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甲油胶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甲油胶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08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90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7377.1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上海万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欧阳雪宇
合议组组长:卢立明
参审员:张朝磊
国际分类号:A61K8/89,A61K8/87,A61K8/86,A61K8/81,A61Q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说明书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对于化学方法发明,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并应当说明所述原料物质的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如果说明书中缺少相应的记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7377.1,名称为“一种甲油胶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甲油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甲油胶包括如下组分:

所述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为含有“-CH2-CH-CO-NH-CH2-O-CH2-CH-CH2-”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酯、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丙烯酸酯单体为单官丙烯酸酯单体和二官丙烯酸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光引发剂为2-羟基-2-甲基-1-苯基-1-丙酮、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与双2,6-二氟-3-吡咯苯基二茂钛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增稠剂为气相二氧化硅、膨润土、改性轻化蓖麻油类、聚酰胺蜡类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流平剂为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聚硅氧烷-聚醚共聚物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消泡剂为聚硅氧烷乳液,不含有机硅的聚合物型消泡剂,有机变性聚硅氧烷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润湿剂为聚醚硅氧烷、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分散剂为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光引发剂、丙烯酸酯单体,在1000r/min~2000r/min下搅拌15~20min,溶解混合均匀;
(2)在搅拌的条件下,依次加入脂肪族聚氨酯丙烯酸酯,含有“-CH2-CH-CO-NH-CH2-O-CH2-CH-CH2-”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分散剂,在 1000r/min~2000r/min下搅拌20~25min至混合均匀;继续加入润湿剂与流平剂,搅拌20~25min至混合均匀;
(3)加入颜料、消泡剂,放置砂磨机研磨至颜料粒径小于20微米,过滤,出料,得到所述的甲油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1)将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单官丙烯酸酯单体和二官丙烯酸酯单体,在1000r/min~2000r/min下搅拌15~20min,溶解混合均匀;
(2)在搅拌的条件下,依次加入脂肪族聚氨酯丙烯酸酯,含有“-CH2-CH-CO-NH-CH2-O-CH2-CH-CH2-”结构的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在1000r/min~2000r/min下搅拌20~25min至混合均匀;继续加入聚醚硅氧烷与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搅拌20~25min至混合均匀;
(3)加入红色颜料、不含有机硅的聚合物型消泡剂,放置砂磨机研磨30min至颜料粒径小于20微米,过滤、出料,得到所述的甲油胶。”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5030566 A,公开日:2015年11月11日)公开了一种紫外线固化指甲颜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成分:丙烯酸酯低聚物55-75份,丙烯酸酯单体15-25份,光引发剂1-10份,流平剂0.1-1份,消泡剂0.1-0.5份,增稠剂1-10份,分散剂0.1-3份,润湿剂0.1-0.5份,颜料1-10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6段)。所述的丙烯酸酯低聚物选自脂肪族聚氨酯丙烯酸酯、聚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丙烯酸单体选自1-4官能度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光引发剂选自2-羟基-2-甲基-1-苯基-1-丙酮、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双2,6-二氟-3-吡咯苯基二茂钛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流平剂选自含有分子结构R(OC3H5)b(OC2H4)aOH5C3(Me2SiO)nSiMe-的流平剂和/或含有分子结构-(CH2CHCOORl)x-的流平剂;其中,a,b,n,x为正整数,R为烷基,Me为甲基,Rl为C4-C8的基团混合物;所述消泡剂选自含有分子结构-O(SiMe2O)XSiMe2-的消泡剂和/或含有分子结构-(CH2CHCOORd)x-的消泡剂;其中,x为正整数,Me为甲基,Rd为C10-C18的基团混合物;所述增稠剂选自气相二氧化硅、膨润土、改性氢化蓖麻油、聚酰胺蜡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分散剂选自毕克公司Disperbyk-106、Disperbyk-108、Disperbyk-145、Disperbyk-168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润湿剂选自WET270、BYK-168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颜料可选自白色颜料、黑色颜料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14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上述紫外线固化指甲颜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按重量份,将光引发剂、丙烯酸酯单体以1000~2000r/min速度搅拌15~20min,溶解混合均匀;2)搅拌条件下,在上述混合液中加入丙烯酸酯低聚物、分散剂,然后以1000~2000r/min速度搅拌20~25min混合均匀;继续加入润湿剂、流平剂,搅拌20~25min混合均匀;3)进一步加入颜料、增稠剂、消泡剂搅拌混合,所得混合物研磨至粒径小于20微米,过滤得到紫外线固化指甲颜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18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指甲颜料实际是一种经紫外线照射即可固化的甲油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含有醇溶性热塑性树脂,并限定了其结构;丙烯酸单体的种类不同;权利要求1重新限定了部分原料的含量;(2)制备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甲油胶卸除更方便。对比文件2(CN102552059 A,公开日:2012年07月11日)公开了一种以醇溶剂和醇溶性成膜剂为主要原料的低刺激指甲油,由下述成分和配比组成(重量份数):醇类溶剂:30-85,醇溶性成膜剂:10-40,增塑剂:1-10,增稠、悬浮剂:1-10,颜料:0-5;香精:0-5,除醇类以外溶剂:0-30(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13段)。还公开了所述醇溶性成膜剂为松香改性树脂、热塑性酚醛树脂、脲醛树脂、丙烯酸聚合物、聚酰胺树脂……中的一种或其中几种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7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指甲油中添加醇溶性热塑性树脂的技术启示。为了制备一种卸除更方便的甲油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加入醇溶性热塑性树脂,并能够合理预期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定结构,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充分的实验数据加以证明该结构会对树脂的醇溶性产生何种影响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属丙烯酸单体选自1-4官能度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常规从中选择官能度为1和2的丙烯酸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功效、原料特性等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对各组成成分的用量进行筛选和优化,并根据加入原料的差异,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有限的实验确定不同原料使用和加入的时机。对于流平剂选择组合的其他技术方案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有分子结构R(OC3H5)b(OC2H4)aOH5C3(Me2SiO)nSiMe-的流平剂,其为一种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也属于聚硅氧烷-聚醚共聚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聚硅氧烷-聚醚共聚物中的至少一种,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各原料的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多种组分中进行选择,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2项)。相比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之处主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甲油胶能够被不含甲醇甲醛且通过植物原料产品制得的75%医用酒精所卸除”,删除了两种光引发剂,并进一步限定制备方法步骤中的物质。(2)增加了产品权利要求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甲油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甲油胶能够被不含甲醇甲醛且通过植物原料产品制得的75%医用酒精所卸除;
所述甲油胶包括如下组分:

所述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为含有“-CH2-CH-CO-NH-CH2-O-CH2-CH-CH2-”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酯、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丙烯酸酯单体包括单官丙烯酸酯单体和二官丙烯酸酯单体中;所述的光引发剂包括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所述的增稠剂为气相二氧化硅、膨润土、改性轻化蓖麻油类、聚酰胺蜡类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流平剂为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聚硅氧烷-聚醚共聚物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消泡剂为聚硅氧烷乳液,不含有机硅的聚合物型消泡剂,有机变性聚硅氧烷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润湿剂为聚醚硅氧烷、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分散剂为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单官丙烯酸酯单体和二官丙烯酸酯单体,在1000r/min~2000r/min下搅拌15~20min,溶解混合均匀;
(2)在搅拌的条件下,依次加入脂肪族聚氨酯丙烯酸酯,含有“-CH2-CH-CO-NH-CH2-O-CH2-CH-CH2-”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在 1000r/min~2000r/min下搅拌20~25min至混合均匀;继续加入聚醚硅氧烷与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搅拌20~25min至混合均匀;
(3)加入红色颜料、不含有机硅的聚合物型消泡剂,放置砂磨机研磨至颜料粒径小于20微米,过滤,出料,得到所述的甲油胶。
2. 一种甲油胶,其特征在于:
所述甲油胶能够被不含甲醇甲醛且通过植物原料产品制得的75%医用酒精所卸除;
所述甲油胶包括如下组分:

所述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为含有“-CH2-CH-CO-NH-CH2-O-CH2-CH-CH2-”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酯、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丙烯酸酯单体为单官丙烯酸酯单体和二官丙烯酸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光引发剂为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所述的增稠剂为气相二氧化硅、膨润土、改性轻化蓖麻油类、聚酰胺蜡类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流平剂为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聚硅氧烷-聚醚共聚物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消泡剂为聚硅氧烷乳液,不含有机硅的聚合物型消泡剂,有机变性聚硅氧烷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润湿剂为聚醚硅氧烷、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分散剂为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1是所述甲油胶能够被不含甲醇甲醛且通过植物原料产品制得的75%医用酒精所卸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披露。本申请说明书表1提供了明确的数据,证明本申请的甲油胶可被75%酒精卸除,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2无法想到的。(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是所述甲油胶包括脂肪族聚氨酯丙烯酸酯15-50重量份、醇溶性热塑性树脂15-20重量份,以及特定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对比文件1和2并未公开相应的特征。本申请并非简单地选择可以被醇溶解的热塑性酚醛树脂,而是采用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定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和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组分含量,不是常规选择。(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3是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应的方法步骤,对比文件1或2也未完整的公开以上任何一个步骤,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被对比文件1和2记载或明示,能够拼凑出所述步骤。(4)对比文件1是紫外光固化的甲油胶、对比文件2是低气味的醇溶性甲油胶,后者是环保落后于光固化的甲油胶,对比文件2中也未记载其可被75%的医用酒精卸除。二者缺乏结合启示,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大多数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指甲油中添加醇溶性热塑性树脂的技术启示。甲油胶和指甲油同为美甲产品,一般在卸除时,都需要用到相应的卸甲油溶剂来去除。根据对比文件2采用原料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去除时只需要运用醇类溶剂即可进行溶解卸除,从而避免使用丙酮、酯类等有毒性且强刺激性的卸甲油。本申请效果实验的比较样本并不明确,对于作为对比例的普通甲胶油的成分型号等没有任何记载,所述对比实验缺乏说服力。其次,对于权利要求中的醇溶性树脂结构,其真实性尚待考证。权利要求中的第一个结构“-CH2-CH-CO-NH-CH2-O-CH2-CH-CH2-”不符合化学价键基本原理,而第二个结构为一个小分子化合物,其并不能接枝嵌段成为树脂高分子中的结构单元,而本申请却将一个小分子化合物描述为树脂的结构单元,显然不符合常理。本申请中也并未解释在高分子树脂中添加化合物意图为何,并且也无数据可以证明特定的结构会对“醇溶性”带来何种影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化学结构式“-CH2-CH-CO-NH-CH2-O-CH2-CH-CH2-”不符合基本的化学价键知识,而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又包含了非常宽范围的产品,本申请中并未记载任何有关该特定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酯的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该产品可获得。其次,现有技术中并无化学式所表示的化合物,本申请中也未记载任何有关该化合物的性能、制备方法或来源,而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也包含了非常宽范围的树脂,本申请中也没有将该化合物结合到任何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中的记载。第三,本申请所提供的关于技术效果的对比例中采用的是上述实施例1的甲油胶,该实施例中,不仅使用了上述结构不符合本领域常识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脂,还使用了“脂肪族聚氨酯丙烯酸酯、单官丙烯酸酯单体、二官丙烯酸酯单体”等涵盖非常宽范围具体物质的组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可获得具体的甲油胶,进而不能确认该实施例的效果。综上,本申请说明书对所要保护的甲油胶的基本组成原料缺少必要的记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的记载不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2项)。相比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之处主要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1、2中“含有“-CH2-CH-CO-NH-CH2-O-CH2-CH-CH2-”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酯”。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甲油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甲油胶能够被不含甲醇甲醛且通过植物原料产品制得的75%医用酒精所卸除;
所述甲油胶包括如下组分:

所述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为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所述的丙烯酸酯单体包括单官丙烯酸酯单体和二官丙烯酸酯单体中;所述的光引发剂包括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所述的增稠剂为气相二氧化硅、膨润土、改性轻化蓖麻油类、聚酰胺蜡类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流平剂为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聚硅氧烷-聚醚共聚物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消泡剂为聚硅氧烷乳液,不含有机硅的聚合物型消泡剂,有机变性聚硅氧烷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润湿剂为聚醚硅氧烷、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分散剂为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单官丙烯酸酯单体和二官丙烯酸酯单体,在1000r/min~2000r/min下搅拌15~20min,溶解混合均匀;
(2)在搅拌的条件下,依次加入脂肪族聚氨酯丙烯酸酯,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在1000r/min~2000r/min下搅拌20~25min至混合均匀;继续加入聚醚硅氧烷与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搅拌20~25min至混合均匀;
(3)加入红色颜料、不含有机硅的聚合物型消泡剂,放置砂磨机研磨至颜料粒径小于20微米,过滤,出料,得到所述的甲油胶。
2. 一种甲油胶,其特征在于:
所述甲油胶能够被不含甲醇甲醛且通过植物原料产品制得的75%医用酒精所卸除;
所述甲油胶包括如下组分:

所述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为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所述的丙烯酸酯单体包括单官丙烯酸酯单体和二官丙烯酸酯单体中;所述的光引发剂包括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所述的增稠剂为气相二氧化硅、膨润土、改性轻化蓖麻油类、聚酰胺蜡类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流平剂为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聚硅氧烷-聚醚共聚物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消泡剂为聚硅氧烷乳液,不含有机硅的聚合物型消泡剂,有机变性聚硅氧烷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润湿剂为聚醚硅氧烷、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分散剂为含颜料亲和基团高分子共聚体中的至少一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阶段以不同于驳回决定所用条款而认为本申请不具备授权前景,将导致请求人丧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内的救济机会,对于申请人不公平;(2)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考虑时不应局限于本申请的原始记载,还应当考虑到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对于本申请中限定的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及其所对应的技术方案,首先,上述结构的记载和表达是明确、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结构;上述分子结构很容易溶于乙醇,因为它含有一个吡啶基和氯原子,分子的极性很强,这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因此对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光固化甲油胶在酒精中的卸除性,必然也是有效的。其次,合成含有上述结构的树脂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和现有技术的认知,请求人通过已知的材料和已知的反应、已知的知识和经验实现了上述结构的合成,详细如下:化合物A(2- aminopyridine,C5H6N2,Sigma-Aldrich公司,货号是A77989,CAS编号:504-29-0)和B(2-chloro-5——(chloromethyl) thiophene,C5H4Cl2S,Sigma-Aldrich公司货号是241822,CAS编号:23784-96-5) 在DMF / Et3N在室温下生成C(n -[(5-chlorothiophen-2-yl) methyl]pyridin-2-amine C10H9ClN2S),然后与ClCH2CH2NH2在CH2Cl2下发生亲核取代基反应,形成化合物D(C12H14ClN3S)。在室温条件下,化合物D与甲醛(HCHO)发生曼氏反应,生成化合物E (C13H14ClN3S)。其涉及的反应类型和过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现有技术的范畴。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有2种方式来得到含有该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包括:在室温条件下,化合物E易与化合物F(三甘醇双(3-叔丁基-4-羟基-5-甲基苯基)丙烯酸酯、C34H50O8、CAS# 36443-68-2)在二恶英中反应生成树脂1 (C60H78ClN3O8S2) ,化合物E与化合物G(香草酸乙酯,C10H12O4, CAS# 617-05-0)反应生成树脂2 (C23H26ClN3O6S),以上反应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和能力范围内。综上,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在看到结构的表达方式时,考虑合成的基本路径,并能够通过已知的材料(例如前述化合物A和B)、通过已知的反应和本领域应该知晓的基本知识、基本能力来实现。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申请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2项)。相比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之处主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甲油胶能够被不含甲醇甲醛且通过植物原料产品制得的75%医用酒精所卸除”,删除了“含有“-CH2-CH-CO-NH-CH2-O-CH2-CH-CH2-”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酯”,删除了两种光引发剂,并进一步限定了制备方法步骤中的物质。(2)增加了产品权利要求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经核实,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说明书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对于化学方法发明,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并应当说明所述原料物质的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如果说明书中缺少相应的记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甲油胶的方法,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甲油胶,所述的甲油胶能够被不含甲醇甲醛且通过植物原料产品制得的75%医用酒精所卸除,所述甲油胶中包括醇溶性热塑性树脂,并限定所述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为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容易卸除甚至使用酒精就能快速去除的甲油胶,其中使用了醇溶性热塑性树脂。在本申请的实施例中,仅实施例3中使用了上述特定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
然而,现有技术中并无化学式所表示的化合物,本申请中也未记载任何有关该化合物的性能、制备方法或来源,而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也包含了非常宽范围的树脂,本申请中也没有将该化合物结合到任何醇溶性热塑性树脂中的记载。而本申请关于技术效果的对比例中采用的是实施例1的甲油胶,该实施例中使用了结构不符合本领域常识的醇溶性热塑性丙烯酸树脂,还使用了“脂肪族聚氨酯丙烯酸酯、单官丙烯酸酯单体、二官丙烯酸酯单体”等涵盖非常宽范围具体物质的组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可获得具体的甲油胶,进而无法确认其技术效果。综上,本申请说明书对所要保护的甲油胶的基本组成原料缺少必要的记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的记载不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尽管在复审程序中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但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外,审查文本中还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合议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合议组已发出复审通知书告知该缺陷并给予请求人意见陈述和/或修改的机会,因此并不存在对请求人的不公平。(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对于含有结构的醇溶性热塑性树脂,所述小分子结构在现有技术中并无任何记载,本申请中除提供该结构的分子式外,也未提供任何有关该化合物的性能、制备方法或来源。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即使明确化合物的分子式,选择何种起始反应物或反应条件,是否能够获得目标产物,以及目标产物的性质都是仅基于单纯的反应理论难以简单预期的。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仅断言采用特定的反应物和反应路线即可制备相应的化合物,进而与两种特定的物质反应可获得两种特定的树脂,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申请日前已制备得到相应的化合物或树脂,或证明选择所述的特定的起始反应物和特定的反应路径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或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或者基于本领域的常规实验即可获得;更未提供任何证据显示所述树脂具有相应的性质及其制备得到的甲油胶具有相应的效果。换言之,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综上,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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