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计算机壳体的闭锁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90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704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776.9
申请日:2012-09-12
复审请求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东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徐小岭
国际分类号:G06F1/16,H05K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776.9,名称为“用于计算机壳体的闭锁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3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846842Y,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闭锁结构具体应用于计算机,还包括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的轴杆;可旋转地联接到所述轴杆的钩部;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闭锁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打开位置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还与所述凹口脱离;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种制造计算机的方法,其中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侧壁由非铁质材料制成;闭锁部还包括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的轴杆,钩部可旋转地附接到所述轴杆;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闭锁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打开位置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还与所述凹口脱离;所述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包括:可拆卸地配合在一起以形成封闭体的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的轴杆;可旋转地联接到所述轴杆并具有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的钩部,所述钩部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其中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闭锁位置并且所述第二壳体和第一壳体配合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形成在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中的孔接合并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打开位置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所述孔和所述凹口脱离;并且
所述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并邻近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其中当磁铁在所述钩部的第二侧附近位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时,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在邻近所述钩部的区域中并不具有穿过所述侧壁的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进一步包括:卷簧,联接到所述轴杆并将所述钩部推向闭合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厚度在0.5mm和3mm之间,并且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厚度在0.5mm和3mm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和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由非铁质材料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当所述壳体配合时,至少一个计算机部件由所述第二壳体和所述第一壳体封装,其中所述计算机部件选自包含下列计算机部件的组:主板、内存、硬盘驱动器、DVD驱动器和I/O卡。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二壳体沿所述第一壳体的一个边缘利用铰链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进一步包括:标识或目标,位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该标识或目标指示磁铁应放置在何处以便将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计算机为笔记本计算机。
10. 一种制造计算机的方法,包括:形成带有由非铁质材料制成的侧壁的第一壳体;形成带有由非铁质材料制成的侧壁的第二壳体,其中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可拆卸地配合在一起以形成封闭体;将闭锁部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其中所述闭锁部包括: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的轴杆和可旋转地附接到所述轴杆的钩部,其中所述钩部能够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旋转,所述钩部具有第一侧和第二侧;其中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闭锁位置并且所述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配合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形成在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中的孔接合并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打开位置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所述孔和所述凹口脱离;并且所述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并邻近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其中当磁铁在所述钩部的第二侧附近位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时,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卷簧附接到所述轴杆,所述卷簧将所述钩部推向闭合位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标识一位置,该位置指示磁铁应位于何处以便将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至少一个计算机部件安装到所述第一壳体中,其中所述计算机部件选自包含下列计算机部件的组:主板、内存、硬盘驱动器、DVD驱动器和I/O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闭锁部还包括附接到第一壳体的轴杆,钩部可旋转地附接到轴杆;当钩部处于闭锁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钩部处于打开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凹口脱离”,其能够起到“简化锁定结构、允许钩部位置沿壳体长度方向自由选择并减小在打开顶壳体时施加于轴杆的转矩”的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通过轴杆来实现钩部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的旋转移动,然而,首先,由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卡制片同样是通过抵靠基座以形成的支点进行旋转移动,实现钩部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的旋转移动,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必须沿壳体的长度方向上的两端提供至少两个锁定机构;其次,在本领域中,对于便携式计算机,通过具有轴杆的钩部,并通过轴杆的旋转带动钩部的旋转,以实现便携式计算机的两个壳体的打开和闭锁,是本领域中已经广泛应用的一种锁闭结构,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灵活度更高且结构简便的实现便携式计算机的两个壳体的打开和锁闭时,在上述惯用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下,能够对对比文件1中的卡制片的连接固定方式进行改进,进而采用通过轴杆来实现钩部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的旋转移动,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钩部以及壳体上的凹口实现对两个壳体的固定。而当两个壳体在处于闭合状态,其侧面边缘具有相互重叠的部分时,为了使钩部更易于与壳体的打开和锁定以及能够更加稳固的实现两个壳体的锁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对钩部和壳体的结构以及配合方式进行改进,进而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闭锁结构具体应用于计算机;2)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3)包括附接到第一壳体的轴杆和可旋转地联接到轴杆的钩部,当钩部处于闭锁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钩部处于打开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与凹口脱离。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方法为制造计算机的方法,其中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侧壁由非铁质材料制成;2)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3)闭锁部还包括附接到第一壳体的轴杆,钩部可旋转地附接到轴杆;当钩部处于闭锁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钩部处于打开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凹口脱离。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3、11,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钩部能够围绕所述轴杆在所述打开位置和所述闭锁位置之间旋转”和“卷簧,联接到所述轴杆并将所述钩部推向所述闭锁位置”。
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计算机,包括:可拆卸地配合在一起以形成封闭体的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的轴杆;可旋转地联接到所述轴杆并具有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的钩部,所述钩部能够围绕所述轴杆在所述打开位置和所述闭锁位置之间旋转且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以及卷簧,联接到所述轴杆并将所述钩部推向所述闭锁位置,其中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闭锁位置并且所述第二壳体和第一壳体配合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形成在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中的孔接合并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打开位置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所述孔和所述凹口脱离;并且所述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并邻近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其中当磁铁在所述钩部的第二侧附近位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时,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在邻近所述钩部的区域中并不具有穿过所述侧壁的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厚度在0.5mm和3mm之间,并且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厚度在0.5mm和3mm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和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由非铁质材料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当所述壳体配合时,至少一个计算机部件由所述第二壳体和所述第一壳体封装,其中所述计算机部件选自包含下列计算机部件的组:主板、内存、硬盘驱动器、DVD驱动器和I/O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二壳体沿所述第一壳体的一个边缘利用铰链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进一步包括:标识或目标,位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该标识或目标指示磁铁应放置在何处以便将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其中所述计算机为笔记本计算机。
9. 一种制造计算机的方法,包括:形成带有由非铁质材料制成的侧壁的第一壳体;形成带有由非铁质材料制成的侧壁的第二壳体,其中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可拆卸地配合在一起以形成封闭体;将闭锁部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其中所述闭锁部包括: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的轴杆和可旋转地附接到所述轴杆的钩部,其中所述钩部能够围绕所述轴杆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旋转,所述钩部具有第一侧和第二侧;其中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闭锁位置并且所述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配合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形成在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中的孔接合并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打开位置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所述孔和所述凹口脱离;并且所述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并邻近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其中当磁铁在所述钩部的第二侧附近位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时,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以及将卷簧附接到所述轴杆,所述卷簧将所述钩部推向所述闭锁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标识一位置,该位置指示磁铁应位于何处以便将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至少一个计算机部件安装到所述第一壳体中,其中所述计算机部件选自包含下列计算机部件的组:主板、内存、硬盘驱动器、DVD驱动器和I/O卡。”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基座用于对部件提供支撑,本申请中轴杆用于使部件绕其旋转,虽然轴杆是本领域公知的部件,但现有技术中没有人利用轴杆实现钩部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用轴杆替代基座使钩部围绕轴杆旋转;2、轴杆不仅用作钩部绕其旋转的轴,而且用于连接第一壳体和钩部;3、本申请中卷簧的安装比对比文件1中弹性连结手段的安装容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用卷簧将钩部推向闭锁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1项。经合议组审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846842Y,公开日为2006年12月1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1-7)公开了一种由复数个壳体所组成的装置,例如一液晶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壳体30和壳体30’,两个壳体可以合上或分开,液晶屏显示器为封闭体;一卡制片10,是由一具磁吸性且一体成形的金属所构成,其包括一扣合部11与一位于扣合部11一端且呈适当夹角的作动部12,其中该扣合部11的外侧形成有一倒勾 111,作动部12的外侧则形成有一垂直卡制片10表面的吸合部121,并以前述卡制片10上的扣合部11与作动部12外侧交接处作为支点。于基座20表面形成有复数个通孔21,又壳体30上于对应通孔21处一体成形有复数个固定件 31,令固定件31穿过通孔21以将基座20固定于壳体30上。于一壳体30上,令该倒勾111突出壳体30外,并于另一壳体30’其内部形成有一适可匹配该倒勾111的凹槽32,当将两壳体30、30’合上时,倒勾111将匹配地勾扣凹槽32,以锁定两壳体30、30’的组合;若以一磁性体40靠近该吸合部121时,由于弹性部23与基座20分离而可轻易地借外力令其产生形变,故当吸合部121因磁性的吸引欲带动作动部12靠近磁性体40 时,结合部112将带动弹性部23作小幅变形,使卡制片10上的倒勾111移出该凹槽32而脱离被勾扣的壳体30’,此时两壳体30、30’间的结合将不再被锁定而可被轻易地分开;由于利用磁力使弹性部23小幅变形,故当磁性体40被移开后,倒勾111将由于该弹性部23的弹性恢复力将卡制片10移回原位而回到原本突出壳体30 外的位置,由图4-5可知,钩部的第二侧邻近壳体30的侧壁,卡制片10能够围绕基座20在两壳体30、30’的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旋转。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闭锁结构具体应用于计算机;2)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3)包括附接到第一壳体的轴杆和可旋转地联接到轴杆的钩部,当钩部处于闭锁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钩部处于打开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与凹口脱离;4)包括卷簧,联接到所述轴杆并将所述钩部推向所述闭锁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壳体结构中设置钩部使其能够由磁铁和卷簧控制实现壳体结构的开合;2)简化锁定结构、允许钩部位置沿壳体长度方向自由选择并减小在打开顶壳体时施加于轴杆的转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闭锁结构是常见的实现计算机设备中两个壳体开合的结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闭锁结构应用于计算机中,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卡制片10是由一具磁吸性且一体成形的金属所构成,而铁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具有磁吸性的金属,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铁质材料制备钩部的第二侧使得其可以由磁铁进行控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卡制片10通过可旋转的连接到基座20与壳体30相连接,并且倒勾 111通过与凹槽32相配合进行打开和闭合,而轴杆是本领域当中公知的部件,如一个部件绕着一个轴杆转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轴杆替代基座20而使卡制片10通过可旋转的连接到轴杆与壳体30相连接,从而使得卡制片10在垂直于原旋转面的面上旋转并且钩部的第一侧还与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和脱离从而将第一和第二壳体打开和闭合,这只是机械锁定结构在相同原理下的简单形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实现壳体扣合的闭锁结构中,通过设置联接到轴杆的卷簧以利用卷簧的弹性恢复力将钩部推向闭锁的位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因而,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1-7)公开了壳体30的侧壁不具有穿过侧壁的开口。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壳体在硬度和相应的功能结构等方面的需求,对壳体的侧壁的厚度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1-7)公开了通过磁性的吸附和移开实现壳体之间的打开和闭锁,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减少对闭锁结构的影响,将壳体设置为非铁质材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计算机系统的壳体中封装计算机部件,如由主板、内存、硬盘驱动器、DVD驱动器和I/O卡等形成的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计算机系统中的两个壳体的一侧通过铰链进行铰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8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制造计算机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第4段,附图1-7)公开了一种由复数个壳体所组成的装置,例如一液晶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具有侧壁的壳体30(相当于形成带有侧壁的第一壳体)和具有侧壁的壳体30’(相当于形成带有侧壁的第二壳体),两个壳体可以合上或分开,液晶屏显示器为封闭体(相当于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可拆卸地配合在一起以形成封闭体);基座20,利用一弹性连结手段将卡制片10设于基座20一角落上(基座和卡制片共同相当于闭锁部),基座20表面形成有复数个通孔21,又壳体30上于对应通孔21处一体成形有复数个固定件 31,令固定件31穿过通孔21以将基座20固定于壳体30上(相当于将闭锁部附接到所述第一壳体);一卡制片10(相当于钩部),是由一具磁吸性且一体成形的金属所构成,其包括一扣合部11与一位于扣合部11一端且呈适当夹角的作动部12,其中该扣合部11的外侧形成有一倒勾 111(相当于第一侧),作动部12的外侧则形成有一垂直卡制片10表面的吸合部121(相当于第二侧),并以前述卡制片10上的扣合部11与作动部12外侧交接处作为支点。于一壳体30上,令该倒勾111突出壳体30外,并于另一壳体30’其内部形成有一适可匹配该倒勾111的凹槽32(相当于第二壳体的侧壁中的孔),当将两壳体30、30’合上时,倒勾111将匹配地勾扣凹槽32(相当于闭锁位置),以锁定两壳体30、30’的组合;若以一磁性体40靠近该吸合部121时,由于弹性部23与基座20分离而可轻易地借外力令其产生形变,故当吸合部121因磁性的吸引欲带动作动部12靠近磁性体40 时,结合部112将带动弹性部23作小幅变形,使卡制片10上的倒勾111移出该凹槽32而脱离被勾扣的壳体30’(相当于打开位置),此时两壳体30、30’间的结合将不再被锁定而可被轻易地分开;由于利用磁力使弹性部23小幅变形,故当磁性体40被移开后,倒勾111将由于该弹性部23的弹性恢复力将卡制片10移回原位而回到原本突出壳体30 外的位置,由图4-5可知,钩部的第二侧邻近壳体30的侧壁(闭锁部包括钩部,所述钩部能够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旋转,所述钩部具有第一侧和第二侧;其中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闭锁位置并且所述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配合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形成在所述第二壳体的侧壁中的孔接合,当所述钩部处于所述打开位置时,所述钩部的第一侧与所述孔脱离;并且所述钩邻近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其中当磁铁在所述钩部的第二侧附近位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的外侧上时,所述钩部旋转到所述打开位置),卡制片10能够围绕基座20在两壳体30、30’的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旋转。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方法为制造计算机的方法,其中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侧壁由非铁质材料制成;2)钩部的第二侧由铁质材料形成;3)闭锁部还包括附接到第一壳体的轴杆,钩部可旋转地附接到轴杆;当钩部处于闭锁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所述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当钩部处于打开位置时,钩部的第一侧还与凹口脱离;4)将卷簧附接到所述轴杆并将所述钩部推向所述闭锁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壳体结构中设置钩部使其能够由磁铁和卷簧控制实现壳体结构的开合;2)简化锁定结构、允许钩部位置沿壳体长度方向自由选择并减小在打开顶壳体时施加于轴杆的转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闭锁结构是常见的实现计算机设备中两个壳体开合的结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闭锁结构应用于计算机中;并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1-7)公开了通过磁性的吸附和移开实现壳体之间的打开和闭锁,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减少对闭锁结构的影响,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侧壁由非铁质材料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卡制片10是由一具磁吸性且一体成形的金属所构成,而铁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具有磁吸性的金属,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铁质材料制备钩部的第二侧使得其可以由磁铁进行控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卡制片10通过可旋转的连接到基座20与壳体30相连接,并且倒勾 111通过与凹槽32相配合进行打开和闭合,而轴杆是本领域当中公知的部件,如一个部件绕着一个轴杆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轴杆替代基座20而使卡制片10通过可旋转的连接到轴杆与壳体30相连接,从而使得卡制片10在垂直于原旋转面的面上旋转并且钩部的第一侧还与第一壳体的侧壁中的凹口接合和脱离从而将第一和第二壳体打开和闭合,这只是机械锁定结构在相同原理下的简单形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实现壳体扣合的闭锁结构中,通过设置联接到轴杆的卷簧以利用卷簧的弹性恢复力将钩部推向闭锁的位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因而,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计算机系统的壳体中封装计算机部件,如由主板、内存、硬盘驱动器、DVD驱动器和I/O卡等形成的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基座用于对部件提供支撑,本申请中轴杆用于使部件绕其旋转,虽然轴杆是本领域公知的部件,但现有技术中没有人利用轴杆实现钩部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用轴杆替代基座使钩部围绕轴杆旋转;2、轴杆不仅用作钩部绕其旋转的轴,而且用于连接第一壳体和钩部;3、本申请中卷簧的安装比对比文件1中弹性连结手段的安装容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用卷簧将钩部推向闭锁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基座不仅用于对部件提供支撑而且用于使部件绕其旋转,本申请中轴杆不仅用于使部件绕其旋转而且用于对部件提供支撑,两者功能作用相同,且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轴杆是本领域公知的部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轴杆替代基座使钩部围绕轴杆旋转在打开位置和闭锁位置之间移动;2、对比文件1中基座不仅用于使部件绕其旋转,也用于卡制片10和壳体30的连接,功能作用与本申请相同;3、通过设置联接到轴杆的卷簧以利用卷簧的弹性恢复力将钩部推向闭锁的位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卷簧将钩部推向闭锁位置,因而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2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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