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和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和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的表面活性剂溶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02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33838
优先权日:2012-05-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28734.4
申请日:2013-05-29
复审请求人:科莱恩金融(BVI)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彩虹
合议组组长:陈伊诺
参审员:赵小凌
国际分类号:A61K8/42,A61K8/34,A61KQ5/02,A61Q19/10,A61Q5/02,C11D1/6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8734.4,名称为“包含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和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的表面活性剂溶液”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科莱恩金融(BVI)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表面活性剂溶液。对比文件1(US6147045A,公开日:2000年11月14日)公开了一种重垢液体织物洗涤组合物(即一种表面活性剂溶液),由LAS酸形式(其它表面活性剂)25.0%、C12-14链烯烃琥珀酸(其它表面活性剂)10.0%、柠檬酸(pH调节剂,添加剂)2.0%、25AE3(其它表面活性剂)4.0%、N-椰油-N-甲基葡糖胺(N-cocoyl-N-methyl glucamine,包含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和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的混合物)4%、DETPMP(二亚乙基三胺五(亚甲基膦酸),洗涤剂添加剂)1.0%、油酸(添加剂)1.0%、乙醇(醇的下位概念)6.0%、丙二醇(醇的下位概念)6.0%、蛋白酶(添加剂)0.02%、淀粉酶(添加剂)0.005%、椰子烷基二甲基羟乙基氯化铵(其它表面活性剂)3.0%、绿土粘土(添加剂)5.0%、NaOH到pH7.5、水/次要组分到100%(参见说明书第27栏实施例8示例III)。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省略了其它表面活性剂,调整了各组分用量,限定了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1. 表面活性剂溶液,其由以下组成:
(a)28~65重量%的由以下构成的混合物
(a1)5~20重量%的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
(a2)50~93重量%的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
(a3)0~30重量%的其它N-甲基-N-酰基葡糖胺,
其中所述组分(a1)、(a2)和(a3)之和为100重量%,
(b)0~2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醇,
(c)20~72重量%的水,
(d)0~5重量%的添加剂,
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其作为组分(b)包含一种或多种醇,所述醇选自乙醇、异丙醇、1,2-丙二醇、1,3-丙二醇和甘油。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其由以下组成:
(a)30~65重量%的由以下构成的混合物
(a1)6~18重量%的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
(a2)60~75重量%的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
(a3)10~30重量%的其它N-甲基-N-酰基葡糖胺,
其中所述组分(a1)、(a2)和(a3)之和为100重量%,
(b)3~17重量%的一种或多种醇,
(c)25~67重量%的水,
(d)0~2重量%的添加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其特征在于,所述表 面活性剂溶液不含一元醇。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表面活性剂溶液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用途。
6. 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包括用水稀释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并且不引起凝胶形成的步骤。
7. 组合物,其由以下组成:
(A)25~60重量%的由以下构成的混合物作为组分(A)
(a1)5~20重量%的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
(a2)50~95重量%的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
(a3)0~30重量%的其它N-甲基-N-酰基葡糖胺,
其中所述组分(a1)、(a2)和(a3)之和为100重量%,
(B)0~1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其它表面活性剂作为组分(B),
(C)0~2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醇作为组分(C),
(D)20~72重量%的水作为组分(D),
(E)0~5重量%的其它助剂和添加剂作为组分(E)。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其由以下组成:
(a)25~60重量%的组分(A),
(b)1~5重量%的组分(B),
(c)3~17重量%的组分(C),
(d)25~65重量%的组分(D),
(e)0~2重量%的组分(E)。 ”
申请人科莱恩金融(BVI)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衣物去垢组合物中包含作为主要成分的、高含量的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N-椰油酰-N-甲基葡糖胺不起主要作用,且含量与本申请相去甚远。对比文件1中教导了阴离子型和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二者都必须存在,而本申请不要求存在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本申请的表面活性剂是一种浓缩物,与对比文件1的酶基去垢组合物涉及不同主题。本申请解决了现有技术的表面活性剂稀释过程中不会出现凝胶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教导和暗示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N-甲基-N-酰基葡糖胺类的表面活性剂,且本领域熟知其是近年来常用的温和的绿色表面活性剂,性能优良,具有良好的表面活性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的乳化、增稠等性能通过常规的正交对比试验等即可确定其具体的用量,且由本申请也看不出仅由葡糖胺用量的调整带来了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葡糖胺是否是对比文件1的关注点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N-甲基-N-酰基葡糖胺类的表面活性剂的认知。②虽然对比文件1还包含其它表面活性剂,但是根据所需的乳化性等乳化剂的性能选择省略或添加其它表面活性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效果可预期。③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属于洗涤剂领域,两者关注的内容一致。④葡糖胺不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省略其它组分的过程即为选择的过程,是在有限范围内的常规选择。葡糖胺是一类性质类似的表面活性剂,N-椰油-N-甲基葡糖胺是一种具体的葡糖胺,组分(a)是3种葡糖胺混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两者性质相似。产品权利要求的效果是由产品的组成和结构决定的,在组成和结构确定的情况下,其效果是必然和客观存在的,故“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为:①省略了其它表面活性剂,并调整了组分(a)和(d)的用量范围;②限定了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40℃的熔点并且在用水稀释时不引起凝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测定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为由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8的主题中涉及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和组合物分别限定为“浓缩的”;限定了权利要求1、6中的表面活性剂溶液与水的稀释比例为1:1-1:50;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了“包括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的步骤”;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了“所述浓缩的组合物具有<40℃的熔点并且在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时不引起凝胶形成”。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了与本申请明显不同含量的n-甲基-n-酰基葡糖胺,且本申请的表面活性剂溶液仅含有不超过5重量%的任何添加剂以及不超过20重量%的醇,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示例iii存在大量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物质,该对比文件表明应添加大量添加剂,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远离本发明。本发明的任务不仅在于提供包含任意量的n-甲基-n-酰基葡糖胺的任意组合物,且还在于提供高浓度浓缩的溶液,其在用水稀释时不引起凝胶形成。c12-c14-酰基葡糖胺在用水稀释时通常形成难溶于水的凝胶,将这样的n-酰基-n-甲基葡糖胺在水中稀释至低至2重量%的溶液导致形成凝胶相,难于处理。该技术问题通过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溶液>
“1. 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其由以下组成:
(a)28~65重量%的由以下构成的混合物
(a1)5~20重量%的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
(a2)50~93重量%的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
(a3)0~30重量%的其它N-甲基-N-酰基葡糖胺,
其中所述组分(a1)、(a2)和(a3)之和为100重量%,
(b)0~2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醇,
(c)20~72重量%的水,
(d)0~5重量%的添加剂,
其中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其作为组分(b)包含一种或多种醇,所述醇选自乙醇、异丙醇、1,2-丙二醇、1,3-丙二醇和甘油。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其由以下组成:
(a)30~65重量%的由以下构成的混合物
(a1)6~18重量%的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
(a2)60~75重量%的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
(a3)10~30重量%的其它N-甲基-N-酰基葡糖胺,
其中所述组分(a1)、(a2)和(a3)之和为100重量%,
(b)3~17重量%的一种或多种醇,
(c)25~67重量%的水,
(d)0~2重量%的添加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不含一元醇。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用途,包括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的步骤。
6. 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并且不引起凝胶形成的步骤。
7. 浓缩的组合物,其由以下组成:
(A)25~60重量%的由以下构成的混合物作为组分(A)
(a1)5~20重量%的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
(a2)50~95重量%的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
(a3)0~30重量%的其它N-甲基-N-酰基葡糖胺,
其中所述组分(a1)、(a2)和(a3)之和为100重量%,
(B)0~1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其它表面活性剂作为组分(B),
(C)0~2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醇作为组分(C),
(D)20~72重量%的水作为组分(D),
(E)0~5重量%的其它助剂和添加剂作为组分(E),
其中所述浓缩的组合物具有<>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浓缩的组合物,其由以下组成:
(a)25~60重量%的组分(A),
(b)1~5重量%的组分(B),
(c)3~17重量%的组分(C),
(d)25~65重量%的组分(D),
(e)0~2重量%的组分(E)。 ”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为“浓缩的”,但“浓缩的”是一个相对概念,在本领域并无确切定义,因而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重垢液体织物洗涤组合物”无法区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特征为:限定了所述组合物为溶液;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已经公开了其所述洗涤剂组合物为液体,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选的洗涤剂成分包括绿土粘土,其属于织物柔软剂(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24行、第18栏末段-第19栏首段),而本领域公知,溶液具有均一、稳定等性质,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组分及用量例如去掉起织物柔软作用的可选成分绿土粘土,将液体洗涤剂组合物制备成溶液形式。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具体比例例如1:1-1:5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测定得出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对上述具体比例的限定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②基于与前次复审通知书以及再次复审通知书中对于权利要求1的相似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③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远离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为“浓缩的”,但“浓缩的”是一个相对概念,在本领域并无确切定义,因而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重垢液体织物洗涤组合物”无法区分。组合物产品的性能通常是由该组合物的组成和结构决定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在组成和结构上已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a)范围中,二者应具有相同的性质,因而,本申请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限定为“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浓缩的”表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不是即用型组合物,高度浓缩的组合物在技术上是有利的,该术语导致本申请的保护主题区别于对比文件1;②本申请组分(a)-(d)含量范围与对比文件1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不是浓缩组合物;③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是含有固体颗粒的分散体/悬浮体,不同于本申请的溶液,本申请组合物的熔点不是根据该组合物的固有特征测定得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会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④对比文件1未暗示含有溶于含水环境中的大量N-甲基-N-酰基葡糖胺(至少28%)的浓缩的溶液,本申请要保护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是用于生产例如最终的即用型含表面活性剂产品的浓缩的溶液,涉及生产领域,而对比文件1的产品涉及即用型含表面活性剂产品本身,涉及消费领域。对比文件1的“重垢液体织物洗涤组合物”不适合作为浓缩的溶液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还因其涉及织物洗涤领域而非化妆品领域。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其由以下组成:
(a)28~65重量%的由以下构成的混合物
(a1)5~20重量%的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
(a2)50~93重量%的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
(a3)0~30重量%的其它N-甲基-N-酰基葡糖胺,
其中所述组分(a1)、(a2)和(a3)之和为100重量%,
(b)0~2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醇,
(c)20~72重量%的水,
(d)0~5重量%的添加剂,
其中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本申请于2014年11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9段(即第1-13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对比文件1(US6147045A,公开日:2000年11月14日)公开了一种重垢液体织物洗涤组合物(wt%),由LAS的酸形式(参见第22栏第63行,LAS为C12直链烷基苯磺酸钠,其它表面活性剂)25.0%、C12-14链烯基琥珀酸(其它表面活性剂)10.0%、柠檬酸(添加剂)2.0%、25AE3(其它表面活性剂)4.0%、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4%、DETPMP(二亚乙基三胺五(亚甲基膦酸),添加剂)1.0%、油酸(添加剂)1.0%、乙醇(醇的下位概念)6.0%、丙二醇(醇的下位概念)6.0%、蛋白酶(添加剂)0.02%、淀粉酶(添加剂)0.005%、椰子烷基二甲基羟乙基氯化铵(其它表面活性剂)3.0%、绿土粘土(添加剂)5.0%、NaOH(添加剂)到pH 7.5、水/次要组分到100%(参见说明书第27-28栏实施例8示例III)。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椰子油为脂肪酸三甘油酯,其脂肪酸组成(%)为:癸酸6-10,月桂酸(即C12酸)44-52,豆蔻酸(即C14酸)13-19,棕榈酸8-11,油酸5-8(参见《日用化工原料手册(第二版)》,日用化工原料手册编写组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4年12月第2版,1999年1月第2次印刷,第8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物,其中包含了5-8重量%的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57-71重量%的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14-21重量%的其它N-甲基-N-酰基葡糖胺,且上述组分之和为100%,落入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a1)-(a3)范围内。相应地,对比文件1公开的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a)具有相同的性质。另外,经计算,对比文件1上述技术方案中,醇的总量(即乙醇与丙二醇含量之和)为12重量%,落入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b)的用量数值范围内;水的用量约为33重量%,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c)的用量数值范围内。
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为“浓缩的”,其表面活性剂即(a)含量为28-65%。但对比文件1中的表面活性剂即LAS的酸形式(LAS为C12直链烷基苯磺酸钠,其它表面活性剂)25.0%、C12-14链烯基琥珀酸(其它表面活性剂)10.0%、25AE3(其它表面活性剂)4.0%、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4%、椰子烷基二甲基羟乙基氯化铵(其它表面活性剂)3.0%含量之和为46 wt %,落入权利要求1表面活性剂含量28-65%范围内。因而,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实质上也可视为“浓缩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浓缩的”无法区分。
由此可见,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为:①省略了其它表面活性剂,并调整了组分(a)和(d)的用量范围,限定了所述组合物为溶液;②限定了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是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0-34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通常具有乳化性、清洁力等,根据实际需要例如污垢种类、污染程度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的基础上,省略其它表面活性剂而不再发挥它们的乳化、清洁等相应作用,并通过常规实验调整该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添加剂(添加剂是本领域常用原料)在组合物中的用量。同时,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已经公开了所述洗涤剂组合物为液体,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选的洗涤剂成分包括绿土粘土,其属于织物柔软剂(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24行、第18栏末段-第19栏首段),而本领域公知,溶液具有均一、稳定等性质,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组分及用量例如去掉起织物柔软作用的可选成分绿土粘土,将液体洗涤剂组合物制备成溶液形式。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上述区别特征①的这种限定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组合物产品的性能通常是由该组合物的组成和结构决定的。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在组成和结构上已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a)范围中,二者应具有相同的性质,因而,本申请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是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0-34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通常具有乳化、清洁等性能,是化妆品组合物中的常用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将包含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溶液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技术效果可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说明书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这种结合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组分(b)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重垢液体织物洗涤组合物中包含6%乙醇(落入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范围内)和6%丙二醇(参见说明书第27-28栏实施例8示例III),并且,异丙醇、甘油与乙醇、丙二醇类似,都是本领域常用醇,分别具有溶解性、保湿性等,1,2-丙二醇、1,3-丙二醇也是本领域常用的丙二醇种类。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乙醇、异丙醇、1,2-丙二醇、1,3-丙二醇和甘油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中各组分用量,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的具体评述理由。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不含一元醇。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重垢液体织物洗涤组合物中包含6%乙醇(一元醇)和6%丙二醇(二元醇)(参见说明书第27-28栏实施例8示例III),但乙醇和丙二醇均为本领域常用醇,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它们的性能例如乙醇具有溶解性、丙二醇具有润湿性等,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掉不需要的乙醇(一元醇),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用途。
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7-28栏实施例8示例III)相比,权利要求5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不同;②限定了将该表面活性剂溶液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用途,包括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体组成的表面活性剂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用途。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4的具体评述理由。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关于该表面活性剂溶液在制备化妆品组合物中的用途,参见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③的具体评述。关于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的步骤,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②的具体评述理由。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说明书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这种结合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并且不引起凝胶形成的步骤。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7-28栏实施例8示例III)相比,权利要求6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不同;②限定了将该表面活性剂溶液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中,其中包括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并且不引起凝胶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体组成的表面活性剂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4的具体评述理由。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关于限定将该表面活性剂溶液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中,参见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③的具体评述。关于以1:1-1:50的表面活性剂溶液:水的比例用水稀释所述表面活性剂溶液并且不引起凝胶的步骤,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②的具体评述理由。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说明书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这种结合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浓缩的组合物,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重垢液体织物洗涤组合物(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7的区别特征在于:①调整了组分(A)、(B)和(E)的用量范围;②限定了所述浓缩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具有<>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是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参见说明书第5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通常具有乳化性、清洁力等,根据实际需要例如污垢种类、污染程度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的基础上,省略或减少其它表面活性剂而不再发挥或减少它们的乳化、清洁等相应作用,并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组分(A)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组分(B)、组分(E)其他助剂和添加剂(助剂和添加剂是本领域常用原料)在组合物中的用量。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这种用量的调整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②的具体评述理由。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说明书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这种结合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浓缩的组合物中各组分的用量,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7组分用量的具体评述理由。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关于“浓缩的”,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此外,“浓缩的”并不意味着不可“即用”,例如浓缩洗衣液等也可直接投放于洗衣机中使用。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浓缩的”不能使本申请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
②经计算,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中醇的总量为12%,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b)的用量数值范围内;水的用量约为33%,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c)的用量数值范围内,即本申请的组分(b)和(c)与对比文件1不构成区别。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表面活性剂溶液中的“添加剂”可包含:防腐剂、络合剂以及中和剂和缓冲剂,而其他表面活性剂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均属于“其他表面活性剂”范畴(参见第3页末段-第4页首段,第4页末段-第9页第3段)。但在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2页表格中,将除组分(a)-(c)之外的其余组分(包括其他表面活性剂)均算作“添加剂”。即该表格中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关于“添加剂”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因此导致它们在数值上差异较大。而实际上,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组合物中添加剂为:柠檬酸2.0%、DETPMP(二亚乙基三胺五(亚甲基膦酸))1.0%、油酸1.0%、蛋白酶0.02%、淀粉酶0.005%、绿土粘土5.0%、NaOH到pH 7.5、以及某些次要组分(参见说明书第27-28栏实施例8示例III),其含量之和与本申请的添加剂用量0-5重量%差异不大。添加剂是本领域常用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其在组合物中的用量。
关于组分(a)的用量差别,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的评述。此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发现由N-甲基-N-油烯基葡糖胺和N-甲基-N-C12-C14酰基葡糖胺构成的混合物在用水稀释时不引起凝胶形成(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由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可知,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的用量为4%,推测其是以该物质100%的浓度使用(因对比文件1未标注浓度),未产生凝胶问题,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中N-甲基-N-酰基葡糖酰胺以低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浓度即以28-65重量%存在,更不会引起凝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的。
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和对比例的比较表明的是不同组成结构的N-酰基-N-甲基葡糖胺在稀释时是否会产生凝胶,而不是在N-酰基-N-甲基葡糖胺的组成和结构相同的情况下,比较使用浓度的不同是否会导致产生凝胶。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N-椰油基-N-甲基葡糖胺落入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a1)-(a3)范围内,相应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a)具有相同的性质,在此情形下,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解决了N-甲基-N-酰基葡糖酰胺在稀释过程中不出现凝胶的技术问题。因而,虽然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组分(a)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存在差别,但该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省略其它表面活性剂后可通过常规实验调整获得的,其并不能成为本申请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③关于溶液和熔点问题,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和②的评述。
④如上文所述,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8示例III的基础上,省略其它表面活性剂、并通过常规实验调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N-甲基-N-酰基葡糖酰胺和洗涤剂添加剂等在组合物中的用量,从而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的评述。
关于本申请的表面活性剂溶液在化妆品领域的应用,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③的评述。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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