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OLED阵列基板及其制作方法、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72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738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76801.0
申请日:2015-02-12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元
合议组组长:树奇
参审员:马泽宇
国际分类号:H01L27/12,H01L27/32,H01L5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6801.0,名称为“一种OLED阵列基板及其制作方法、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OLED阵列基板,包括多个像素单元,所述像素单元通过高精细金属掩模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形成;所述像素单元至少包括第一亚像素、第二亚像素和第三亚像素,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还包括:衬底基板、形成在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像素电极、形成在所述像素电极上至少两种显示不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第一亚像素包括第一像素电极、所述第二亚像素包括第二像素电极、所述第三亚像素包括第三像素电极,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一像素电极和第二像素电极,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像素电极;
所述阵列基板包括形成在所述像素电极上三种显示不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像素单元还包括第四亚像素,所述第四亚像素包括第四像素电极,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或者,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三像素电极和第四像素电极;
在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情况下,所述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红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绿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蓝色有机发光材料层;
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面积大于其他像素电极的面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电极为阳极或阴极。
3. 一种OLED阵列基板的制作方法,所述阵列基板包括多个像素单元,通过高精细金属掩模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形成所述像素单元;所述像素单元至少包括第一亚像素、第二亚像素和第三亚像素,其特征在于,所述制作方法包括:
在衬底上形成像素电极,其中,所述第一亚像素包括第一像素电极、第二亚像素包括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亚像素包括第三像素电极;
形成第一颜色的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第一颜色的机发光材料层覆盖相邻的第一像素电极和第二像素电极;
形成第二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第二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相邻的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像素电极;
所述像素单元还包括第四亚像素,所述第四亚像素包括第四像素 电极;所述方法还包括:
形成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
所述形成第一颜色的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红色机发光材料层;
所述形成第二有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绿色有机发光材料层;
所述形成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蓝色有机发光材料层;
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面积大于其他像素电极的面积。
4.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OLED阵列基板。”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7/0046195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包括形成在所述像素电极上三种显示不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像素单元还包括第四亚像素,所述第四亚像素包括第四像素电极,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三像素电极和第四像素电极;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面积大于其他像素电极的面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高精细金属掩模板;所述像素单元还包括第四亚像素,所述第四亚像素包括第四像素电极;所述方法还包括:形成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所述形成第一颜色的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红色机发光材料层;所述形成第二有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绿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形成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蓝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面积大于其他像素电极的面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设置第一有机发光单元431产生某一颜色光源后,必须使第四有机发光单元433所产生光源S2为可与第一光源S1呈现互补特性之互补光源,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以层叠方式设置的第一有机发光单元431及第四机发光单元433所产生之第五光源S5要为一白色光源,但本申请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都不需要限定在第二像素电极上方层叠的第一有机发光材料层和第二有机发光材料层发出的光互补。(2)由于对比文件1要使层叠的第一有机发光材料层和第四有机发光材料层发出白色光源,因此必须在显示装置中设置滤光层,否则无法实现彩色显示,但本申请并不需要设置滤光层就可显示彩色发光。(3)本申请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都包括3个有机发光材料层、4个亚像素和4个像素电极,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8]段公开的内容鼓励使用2个有机发光材料层,给出了反向教导。并且,本申请因为每个有机发光材料层面积均较大,蒸镀和对位的难度较小,同时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具有3个有机发光材料层,能够实现发出4种颜色,比对比文件1的显示效果更丰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为了解决采用金属掩膜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实现彩色显示带来的分辨率低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有机发光材料层对应覆盖两个像素电极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有机发光材料层431横跨第一亚像素411和第二亚像素413、有机发光材料层433横跨第三亚像素415和第二亚像素413,也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本申请并没有记载排除使用滤光层,以及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和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发出的光不能为互补光。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有机发光层发出的色光,并省略滤光层而直接实现彩色显示,省略滤光层后也就省略了光色过滤的效果,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权利要求1包括了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使像素单元包括四个亚像素从而丰富显示色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丰富显示色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一个包含像素电极和第三颜色有机发光材料层的亚像素。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该第三颜色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其像素电极以及亚像素411或415的像素电极,由此可以减少蒸镀次数和降低遮罩对位难度。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第一光源S1为红光、第二光源S2为绿光、第三光源S3为混合红绿光(即黄光),并使增加的亚像素为独立的蓝光光源,由此实现RGBY四基色全彩显示。(4)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为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一致,并不能由此得出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能使用3个有机发光材料层和4个亚像素的教导。像素单元包括四个亚像素从而丰富显示色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一亚像素,此时仍然可以实施为减小蒸镀工艺难度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设置有滤光层的OLED阵列基板,而且以层叠方式设置的两个有机发光层为互补光源,产生的是白色光源。但是,为了解决蒸镀工艺难度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都是通过将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1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一像素电极和第二像素电极,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3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像素电极。而且,该技术手段是对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和蒸镀工艺的改进,与两个有机发光层的颜色是否互补,是否产生白光无关。(2)同白色发光二极管结合彩色滤光片的彩色显示方式一样,本申请采用的无彩色滤光片的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彩色显示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彩色显示方式。而且,该种彩色显示方式也存在由于像素单元面积小而导致的蒸镀工艺难度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应用到无彩色滤光片的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OLED阵列基板中。(3)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8]段以及上下文公开的内容,其实际表达的是相比三个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对比文件1使用两个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蒸镀和对位的难度减小,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一致,并不能由此得出对比文件1给出了反向教导。此外,为了使显示效果更丰富,设置3个有机发光材料层,并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机层覆盖方式发出4种颜色的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能够在实现蒸镀简单以及提高透过率的基础上实现全彩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直接应用对比文件1,而没有动机再对其进行改进,对比文件1不是本申请的发明起点。(2)对比文件1中通过电致发光层与滤光层的配合以实现全彩显示,必须具备滤光层。另外,第一电致发光层产生的光源S1与第二电致发光层产生的光源S2必须为互补光源。而在本申请中,第一电致发光层与第二电致发光层可以为任意颜色的光,并且不设置滤光层就可显示彩色发光完全不同。此外,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具有3个有机发光材料层,能够实现发出4种颜色,比对比文件1的显示效果更丰富。(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8]段的具体意思是指“相比较用具有三原色的三个像素的OLED装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降低蒸镀程序中对位的次数和难度”,即对比文件1明确不推荐采用具有三原色的三个像素的OLED装置。而在本申请中,为了实现全彩显示,其必须在像素电极上形成三种或四种显示不同颜色的亚像素。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反向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7/0046195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OLED阵列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LED阵列基板,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2-5B):多个像素单元,所述像素单元通过掩模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形成;所述像素单元包括第一亚像素411、第二亚像素413和第三亚像素415,所述阵列基板还包括:衬底基板31、形成在所述衬底基板31上的第一电极41(相当于像素电极)、形成在所述第一电极41上至少两种显示不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431/433,其中,所述第一亚像素411包括第一像素电极(411处的第一电极41)、所述第二亚像素413包括第二像素电极(413处的第一电极41)、所述第三亚像素415包括第三像素电极(415处的第一电极41),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431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一像素电极和第二像素电极,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433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像素电极。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通过高精细金属掩模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2)所述阵列基板包括形成在所述像素电极上三种显示不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像素单元还包括第四亚像素,所述第四亚像素包括第四像素电极,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或者,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三像素电极和第四像素电极;在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情况下,所述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红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绿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蓝色有机发光材料层;(3)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面积大于其他像素电极的面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蒸镀精度,以及如何丰富显示色彩,避免颜色失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掩模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形成所述像素单元。为了提高蒸镀精度,使用高精细金属掩模板来提高蒸镀精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设置有滤光层的OLED阵列基板,而且以层叠方式设置的两个有机发光层为互补光源,产生的是白色光源,与本申请的彩色显示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本申请所采用的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彩色显示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彩色显示方式。无论哪种彩色显示方式,均存在由于像素单元的面积小而导致蒸镀工艺难度大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2-5B)公开的“通过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1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一像素电极和第二像素电极,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3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像素电极,解决蒸镀工艺难度大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方式用于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OLED阵列基板中。因此,容易想到将上述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应用到无彩色滤光片的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OLED阵列基板中。其次,为了进一步丰富多基色亚像素单元OLED阵列基板的显示色彩,增加一个包含像素电极和第三颜色有机发光材料层的第四亚像素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对于“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在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情况下,所述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红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绿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为蓝色有机发光材料层”的并列技术方案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可以降低蒸镀工艺难度的基础上,具体选择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1为红色、所述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3为绿色、第一、二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1、433叠加混合产生其它颜色,并将增加的所述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层设置为蓝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为实现全彩显示的同时降低蒸镀工艺难度而容易想到的。此外,对于“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三像素电极和第四像素电极”的并列技术方案而言,为了进一步降低形成该第三颜色有机发光层时的工艺难度,采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使第三颜色有机发光层覆盖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三像素电极和第四像素电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避免颜色失真,将发光效率较低的亚像素电极的面积设置成大于其他亚像素电极的面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将第一电极41作为阳极或阴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OLED阵列基板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LED阵列基板的制作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2-5B):所述阵列基板包括多个像素单元,通过掩模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形成所述像素单元;所述像素单元至少包括第一亚像素411、第二亚像素413和第三亚像素415,所述制作方法包括:在衬底31上形成第一电极41(相当于像素电极),其中,所述第一亚像素411包括第一像素电极(411处的第一电极41)、所述第二亚像素413包括第二像素电极(413处的第一电极41)、所述第三亚像素415包括第三像素电极(415处的第一电极41);形成第一颜色的机发光材料层431,其中,所述第一颜色的机发光材料层431覆盖相邻的第一像素电极和第二像素电极;形成第二有机发光材料层433,其中,所述第二有机发光材料层433覆盖相邻的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像素电极。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通过高精细金属掩模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2)所述像素单元还包括第四亚像素,所述第四亚像素包括第四像素电极;所述方法还包括:形成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所述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覆盖所述第四像素电极;所述形成第一颜色的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红色机发光材料层;所述形成第二有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绿色有机发光材料层;所述形成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具体包括:形成蓝色有机发光材料层;(3)所述第四像素电极的面积大于其他像素电极的面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蒸镀精度,以及如何丰富显示色彩,避免颜色失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掩模板蒸镀不同基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形成所述像素单元。为了提高蒸镀精度,使用高精细金属掩模板来提高蒸镀精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设置有滤光层的OLED阵列基板,而且以层叠方式设置的两个有机发光层为互补光源,产生的是白色光源,与本申请的彩色显示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本申请所采用的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彩色显示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彩色显示方式。无论哪种彩色显示方式,均存在由于像素单元的面积小而导致蒸镀工艺难度大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2-5B)公开的“通过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1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一像素电极和第二像素电极,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3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像素电极,解决蒸镀工艺难度大的技术问题”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方式用于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OLED阵列基板中。因此,容易想到将上述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应用到无彩色滤光片的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OLED阵列基板中。其次,为了进一步丰富多基色亚像素单元OLED阵列基板的显示色彩,增加一个包含像素电极和第三颜色有机发光材料层的第四亚像素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可以降低蒸镀工艺难度的基础上,具体选择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1为红色、所述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3为绿色、第一、二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1、433叠加混合产生其它颜色,并将增加的所述第三颜色的有机发光层设置为蓝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实现全彩显示的同时降低蒸镀工艺难度而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避免颜色失真,将发光效率较低的亚像素电极的面积设置成大于其他亚像素电极的面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2-5B)进一步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包括OLED阵列基板。在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所述OLED阵列基板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蒸镀工艺难度大的技术问题,公开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都是通过将第一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1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一像素电极和第二像素电极,第二颜色的有机发光层433覆盖所述像素单元中相邻的第二像素电极和第三像素电极。而且,该技术手段是对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和蒸镀工艺的改进,与两个有机发光层的颜色是否互补,是否产生白光以及是否采用彩色滤光片无关。(2)同白色发光二极管结合彩色滤光片的彩色显示方式一样,本申请采用的无彩色滤光片的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彩色显示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彩色显示方式。而且,该种彩色显示方式也存在由于像素单元面积小而导致的蒸镀工艺难度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有机发光层覆盖方式应用到无彩色滤光片的多基色亚像素单元的OLED阵列基板中。此外,为了使显示效果更丰富,设置3个有机发光材料层,并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机层覆盖方式发出4种颜色的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3)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8]段以及上下文公开的内容,其实际表达的是相比三个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对比文件1使用两个颜色的有机发光材料层蒸镀和对位的难度减小,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一致,并不能由此得出对比文件1给出了反向教导。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