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炊具的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99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68895
优先权日:2016-05-09
申请(专利)号:201610323221.1
申请日:2016-05-13
复审请求人: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江峰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郝博
国际分类号:A47J27/00;A47J2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这些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23221.1,名称为“电炊具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申请人为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5:CN105193283A,公开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3:CN2592065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03505021A,公开日期为2014年01月15日。
此外,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引用过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24590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5193233A,公开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炊具包括内胆(2)、发热元件(6)和设置在所述内胆(2)内的蒸笼(3),所述发热元件(6)对所述内胆(2)进行加热,所述蒸笼(3)的下部具有朝向所述内胆(2)的底壁和/或侧壁延伸的开口结构(22),所述蒸笼(3)具有透水区域和位于所述透水区域上方的承载腔(11),所述开口结构(22)围成的开口空间通过所述透水区域与所述承载腔(11)连通,所述蒸笼(3)的上部与所述内胆(2)的口部密封连接以使所述蒸笼(3)的外表面与所述内胆(2)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隔腔(31);所述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当所述电炊具启动后,所述电炊具进入洗煮米过程,在单次所述洗煮米过程中,所述电炊具的发热元件(6)持续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加热第一预设时间t1后,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第二预设时间t2,以完成单次所述洗煮米过程,重复所述洗煮米过程N1次,在所述洗煮米过程中,所述发热元件(6)对所述内胆(2)加热时,所述隔腔(31)内的压力升高,所述内胆(2)中的水通过所述开口结构(22)被压入所述承载腔(11)内与米接触,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加热后,所述隔腔(31)内的压力降低,所述承载腔(11)内的水通过所述开口结构(22)退出所述承载腔(11)回流到所述内胆(2)中;
所述电炊具进入蒸米过程,在单次所述蒸米过程中,所述发热元件(6)持续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加热第三预设时间t3后,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第四预设时间t4,以完成单次所述蒸米过程,重复所述蒸米过程N2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单次所述洗煮米过程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间t1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20秒,所述第二预设时间t2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20秒,所述N1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整个所述洗煮米过程按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分为初步吸水洗煮米阶段、快速吸水洗煮米阶段和最后吸水洗煮米阶段,其中,
在所述初步吸水洗煮米阶段中,重复所述洗煮米过程N11次;
在所述快速吸水洗煮米阶段中,重复所述洗煮米过程N12次;
在所述最后吸水洗煮米阶段中,重复所述洗煮米过程N13次,所述N11、所述N12和所述N13之和为所述N1,且所述N1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初步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的所述第一预设时间t1为t11;
在所述快速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的所述第一预设时间t1为t12;
在所述最后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的所述第一预设时间t1为t13,其中,所述t11大于所述t12,且所述t12大于所述t13。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初步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所述第二预设时间t2为t21;
在所述快速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所述第二预设时间t2为t22;
在所述最后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所述第二预设时间t2为t23,其中,所述t21大于所述t22,且所述t22大于所述t23。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初步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t11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20秒,所述t21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20秒,所述N11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快速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t12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20秒,所述t22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20秒,所述N12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最后吸水洗煮米阶段中,所述t13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20秒,所述t23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20秒,所述N13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单次所述蒸米过程中,所述第三预设时间t3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50秒,所述第四预设时间t4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50秒,所述N2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整个所述蒸米过程按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分为初步蒸米阶段和最终蒸米阶段,其中,
在所述初步蒸米阶段中,重复所述蒸米过程N21次;
在所述最终蒸米阶段中,重复所述蒸米过程N22次,所述N21和所述N22之和为所述N2,且所述N2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初步蒸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的所述第三预设时间t3为t31;
在所述最终蒸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的所述第三预设时间t3为t32,其中,所述t32大于所述t31。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初步蒸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所述第四预设时间t4为t41;
在所述最终蒸米阶段中,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所述第四预设时间t4为t42,其中,所述t42大于所述t41。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初步蒸米阶段中,所述t31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50秒,所述t41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50秒,所述N21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最终蒸米阶段中,所述t32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50秒,所述t42大于等于3秒且小于等于150秒,所述N22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100。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炊具进入所述洗煮米过程前,所述承载腔(11)内米的重量G1与所述内胆(2)内水的重量G2的比值大于等于0.1且小于等于3。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腔(11)内米的重量G1与所述内胆(2)内水的重量G2的比值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1.2。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炊具还包括用于释放所述蒸笼(3)的外表面与所述内胆(2)的内侧壁之间形成的隔腔(31)内压力的压力控制开关,当所述压力控制开关打开后,所述隔腔(31)与所述电炊具的外部连通以使所述承载腔(11)内的水加速退出。”
申请人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蒸笼(3)的下部具有朝向所述内胆(2)的底壁和/或侧壁延伸的开口结构(22),所述开口结构(22)围成的开口空间通过所述透水区域与所述承载腔(11)连通,所述蒸笼(3)的上部与所述内胆(2)的口部密封连接以使所述蒸笼(3)的外表面与所述内胆(2)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隔腔(31);所述电炊具的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当所述电炊具启动后,所述电炊具进入洗煮米过程,在单次所述洗煮米过程中,所述电炊具的发热元件(6)持续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加热第一预设时间t1后,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第二预设时间t2,以完成单次所述洗煮米过程,重复所述洗煮米过程N1次,在所述洗煮米过程中,所述发热元件(6)对所述内胆(2)加热时,所述隔腔(31)内的压力升高,所述内胆(2)中的水通过所述开口结构(22)被压入所述承载腔(11)内与米接触,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加热后,所述隔腔(31)内的压力降低,所述承载腔(11)内的水通过所述开口结构(22)退出所述承载腔(11)回流到所述内胆(2)中;所述电炊具进入蒸米过程,在单次所述蒸米过程中,所述发热元件(6)持续对所述电炊具的内胆(2)加热,加热第三预设时间t3后,所述发热元件(6)停止工作并持续第四预设时间t4,以完成单次所述蒸米过程,重复所述蒸米过程N2次。对比文件3既没有公开上述方法特征,也没有给本申请以相关的技术启示,更谈不上相同作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控制水的温度、水与米接触的次数和水在承载腔内的滞留时间,可以使电炊具自动地实现对米的清洗和米吸水的过程,同时还能完成对电炊具内的米进行先煮后蒸的烹饪过程,从而使电炊具能够烹饪出低GI的米饭,使米饭更加的营养,提高了用户的对烹饪过程的满意度。通过本发明的控制方法对本发明中的具有多样功能的、自动化程度高的和使用性好的电炊具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影响本申请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利用沸腾的原理控制加热、停止加热使米汤液位升高、下降,使米汤与米多次浸没-分离,使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于米汤中,降低米饭中的含糖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使米汤与米实现多次浸没-分离的技术方案不同。然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均属于厨房器皿领域,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加热使压力上升,从而使水位上升的咖啡隔结构。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压力的原理使下壶体内水在气压的作用下沿漏斗状结构上升从而浸没咖啡粉。即对比文件3中隐含公开了漏斗状蒸隔与下壶体密封连接。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利用加热、停止加热控制米汤液位上升与下降,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气压的原理使壶内的水通过漏斗状的咖啡隔从而浸没咖啡粉的技术启示下,为了使米汤的液位上高、下降,将对比文件3中的咖啡隔的结构应用到蒸笼领域通过控制加热压力上升实现浸没,同时停止加热、压力下降后米汤回落来实现米汤与米的多起浸没分离,将使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于米汤中,降低米饭中的含糖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1)所述蒸笼的下部具有朝向内胆的底壁和/或侧壁延伸的开口结构,开口结构围成的开口空间通过透水区域与承载腔连通,蒸笼的上部与内胆的口部密封连接以使蒸笼的外表面与内胆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隔腔;(2)在单次洗煮米过程中,电炊具的发热元件持续对电炊具的内胆加热,加热第一预设时间t1后,发热元件停止工作并持续第二预设时间t2,以完成单次洗煮米过程,重复所述洗煮米过程N1次;(3)在洗煮米过程中,发热元件对内胆加热时,隔腔内的压力升高,内胆中的水通过开口结构被压入承载腔内与米接触,发热元件停止加热后,隔腔内的压力降低,承载腔内的水通过开口结构退出承载腔回流到内胆中;(4)在单次蒸米过程中,发热元件持续对电炊具的内胆加热,加热第三预设时间t3后,发热元件停止工作并持续第四预设时间t4,以完成单次蒸米过程,重复蒸米过程N2次。其中区别特征(1)、(3)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加热升压时通过比容器直径小的开口通道将水压入承载腔,停止加热后压力下降时水退出承载腔,而且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同属“烹调、饮料制备装置”相邻相近的生活领域。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区别特征(2)、(4)是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7或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的发明构思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不一样,对比文件5不存在改进动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特征(1)、(3),对比文件3的咖啡壶工作目的和作用与本申请完全不同,不能给出技术启示,也不认可区别特征(2)、(4)是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此外,复审请求人认为有关“对比文件3中停止加热后压力下降时水退出承载腔完全属于合议组的主观臆断,根据咖啡壶的使用原理,其浸泡咖啡粉后,会进一步在压力作用下通过上部的孔进入上壶体内,并不会也不允许出现水回落的情况”;对比文件5中的电饭煲是利用水沸腾的原理冲刷米,对比文件3中咖啡壶是利用压力将咖啡压入上壶体,并非是“调节隔腔中气体压力使水上下进出承载腔内洗米”,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不存在结合启示。将“上述结构的蒸笼以及控制方法相结合”以实现降低米饭中GI值、改善米饭口感且对电炊具的有效控制,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7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但都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这些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炊具的控制方法,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电饭煲的蒸笼、电饭煲及其控制方法,其具体公开了:蒸笼1放置在电饭煲的内锅内,蒸笼1包括底壁10和侧壁20,侧壁20与底壁10的周边相连接;底壁10和侧壁20上开设有通孔30,米可放置在蒸笼1中且不能从通孔30通过,内锅中的沸腾的水从侧壁10上的通孔30进入蒸笼1内,并从蒸笼的底壁20上的通孔30流出。这样底壁和侧壁可构成一容纳腔,米可放置在容纳腔内;蒸笼的底壁和侧壁上均开设有通孔,米不能从通孔中通过,而水可从该通孔通过,在电饭煲制作低糖米饭的过程中,水可从通孔通过,并浸没蒸笼中的米,在电饭煲加热过程中,沸腾的米汤可从蒸笼的侧壁上的通孔通过,进入蒸笼中,浸没蒸笼中的米,然后当米汤回落时,从蒸笼的底壁的通孔处流出,实现米汤与米分离,米汤与米经过多次的浸没-分离,将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到米汤中,降低了米饭中的含糖量,进而得到了适合糖尿病人或者肥胖病人食用的低糖米饭。如图12至图14所示,实施例五提供的电饭煲的蒸笼1,与实施例一的不同之处在于,蒸笼1只是在蒸笼的底壁10的中部和边缘处设有通孔30,蒸笼的侧壁20上未设置通孔。对比文件5还披露了电饭煲包括:煲盖、堡体、内锅、蒸笼、加热装置和控制器。内锅放置在煲体内;蒸笼放置在内锅中;加热装置可对内锅进行加热;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工作。液位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内锅中的米汤的液位,控制器根据液位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控制加热装置的工作。当液位检测装置检测到内锅中米汤的液位升高至第一预设高度时,此时沸腾的米汤将蒸笼中的米完全浸没,控制器可控制加热装置减小加热功率,使米汤的沸腾减弱,米汤的液位逐渐降低,当米汤的液位降低至第二预设高度时,此时米汤不能将米饭完全浸没或米汤与米饭完全分离,控制器可控制加热装置增大,使米汤剧烈沸腾,米汤的液位逐渐上升,并完全浸没蒸笼中的米。根据液位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的加热功率,以便米饭与米进行多次浸没-分离过程,从而将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于米汤中,降低了米饭中的含糖量。该电饭煲的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2,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对内锅中的水和浸泡在水中的蒸笼中的米进行加热;步骤S104,当内锅中的米汤加热至沸腾时,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交替地增大加热功率和减少加热功率,使内锅中的米汤沸腾、浸没蒸笼中的米和使沸腾的米汤回落。用电饭煲煮饭时,首先将米放到蒸笼上,将水放入内锅中,将蒸笼放置到内锅中,水可从蒸笼的通孔内通过,进入蒸笼内,将米浸没,而米不能从蒸笼的通孔内通过,米、水放置好后,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加热,开始进行煮饭,当米汤达到沸腾时,沸腾的米汤可从蒸笼的侧壁的通孔中或蒸笼的侧壁与内锅的侧壁之间的间隙进入蒸笼中,然后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减小加热功率,使米汤的沸腾减弱,米汤的液位降低,米饭与米汤分离,蒸笼中的米汤可从蒸笼底壁的通孔中流出,然后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加大加热功率,继续使米汤沸腾并浸没蒸笼中的米饭,然后减小加热功率,使米饭与米汤分离,通过不断地重复米汤沸腾、浸没米饭、减弱沸腾、米饭与米汤分离的过程,将米饭煮熟,同时米汤与米经过多次浸没-分离,可将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于米汤中,降低了米饭中的含糖量。在步骤 S104 中,当米汤的液位升高到第一预设高度时,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减小加热功率,使沸腾的米汤回落;当米汤的液位降低至第二预设高度时,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增大加热功率,使米汤沸腾、浸没蒸笼中的米。通过检测米汤的液位高度,控制加热装置的加热功率,实现米汤沸腾与回落的转换,以便米汤与米经过多次浸没-分离,将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于米汤中,降低米饭中的含糖量。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使内锅中沸腾的米汤回落;为了使液位升高至第一预设高度的米汤回落,加热装置可以停止加热,也可以减小加热功率,只需保证米汤的液位能够逐渐降低即可;步骤S106,在内锅中的米汤沸腾与回落预设次数如10次后,内锅中的米汤的液位低于蒸笼,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的加热,利用米汤产生的蒸汽将蒸笼中的米饭蒸熟;经过预设次数的米汤沸腾与回落后,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继续加热,以确保蒸笼的米饭能够完全蒸熟(说明书第47-106段、附图1-23)。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5的“电饭煲”相当于本申请的“电炊具”;“加热装置”相当于“发热元件”、“内锅”相当于“内胆”;“容纳腔”相当于“承载腔”;从“如图12至图14所示,蒸笼1只是在蒸笼的底壁10的中部和边缘处设有通孔30,蒸笼的侧壁20上未设置通孔”、“米可放置在蒸笼1中且不能从通孔30通过,内锅中的沸腾的水进入蒸笼1内,并从蒸笼的底壁20上的通孔30流出。这样底壁和侧壁可构成一容纳腔,米可放置在容纳腔内”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蒸笼具有透水区域和位于透水区域上方的容纳腔”;从“在电饭煲加热过程中,沸腾的米汤可从蒸笼的侧壁上的通孔通过,进入蒸笼中,浸没蒸笼中的米,然后当米汤回落时,从蒸笼的底壁的通孔处流出,实现米汤与米分离,米汤与米经过多次的浸没-分离,将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到米汤中,降低了米饭中的含糖量”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当电饭煲启动后,电饭煲进入洗煮米过程”;从“步骤S106,在内锅中的米汤沸腾与回落预设次数如10次后,内锅中的米汤的液位低于蒸笼,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的加热,利用米汤产生的蒸汽将蒸笼中的米饭蒸熟;经过预设次数的米汤沸腾与回落后,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继续加热,以确保蒸笼的米饭能够完全蒸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经过预设次数的米汤沸腾与回落后,电饭煲进入蒸米过程”。可见,对比文件5披露了本申请基本的发明构思,即提供一种电饭煲的控制方法,可在电饭煲蒸煮过程中实现米汤与米的多次浸没-分离,从而将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于米汤中,降低了米饭中的含糖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1)所述蒸笼的下部具有朝向内胆的底壁和/或侧壁延伸的开口结构,开口结构围成的开口空间通过透水区域与承载腔连通,蒸笼的上部与内胆的口部密封连接以使蒸笼的外表面与内胆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隔腔;(2)在单次洗煮米过程中,电炊具的发热元件持续对电炊具的内胆加热,加热第一预设时间t1后,发热元件停止工作并持续第二预设时间t2,以完成单次洗煮米过程,重复所述洗煮米过程N1次;(3)在洗煮米过程中,发热元件对内胆加热时,隔腔内的压力升高,内胆中的水通过开口结构被压入承载腔内与米接触,发热元件停止加热后,隔腔内的压力降低,承载腔内的水通过开口结构退出承载腔回流到内胆中;(4)在单次蒸米过程中,发热元件持续对电炊具的内胆加热,加热第三预设时间t3后,发热元件停止工作并持续第四预设时间t4,以完成单次蒸米过程,重复蒸米过程N2次。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蒸笼,以及如何控制加热时间调节压力变化引导水进出承载腔,以实现对蒸笼中米的冲洗,降低米饭中GI值,改善米饭口感。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咖啡壶,其具体公开了:包括上壶体2与下壶体6,上壶体上方安装有壶盖1,上壶体与下壶体的连接处设有密封装置3,下壶体的壶口处设有一个漏斗状咖啡隔4,咖啡隔漏斗体内设有带小孔的下筛板10,咖啡隔漏斗体上口设有带小孔的上盖板9,使用时,在下壶中加入水,装上咖啡隔,在咖啡隔的漏斗体的下筛板上装入咖啡粉,加盖上盖板,然后把上壶体加装到下壶体上,放在火上煮。下壶体内的水受热,水煮沸后气压升高,使水位上升,向上通过咖啡隔,沸水与咖啡隔内的咖啡粉混合而成咖啡汁,咖啡汁向上通过上壶体的凸起,从凸起上端的小孔进入到上壶体内;在使用过程中为了防止下壶体的内压过高,下壶体的外壳上还安装有安全阀5(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至第2页第20行,图1)。其中,漏斗状咖啡隔4(相当于本申请的蒸笼),从附图1可以看出其下部具有朝向下壶体的底壁延伸的漏斗(相当于本申请的开口结构);由“上壶体与下壶体的连接处设有密封装置3,下壶体的壶口处设有一个漏斗状咖啡隔4,咖啡隔漏斗体内设有带小孔的下筛板10,咖啡隔漏斗体上口设有带小孔的上盖板9”、“使用时,在下壶中加入水,装上咖啡隔,在咖啡隔的漏斗体的下筛板上装入咖啡粉,加盖上盖板,然后把上壶体加装到下壶体上,放在火上煮”、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漏斗围成的漏斗状咖啡隔4(相当于本申请的开口结构围成的开口空间)通过带小孔的下筛板10(相当于本申请的透水区域)与承载腔连通,漏斗状咖啡隔4的上部与下壶体的壶口(相当于本申请的内胆的口部)密封连接,以使漏斗状咖啡隔4的外表面与下壶体的内侧壁之间形成有空腔。
因此,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具有开口结构的蒸笼,而且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同属“烹调、饮料制备装置”相邻相近的生活领域。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时,在下壶中加入水,装上咖啡隔,在咖啡隔的漏斗体的下筛板上装入咖啡粉,加盖上盖板,然后把上壶体加装到下壶体上,放在火上煮。下壶体内的水受热,水煮沸后气压升高,使水位上升,向上通过咖啡隔,沸水与咖啡隔内的咖啡粉混合而成咖啡汁,咖啡汁向上通过上壶体的凸起,从凸起上端的小孔进入到上壶体内;在使用过程中为了防止下壶体的内压过高,下壶体的外壳上还安装有安全阀5”,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咖啡壶的使用方法、操作过程、防止压力过高的应对措施,但是并不涉及在咖啡壶使用过程中如何调节咖啡壶压力使得咖啡壶内水位高、低变化的控制方法,安全阀5的使用也仅仅在于防止或避免咖啡壶在火上煮的时候下壶体内的压力过高。因此,区别特征(3)“在洗煮米过程中,发热元件对内胆加热时,隔腔内的压力升高,内胆中的水通过开口结构被压入承载腔内与米接触,发热元件停止加热后,隔腔内的压力降低,承载腔内的水通过开口结构退出承载腔回流到内胆中”并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电饭煲包括煲盖、堡体、内锅、蒸笼、加热装置和控制器。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工作。液位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内锅中的米汤的液位,控制器根据液位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控制加热装置的工作。当液位检测装置检测到内锅中米汤的液位升高至第一预设高度时,此时沸腾的米汤将蒸笼中的米完全浸没,控制器可控制加热装置减小加热功率,使米汤的沸腾减弱,米汤的液位逐渐降低,当米汤的液位降低至第二预设高度时,此时米汤不能将米饭完全浸没或米汤与米饭完全分离,控制器可控制加热装置增大,使米汤剧烈沸腾,米汤的液位逐渐上升,并完全浸没蒸笼中的米。根据液位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的加热功率,以便米饭与米进行多次浸没-分离过程,从而将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于米汤中,降低了米饭中的含糖量”(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87-94段)。根据上述特征,对比文件5是利用“液位检测装置检测液位”,并将液位设置为“第一预设高度”、“第二预设高度”;而区别特征(2)是“加热第一预设时间t1后,发热元件停止工作并持续第二预设时间t2,以完成单次洗煮米过程”,尽管“液位升高到第一预设高度”与“加热第一预设时间t1”、“液位降低至第二预设高度”与“发热元件停止工作并持续第二预设时间t2”是相互关联的不同物理参数(例如加热时间/液位高度),但是在对比文件5利用“液位检测装置检测液位”并实现了“控制器根据液位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控制加热装置的工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液位检测”更换为“预设时间”,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4),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 “步骤S106,在内锅中的米汤沸腾与回落预设次数如10次后,内锅中的米汤的液位低于蒸笼,控制器控制加热装置的加热,利用米汤产生的蒸汽将蒸笼中的米饭蒸熟”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单次蒸米过程中,使电饭煲的加热装置持续对电饭煲的内锅加热”;同时为了提高“利用米汤产生的蒸汽将蒸笼中的米饭蒸熟”中热能的利用率,以及改善米饭的外观、气味、口感、黏度、硬度、弹性、咀嚼性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蒸米过程中采用加热一段时间、停止加热一段时间交替的方式,重复蒸米过程多次。
此外,对比文件1主要“通过在锅体组件1内设置温度传感器对内锅11的温度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到的内锅11的温度控制内锅11中的米汤交替地上升和回落,实现锅体组件1内的米汤通过蒸笼2的通孔对待蒸煮的米粒进行反复沥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0段、62段,图1-5);对比文件2主要包括“吸水步骤、煮饭步骤、沥水步骤、蒸饭步骤”(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5-39段,图1-2),其中沥水步骤是通过“控制蒸笼与内锅中的米汤分离,使内锅中的米汤的水位低于蒸笼”实现的;对比文件4通过电饭煲“煲体底部设置有与内锅底部接触的加热盘和用以检测内锅底部温度的第一温度检测部件”、“煲盖的内里设置有用以检测内锅顶部温度的第二温度检测部件”以实现“根据使用者的实际烹煮需求,将整个烹煮过程分段,且能够对每一时间段的烹煮时间和温度进行自定义设定”,都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4),也没有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前置意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压力的原理使下壶体内水在气压的作用下沿漏斗状结构上升从而浸没咖啡粉。即对比文件3中隐含公开了漏斗状蒸隔与下壶体密封连接。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利用加热、停止加热控制米汤液位上升与下降,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气压的原理使壶内的水通过漏斗状的咖啡隔从而浸没咖啡粉的技术启示下,为了使米汤的液位升高、下降,将对比文件3中的咖啡隔的结构应用到蒸笼领域通过控制加热压力上升实现浸没,同时停止加热、压力下降后米汤回落来实现米汤与米的多起浸没分离,将使米中的淀粉或糖分等沥出于米汤中,降低米饭中的含糖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合议组认为:正如前面有关区别特征(3)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咖啡壶的使用方法、操作过程、防止压力过高的应对措施,但是并不涉及在咖啡壶使用过程中如何调节咖啡壶压力使得咖啡壶内水位高、低变化的控制方法。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3)“在洗煮米过程中,发热元件对内胆加热时,隔腔内的压力升高,内胆中的水通过开口结构被压入承载腔内与米接触,发热元件停止加热后,隔腔内的压力降低,承载腔内的水通过开口结构退出承载腔回流到内胆中”;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采用所述区别特征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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