享创业链要素链接、布局;
所述的创客物料中心、分布式创客书店、数字电子信息资料情报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专利信息与分析平台、数据分析与挖掘中心、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样品加工制作平台、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创客工位区、创客科研客房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创新制造产品为主题的纵向协同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
所述的生产设备及实验检测仪器展示销售平台、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第三方技术研发中心、智库、科普创新制作培训平台、科普创新游览参观平台、国家科研项目承担与转化平台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生产设备及实验检测仪器为主要创业要素链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
所述的机器人餐厅、机器人制作与互动游乐学习中心、无人机体验中心、无人车驾驶体验中心、物联网体验中心、智能家具体验中心、可穿戴设备体验中心、虚拟现实体验区、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机器人为主要创业要素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所述的平台或空间聚集区可以由对应领域的公司或供应商按照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链接、布局;
所述的体育健身平台、科学养生美容平台、大众时装创客平台、家居软装创客平台、创新医疗器械与药品展示销售平台、创新产品展示与销售平台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一个以美容健康享受养生为主题的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的创新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所述的平台或空间聚集区可以由对应领域的公司或供应商按照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链接、布局;
所述的分布式创客书店、 创客科研客房、创客物料中心、数字电子信息资料情报平台、数据分析与挖掘中心、专利信息与分析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样品加工制作中心、创客工位区、第三方技术研发中心、测试与检测认证平台、智库、科普创新制作培训平台、科普创新游览参观平台、体验式学习区、国家科研项目承担与转化平台、创新产品展示销售平台、专利创新项目交易平台按照以纵向、 横向创业链共享的原则布局规划设计装修为纵向、横向创业链要素共享的创客创业空间聚集区或平台,所述的平台或空间聚集区由对应领域的公司或供应商按照横向重复共享创业链要素链接、布局;
所述的样品加工制作中心、创客物料中心、一次创新物料中心、金属激光切割加工区、创新样品展示区、机械加工区、数控机床加工区、冲床产品加工区、五金材料创客区、材料设计合成加工区、先进成型与连接制造区、注塑机产品加工区、纳米制造区以创新样品加工制作为主要创业链要素的横向共享创客创业空间;所述的各加工区或中心通过3D打印公司、金属激光切割加工商、五金材料供应商、冲床供应商、机械加工供应商、纳米制造公司、纳米设计合成加工公司、先进成型与连接制造公司、注塑机公司以创新样品加工制作为主要创业链要素的横向共享链接、布局;
B.对应于所述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的电商平台系统;
C. 基于A、B技术特征所构建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其特征在于其既是一个创客或创业者消费的空间或平台,又是一个创客或创业者创新产品制造及销售的空间和/或平台,所述的空间或平台按照协同纵向共享创业链要素和/或横向共享重复利用创业链要素进行装修规划、布局;
D.基于A、B、C技术特征所构建的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及平台,构建了创新文化及创新氛围,构建了为创客或创业者零费用入驻和/或长期创业投资的创新创业空间和/或平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其特征在于用分布式书柜、分布式展览架、3D动态科学原理体验墙、3D动态自然景观背景墙装饰全部所述的创客创业空间,分布式书架中有创客书籍、分布式展览架中有创客饰展产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在创新音乐影视艺术平台内,设置有影视音乐主题餐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所述的科普儿童乐园,包括物理原理体验游乐区、化学原理魔术体验区、生命科学原理体验游乐区、沙滩泥塑游乐区。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商业运营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创客创业空间是24小时运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8月1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2016年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6年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用于解决其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及布局方法,包含A. 按照纵向协同共享运营创业链要素和/或横向重复利用运营创业链要素资源布局规划设计装修的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的具体类型;B.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的电商平台系统;C.基于A、B技术特征所构建的24小时创客创业空间既是创客或创业者消费的空间或平台,又是其创新产品制造及销售的空间和/或平台;D.基于A、B、C技术特征所构建的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及平台,构建了创新文化及创新氛围,构建了为创客或创业者零费用入驻和/或长期创业投资的创新创业空间和/或平台。
权利要求1中的D部分“构建了创新文化及创新氛围”属于非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指出:非技术特征并非孤立与技术特征之外,而是与空间布局技术方案联合作用,整体上并未脱离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构建了创新文化及创新氛围”并非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也未获得任何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技术特征。由于非技术特征未做出技术贡献,不会使方案具备创造性。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对D部分“构建了创新文化及创新氛围”这一特征不予考虑。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单元式办公空间设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2):一种既能满足基本的办公空间需求,又能根据实际情况按需进行灵活组合的单元式办公空间设计,包含有大会议室41、小会议室42、领导办公室43、设备间44和资料室45的占用面积较小的科室4、业务接待区51、交流讨论区52、日用电器区53的辅助办公区5以及员工休息区6,其中大会议室41、小会议室42、领导办公室43、设备间44和资料室45的占用面积较小科室4由走道7分隔,并集中设置在员工工作区3后侧封闭式墙体8附近的位置上。该办公空间设计以集各种办公功能设施于一体的格式化办公单元为基础单元,便于按需灵活组合,既可供大型企业使用,也有利于引入中小型企业,而且能满足功能使用的变迁及企业规模的变化,各部门分区明确,有利于规范布局和管理,有利于提供办公设施的利用率。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办公需求进行分区以及分区的具体类型,使用上述分区,可以使得该办公空间具备功能区空间和多种办公要素资源,从空间设计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空间平台发明构思,即均为通过将空间划分为基础单元,再将各个单元赋予不同功能形成各个功能区。
综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的具体类型以及纵向协同共享运营创业链要素和/或横向重复利用运营创业链要素的具体类型;(2)包括电商平台系统;(3)创客创业空间既是消费空间或平台,又是创新产品制造及销售的空间和/或平台;(4)创新创业功能区空间及平台,构建了零费用入驻和/或长期创业投资的创新创业空间和/或平台。
对于区别(1)-(3),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列举了创客创业空间需要配备的相关硬件以及软件支持的类型:“企业孵化器”,在欧洲多被称为“企业创新中心”(参见第1页)。现在北美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商务服务、销售/市场支持、会计/金融管理支持、一般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管理、融资服务、管理团队发展、影子董事会/辅导项目、寻找投资者/战略伙伴渠道、会员项目、新产品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中试支持、产品设计支持、网络活动、技术商品化、与高等教育机构的联络、国际贸易协助、协助取得联邦的合同、综合商务培训(参见第21、22页)。我国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的支持条件中硬环境包括:场地:向入驻企业提供可租用的办公、经营场地。办公条件:主要包括打字、复印、印刷、声像设备、图书资料等。通讯设施:主要包括电话、电报、传真、邮政信箱等。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代办手续: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人事档案、职称评定、行政性的社会联系等。企业孵化器为企业疏通工商、税务、银行渠道,使创业者尽快开始生产与经营。行政性社会联系包括环保环卫收费、绿化收费、消防检查、街道各类活动等。社会设施:主要包括餐饮、卫生、购物、健身、文化娱乐等(参见第55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开了(参见第34页):南京创客空间开展的活动有人文艺术创作;创客空间的运营内容大多集中在:智能硬件、3D打印、无人机、机器人等新型领域。可见,权利要求1中组成创客创业空间和/或平台、纵向协同共享运营和/或横向重复利用运营创业链要素中的部分类型已被公知常识性证据1、2公开,而其它类型的平台或中心或运营创业链要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能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时,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已公开包括销售支持和网络活动支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使用电商平台系统这种网上交易平台。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指出孵化器中既包括生产经营又配有具备消费功能如餐饮、购物等社会设施,其给出了创客创业空间既是消费空间或平台又是创新产品制造及销售的空间和/或平台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4),低成本、零费用是鼓励自主创业的常用的手段,已广泛应用,如深圳市留学人员(坪山)创业园,对入驻园区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新区管委会提供“零费用”进驻,入驻园区进行创新创业、研发的留学人员企业,办公场租全免、科研场租全免、试生产场租全免。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中进一步限定的具体内容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满足书籍、产品展示、音乐影视展示、儿童科普体检等功能需求而做出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运营时间限定为24小时,而运营时间的长度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选择。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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