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54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69734
优先权日:2014-05-08
申请(专利)号:201410254451.8
申请日:2014-06-10
复审请求人:珠海市载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坦
合议组组长:程琼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4451.8,名称为“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市载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珠海市载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一)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基于J2EE数字社区网上办证系统的研究与实现”,冯军,《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信息科技辑》,第01期,第26、30页,2005年03月15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信息回送和证件查验的步骤,信息回送步骤中,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的内容还包括证明文件的内容,证件查验步骤中,验证机关查验证件信息,在不符合要求时提示信息查验失败;(2)权利要求1中各步骤均使用移动通信网络,信息回送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各步骤中的信息均为加密电子数据。对比文件4(“第106届广交会网上办证指南”,wdf1527225,《道客巴巴http://www.doc88.com/p-079308925490.html》,第4、8-10、24页,2012年03月21日)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内容;剩余区别技术特征“证件查验步骤,验证机关离线查验所述证件信息”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内容,短彩信平台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数据传输平台,利用其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包括通过移动通信网络进行的如下步骤:
发送请求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办证请求;
办证回复步骤:发证机关向登记信息符合条件的办证人发送办证所需的信息项和证明文件的名称;
信息回送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
信息查验步骤:发证机关查验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完整且正确的发证条件,若均符合则进入证件生成步骤,否则提示信息查验失败;所述信息查验步骤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离线进行;
证件生成步骤:发证机关根据办证人的所述登记信息生成证件信息;
证件发放步骤:发证机关向办证人发送所述证件信息;
证件查验步骤:验证机关离线查验所述证件信息;
其中,发送请求步骤中的办证请求和办证回复步骤中的信息项及证明文件的名称均为电子数据,信息回送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各步骤中的信息均为加密电子数据,所述信息项还包括另行一证明文件的证件信息或多个证明文件的证件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办证人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收发电子数据和加密电子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证件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发证机关通过智能移动通信设备、专用办证装置或安装有办证系统的手持设备接收、发送或查验电子数据和加密电子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密电子数据包括:加密证件图形码、加密声纹或加密字符串。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验装置是发证机关所使用的设备、智能移动通信设备、查验专用手持设备或安装有查验系统的设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密装置是集成于所述查验装置中的解密系统。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验证机关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实现证件查验步骤的操作。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验装置是智能移动通信设备、查验专用手持设备或安装有查验系统的设备。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密装置是包含解密芯片的外接装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证件查验步骤中,若所述加密电子数据格式不符合规范,则由办证人发送请求给发证机关,返回证件生成步骤重新执行。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
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收费步骤,由发证机关和/或验证机关向办证人收取费用;收费步骤可以设置在发送请求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中任一步骤之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下述区别技术特征:证件发放步骤:发证机关向办证人发送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证件查验步骤:验证机关查验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对比文件3是一种实体证件或明文证件,对比文件4“电子秘钥”的作用是为验证使用者的身份及操作是否合法有效,未提及对操作者填写的相关办证数据进行加码保护并生成相应的“加密图形码”。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无法结合。
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包括通过移动通信网络进行的如下步骤:
发送请求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办证请求;
办证回复步骤:发证机关向登记信息符合条件的办证人发送办证所需的信息项和证明文件的名称;
信息回送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
信息查验步骤:发证机关查验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若均符合则进入证件生成步骤,否则提示信息查验失败;
证件生成步骤:发证机关根据办证人的所述登记信息生成证件信息,所述证件信息为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
证件发放步骤:发证机关向办证人发送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
证件查验步骤:验证机关查验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
其中,发送请求步骤中的办证请求和办证回复步骤中的信息项及证明文件的名称均为电子数据,信息回送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各步骤中的信息均为加密电子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办证人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收发电子数据和加密电子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发证机关通过智能移动通信设备、专用办证装置或安装有办证系统的手持设备接收、发送或查验电子数据和加密电子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密电子数据包括:加密证件图形码、加密声纹或加密字符串。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查验步骤中符合发证条件是指:查验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和是否正确;
所述信息查验步骤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离线进行。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验装置是发证机关所使用的设备、智能移动通信设备、查验专用手持设备或安装有查验系统的设备。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密装置是集成于所述查验装置中的解密系统。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验证机关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实现证件查验步骤的操作。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验装置是智能移动通信设备、查验专用手持设备或安装有查验系统的设备。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密装置是包含解密芯片的外接装置。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证件查验步骤中,若所述加密电子数据格式不符合规范,则由办证人发送请求给发证机关,返回证件生成步骤重新执行。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收费步骤,由发证机关和/或验证机关向办证人收取费用;收费步骤可以设置在发送请求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中任一步骤之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虽然未公开生成的证件信息为加密电子数据,但是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办理证件的过程,而仅是办理的证件结果形式不一致;至于生成加密电子数据形式的证件信息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如下:公知证据1(《玩转二维码营销实战手册》,第188-193、228-232页,华天财经,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2014年04月)中已经公开了火车票、飞机票、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军官证、电影票、发票、参展门票等票证或证件资料中均可以加入二维码或者由二维码直接代替,在机场的柜台,乘客只需出示该二维码短信进行扫描,并在安检口和登机口出示该二维码和旅行证件,即可顺利登机。而图形码是加密电子数据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由于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用户点击参展商证申请,系统为用户反馈用户需要提交的内容,例如用户个人信息、身份证信息,用户导入相片,导入身份证。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办理证件时具有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信息项的内容和证明文件的内容,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保证证件办理中所提交信息的准确性,且对比文件4也属于证件办理的领域。因此,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具有结合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至少具备如下区别技术特征:证件发放步骤:发证机关向办证人发送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证件查验步骤:验证机关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解密得到证件的明文信息,结合办证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信息查验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并进一步核对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的来源;若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格式不符合规范,则验证机关提示由办证人发送请求给发证机关,返回所述证件生成步骤重新执行;若解密失败或检验数字水印发现信息被篡改,则提示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内容非法;其中,发送请求步骤中的办证请求和办证回复步骤中的信息项及证明文件的名称均为电子数据,信息回送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各步骤中的信息均为加密电子数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J2EE数字社区网上办证系统”,其并未公开“证件查验步骤”,且对比文件3中办证人申请办理的证件实际上只是一种传统的“实体”的证件和“明文”证件,这与本申请所述的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完全不同。而基于这样的证件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想到通过直接阅读查看的方式进行证件验证,而不可能想到本申请中的上述技术方案。因而对比文件3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4中所办理的证件有两类:纸质证件和IC智能证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中的证件仍然是实体证件。尽管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证件查验的具体方法,而基于纸质证件或者是IC智能证件这两种证件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于纸质证件采用直接读取证件明文信息以进行查验;对于IC智能证件,通过读取内部芯片存储的信息以进行查验。而不管是直接查看还是通过读取芯片存储的信息,都与本申请证件查验步骤中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两者没有类比性。且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纸质证件和IC证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方案。(3)工具书《玩转二维码营销实战手册》中公开的是:对于身份证、护照、驾照等证照资料可以加入二维码,而对于火车票、飞机票、电影票等票据可以直接采用二维码的方式。由此可知,该工具书中并未指出对于身份证等证件可以采用二维码替代的方式,其次,参照第188-191页可知,是在实体的票据或是证件上印有二维码,也就是说,在该工具书并未对身份证等证件进行改变的情况下,“在证件中加入二维码”可以理解为在实体证件上加上二维码。这种证件或票据在进行查验时仅仅验证二维码是否正确,在查出问题时仅仅是拒绝通过,并不提示办证人重新申请证件,而基于其实体证件的形式,办证人也无法直接通过发送请求快速获得新的证件。因此这一方案也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两者没有类比性。再者,火车票、飞机票、电影票等票据并非是“证件”,其所属技术领域不同,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亦相去甚远。即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该工具书能够想到对于证件也采用二维码替代的方式,在这些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本申请上述证件查验步骤的基础上,也不可能想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包括通过移动通信网络进行的如下步骤:
发送请求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办证请求;
办证回复步骤:发证机关向登记信息符合条件的办证人发送办证所需的信息项和证明文件的名称;
信息回送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
信息查验步骤:发证机关查验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若均符合则进入证件生成步骤,否则提示信息查验失败;
证件生成步骤:发证机关根据办证人的所述登记信息生成证件信息,所述证件信息为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
证件发放步骤:发证机关向办证人发送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
证件查验步骤:验证机关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解密得到证件的明文信息,结合办证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信息查验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并进一步核对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的来源;若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格式不符合规范,则验证机关提示由办证人发送请求给发证机关,返回所述证件生成步骤重新执行;若解密失败或检验数字水印发现信息被篡改,则提示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内容非法;
其中,发送请求步骤中的办证请求和办证回复步骤中的信息项及证明文件的名称均为电子数据,信息回送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各步骤中的信息均为加密电子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办证人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收发电子数据和加密电子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发证机关通过智能移动通信设备、专用办证装置或安装有办证系统的手持设备接收、发送或查验电子数据和加密电子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密电子数据包括:加密证件图形码、加密声纹或加密字符串。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查验步骤中符合发证条件是指:查验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和是否正确;
所述信息查验步骤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离线进行。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验装置是发证机关所使用的设备、智能移动通信设备、查验专用手持设备或安装有查验系统的设备。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密装置是集成于所述查验装置中的解密系统。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验装置是智能移动通信设备、查验专用手持设备或安装有查验系统的设备。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密装置是包含解密芯片的外接装置。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收费步骤,由发证机关和/或验证机关向办证人收取费用;收费步骤可以设置在发送请求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中任一步骤之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如下:申请日2014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基于J2EE数字社区网上办证系统的研究与实现”,冯军,《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信息科技辑》,2005年,第01期,第26-69页,2005年03月15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4: “第106届广交会网上办证指南”,wdf1527225,《道客巴巴http://www.doc88.com/p-079308925490.html》,第4、8-10、24页,2012年03月2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证件办理及查验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网上办证系统,相应的公开了网上办证的方法(相当于证件办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26-69页):建立社区网以后可以将证件申请发布到社区网上,将证件办理流程、办理证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信息在网上进行详细的介绍,同时可以将表格发布到社区网上,居民只需要在家里上网,通过网页提交申请表格,居民的属性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等各项信息。证件申请者网上登录系统选择所要办理的证件,填写申请表格,然后提交(相当于发送请求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办证请求,其中,发送请求步骤中的办证请求为电子数据)。申请表格的数据接受网上办证系统的初审,初审结果返回给用户,如果没有通过,则提示用户需要重新填写申请表格,社区的工作人员就可以根据居民填写的申请表进行证件的审批和办理,对于通过审批的申请,则把申请信息写入数据库中,证件制作员查看各种办证请求,根据要求选择证件模板,办理各种证件(相当于信息查验步骤:发证机关查验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若均符合则进入证件生成步骤,否则提示信息查验失败),制证模块的功能细分为三点:1.生成证件:包括生成证书编号,填写证书模板;2.存储证件信息:把新的证书的信息备份到后台数据库中;3.打印证件(相当于证件生成步骤:发证机关根据办证人的所述登记信息生成证件信息),社区工作人员办理好证件后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居民领取证件,居民只需要到社区领取证件即可轻松完成证件办理(相当于证件发放步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办证回复步骤:发证机关向登记信息符合条件的办证人发送办证所需的信息项和证明文件的名称,其中信息项及证明文件的名称均为电子数据;信息回送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2)发证机关向办证人发送的是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证件查验步骤:验证机关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解密得到证件的明文信息,结合办证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信息查验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并进一步核对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的来源;若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格式不符合规范,则验证机关提示由办证人发送请求给发证机关,返回所述证件生成步骤重新执行;若解密失败或检验数字水印发现信息被篡改,则提示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内容非法;信息回送步骤至证件查验步骤各步骤中的信息均为加密电子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保证证件办理中提交的信息的正确性;(2)如何保证证件发放的安全和便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106届广交会的网上办证指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第4、8-10、24页):新人员的参展商证工作证申请,操作步骤为:点击菜单中参展商证工作证申请(此步骤相当于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办证请求),系统为用户反馈用户需要填写的内容,例如用户个人信息、身份证信息等,还要提交身份证图片,工作证图片等(此步骤相当于办证回复步骤:发证机关向符合条件的办证人发送办证所需的信息项和证明文件的名称);用户填入人员信息,用户导入相片,导入身份证,按提交按钮(此步骤相当于信息回送步骤: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所述信息项的内容和所述证明文件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办证人的请求,发证机关向办证人发送办证所需的信息项和证明文件的名称,该信息项和证明文件的名称为电子数据;办证人向发证机关发送所述信息项内容和证明文件的内容。基于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保证办证人提交的信息是办理证件所必需的并且不会遗漏信息,对比文件3的方案中也可以根据办证人的办证请求,由发证机关回复需要填写或提交哪些相关信息或文件,然后再由办证人根据要求填写或提交信息或文件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为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在进行数据传输和处理时对数据进行加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为了证件、票据等发放的安全和便利,可以不发放纸件,直接发送加密的电子数据格式的证件或票据等,并在使用时查验该电子数据的真伪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工具书《玩转二维码营销实战手册》(第188-193,228-232页,华天财经,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2014年04月)中公开了火车票、飞机票、身份证、护照、驾照、电影票、发票、参展门票等票证或证件资料中均可以加入二维码或者由二维码直接代替,不但利于查证,还利于防伪。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证照资料均可加入二维码;机票、电影票、景区门票等可直接采用二维码电子票形式。如“手机登机证服务”无需打印登记证,可以短信或电邮领取“手机登机证”,在机场的柜台,乘客只需出示二维码短信进行扫描,并在安检口和登机口出示该二维码和旅行证件,即可顺利登机;景区门票以短信形式将二维码门票发送到游客手机,使用时只要将门票上的条码在景区的读码器上进行扫描,便可实现检票通关。二维码信息即为加密的电子数据,在机场和景区扫描手机上的二维码即由验证机关查验所述票证的加密电子数据。而机场的扫描仪以及景区的读码器即为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基于各种票务可直接采用二维码电子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证件也可以直接采用二维码电子数据形式。而结合办证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信息查验其他证件的有效性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证件查验时,如果数据格式不符合规范需要重新返回证件生成步骤,由申请人重新发出办证请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常见的传统办证过程可以重新申请办理证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电子办证同样可以重新返回证件生成步骤;若解密失败或检验数字水印发现信息被篡改,则提示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内容非法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常见的二维码格式的机票、门票等如果查验失败则提示加密电子数据内容非法,拒绝通过。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随着移动通信设备愈发智能化,处理功能愈发强大,由于其便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相应的网上办证操作植于移动通信设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发证机关利用智能移动通信设备、专用办证装置或安装有办证系统的手持设备来实现相应的功能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的工具书《玩转二维码营销实战手册》中公开了用二维码加密,即加密电子数据包括加密证件图形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声纹和字符串加密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加密手段,如果输入数据中具有声纹数据或字符数据,那么加密之后就必然具有加密的加密声纹或加密字符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查验步骤。而信息查验时查验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加密的数据,可通过具有解密装置的查验装置离线进行查验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的查验装置可以是发证机关所使用的设备、智能移动通信设备、查验专用手持设备或安装有查验系统的设备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解密装置是集成于查验装置中的解密系统或是包含解密芯片的外接装置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查验装置可以是智能移动通信设备、查验专用手持设备或安装有查验系统的设备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解密装置是集成于查验装置中的解密系统或是包含解密芯片的外接装置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办证的收费标准(参见第24页)。也就是说公开了收费步骤,由发证机关和/或验证机关向办证人收取费用。由于该办证过程是在网上实现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该收费步骤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以简化办证流程,那么将收费步骤设置在哪一个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设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本复审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未公开加密电子数据,但为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在进行数据传输和处理时对数据进行加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为了证件、票据等发放的安全和便利,可以不发放纸件,直接发送加密的电子数据格式的证件或票据等,并在使用时查验该电子数据的真伪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工具书《玩转二维码营销实战手册》(第188-193,228-232页,华天财经,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2014年04月)中公开了火车票、飞机票、身份证、护照、驾照、电影票、发票、参展门票等票证或证件资料中均可以加入二维码或者由二维码直接代替,不但利于查证,还利于防伪。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证照资料均可加入二维码;机票、电影票、景区门票等可直接采用二维码电子票形式。基于各种票务可直接采用二维码电子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证件也可以直接采用二维码电子数据形式。而结合办证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信息查验其他证件的有效性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证件查验时,如果数据格式不符合规范需要重新返回证件生成步骤,由申请人重新发出办证请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常见的传统办证过程可以重新申请办理证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电子办证同样可以重新返回证件生成步骤;若解密失败或检验数字水印发现信息被篡改,则提示所述证件的加密电子数据内容非法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常见的二维码格式的机票、门票等如果查验失败则提示加密电子数据内容非法,拒绝通过。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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