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对话方法和使用所述方法的电子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对话方法和使用所述方法的电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46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5366
优先权日:2014-02-21;2015-01-30
申请(专利)号:201510085453.3
申请日:2015-02-17
复审请求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巍
合议组组长:郑文潇
参审员:门晓晶
国际分类号: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述区别特征给其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5453.3,名称为“智能对话方法和使用所述方法的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21日和2015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US2013304457A1,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4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用于电子装置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根据日历应用的至少一日程信息来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至少所述接收者状态而将不同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作为所述最佳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接收者状态改变;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接收者状态改变经由所述发射器而以第三通信类型或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者状态还根据传感器读数或GPS读数而周期性地更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响应于检测到所述接收者状态改变,将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切换回所述第一通信类型。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响应于由于用户运动检测到所述接收者状态改变而选择不需要键入的通信类型。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响应于检测到确定不适合讲话的位置或事件的所述接收者状态改变而选择不需要讲话的通信类型。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者状态还根据运动状态、预定设置和所述日程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来确定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最佳通信是根据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接收者状态、选择规则、用户简档、对等信息、日历信息、用户列表、当日时间和来自传感器读数的动态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来确定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二通信包括:
通过使用自动话音识别系统而将语音数据转换为文本数据;或
通过使用文本到话音合成器而从所述文本数据合成话音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话音数据是根据个性化话音或文本到话音数据库和虚拟形象数据库来合成的。
11.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用于发射数据;
接收器,用于接收数据;以及
处理器,电耦接到所述发射器和所述接收器,经配置以至少: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根据日历应用的至少一日程信息来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所述接收者状态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经进一步配置以:
检测接收者状态改变;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接收者状态改变经由所述发射器而以第三通信类型或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传感器;以及
GPS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还根据所述传感器的传感器读数或所述GPS系统的GPS读数而周期性地进行更新。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经进一步配置以响应于检测到所述接收者状态改变而将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切换回所述第一通信类型。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经进一步 配置以响应于由于从所述传感器读数检测的用户运动检测到所述接收者状态改变而选择不需要键入的通信类型。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经进一步配置以响应于经由所述传感器或GPS系统检测到确定不适合讲话的位置或事件的所述接收者状态改变而选择不需要讲话的通信类型。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者状态是由所述处理器还根据由所述传感器检测的运动状态、预定设置和所述日程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来确定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最佳通信是由所述处理器根据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接收者状态、选择规则、用户简档、对等信息、日历信息、用户列表、当日时间和来自传感器读数的动态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来确定的。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经配置以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二通信包括:
经由自动话音识别系统而将语音数据转换为文本数据;或
经由文本到话音合成器而从所述文本数据合成话音数据。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经配置以根据个性化话音或文本到话音数据库和虚拟形象数据库来合成所述话音数据。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个性化话音模型或文本到话音数据库包括呼叫者的预先建立的个性化话音模型或文本到话音数据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通过使用文本到话音合成器而将文本数据合成话音数据,并且以虚拟形象呈现所述话音数据”,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虚拟形象”可以是能代表通信发起方的静态、动态图像或动画人物。在通信接收方仅能听到合成语音的情况下,“虚拟形象”可帮助通信接收方易于辨识出通信发起方的身份。因此,克服了改变通信类型技术可能造成例如参与通信者的音色等模拟信息因数字化而丢失的问题,具有显著的进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11、1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用于电子装置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至少所述接收者状态而将不同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作为所述最佳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包括:
通过使用文本到话音合成器而将文本数据合成话音数据,并且以虚拟形象呈现所述话音数据;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二通信还包括:
通过使用自动话音识别系统而将所述语音数据转换为所述文本数据。”
“11.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用于发射数据;
接收器,用于接收数据;以及
处理器,电耦接到所述发射器和所述接收器,经配置以至少: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所述接收者状态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包括:
通过使用文本到话音合成器而将文本数据合成话音数据,并且以虚拟形象呈现所述话音数据;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经配置以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二通信还包括:
经由自动话音识别系统而将所述语音数据转换为所述文本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更逼真地进行语音输出,在输出语音的同时可以显示一虚拟形象用以呈现语音数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使用文本到话音合成器而将文本数据合成话音数据”,仅仅是未公开“以虚拟形象呈现话音数据”,对于该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进行通信时,如果只能听到对方的话音,用户通常会感到比较单调,而使用静态图像、动态图像或动画人物等虚拟形象与话音相结合的方式呈现给用户,可以使用户感觉好像在与对方在进行视频通话一样,从而使用户的通信体验更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参见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蔡莲红等编著的教科书《现代语音技术基础与应用》第303-307页中的内容,其中介绍了文本-可视语音转换系统TTVS,该系统使人们不仅可以听到合成的声音,还能看到合成的说话者面部表情和可视发音器官的动作;可见以虚拟形象呈现语音数据的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8、11、18。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以及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基于第一通信类型而对应地产生多种自适应流,并可基于I/O接口能力来确定所选用的自适应流,因此,可提供多样化的第二通信类型以适应多样化的用户环境。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从多个自适应流中选取其中之一作为最佳通信类型并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1、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用于电子装置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至少所述接收者状态及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不同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以及
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作为所述最佳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最佳通信是根据选择规则、用户简档、对等信息、日历信息、用户列表、当日时间和来自传感器读数的动态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来确定的。”
“11.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用于发射数据;
接收器,用于接收数据;以及
处理器,电耦接到所述发射器和所述接收器,经配置以至少: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所述接收者状态及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
以及
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最佳通信是由所述处理器根据选择规则、用户简档、对等信息、日历信息、用户列表、当日时间和来自传感器读数的动态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来确定的。”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在其他实施例中也公开了“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基于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的自适应流;以及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最佳通信类型对应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并且以上特征在上述实施例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同样都是电子装置不适合进行视频类型的通信时进行相应的通信类型转换,因此给出相应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根据接收者状态和网络评估两者共同来判断适合终端的最佳通信类型,以及分别根据接收者状态和接收者装置I/O接口来判断适合终端的最佳通信类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更好地确定适合终端的最佳通信类型,而将接收者状态及接收者装置I/O接口这两种因素结合考虑,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也已公开了将视频类型的通信转换为语音呼叫和文本消息的自适应流;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也是通信终端上常用的一种通信类型,当通信终端由于条件限制不适合进行视频类型的通信时,也经常会利用实时消息进行通信,因此将视频类型的通信转换为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2]段、第[0177]段和[0178]段的内容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基于至少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不同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与“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基于起始者的对等信息而将不同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该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11和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用于电子装置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至少所述接收者状态、起始者的对等信息及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不同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以及
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作为所述最佳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最佳通信是根据选择规则、用户简档、日历信息、用户列表、当日时间和来自传感器读数的动态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来确定的。”
“11.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用于发射数据;
接收器,用于接收数据;以及
处理器,电耦接到所述发射器和所述接收器,经配置以至少: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所述接收者状态、起始者的对等信息及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以及
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最佳通信是由所述处理器根据选择规则、用户简档、日历信息、用户列表、当日时间和来自传感器读数的动态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来确定的。”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指出权利要求1、9、10、11、19、20、21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用于电子装置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不同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以及
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作为所述最佳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10.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用于发射数据;
接收器,用于接收数据;以及
处理器,电耦接到所述发射器和所述接收器,经配置以至少: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以及确定接收者状态;
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以及
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用于电子装置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
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不同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以及
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作为所述最佳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对话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二通信还包括:
通过使用自动话音识别系统而将语音数据转换为文本数据。
3.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用于发射数据;
接收器,用于接收数据;以及
处理器,电耦接到所述发射器和所述接收器,经配置以至少:
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
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所述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以及
基于所述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所述最佳通信类型对应所述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所述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所述接收者;
自所述接收者接收以所述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三通信;
将所述第三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一通信类型的所述第三通信;以及
经由发射器而以所述第一通信类型发射所述第三通信。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经配置以将所述第一通信转换为所述第二通信还包括:
经由自动话音识别系统而将语音数据转换为所文本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各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3304457A1,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4日。
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电子装置的智能对话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运行通信服务的方法和系统,并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27,说明书第[0053]-[0077]段、第[0177] 段、[0178]段、第[0182] -[0206]段及附图1-20):接收侧终端200包括第二通信单元20。接收侧终端200从发送侧终端100接收到通信服务连接请求(由于接收侧终端包括第二通信单元且能够接收通信服务连接请求,因此其必然具备接收器,所以公开了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接收侧终端200的第二控制器260可包括噪声测量单元201、第二打包/解包支持器261、第二网络监控器262、第二TTS/STT确定器263、第二STT管理器264、第二TTS管理器265、图像组合器266、第二语音处理器267、第二文本处理器268和第二视频处理器269。第二TTS/STT确定器263确定是否运行接收侧终端的STT服务。第二TTS/STT确定器263可基于噪声信息和网络评估中的至少一个自动运行STT服务。当从第二TTS/STT确定器263接收到对支持STT服务的请求时,第二STT管理器264可根据相应的请求支持STT服务。在支持STT接收服务的情况下,第二STT管理器264从第二网络打包/解包支持器261接收语音数据,并将相应的语音数据转换为文本,第二STT管理器264可将转换为文本的语音数据传送到第二文本处理器268;第二文本处理器268将从第二STT管理器264提供的信息转换为可从接收侧终端200被输出的形式的文本(相当于将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作为最佳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接收者)。第二网络打包/解包支持器261可根据终端设置或与具有请求的图像通话连接的发送侧终端100相应的用户操作来对预设特定图像数据进行打包和发送;在这种情况下,所述特定图像数据可根据用户控制被转换为与输入文本组合的图像数据,并且所述图像数据可被第二网络打包/解包支持器261打包(相当于自接收者接收以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三通信;将第三通信转换为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三通信;以及经由发射器而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射第三通信)。在该过程期间,接收侧终端200可基于包交换系统与发送侧终端100形成数据通信信道。例如,发送侧终端100可提供基于语音或图像数据的通信服务,接收侧终端200可提供基于文本的通信服务。例如,发送侧终端100使用第一麦克风131以语音传送信息,接收侧终端200输出针对相应语音的文本并可以以创建的文本传送信息。当接收侧终端200发送文本时,发送侧终端100可将所述文本输出到第一显示单元140。在图像通话的情况下,发送侧终端100传送基于由麦克风131和第一相机170采集的语音和图像的信息,并且接收侧终端200可在不输出单独的语音信号的情况下输出与所述图像相应的文本和相应的语音(相当于基于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接收侧终端200激活相机和麦克风以将图像和音频信号发送到发送侧终端100。然后,发送侧终端100可通过第一显示单元140和第一扬声器133输出从接收侧终端200提供的图像和音频信号。当接收侧终端200发送通过字符输入创建的文本时,发送侧终端100可将相应的文本输出到单独的文本区域或图像输出区域的一侧。发送终端100可根据用户设置将接收到的文本转换为语音并通过第一扬声器133输出所述语音。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不同于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基于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以及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最佳通信类型对应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对接收者适合进行的通信类型存在影响时如何进行通信类型转换。
针对以上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实时消息与语音呼叫和文本消息一样都是常见的通信类型,因此与视频相对应的多个自适应流还可包括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当接收的第一通信类型为语音通话时,基于接收者状态将文本消息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并将接收到的语音转换成文本消息,以及当接收的第一通信类型为图像通话时,输出与图像相应的文本和相应的语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接收者状态不允许进行语音通信或图像通信时如何进行通信类型转换。可见,对比文件1不涉及以上区别特征中的内容“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以及“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最佳通信类型对应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而且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做进一步改进,将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作为确定最佳通信类型的依据,从而解决当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对接收者适合进行的通信类型存在影响时如何进行通信类型转换的技术问题。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中的上述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以及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最佳通信类型对应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在内的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从而能够在当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对接收者适合进行的通信类型存在影响时,将接收到的视频通信转换成适合接收者的最佳通信类型,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运行通信服务的方法和系统,并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27,说明书第[0053]-[0077]段、第[0177] 段、[0178]段、第[0182] -[0206]段及附图1-20):接收侧终端200包括第二通信单元20。接收侧终端200从发送侧终端100接收到通信服务连接请求(由于接收侧终端包括第二通信单元且能够接收通信服务连接请求,因此其必然具备接收器,所以公开了经由接收器接收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一通信)。接收侧终端200的第二控制器260可包括噪声测量单元201、第二打包/解包支持器261、第二网络监控器262、第二TTS/STT确定器263、第二STT管理器264、第二TTS管理器265、图像组合器266、第二语音处理器267、第二文本处理器268和第二视频处理器269。第二TTS/STT确定器263确定是否运行接收侧终端的STT服务。第二TTS/STT确定器263可基于噪声信息和网络评估中的至少一个自动运行STT服务。当从第二TTS/STT确定器263接收到对支持STT服务的请求时,第二STT管理器264可根据相应的请求支持STT服务。在支持STT接收服务的情况下,第二STT管理器264从第二网络打包/解包支持器261接收语音数据,并将相应的语音数据转换为文本,第二STT管理器264可将转换为文本的语音数据传送到第二文本处理器268;第二文本处理器268将从第二STT管理器264提供的信息转换为可从接收侧终端200被输出的形式的文本(相当于将第一通信转换为适用于作为最佳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以传递予接收者)。第二网络打包/解包支持器261可根据终端设置或与具有请求的图像通话连接的发送侧终端100相应的用户操作来对预设特定图像数据进行打包和发送;在这种情况下,所述特定图像数据可根据用户控制被转换为与输入文本组合的图像数据,并且所述图像数据可被第二网络打包/解包支持器261打包(相当于自接收者接收以第二通信类型发出的第三通信;将第三通信转换为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三通信;以及经由发射器而以第一通信类型发射第三通信)。在该过程期间,接收侧终端200可基于包交换系统与发送侧终端100形成数据通信信道。例如,发送侧终端100可提供基于语音或图像数据的通信服务,接收侧终端200可提供基于文本的通信服务。例如,发送侧终端100使用第一麦克风131以语音传送信息,接收侧终端200输出针对相应语音的文本并可以以创建的文本传送信息。当接收侧终端200发送文本时,发送侧终端100可将所述文本输出到第一显示单元140。在图像通话的情况下,发送侧终端100传送基于由麦克风131和第一相机170采集的语音和图像的信息,并且接收侧终端200可在不输出单独的语音信号的情况下输出与所述图像相应的文本和相应的语音(相当于基于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接收侧终端200激活相机和麦克风以将图像和音频信号发送到发送侧终端100。然后,发送侧终端100可通过第一显示单元140和第一扬声器133输出从接收侧终端200提供的图像和音频信号。当接收侧终端200发送通过字符输入创建的文本时,发送侧终端100可将相应的文本输出到单独的文本区域或图像输出区域的一侧。发送终端100可根据用户设置将接收到的文本转换为语音并通过第一扬声器133输出所述语音。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处理器,电耦接到发射器和接收器,经配置以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2)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不同于第一通信类型的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包括:基于第一通信类型为视频而确定第二通信类型包括多个自适应流,其中多个自适应流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以及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最佳通信类型对应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相应功能以及当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对接收者适合进行的通信类型存在影响时如何进行通信类型转换。
针对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一般在电子装置中都需要设置处理器以执行数据处理和控制功能,并且处理器一般都需要耦接到发射器和接收器,以将需要发送的数据传送给发射器以便发射出去,以及从接收器接收数据并执行相应的后续处理,此外,通常也会根据需要配置处理器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从而实现相应的功能,以上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实时消息与语音呼叫和文本消息一样都是常见的通信类型,因此与视频相对应的多个自适应流还可包括实时消息的自适应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当接收的第一通信类型为语音通话时,基于接收者状态将文本消息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并将接收到的语音转换成文本消息,以及当接收的第一通信类型为图像通话时,输出与图像相应的文本和相应的语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接收者状态不允许进行语音通信或图像通信时如何进行通信类型转换。可见对比文件1不涉及以上区别特征中的内容“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以及“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最佳通信类型对应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而且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做进一步改进,将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作为确定最佳通信类型的依据,从而解决当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对接收者适合进行的通信类型存在影响时如何进行通信类型转换的技术问题。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中的上述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而将第二通信类型确定为最佳通信类型,以及基于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确定最佳通信类型对应包括语音呼叫、文本消息以及实时消息在内的多个自适应流的其中之一,从而能够在当接收者装置I/O接口能力对接收者适合进行的通信类型存在影响时,将接收到的视频通信转换成适合接收者的最佳通信类型,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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