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冷风桌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61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89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40920.4
申请日:2016-06-20
复审请求人:东莞崧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士祯
合议组组长:段瑞玲
参审员:姚文杰
国际分类号:A47B97/00,F24F5/00,F25B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特征和公知常识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40920.4,名称为“一种冷风桌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崧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847117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2:CN201929380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冷风桌柜,其特征在于:包括有桌柜主体,该桌柜主体具有桌面,该桌柜主体内对应桌面下方位置设置有制冷装置;该制冷装置包括有壳体和安装于壳体内的风机、制冷箱,该壳体上开设有壳体进风口和壳体出风口,该风机具有风机进风口和风机出风口;该制冷箱上开设有制冷进风口和制冷出风口,该制冷箱内部装设有制冷组件;该风机进风口连通于壳体进风口,该制冷进风口正对连通于风机出风口,该制冷出风口正对连通于壳体出风口;所述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沿同一直线依次排布;所述风机出风口开设于风机的前侧面,所述制冷进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后侧面,所述制冷出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前侧面,所述壳体出风口开设于壳体的前侧面;
所述制冷装置还包括有控制板,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分别连接于控制板;所述桌柜主体表面设置有用于控制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的操作面板,该操作面板与控制板相连接;至少控制板上设置有可控制前述制冷组件启动与关闭的控制开关;
所述制冷组件包括有制冷片、第一散热片及第二散热片,该制冷片具有制冷面和制热面,前述第一散热片与制热面相接触,前述第二散热片与制冷面相接触,以及,前述第一散热片露于制冷箱外部;所述制冷箱开设有用于安装制冷组件的安装孔,前述制冷组件对应安装孔装于制冷箱内;前述第一散热片与第二散热片之间依次装设有隔热棉、定位片、卡片及密封圈,该隔热棉装设于第一散热片之朝向制冷片的侧面上,该隔热棉上开设有第一通槽,该定位片上开设有与第一通槽正对贯通的第二通槽,前述制冷片位于第一通槽、第二通槽内;该定位片之朝向卡片的侧面上凹设有第一环形定位槽,该第一环形定位槽围绕于第二通槽的外围,该卡片呈与第一环形定位槽匹配的框体结构,该卡片适配于第一环形定位槽内,该卡片之朝向第二散热片的侧面上凹设有第二环形定位槽,该密封圈嵌设于第二环形定位槽内,该第二散热片锁固于定位片上,前述卡片、密封圈被夹装定位于第二散热片与定位片之间;
所述第一散热片密封式正对安装孔锁固于制冷箱上,于第一散热片的外侧设置有朝向第一散热片吹风的散热风扇;所述制冷箱内壁对应安装孔的周沿设置有至少两个相互对侧设置的限位板,前述隔热棉、制冷片、定位片、卡片、密封圈及第二散热片位于安装孔内且被限位于两个限位板之间;
还设置有用于收集制冷箱内冷凝水珠的盛水器;其中,该盛水器直接安装于壳体底部;或者,将盛水器设置于桌柜主体底部,盛水器通过导水管连通至制冷箱内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冷风桌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面板上设置有切换产生自然风与冷风的按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冷风桌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有底盒和上盖,所述风机、制冷箱位于底盒内,所述上盖则盖设于底盒的上端开口处;前述风机、制冷箱安装于上盖底部或壳体底盒内,前述上盖安装于桌面底部。”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风桌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制冷箱,该制冷箱上开设有制冷进风口和制冷出风口,该制冷箱内部装设有制冷组件;2)所述制冷装置还包括有控制板,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分别连接于控制板;所述桌柜主体表面设置有用于控制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的操作面板,该操作面板与控制板相连接;至少控制板上设置有可控制前述制冷组件启动与关闭的控制开关;3)所述制冷组件包括有制冷片、第一散热片及第二散热片,该制冷片具有制冷面和制热面,前述第一散热片与制热面相接触,前述第二散热片与制冷面相接触,以及,前述第一散热片露于制冷箱外部;4) 所述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沿同一直线依次排布, 所述风机出风口开设于风机的前侧面,所述制冷进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后侧面,所述制冷出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前侧面,所述壳体出风口开设于壳体的前侧面;5)所述第一散热片密封式正对安装孔锁固于制冷箱上,于第一散热片的外侧设置有朝向第一散热片吹风的散热风扇;所述制冷箱内壁对应安装孔的周沿设置有至少两个相互对侧设置的限位板,前述隔热棉、制冷片、定位片、卡片、密封圈及第二散热片位于安装孔内且被限位于两个限位板之间;6)还设置有用于收集制冷箱内冷凝水珠的盛水器;其中,该盛水器直接安装于壳体底部;或者,将盛水器设置于桌柜主体底部,盛水器通过导水管连通至制冷箱内部。其中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披露了桌脚2上设有调节开关,所述调节开关与所述风机3电连接,与区别特征2)所起作用相同,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披露了机壳内设有半导体制冷芯片5,半导体制冷芯片5分别具有制冷端和制热端,制冷端和制热端分别安装有散热片6、7,并且为了更好散热,将散热片置于箱体外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 1披露了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等自下至上依次排布,将其设置为同一直线及根据需要和实际布局设置出风口和进风口的位置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2披露了设置朝向散热片吹风的风扇,并且通过限位限定隔热棉、制冷片、定位片、卡片、密封圈散热片等的位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6),对比文件2披露了制冷端的散热片6的下方设有积水器,积水器上设有出水口并通过排水管引出,与区别特征6)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沿同一直线依次排布”修改为“所述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沿同一直线自后往前依次排布”。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中的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沿同一直线自后往前依次排布,其前后正对式布置,省去了送风电扇、送气管等设置,节省了设计空间,有利于制冷装置的小型化设计,使得制冷装置在桌柜上占用空间较小,也使得冷风桌柜的整体结构显得更为紧凑合理,有利于控制冷风桌柜的制作成本。而对比文件1中的送风结构整个风道呈U形结构,会存在送风顺畅性欠佳、设计占用空间大、会损失能量等问题。(2)本申请中,是利用制冷片的制冷面来吸收制冷箱内气体的热量,热量一直是从制冷箱内气体传递至制冷面的;而对比文件1中,其能够送出冷暖风,达到制冷或制热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的空调装置,其内部结构不适合设计为直线型。(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同的只是:都利用了制冷片,以及两侧都设有散热片,但对比文件2中气体依次经过制冷端散热片、弯曲风道、制热端散热片;而本申请中,气体只与制冷片的制冷面有接触,而且着重从制冷组件的安装、节能两方面入手进行设计,本申请的结构设计使得制冷组件具有组装方便快捷、定位稳固可靠、紧凑合理等优势;同时,其散热性能好,制冷效果好,运行能耗较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冷风桌柜,其特征在于:包括有桌柜主体,该桌柜主体具有桌面,该桌柜主体内对应桌面下方位置设置有制冷装置;该制冷装置包括有壳体和安装于壳体内的风机、制冷箱,该壳体上开设有壳体进风口和壳体出风口,该风机具有风机进风口和风机出风口;该制冷箱上开设有制冷进风口和制冷出风口,该制冷箱内部装设有制冷组件;该风机进风口连通于壳体进风口,该制冷进风口正对连通于风机出风口,该制冷出风口正对连通于壳体出风口;所述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沿同一直线自后往前依次排布;所述风机出风口开设于风机的前侧面,所述制冷进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后侧面,所述制冷出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前侧面,所述壳体出风口开设于壳体的前侧面;
所述制冷装置还包括有控制板,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分别连接于控制板;所述桌柜主体表面设置有用于控制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的操作面板,该操作面板与控制板相连接;至少控制板上设置有可控制前述制冷组件启动与关闭的控制开关;
所述制冷组件包括有制冷片、第一散热片及第二散热片,该制冷片具有制冷面和制热面,前述第一散热片与制热面相接触,前述第二散热片与制冷面相接触,以及,前述第一散热片露于制冷箱外部;所述制冷箱开设有用于安装制冷组件的安装孔,前述制冷组件对应安装孔装于制冷箱内;前述第一散热片与第二散热片之间依次装设有隔热棉、定位片、卡片及密封圈,该隔热棉装设于第一散热片之朝向制冷片的侧面上,该隔热棉上开设有第一通槽,该定位片上开设有与第一通槽正对贯通的第二通槽,前述制冷片位于第一通槽、第二通槽内;该定位片之朝向卡片的侧面上凹设有第一环形定位槽,该第一环形定位槽围绕于第二通槽的外围,该卡片呈与第一环形定位槽匹配的框体结构,该卡片适配于第一环形定位槽内,该卡片之朝向第二散热片的侧面上凹设有第二环形定位槽,该密封圈嵌设于第二环形定位槽内,该第二散热片锁固于定位片上,前述卡片、密封圈被夹装定位于第二散热片与定位片之间;
所述第一散热片密封式正对安装孔锁固于制冷箱上,于第一散热片的外侧设置有朝向第一散热片吹风的散热风扇;所述制冷箱内壁对应安装孔的周沿设置有至少两个相互对侧设置的限位板,前述隔热棉、制冷片、定位片、卡片、密封圈及第二散热片位于安装孔内且被限位于两个限位板之间;
还设置有用于收集制冷箱内冷凝水珠的盛水器;其中,该盛水器直接安装于壳体底部;或者,将盛水器设置于桌柜主体底部,盛水器通过导水管连通至制冷箱内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冷风桌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面板上设置有切换产生自然风与冷风的按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冷风桌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有底盒和上盖,所述风机、制冷箱位于底盒内,所述上盖则盖设于底盒的上端开口处;前述风机、制冷箱安装于上盖底部或壳体底盒内,前述上盖安装于桌面底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风桌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制冷装置包括有壳体和制冷箱,风机安装于壳体内,该壳体上开设有壳体进风口和壳体出风口;该制冷箱上开设有制冷进风口和制冷出风口,该制冷箱内部装设有制冷组件;该风机进风口连通于壳体进风口,该制冷进风口正对连通于风机出风口,该制冷出风口正对连通于壳体出风口;所述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沿同一直线自后往前依次排布;所述风机出风口开设于风机的前侧面,所述制冷进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后侧面,所述制冷出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前侧面,所述壳体出风口开设于壳体的前侧面;所述制冷组件包括有制冷片、第一散热片及第二散热片,该制冷片具有制冷面和制热面,前述第一散热片与制热面相接触,前述第二散热片与制冷面相接触,前述第一散热片露于制冷箱外部;所述制冷箱开设有用于安装制冷组件的安装孔,前述制冷组件对应安装孔装于制冷箱内;前述第一散热片与第二散热片之间依次装设有隔热棉、定位片、卡片及密封圈,该隔热棉装设于第一散热片之朝向制冷片的侧面上,该隔热棉上开设有第一通槽,该定位片上开设有与第一通槽正对贯通的第二通槽,前述制冷片位于第一通槽、第二通槽内;该定位片之朝向卡片的侧面上凹设有第一环形定位槽,该第一环形定位槽围绕于第二通槽的外围,该卡片呈与第一环形定位槽匹配的框体结构,该卡片适配于第一环形定位槽内,该卡片之朝向第二散热片的侧面上凹设有第二环形定位槽,该密封圈嵌设于第二环形定位槽内,该第二散热片锁固于定位片上,前述卡片、密封圈被夹装定位于第二散热片与定位片之间;所述第一散热片密封式正对安装孔锁固于制冷箱上,于第一散热片的外侧设置有朝向第一散热片吹风的散热风扇;所述制冷箱内壁对应安装孔的周沿设置有至少两个相互对侧设置的限位板,前述隔热棉、制冷片、定位片、卡片、密封圈及第二散热片位于安装孔内且被限位于两个限位板之间;(2)所述制冷装置还包括有控制板,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分别连接于控制板;所述桌柜主体表面设置有用于控制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的操作面板,该操作面板与控制板相连接;至少控制板上设置有可控制前述制冷组件启动与关闭的控制开关;(3)还设置有用于收集制冷箱内冷凝水珠的盛水器;其中,该盛水器直接安装于壳体底部;或者,将盛水器设置于桌柜主体底部,盛水器通过导水管连通至制冷箱内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制冷片和两个散热片的制冷组件,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制冷组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吹冷、暖风还是吹冷风和自然风是基于不同用户的需求进行常规选择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吹冷、暖风的桌台空调装置变型为吹冷风和自然风的结构。为了节省空间和实现结构紧凑,将制冷组件设置于制冷箱内并将制冷箱和风机均安装于壳体内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壳体上开设壳体进风口和壳体出风口、制冷箱开设制冷进风口和制冷出风口以及各进风口、出风口的布置方式和排列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设置,且其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第一散热片与第二散热片之间依次装设有隔热棉、定位片、卡片及密封圈以及隔热棉、定位片、卡片以及密封圈之间的连接方式,是设置制冷组件时确保制冷效果的常规结构;将第一散热片露于制冷箱外部以及制冷组件对应安装孔装于制冷箱内、第一散热片密封式正对安装孔锁固于制冷箱上、以及将制冷组件安装在限位板之间是根据制冷需求安装制冷组件的常规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桌脚2上设有调节开关,所述调节开关与所述风机3电连接的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结构是控制制冷装置的常规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制冷端的散热片6的下方设有积水器,积水器上设有出水口并通过排水管引出。而盛水器的安装位置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的,盛水器通过导水管连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的核心构思并不只是将制冷装置整合集成于桌柜上。在本申请中,已经明确了:其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冷风桌柜,其具有冷风吹出的功能,让使用者感到清凉气流,其使用方便实用;尤其是对制冷装置的各个进、出风口进行了特殊布置,使得冷风桌柜的整体结构显得更为紧凑合理。在对比文件1中,只是公开了制冷装置整合集成在桌柜上,并未公开制冷装置的具体结构及安装结构等。正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之桌柜结构紧凑,节省了设计空间,更易组装,可以更好地控制冷风桌柜的制作成本,同时,在使用时更加节能。在对比文件2中,也并未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针对诸多区别技术特征,在无证据的前提下,全部认为是常规结构是不合理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特征和公知常识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风桌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桌台空调装置(见说明书第0015-0016段,附图1),该装置包括桌面1、桌脚2,桌脚2内部设有空调装置。空调装置包括进风口、出风口、风机3、盘管4,盘管4位于所述风机3与出风口之间(相当“冷风桌柜包括有桌柜主体,该桌柜主体具有桌面,该桌柜主体内对应桌面下方位置设置有制冷装置” 和“风机具有风机进风口和风机出风口”);桌脚2上设有调节开关,调节开关与风机3电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制冷装置包括有壳体和制冷箱,风机安装于壳体内,该壳体上开设有壳体进风口和壳体出风口;该制冷箱上开设有制冷进风口和制冷出风口,该制冷箱内部装设有制冷组件;该风机进风口连通于壳体进风口,该制冷进风口正对连通于风机出风口,该制冷出风口正对连通于壳体出风口;所述风机出风口、制冷进风口、制冷出风口及壳体出风口沿同一直线自后往前依次排布;所述风机出风口开设于风机的前侧面,所述制冷进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后侧面,所述制冷出风口开设于制冷箱的前侧面,所述壳体出风口开设于壳体的前侧面;所述制冷组件包括有制冷片、第一散热片及第二散热片,该制冷片具有制冷面和制热面,前述第一散热片与制热面相接触,前述第二散热片与制冷面相接触,前述第一散热片露于制冷箱外部;所述制冷箱开设有用于安装制冷组件的安装孔,前述制冷组件对应安装孔装于制冷箱内;前述第一散热片与第二散热片之间依次装设有隔热棉、定位片、卡片及密封圈,该隔热棉装设于第一散热片之朝向制冷片的侧面上,该隔热棉上开设有第一通槽,该定位片上开设有与第一通槽正对贯通的第二通槽,前述制冷片位于第一通槽、第二通槽内;该定位片之朝向卡片的侧面上凹设有第一环形定位槽,该第一环形定位槽围绕于第二通槽的外围,该卡片呈与第一环形定位槽匹配的框体结构,该卡片适配于第一环形定位槽内,该卡片之朝向第二散热片的侧面上凹设有第二环形定位槽,该密封圈嵌设于第二环形定位槽内,该第二散热片锁固于定位片上,前述卡片、密封圈被夹装定位于第二散热片与定位片之间;所述第一散热片密封式正对安装孔锁固于制冷箱上,于第一散热片的外侧设置有朝向第一散热片吹风的散热风扇;所述制冷箱内壁对应安装孔的周沿设置有至少两个相互对侧设置的限位板,前述隔热棉、制冷片、定位片、卡片、密封圈及第二散热片位于安装孔内且被限位于两个限位板之间;(2)所述制冷装置还包括有控制板,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分别连接于控制板;所述桌柜主体表面设置有用于控制前述风机及制冷组件的操作面板,该操作面板与控制板相连接;至少控制板上设置有可控制前述制冷组件启动与关闭的控制开关;(3)还设置有用于收集制冷箱内冷凝水珠的盛水器;其中,该盛水器直接安装于壳体底部;或者,将盛水器设置于桌柜主体底部,盛水器通过导水管连通至制冷箱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制冷结构以使桌柜的整体结构显得更为紧凑合理、控制制冷装置的启动与关闭、如何收集冷凝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除湿备件柜(见说明书第0013段,附图2),其中柜体1的底部安装有除湿机2,除湿机2包括机壳,机壳上分别设有进风口3和通向柜体的出风口4,所述的进、出风口3、4中分别安装有风扇9,机壳内设有半导体制冷芯片5(相当于“制冷片”),半导体制冷芯片5分别具有制冷端和制热端,制冷端和制热端分别安装有散热片6、7(相当于“制冷片具有制冷面和制热面,第一散热片与制热面相接触,第二散热片与制冷面相接触”)。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制冷片和两个散热片的制冷组件,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制冷组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吹冷、暖风还是吹冷风和自然风是基于不同用户的需求进行常规选择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吹冷、暖风的桌台空调装置变型为吹冷风和自然风的结构。为了节省空间和实现结构紧凑,将制冷组件设置于制冷箱内并将制冷箱和风机均安装于壳体内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壳体上开设壳体进风口和壳体出风口、制冷箱开设制冷进风口和制冷出风口以及各进风口、出风口的布置方式和排列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设置,且其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第一散热片与第二散热片之间依次装设有隔热棉、定位片、卡片及密封圈以及隔热棉、定位片、卡片以及密封圈之间的连接方式,是设置制冷组件时确保制冷效果的常规结构;将第一散热片露于制冷箱外部以及制冷组件对应安装孔装于制冷箱内、第一散热片密封式正对安装孔锁固于制冷箱上、以及将制冷组件安装在限位板之间是根据制冷需求安装制冷组件的常规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桌脚2上设有调节开关,所述调节开关与所述风机3电连接的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结构是控制制冷装置的常规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制冷端的散热片6的下方设有积水器(相当于“盛水器”),积水器上设有出水口并通过排水管引出。而盛水器的安装位置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的,盛水器通过导水管连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根据使用温度需求,设置能够切换自然风与冷风的按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安装风机和制冷箱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的内容可知:现有技术中的空调、电风扇存在功能单一的缺陷,不能作为桌柜等用品使用,而且在不需要降温使用时,被闲置在家中占用家居空间会造成对空间的浪费,另外,空调、电风扇存在体积较大的问题,不便于移动。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本申请提出了一种将制冷装置整合集成于桌柜中的技术方案。其次,尽管本申请中明确提到了对制冷装置的各个进、出风口进行了特殊布置,使得整体结构显得更为紧凑合理,然而,本申请中对制冷装置的各个进、出风口的布置和安装方式结构,属于本领域为节省设计空间、实现小型化设计、使整体结构更紧凑而采用的常规结构,已应用于现有技术中,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中并未采用任何特殊布置方式。综上,合议组认为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认定为将制冷装置整合于桌柜上实现桌柜使用以及制冷功能是合适的,但这一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引入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利用了采用制冷片进行制冷的结构且给出了技术启示,而不是引入对比文件2中的整个风道结构。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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