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拍摄方法、移动终端和存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77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815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61478.7
申请日:2017-09-21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5/2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在对比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时,应基于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考虑。区别特征并非是彼此独立的技术特征,区别特征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区别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也有相互作用。所基于的物理原理或产生的结果相同,并不能完全说明二者的整个技术方案相同。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61478.7,名称为“一种拍摄方法、移动终端和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9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2—CN104767942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对比文件3—CN105959583A,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识别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所述移动速度为所述目标对象相对地球自转的移动速度;
根据光学防抖镜头在可移动式部件的最大位移范围内以所述移动速度进行位移的最大位移用时,确定拍摄曝光时间,所述拍摄曝光时间不超过最大位移用时;
以所述拍摄曝光时间进行拍摄,并在拍摄时,根据所述移动速度相应控制所述光学防抖镜头进行位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识别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在所处位置的可见区域的区域信息;
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信息和所述区域信息,确定所述镜头指向的可见区域中的拍摄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信息包括可见区域的转动信息,所述识别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包括:
根据所述拍摄区域在可见区域中的位置,以及所述转动信息,识别所述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拍摄区域在可见区域中的位置,以及所述转动信息,识别所述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包括:
根据所述拍摄区域和可见区域的转动轴的距离,以及可见区域的转动角速度,计算所述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速度包括所述拍摄区域中心的移动速度。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处位置的位置信息,以及移动终端的姿态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信息包括预设目标对象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区域信息,在拍摄预览中提示所述镜头指向的区域中的预设目标对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拍摄预览中提示所述镜头指向的区域中的预设目标对象包括:
在拍摄预览中,半透明或闪烁显示所述预设目标对象的提示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选取的预设目标对象在可见区域中的位置,提示移动终端的转动方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拍摄区域进行短时曝光,得到进光的平均亮度;
根据所述平均亮度,调节拍摄时的感光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以所述拍摄曝光时间,采集不进光图像;
根据所述不进光图像,对拍摄得到的区域图像进行降噪处理。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以预设曝光时间拍摄短曝图像;
根据所述短曝图像和拍摄得到的区域图像,得到合成图像。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拍摄时,屏幕信息以红色显示。
1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速度识别模块,用于识别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所述移动速度为所述目标对象相对地球自转的移动速度;
曝光时间确定模块,用于根据光学防抖镜头在可移动式部件的最大位移范围内以所述移动速度进行位移的最大位移用时,确定拍摄曝光时间,所述拍摄曝光时间不超过最大位移用时;
拍摄模块,用于以所述拍摄曝光时间进行拍摄,并在拍摄时,根据所述移动速度相应控制所述光学防抖镜头进行位移。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 包括:
区域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识别拍摄区域的移动速度之前,获取在所处位置的可见区域的区域信息;
区域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信息和所述区域信息,确定所述镜头指向的可见区域中的拍摄区域。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信息包括可见区域的转动信息,所述速度识别模块包括:
速度识别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拍摄区域在可见区域中的位置,以及所述转动信息,识别所述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速度识别子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拍摄区域和可见区域的转动轴的距离,以及可见区域的转动角速度,计算所述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速度包括所述拍摄区域中心的移动速度。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处位置的位置信息,以及移动终端的姿态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信息包括预设目标对象信息,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对象提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区域信息,在拍摄预览中提示所述镜头指向的区域中的预设目标对象。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提示模块包括:
信息显示子模块,用于在拍摄预览中,半透明或闪烁显示所述预设目标对象的提示信息。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方向提示模块,用于根据选取的预设目标对象在可见区域中的位置,提示移动终端的转动方向。
23.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短曝模块,用于对所述拍摄区域进行短时曝光,得到进光的平均亮度;
感光度调节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平均亮度,调节拍摄时的感光度。
24.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不进光图像采集模块,用于以所述拍摄曝光时间,采集不进光图像;
降噪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不进光图像,对拍摄得到的区域图像进行降噪处理。
2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短曝拍摄模块,用于以预设曝光时间拍摄短曝图像;
合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短曝图像和拍摄得到的区域图像,得到合成图像。
2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在拍摄时,屏幕信息以红色显示。
2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拍摄程序,所述拍摄程序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方法的步骤。
2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拍摄程序,所述拍摄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方法的步骤。”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识别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以所述拍摄曝光时间进行拍摄,并在拍摄时,根据所述移动速度相应控制所述光学防抖镜头进行位移。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所述移动速度为所述目标对象相对地球自转的移动速度;根据光学防抖镜头在可移动式部件的最大位移范围内以所述移动速度进行位移的最大位移用时,确定拍摄曝光时间,所述拍摄曝光时间不超过最大位移用时。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曝光时间。对比文件3公开了: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设置指令时,获取所述设置指令对应的曝光时间;所述曝光时间对应于拍摄的目标物的移动速度;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检测到拍照指令时,控制所述CMOS图像传感单元按所述曝光时间进行全局曝光;曝光时间集合包括至少两组设置指令与曝光时间的对应关系;曝光时间与目标物的移动速度反相关,相当于根据拍摄目标的移动速度,确定曝光时间。光学防抖镜头是根据目标移动速度进行的位移,即镜头的位移与目标移动速度是相关联的进行稳态拍摄的,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拍摄曝光时间根据目标移动速度来确定,那么拍摄曝光时间不超过最大位移用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将相机安装在移动底座,驱动底座移动带动相应的相机移动。移动对象与移动方式均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设置指令与曝光时间存在对应关系,通过调整设置指令调整曝光时间。确定曝光时间的依据与曝光时间范围与本申请均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利用光学防抖镜头的位移能力对相对地球自转移动的目标对象进行长时间的曝光拍摄。在拍摄相对地球自转产生移动速度的目标对象时,根据光学防抖镜头在可移动式部件的最大位移范围内以所述移动速度进行位移的最大位移用时,确定拍摄曝光时间,并且根据移动速度相应控制所述光学防抖镜头进行位移,可知,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光学镜头是设置在移动终端中的,能够产生微小的位移,因此可以达到在目标对象产生微小位移时,依旧对目标对象进行清晰的拍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像移补偿的概念里表述了其是一种摄影装置在曝光过程中补偿被摄景物的像与感光面之间的相对运动的技术,既然是相对运动,那么对于拍摄星星来说,获取其相对地球自转的移动速度来得到相对运动速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本申请采用像移补偿技术就是为了去除相对运动造成的拖影,那么在相机达到其位移的极限不能进行补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为了防止拖影造成从而停止曝光的;3、本领域常用的像移补偿的方法中就有光学式像移补偿,而光学式像移补偿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是通过旋转和移动光学元件,本申请中移动镜头对应的就是移动光学元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9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
在对比技术方案时,应基于整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评述。在确定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不是区别特征本身是否显而易见,而是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显而易见。区别特征也并非是相互独立的技术特征,区别特征之间也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区别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也有相互作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也要从整体上考虑,即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要注意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现有技术中对技术方案在功能、原理以及各技术特征在选择、改进、变型等方面的描述,以便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教导。所基于的物理原理或产生的结果相同,并不能完全说明二者的整个技术方案相同。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摄影方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15段)可知,“在拍摄星空照片时,由于星光是比较微弱的,需要长时间曝光才能得到明亮的拍摄效果,但地球自转带来的星空位移,会使得长时间曝光的照片上本应为亮点的星星变成了星星移动轨迹的线条,很难拍摄出既清晰又明亮的星空照片,拍摄效果不佳。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拍摄方法、移动终端和存储介质,解决了无法拍摄既清晰又明亮的星空照片的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针对星空拍摄的场景,针对由于地球自转造成拍摄星空时的拖尾现象进行相应的像移补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识别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相对地球自转的移动速度,计算出镜头在最大位移范围内以移动速度进行位移的最大位移用时,确定不超过最大位移用时的拍摄曝光时间,并在拍摄时,根据移动速度相应控制镜头进行位移,从而,使得在拍摄移动的目标对象时,利用镜头的位移能力,控制镜头在拍摄曝光时间内跟随目标对象相应的位移,避免了长时间曝光拍摄导致图像中出现目标对象的轨迹的问题。对于星空摄影来说,以此方式可以长时间曝光拍摄亮度微弱的星空,使得星空照片更加清晰和明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定点拍摄式航测相机凸轮像移补偿机构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航测相机工作时,由于曝光时间内载体存在前向运动,导致场景所成的像在像面上的移动,即产生前向像移。前向像移导致图像退化,表现为图像拖尾、灰度失真、对比度和分辨率下降,必须要进行补偿才能满足航测相机清晰成像的要求;常用的前向像移补偿方式有机械式像移补偿、光学式像移补偿和电子像移补偿。机械式像移补偿是利用机械结构实现曝光时感光介质或传感器随影像的运动而移动。在CCD航测相机中常用的结构为将CCD安装在移动底座,利用压电晶体或凸轮等结构驱动底座在曝光时进行相应移动。光学式像移补偿是通过旋转和移动光学元件,常用摆镜,使像在焦面保持相对静止。电子像移补偿主要针对CCD相机,利用CCD电荷转移驱动技术使电荷包转移与像移同步,实现像移补偿……航测相机一般采用机械式像移补偿,本发明主要针对凸轮式像移补偿机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段背景技术)。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定点拍摄式航测相机凸轮像移补偿机构控制方法,属于航测相机技术领域。该控制方法设计了匀加速的凸轮运动曲线,计算凸轮从初始位置由静止加速到设定的转速,保持匀速到达推程起点的时间,得到凸轮启动时刻相对拍摄时刻的提前量。采用步进电机对凸轮进行控制,按步距角对凸轮运动曲线离散化,得到步进电机控制脉冲的发送时刻,计算相邻脉冲的时间差,形成查找表,利用微控制器的定时器和比较器功能实现对步进电机脉冲时刻的精确控制。本方法保证了凸轮在拍摄时刻以设定的转速进入推程角范围,以获得要求的像移补偿速度,解决了航测相机在定点拍摄工作方式下凸轮式像移补偿机构的控制问题(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摘要)。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针对的航拍,是空中对地面的拍摄,航拍相机相对地面是运动的,航拍的速度很快,飞行速度在几米每秒以上。背景技术部分主要介绍了机械式像移补偿、光学式像移补偿和电子像移补偿的基本原理。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相机载体的前向运动进行补偿来满足清晰成像的要求,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是提出来一种适用于定点拍摄式航测相机的凸轮像移补偿机构的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相机内部的光学防抖镜头,基于小位移实现图像补偿,可以实现长时间曝光拍摄移动速度极慢的星空。尽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像移补偿的概念或物理原理相同,也不能因此认为二者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识别拍摄区域中目标对象的移动速度,所述移动速度为所述目标对象相对地球自转的移动速度;根据光学防抖镜头在可移动式部件的最大位移范围内以所述移动速度进行位移的最大位移用时,确定拍摄曝光时间,所述拍摄曝光时间不超过最大位移用时,根据所述移动速度相应控制所述光学防抖镜头进行位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光学防抖镜头的位移能力对相对地球自转移动的目标对象进行长时间的曝光拍摄。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曝光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2-0009、0086-0095段):
许多CMOS 图像传感器采用卷帘快门曝光模式(像素点逐行曝光),在这种曝光模式下,拍摄高速运动的物体会产生明显的变形,这不利于用户的拍摄体验。为解决现有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曝光方法,能够解决拍摄高速运动的物体产生形变的问题,提升用户的拍摄体验。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设置指令时,获取所述设置指令对应的曝光时间;所述曝光时间对应于拍摄的目标物的移动速度;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检测到拍照指令时,控制所述CMOS图像传感单元按所述曝光时间进行全局曝光;上述方案中,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曝光时间集合;所述曝光时间集合包括至少两组设置指令与曝光时间的对应关系;其中,曝光时间与目标物的移动速度反相关。
所述获取单元42接收到的设置指令为曝光时间的设置指令;所述曝光时间对应于拍摄的目标物的移动速度。作为一种实施方式,为了满足高速物体的拍摄,所述移动速度相对较大,设置的所述曝光时间相对较小,所述曝光时间例如1/100秒、1/200秒等等。具体的,所述移动终端可预先配置(或者由人工预先设置)曝光时间集合;所述曝光时间集合包括至少两组设置指令与曝光时间的对应关系;其中,曝光时间与目标物的移动速度反相关;例如,曝光时间为1/100秒,对应的目标物的移动速度可以为50公里/小时;曝光时间为1/200秒,对应的目标物的移动速度可以为80公里/小时。这里,所述曝光时间与目标物的移动速度反相关,指的是曝光时间越短,对应的目标物的移动速度越大,并不是曝光时间与目标物的移动速度严格的成反比的关系。所述设置指令可通过用户依据实际需求手动设置。例如,在一种应用场景下,用户在移动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车上拍摄车外的景色时,可手动设置曝光时间为1/200秒对应的档位;当设置相应的档位时,所述获取单元42接收到对应的设置指令。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针对的是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拍摄高速运动物体的场景,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CMOS图像传感器拍摄高速运动的物体不产生明显变形。其中的移动速度是拍摄目标物在地球表面的移动速度,设置几个档位,通过设置指令与曝光时间的对应关系来确定曝光时间,确定的曝光时间与目标物的移动速度反相关。通过运动速度越快对应曝光时间越短,以使拍摄出的物体不易变形。
对比文件3并未涉及根据光学防抖镜头在可移动式部件的最大位移范围内以目标对象相对地球自转的移动速度进行位移的最大位移用时来确定拍摄曝光时间,以及根据所述移动速度相应控制所述光学防抖镜头进行位移。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是利用赤道仪、追星三脚架等外部设备进行长时间曝光拍摄。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拍摄相对地球自转产生移动速度的目标对象时,利用移动终端上的光学防抖镜头的防抖功能,根据光学防抖镜头的可移动式部件的最大位移范围和移动速度,确定拍摄曝光时间,确保光学防抖镜头在拍摄曝光时间内能够跟随目标对象相应的位移,避免了曝光时间过长导致图像中出现目标对象的轨迹的问题。对于星空摄影来说,以此方式可以长时间曝光拍摄亮度微弱的星空,使得星空照片更加清晰和明亮。
综上,在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3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4-2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以及相关评述参见上述审查意见。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26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权利要求2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均存储有拍摄程序,拍摄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方法的步骤。对比文件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以及相关评述参见上述审查意见。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7、28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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