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测量熔融金属的温度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54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73346
优先权日:2014-04-30
申请(专利)号:201510201403.7
申请日:2015-04-24
复审请求人:贺利氏电子耐特国际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灿
合议组组长:王治华
参审员:王方
国际分类号:G01J5/00,G01J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1403.7,名称为“用于测量熔融金属的温度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贺利氏电子耐特国际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7-229791A,公开日期为1995年08月29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0-71666A,公开日期为2010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测量熔体、特别是熔融金属的温度的装置,包括:
光纤;以及
导管,所述导管具有浸入端和与所述浸入端相反的第二端,
其中,所述光纤部分地布置在所述导管中,所述导管的内径大于所述光纤的外径,
在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或在所述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设置有第一塞或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
所述光纤穿过所述第一塞或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进给,所述第一塞或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处或在所述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处布置第二塞,
其中,所述光纤穿过所述第一塞、所述第二塞或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进给,
所述第一塞、所述第二塞或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塞和所述第二塞中的至少一者是弹性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塞在所述导管内布置在所述第一塞或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与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所述第一塞至少在其浸入端处具有锥形形状,由此所述第一塞的壁厚朝向其浸入端减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所述第一塞的内径朝向所述浸入端减小。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包括光纤线圈以及用于进给所述光纤和所述导管的进给机构,
所述进给机构包括至少两个独立的进给电机,其中,一个进给电机用于进给所述光纤,另一个进给电机用于进给所述导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进给电机各自与单独的速度控制器组合。”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在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设置有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且光纤穿过第一塞进给、第一塞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处或在所述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处布置第二塞。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导管非浸入端设置弹性密封部分以提高温度测量装置密封性”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前述并列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在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设置有第一塞”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圆柱形支撑件2浸入端处或靠近圆柱形支撑件2浸入端处的圆柱形支撑件2外部设置帽层3,在此基础上,为减小光纤和导管之间的缝隙,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在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仅设置第一塞也是很容易的,因此,权利要求1关于“在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设置有第一塞”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光纤穿过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进给、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光纤1穿过帽层3进给,帽层3减小在光纤1和圆柱形支撑件2之间的间隙”,由于“帽层3设置在直径减小的部分内”,因此,相当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光纤1穿过直径减小部进给、直径减小的部分减小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因此,权利要求1关于“光纤穿过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进给、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光纤穿过导管的第二塞进给、第二塞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导管非浸入端设置弹性密封部分以提高温度测量装置密封性”这一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温度测量装置的非浸入端处设置弹性密封部分以提高其密封性,此外,根据实际需要使光纤穿过导管的非浸入端进给,并且将非浸入端的弹性体形状设置为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以提高装置的密封性,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或属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贺利氏电子耐特国际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处或在所述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处布置第二塞”。采用上述区别解决了“将不具有第二气体弹性保持塞的末端开放的一次性外导管穿过熔渣层浸入到钢水中,会导致熔渣以及钢水进入到一次性外导管中”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中气密密封部分72用于提高引导部7和光纤4之间的气密性,而不是与其他塞或导管的直径减小部避免金属、熔渣或其它污染物在一次性引导管内的上涌和侵入,对比文件2既未披露也未暗示上述区别。本申请是使用已存在于外管中两个塞之间的气体的热膨胀,而不是添加外部吹洗气体,而对比文件1明确使用额外的吹洗气体,对比文件1给出了与本申请构思相反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或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也不是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本申请取得的有益效果是利用附装在一次性外管上或附装在一次性外管内的一对气体保持弹性塞之间容纳的一定体积的气体的热膨胀来避免熔体进入一次性导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直径减小部分”形成在管状保持器2的与端盖3相近的一端,对比文件1附图1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管状保持器2的与端盖3相反的一端是直径恒定的管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在导管非浸入端设置弹性密封部分以提高温度测量装置密封性”这一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的“管状保持器2的与端盖3相反的一端”的密封性进行改进,使对比文件1中管状保持器2的浸入端为设置有帽层3的直径减小部、非浸入端为端口内侧设置有弹性密封部分的管状,是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的;(2)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吹扫式防渣方法存在不适用于精确测量的技术弊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寻找改进的技术教导;(3)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导管非浸入端设置弹性密封部分”这一结构设置,在高温环境中会与帽层3协作确保膨胀气体在浸入期间保持抵抗液态钢的填充压力的正压,从而防止液态钢进入管状保持器2。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所作出。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在本案中:
(1)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测量熔体、特别是熔融金属的温度的装置,其包含两项并列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包含特征“在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设置有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且光纤穿过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进给,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技术方案二包含特征“在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设置有第一塞,光纤穿过第一塞进给,第一塞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溶融金属温度测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1]-[0024]段及附图1、3和4):包括光纤1,圆柱形支撑件2,圆柱形支撑件2端部设有由难溶金属制成的帽3,结合附图1可知,圆柱形支撑件2具有浸入端和与浸入端相反的第二端,光纤1部分地布置在圆柱形支撑件2中,圆形支撑件2的内径大于光纤1的外径,如图1和3所示,在圆柱形支撑件2的浸入端设置有直径减小的部分,在圆柱形支撑件2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外套设置有帽3,帽3中空,光纤1穿过所述直径减小的部分和帽3进给,帽3中间的间隙与圆柱形支撑件2的直径减小部分的中间的间隙相当。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光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纤;圆柱形支撑件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管,即公开了光纤1部分地布置在圆柱形支撑件2中;圆柱形支撑件2具有浸入端和与浸入端相反的第二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管具有浸入端和与所述浸入端相反的第二端;圆形支撑件2的内径大于光纤1的外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纤部分地布置在所述导管中,圆柱形支撑件2的内径大于光纤的外径,即公开了所述导管的内径大于所述光纤的外径,圆柱形支撑件2的第二端具有直径减小的部分,光纤1穿过圆柱形支撑件2的直径减小的部分进给,所述圆柱形支撑件2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减小在光纤1与圆柱形支撑件2之间的间隙,即公开了光纤穿过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进给,所述导管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减小在所述光纤与所述导管之间的间隙。
可见,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还可以在圆柱形支撑件2内靠近圆柱形支撑件2的浸入端处设置有直径减小的部分;(b)在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处或在所述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第二端处布置第二塞,光纤穿过第二塞进给,第二塞减小在光纤与导管之间的间隙。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导管内形成正压以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
将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内容相比,可以看出,除了上述区别(b)之外,还存在区别:(c)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或在所述导管内靠近所述导管的所述浸入端处设置有第一塞,光纤穿过第一塞进给,第一塞减小在光纤与导管之间的间隙。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导管内形成正压以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
对于区别(a),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圆柱形支撑件2的浸入端具有直径减小的部分的基础上,将直径减小的部分设置在靠近圆柱形支撑件2的浸入端处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c),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圆柱形支撑件2的浸入端具有直径减小的部分从而减小光纤和圆柱形支撑件之间的间隙的基础上,在圆柱形支撑件2的浸入端或者靠近浸入端处设置有第一塞,第一塞减小在光纤与导管之间的间隙,光纤穿过第一塞进给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用光纤连续测量气密性熔炉中熔融金属温度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20]段及附图1和4):气密性熔融装置1包括气密性熔罐2,熔融炉3位于气密性熔罐2中,金属管状涂覆的光纤4用于测量熔融炉3中的熔融金属的温度,引导部7用于将金属管状涂覆的光纤4引导进入熔融炉3中,气密性熔罐2是一个气密性容器,保持其内为真空状态(参见说明书[0015]段)。金属管状涂覆的光纤4包括由柔性金属管42保护的光纤41,引导部7主要包括插入杆71,插入杆71(相当于导管)的内径略大于金属管状涂覆光纤4的外径,使得金属管状涂覆光纤4可以在插入杆71内部可以自如地滑动,气密性密封部72用于密封插入杆71的内壁和金属管状涂覆光纤4的外壁,其由多个弹性体72b构成,位于插入杆71的上端,真空油脂填充在弹性体72b的上下部以保持金属管状涂覆光纤4和引导部7之间的气密性。在插入杆71连接到气密性熔罐2的管道21处设置有气密性密封部25以保持气密性熔罐2内的气密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虽然同属于测量熔融金属温度的技术领域,但是由于熔融炉是位于气密性熔罐2的真空环境内,由多个弹性体72b构成的气密性密封部72是为了密封金属管状涂覆光纤4和插入杆71之间的间隙,以保证熔罐2装置整体的真空环境,对比文件2中装置整体是真空环境,也并不存在熔融金属或者熔渣会上涌进入引导部7的插入杆71内的技术问题,气密性密封部72与本申请中的第二塞的作用并不相同,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塞。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未给出采用气密性密封部72设于导管的上端以在导管内形成正压避免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的技术启示。
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图1、图3给出的实施方案中,圆柱形支撑件2浸入端设置了直径减小部分,而对于与浸入端相反的第二端,图1和图3所示的实施方案中第二端并没有设置第二塞,没有提及要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圆柱形支撑件内的技术问题。另外,对比文件1中还有实施例3,圆柱形支撑件2与浸入端相反的第二端附近连接有吹气管16,吹洗气体从帽3的尖端喷射以使得熔融钢铁不会流进圆柱形支撑件2或由难溶金属制成的帽3中(参见说明书[0026]-[0027]段),如图5所示,在圆柱形支撑件2的与浸入端相反的第二端设有密封装置17,光纤1从密封装置17中穿过缠绕在卷线滚筒14上。图5所示的实施例3中虽然提及了要解决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的技术问题,但该实施例是通过在第二端附近设置了吹气管,利用吹洗气体来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圆柱形支撑件内,可见,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仅通过导管两端处设置第一塞或直径减小的部分以及第二塞的配合结构,从而实现在导管中密封一定的气体形成正压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虽然实施例3在圆柱形支撑件2的与浸入端相反的第二端设置密封装置17,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要面临要解决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圆柱形支撑件内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吹扫管相应的结构去掉,仅通过密封装置17和上述圆柱形支撑件的配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实施例3中设置密封装置17的作用,是在设置了吹扫管16的前提下,使得吹扫管内的气体仅从帽3的尖端喷射以使得熔融钢铁不会流进圆柱形支撑件2或由难溶金属制成的帽3中,吹扫管16和密封装置17是有协同作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实施例3的基础上去除吹扫管结构。可见,对比文件1中解决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吹洗气体的方法,与本申请的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导管的与浸入端相反的一端或其附近设置用于减小导管与光纤之间的间隙的第二塞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设置第二塞以在导管内密封一定体积的气体在导管内形成正压从而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的技术启示。
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综合考虑所有的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
同时,权利要求1中采用在导管的第二端处或导管内靠近第二端处设置第二塞以与在导管浸入端或者在导管内靠近导管浸入端处设置的直径减小的部分或第一塞相配合,在导管内密封一定体积的气体,遇到高温时密封的气体产生热膨胀形成正压,从而起到了避免熔融金属、熔渣等会上涌进入导管内影响测量结果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上述两个并列技术方案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帽3是由难溶金属制成,而且帽3是套设在圆柱形管状支撑件2的直径减小的部分外部,并不是填充在圆柱形管状支撑件2内,因此,帽3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塞,不能减小光纤1与导管之间的间隙。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设置在非浸入端设置第二塞,与浸入端的第一塞或直径减小的部分相配合的结构,本申请是通过非浸入端设置第二塞,与浸入端的第一塞或直径减小的部分二者协同作用以在导管内密封一定体积的气体,气体在高温下膨胀形成正压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原理不同,也没有给出设置第二塞以在导管内密封一定体积的气体从而避免熔体、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中装置整体是真空环境,也并不存在熔融金属或者熔渣会上涌进入引导部7的插入杆71内的技术问题,气密性密封部与本申请中的第二塞的作用并不相同,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塞。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未给出采用气密性密封部72设于导管的上端以在导管内形成正压避免熔融金属进入导管内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应用场景不同,二者不能结合,对比文件2中的“在导管非浸入端设置弹性密封部分”也不能与对比文件1的帽层3起到协同确保管状保持器内的气体正压从而避免液态钢进入管状保持器的作用。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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