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过滤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风过滤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60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481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0056.7
申请日:2014-11-0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巧莲
合议组组长:孙玉静
参审员:陈博勋
国际分类号:B01D46/00;B01D46/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0056.7,名称为“新风过滤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5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即2014年11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证据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293409Y,授权公告日:2009年8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600670A,申请公布日:2012年7月25日;
公知证据:《周期性多孔金属材料的热流性能》,卢天健等著,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4节多孔材料的应用(下称公知证据1);
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风过滤机(100),包括壳体(110)和风机(120),所述风机(120)安装在所述壳体(110)内,在所述壳体(110)的两端分别设置有进风通道(140)和出风通道(150),所述风机(120)的吸风端与所述进风通道(140)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风过滤机(100)还包括第一过滤组件(160),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设置在所述出风通道(150)与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之间,且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朝向所述出风通道(150);
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能够降低噪声,使得新风经过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过滤后在进入到所述出风通道(150),所述出风通道(150)将新风输送到室内;
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靠近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的一侧到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一预设距离,且所述第一预设距离的范围为20mm~200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包括两个以上的过滤网,相邻的两个所述过滤网之间存在预设间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风过滤机(100)还包括均流板(170),所述均流板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与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之间;
所述均流板(170)上设置有多个通孔(171),多个所述通孔(171)的总面积占所述均流板(170)的面积的30%~8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71)的形状为所述通孔(171)的面积与所述通孔(171)的周长之比大于0.5的图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71)为圆形孔,且所述通孔(171)的直径范围为4mm~40mm。
6. 根据权利要求5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均流板(170)与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二预设距离,且所述第二预设距离的范围为10mm~100mm。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71)的 直径相等,所述通孔(171)呈矩阵形式均匀分布在所述均流板(170)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71)的直径不相等,所述通孔(171)呈矩阵形式分布在所述均流板(170)上,且远离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处的所述通孔(171)的直径大于靠近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处的所述通孔(171)的直径。
9. 根据权利要求2至8任一项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风通道(150)设置有进风端(151)和出风端(152),所述出风端(152)与管道连通,所述出风端(152)与所述进风端(151)连通,且所述进风端(151)的截面形状为弧形,所述弧形的凸起部朝向所述出风端(152)。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风机(120)的吸风端与所述进风通道(140)之间设置有第二过滤组件(18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主要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1)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包括两个以上的过滤网,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中过滤网的过滤等级不相等,且越靠近所述出风通道(150)处的所述过滤网等级越高”;2)删除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包括两个以上的过滤网”。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保证空气质量的同时,降低噪音,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对医院关键科室的新风进行处理以满足其对温湿度的要求,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作为本申请改进的起点。2)本申请的第一过滤组件能够起到消音器的作用,声波进入到由吸声材料制作的过滤网时,通过吸声材料的声波减弱,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对比文件1无法达到降噪的作用,如果要解决降噪的问题,则必然会删除水冷盘管和直接蒸发式盘管结构,导致影响对比文件1的发明初衷。3)驳回中引入的公知证据1中减振降噪、过滤、分离功能是应用于换热领域,与本申请过滤领域不同,本申请并未限定过滤网的材料,因此无法比较公知证据1中的多孔金属材料与本申请的过滤网的性能是否相同。具有降噪作用的第一过滤组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4)本申请发现第一预设距离过近是过滤效果不佳以及影响过滤组件使用寿命的原因,已经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除引入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证据1外,还引入了如下公知证据:
公知证据2:《医院现代手术部建设与管理》,潘兆岳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59-61页。
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试验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声称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新风处理系统,以及公开了将过滤器组件放置在风机出风端与出风通道之间,并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冲突,因此将其作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改进起点并无不妥。2)对比文件1中风机的出风端下游的水冷盘管及直接蒸发式盘管,在工作时产生的噪音并不大,即使会产生噪音,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在盘管的下游增设消音装置,或者,在无需对新风进行湿冷特殊处理时,舍去其中的水冷盘管和直接蒸发式盘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常规设计手段即可调整的,如公知证据2中公开了新风机组的空气进入中性过滤器/风机/亚高效高滤器,根据需求可以去往循环空调机组,也可以连接其他循环机组。3)公知证据1在介绍换热领域中使用的多孔金属材料之前对多种多孔材料进行了综述性质的介绍,其并不限于换热领域,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减振降噪/过滤/分离等的应用也并非仅限于换热领域,在现有技术中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能够综合两种功能,即包括过滤和消音功能的任何多孔材料均可应用于过滤器中,本申请未限定过滤网的材料,也未记载任何实验效果数据用于说明本申请的过滤器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设计的具有消音和过滤功能的过滤器更优异。4)风机出风口附近的气流强度大,气流扩散面小,对过滤器的过滤效率以及使用寿命均有一定影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风机的出风量和出风强度并通过常规实验确定过滤器与其合适的间距。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5,修改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新风经过第一过滤组件过滤后在进入到出风通道,出风通道将新风输送到室内”、“第一过滤组件靠近风机的吹风端的一侧到风机的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一预设距离”、“均流板与风机的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二预设距离”;2)公知证据1研究的是多孔金属材料的热流性能,是为高效紧凑式换热器、微热管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本申请不涉及换热,因此公知证据1中的功能与本申请中的第一过滤组件的功能无法相提并论;用第一过滤组件来消除或降低噪声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还能减小新风过滤机的尺寸;3)第一预设距离和第二预设距离的设置对过滤效果和使用寿命有影响,这些问题的发现本身就已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上述间距的优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不能轻易得出;4)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未给出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去改进对比文件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风过滤机(100),包括壳体(110)和风机(120),所述风机(120)安装在所述壳体(110)内,在所述壳体(110)的两端分别设置有进风通道(140)和出风通道(150),所述风机(120)的吸风端与所述进风通道(140)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风过滤机(100)还包括第一过滤组件(160),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设置在所述出风通道(150)与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之间,且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朝向所述出风通道(150);
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能够降低噪声,使得新风经过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过滤后在进入到所述出风通道(150),所述出风通道(150)将新风输送到室内;
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靠近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的一侧到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一预设距离,且所述第一预设距离的范围为20mm~200mm;
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包括两个以上的过滤网,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中过滤网的过滤等级不相等,且越靠近所述出风通道(150)处的所述过滤网等级越高;
所述新风过滤机(100)还包括均流板(170),所述均流板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组件(160)与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之间;所述均流板(170)与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二预设距离,且所述第二预设距离的范围为10mm~100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相邻的两个所述过滤网之间存在预设间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均流板(170)上设置有多个通孔(171),多个所述通孔(171)的总面积占所述均流板(170)的面积的30%~8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71)的形状为所述通孔(171)的面积与所述通孔(171)的周长之比大于0.5的图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71)为 圆形孔,且所述通孔(171)的直径范围为4mm~40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71)的直径相等,所述通孔(171)呈矩阵形式均匀分布在所述均流板(170)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71)的直径不相等,所述通孔(171)呈矩阵形式分布在所述均流板(170)上,且远离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处的所述通孔(171)的直径大于靠近所述风机(120)的吹风端处的所述通孔(171)的直径。
8. 根据权利要求2至7任一项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风通道(150)设置有进风端(151)和出风端(152),所述出风端(152)与管道连通,所述出风端(152)与所述进风端(151)连通,且所述进风端(151)的截面形状为弧形,所述弧形的凸起部朝向所述出风端(152)。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新风过滤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风机(120)的吸风端与所述进风通道(140)之间设置有第二过滤组件(18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4月3日、2019年5月24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即2014年11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风过滤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风机组(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4-5页,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新风机组(即新风过滤机),包括风机段,均流、中效和亚高效段以及表冷、再热和送风段,所述风机段内依次设置有粗效过滤器 1、变频电机2和离心风机3(相当于本申请的风机),均流、中效和亚高效段内依次设置有均流板4、中效过滤器5和亚高效过滤器6(中效过滤器5和亚高效过滤器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过滤组件),所述表冷、再热和送风段内依次设置有水冷盘管7以及直接蒸发式盘管8。由附图1可看出,该新风过滤机具有一个壳体,该壳体为三段式,左右两端分别为进风通道和出风通道,风机3安装在壳体内,其吸风端与进风通道连通;中效过滤器5和亚高效过滤器6位于风机3的吹风端与出风通道之间,风机3的吹风端朝向出风通道,并经过中效过滤器和亚高效过滤器后进入到出风通道,从而将新风送至室内,风机3的吹风端与中效过滤器5靠近风机3的吹风端的一侧存在一预设距离,靠近出风通道的为亚高效过滤器,其过滤粒径小于比其远离出风通道的中效过滤器;均流板4位于风机3吹风端与中效过滤器5之间,均流板4与风机3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二预设距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过滤组件为滤网式结构,且具有降低噪声的作用;2)限定第一过滤组件靠近风机吹风端的一侧到风机吹风端之间的具体距离范围为20mm~200mm;3)限定第二均流板与风机的吹风端之间的具体距离范围为10mm~10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新风质量的同时,减少或消除噪音,以及如何优化设备尺寸和保证过滤组件的使用性能和寿命。
对于上述区别1):在新风系统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风机工作时容易产生噪音,并能够经过出风管道传送室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新风系统以及空调系统中通常遇到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一些吸音设备,如在风机出口处设置吸音材料板或是在送风管道中加设消音器,而吸音材料和过滤材料通常采用多孔材料,多孔材料不仅具有质轻、减振降噪、过滤、分离、隔热保温等多种功能,且多孔材料具有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将两种或多种功能相结合(参见公知证据1第4-5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新风系统中通常遇到的噪音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过滤器采用既具有消音作用又具有过滤作用的多孔材料制成常规的滤网式结构的过滤组件,以同时达到消音和过滤的作用。
对于上述区别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果将风机出风端和第一过滤组件之间的距离设置的过小,由于风机出风端正对过滤器的局部区域,出风没有经过足够的距离扩散到过滤器的整个过滤表面,导致过滤不均匀,还可能造成过滤器局部受高速气流冲击,导致损坏;如果该距离设置过大,导致设备尺寸的不合理增加。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过滤效率、滤器寿命、设备尺寸之间的最优化配置,通过常规的试验手段容易确定该第一预设距离的合理范围。
对于上述区别3):第二均流板与风机的吹风端之间的具体的范围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均流效果和设备尺寸的综合考量,容易通过常规试验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附图1可知,中效过滤器5和亚高效过滤器6之间存在预设间隙。而滤网是本领域一种常规的过滤器结构,将中效过滤器5和亚高效过滤器6分别选择为滤网,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流板采用多孔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通孔占均流板的面积比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进风阻力和均流效果的综合考虑,通过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即可确定的。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通孔的形状和大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孔的面积与通孔的周长之比、以及通孔的形状设置为圆形并限定其直径大小,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最佳均流效果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即可确定的。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均流板上多个通孔之间的大小和排布情况。将通孔设置为大小相等、呈矩阵的均布排列方式,是本领域在均流板设计中通常采用的结构形式。另外,本领域公知在靠近风机出风端的通孔处,出风速度比远离风机出风端的通孔处的出风速度大,为提高均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调节均流板上通孔的大小以调节其均流效果,即将远离风机吹风端处的通孔设置为比靠近风机吹风端处的通孔更大的直径,以补偿远离风机吹风端处的通孔因气路较长而导致的出风量较小的问题。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至7任一项,其进一步限定了出风通道的结构。由对比文件1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1出风通道具有相互连通的出风端和进风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除尘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4段,附图1):矩形风箱1设置二块弧形板2,减少涡流;并且由附图1可知,弧形板2的弧形的凸起部朝向矩形风箱1的出风口,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减小气体流动涡流现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将出风通道的进风端的截面设计为弧形,并使得所述弧形的凸起部朝向出风通道的出风端,以此减少出风涡流。而将出风端与管道连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参见同上):结合附图1可知,风机段内设置有粗效过滤器 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过滤组件),其位于风机3的吸风端与进风通道之间。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有关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新风经过第一过滤组件过滤后在进入到出风通道,出风通道将新风输送到室内”、“第一过滤组件靠近风机的吹风端的一侧到风机的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一预设距离”、“均流板与风机的吹风端之间存在第二预设距离”,但上述区别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详见第2部分的评述);2)公知证据1在介绍换热领域中使用的多孔金属材料之前对多种多孔材料进行了综述性的介绍,其并不限于换热领域,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减振降噪/过滤/分离等的应用也并非仅限于换热领域,其可应用于众多流体处理领域,例如本申请所涉及的新风领域;即使退一步讲,新风系统也通常与换热领域的空调领域相互结合使用,两者领域属于相近领域,其也能够从相邻领域获得相关技术启示;此外,本申请在权利要求中也未具体限定采用何种材料使得第一过滤组件消除或降低噪声,通过常规分析而言,在风机出口处设置过滤网,即使其采用普通材质而非吸声材料,由于过滤网的多孔均布作用,其也能够消弱风机出口的噪音,本申请也未记载任何实验效果数据用于说明本申请的过滤器相对于普通选择的过滤网具有更优异的消音效果;减小新风过滤机的尺寸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将分置在不同位置的部件合二为一以减小尺寸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风机出风口附近的气流强度大,气流扩散面小,对过滤器的过滤效率以及使用寿命均有一定影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风机的出风量和出风强度并通过常规实验确定过滤器以及均流板与出风口之间合适的间距。4)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声称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新风处理系统,以及公开了将过滤器组件放置在风机出风端与出风通道之间,并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冲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风机在工作时容易产生振动和噪声,这一问题属于空气处理系统中常见的技术问题,在风机输送流体的下游加设消音装置便于降低噪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新风空调系统中有风机,则风机产生的噪音会传输至室内,该技术问题的存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为进一步解决对比文件1中由风机带来的噪音问题,在风机的下游及时对气流进行消音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消音装置和过滤材料通常均采用多孔材料制成,多孔材料在减振、吸音、分离、过滤等方面均有广泛应用,并且还能够将两种或多种功能相结合(参见公知证据1),因此,当面对需要解决风机产生的噪音问题时,将设计在风机出风端下游的过滤组件选择同时具有吸音功能和过滤功能的多孔材料,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设计即可实现的。对比文件1中风机的出风端下游的水冷盘管及直接蒸发式盘管,在工作时产生的噪音并不大,即使会产生噪音,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在盘管的下游增设消音装置,或者,在无需对新风进行湿冷特殊处理时,舍去其中的水冷盘管和直接蒸发式盘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常规设计手段即可调整的,如公知证据2中公开了新风机组的空气进入中性过滤器/风机/亚高效高滤器,根据需求可以去往循环空调机组,也可以连接其他循环机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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