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作为建筑物外墙的保温装饰一体化复合墙体及其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90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77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9847.2
申请日:2016-06-03
复审请求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湖南省异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高茜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4B2/56,E04B1/8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或为本领域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9847.2,名称为“一种作为建筑物外墙的保温装饰一体化复合墙体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6月3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4652668A,公开日为2015年5月27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其中,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作为建筑物外墙的保温装饰一体化复合墙体,包括作为墙体外侧面的装饰板(2)和作为墙体内侧面的纤维板(1),所述装饰板(2)固定在龙骨上兼作外模板,所述纤维板(1)固定在立柱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板(1)兼作内模板,且在装饰板(2)内表面、纤维板(1)内侧面、以及建筑主体结构(10)外表面之间形成混凝土浇筑空腔,所述龙骨和立柱位于该混凝土浇筑空腔内;所述混凝土浇筑空腔内分层浇筑有泡沫混凝土(7)而使泡沫混凝土(7)、装饰板(2)、纤维板(1)、龙骨、立柱和建筑主体结构(10)形成作为建筑物外墙的保温装饰一体化复合墙体,如果建筑物外墙层高不超过3米,则每层的泡沫混凝土分四次现浇,窗户四周细石混凝土分两次灌注,交叉施工;所述纤维板(1)通过锚固钉与立柱固定连接,所述装饰板(2)通过螺杆背栓与固定龙骨固定连接,且该装饰板(2)与建筑主体结构(10)的锚固连接件固定相连;所述龙骨包括方型钢制成的竖龙骨(5)和横龙骨(6),横龙骨(6)通过锚固钉与竖龙骨(5)固定连接;所述复合墙体的外侧面使用外墙装饰板,并采用背栓式开孔、锚固钉固定,安装钢结构龙骨提供锚固受力点;所述复合墙体的内侧面采用水泥纤维板轻钢龙骨结构,轻钢龙骨安装在填充墙里,水泥纤维板和剪力墙内表面齐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或为本领域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作为建筑物外墙的保温装饰一体化复合墙体。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4652668A,公开日为2015年5月27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为:装饰板通过螺杆背栓与固定龙骨固定连接,且该装饰板与建筑主体结构的锚固连接件固定相连,采用背栓式开孔、锚固钉固定,安装钢结构龙骨提供锚固受力点;龙骨包括方型钢制成的竖龙骨和横龙骨,横龙骨通过锚固钉与竖龙骨固定连接;本申请采用泡沫混凝土分层浇筑,如果建筑物外墙层高不超过3米,则每层的泡沫混凝土分四次现浇,窗户四周细石混凝土分两次灌注,交叉施工,并且水泥纤维板和剪力墙内表面齐平。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用《泡沫混凝土》第189页证明泡沫混凝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用《混凝土结构工程一施工技术·质量控制·实例手册》第165页证明分层浇筑是本领域的常用浇筑方式,用《建筑幕墙工程手册》第1115页说明背栓式开孔、锚固钉固定,安装钢结构龙骨提供锚固受力点属于将装饰板与龙骨进行固定的常规方式。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体化墙体的施工方法(参见其说明书实施例6,附图1),第一步:在建筑框架上安装开放式钢结构;在修建好建筑框架后,将开放式钢结构安装在建筑框架上,开放式钢结构包括多根立柱,每根立柱包括外立柱5、内立柱6、立柱连接板7和连接立柱的横向连接角钢1,外立柱5安装在建筑框架的梁板外侧面,内立柱6(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立柱)安装在建筑框架的上下梁板之间,外立柱5和内立柱6通过膨胀螺钉分别与梁板连接固定。外立柱5和内立柱6通过立柱连接板7相互连接,各立柱之间用横向连接角钢1连接(外立柱5与横向连接角钢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竖龙骨和横龙骨),形成开放式钢结构网。第二步:在开放式钢结构上进行挂板;铠装面板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墙体外侧面的装饰板)通过连接挂件2与开放式钢结构的横向连接角钢1连接。第三步:预埋管线。第四步:在开放式钢结构上安装内墙板,内墙板固定在有木方的钢结构内立柱6上。内墙板为水泥纤维板(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作为墙体内侧面兼作内模板的纤维板)。第五步:在内墙板外进行支模,为确保浇筑时内墙不被压破或变形,在内墙板外支模。第六步:在铠装面板3和内墙板之间进行浇筑;用喷浆机将聚苯颗粒混凝土4浇注到铠装面板3和内墙板之间的夹层中。第七部:脱模。浇筑完成至少24小时后拆掉位于内墙板外的内模板,铠装一体化墙体完成。内立柱6和外立柱5之间的间隙能增加聚苯颗粒混凝土4对立柱的包裹力,使两者结合更加紧密。如采用密闭管形式(如矩管)则不能很好的达成该目的,矩管内部无法灌注混凝土浆料。铠装面板3两端覆盖在相邻的钢结构立柱10上,两相邻立柱10和铠装面板3形成凹形结构,所述凹形结构中填充有同时满足保温、防火和结构强度要求的浇筑材料。横向连接角钢1为多根,多根横向连接角钢1自上而下依次设置。每根横向连接角钢1上设置有多个连接挂件2。连接挂件2为铝合金十字挂件,铝合金十字挂件的横向板8与横向连接角钢1相连,铝合金十字挂件的竖向板9与铠装面板3相连。聚苯颗粒混凝土4、两相邻立柱和铠装面板3形成矩形结构。铠装面板3为瓷板、玻璃、石材或人造外装饰板材。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铠装面板3两端覆盖在相邻的钢结构立柱10上,两相邻立柱和铠装面板3形成凹形结构,所述凹形结构中填充聚苯颗粒混凝土4,聚苯颗粒混凝土4、两相邻立柱和铠装面板3形成矩形铠装一体化墙体,即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在内板、铠装面板、立柱之间形成矩形结构的一体化墙体(参见其说明书117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混凝土浇筑空腔还包括建筑主体结构外表面,一体化复合墙体形成于装饰板内表面、纤维板内侧面、以及建筑主体结构外表面之间,因此,除驳回决定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存在区别:在装饰板(2)内表面、纤维板(1)内侧面、以及建筑主体结构(10)外表面之间形成混凝土浇筑空腔,所述龙骨和立柱位于该混凝土浇筑空腔内;所述混凝土浇筑空腔内分层浇筑有泡沫混凝土(7)而使泡沫混凝土(7)、装饰板(2)、纤维板(1)、龙骨、立柱和建筑主体结构(10)形成作为建筑物外墙的保温装饰一体化复合墙体。
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泡沫混凝土》第189页、《混凝土结构工程一施工技术·质量控制·实例手册》第165页、《建筑幕墙工程手册》第1115页,仅用于证明权利要求中其他特征为公知常识。目前证据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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