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以及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用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以及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用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31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45195
优先权日:2011-09-30
申请(专利)号:201280047709.6
申请日:2012-08-07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艳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何菡
国际分类号:B60T11/20(2006.01);B60T13/56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现有技术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7709.6,名称为“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以及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用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的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8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3月28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2、3a-3b、4(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即第1-11页);2017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具有:
放大器本体(10),制动支持力(Fu)能够借助于执行器机构(12)如此施加到所述放大器本体上,从而使得所述放大器本体(10)能够借助于所述制动支持力(Fu)来移位;以及
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通过在第一接触面(16)上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相接触的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之间的第一力传递接触,或者通过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以及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一接触面(16)相接触的第一连接组件(18)使得所述制动支持力(Fu)能够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上,从而使得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能够至少部分地移位,
其特征在于,
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通过在第二接触面(24)上与所述放大器本体(22)相接触的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之间的第二力传递接触,或者通过与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以及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二接触面(24)相接触的第二连接组件(40)使得所述制动支持力(Fu)能够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上,从而使得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能够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一起移位,其中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包括输入杆构件(34),制动操纵元件(36)能够如此布置在所述输入杆构件上,从而使得施加到所述制动操纵元件(36)上的驾驶员制动力(Fb)能够传递到所述输入杆构件(34)上,并且其中所述输入杆构件(34)至少暂时地如此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接触,以便使得所述驾驶员制动力(Fb)能够至少部分地传递到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上,与此同时防止了至少部分地将所述驾驶员制动力(Fb)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上,其中所述输入杆构件(34)通过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中间的穿孔得到导引,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具有连续的空隙(26),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以能够移位的方式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连续的空隙(26)内部,其中所述第一接触面(16)与所述第二接触面(24)是不同的整个表面。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其中在所述执行器机构(12)处于去激活的状态中时,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能够借助于至少暂时地传递到其上的驾驶员制动力(Fb)来移位。
3.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设备,所述制动设备具有: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以及
主制动缸(20)。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动设备,其中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和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如此伸入到所述主制动缸(20)的第一压力腔室(21、52)中,从而使得所述第一压力腔室(21、52)的、能够利用液体填充的第一剩余空间能够借助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和/或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的移位来变化,并且其中所述主制动缸(20)具有第二压力腔室(56),浮动活塞构件(58)如此伸入到所述第二压力腔室(56)中,从而使得所述第二压力腔室(56)的、能够利用液体填充的第二剩余空间能够借助于所述浮动活塞构件(58)的移位来变化。
5.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所述制动系统具有;
至少一条制动回路(100a、100b);以及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以及主制动缸(20);或者
按照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制动设备。
6.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用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的制造方法,其具有以下步骤:
如此布置放大器本体(10),从而在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运行时借助于执行器机构(12)将制动支持力(Fu)如此施加到所述放大器本体(10)上,从而借助于所述制动支持力(Fu)使所述放大器本体(10)移位;并且
将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如此布置在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一接触面(16)上或者布置在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一接触面(16)相接触的第一连接组件(18)上,从而在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运行时将所述制动支持力(Fu)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上,从而使得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移位;
其特征在于以下步骤:
附加地将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如此布置在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二接触面(24)上或者布置在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二接触面(24)相接触的第二连接组件(40)上,从而在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运行时将所述制动支持力(Fu)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上,从而使得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一起移位,
其中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包括输入杆构件(34),制动操纵元件(36)能够如此布置在所述输入杆构件上,从而使得施加到所述制动操纵元件(36)上的驾驶员制动力(Fb)能够传递到所述输入杆构件(34)上,并且其中所述输入杆构件(34)至少暂时地如此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接触,以便使得所述驾驶员制动力(Fb)能够至少部分地传递到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上,与此同时防止了至少部分地将所述驾驶员制动力(Fb)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上,其中所述输入杆构件(34)通过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中间的穿孔得到导引,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具有连续的空隙(26),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以能够移位的方式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连续的空隙(26)内部,其中所述第一接触面(16)与所述第二接触面(24)是不同的整个表面。
7.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设备的制造方法,其具有以下步骤: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来制造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并且
将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布置在主制动缸(20)上。
8.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造方法,其具有以下步骤: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来制造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并且将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布置在主制动缸(20)上;或者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来制造制动设备;并且
在所述主制动缸(10)上构造至少一条制动回路(100a、100b)。”
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3559406A,公告日为1971年02月02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是不同的整个表面,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均位于凸缘92左侧表面上;或者(a)以及(b)特征“通过在第一接触面上与所述放大器本体相接触的第一杆式活塞构件与所述放大器本体之间的第一力传递接触”和/或特征“通过与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以及所述放大器本体的第二接触面相接触的第二连接组件使得所述制动支持力能够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上”。其中,区别(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作出的功能相同的技术手段的常规变型,区别(b)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3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是不同的整个表面,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均位于凸缘92左侧表面上;或者(a)以及(b)将第一杆式活塞构件布置在所述放大器本体的第一接触面上,和/或,将第二杆式活塞构件布置在与所述放大器本体的第二接触面相接触的第二连接组件上。其中,区别(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作出的功能相同的技术手段的常规变型,(b)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7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放大器本体与两个活塞构件的接触面是分开的不同的整个表面,通过该特征,本申请能够彼此独立地将制动支持力传递到相应的杆式活塞上,即,在制动力支持系统没有失灵的情况下,第一和第二杆式活塞可彼此独立地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向外活塞56和内活塞58传递制动力的接触面是同一表面,且其外活塞56不能相对于内活塞的位置独立地移位;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第一接触面与第二接触面是不同的整个表面”,且对比文件1接触面的布置方式不能彼此独立地向活塞杆施加制动支持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及包含其全部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3、5-8、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将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设置为两个不同的表面并不一定能实现两个杆式活塞的独立移动。对比文件1的接触面的设置方式和本申请的设置方式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均是将制动支持力传递至两个活塞,而且都能在放大器失灵的情况下,使得一个活塞可以在驾驶员操作力的作用下移动。本申请的设置方式是容易想到的常规变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中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是不同的整个表面,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为凸缘92的上、下不同部分;或者(a)以及(b)将第一杆式活塞构件布置在所述放大器本体的第一接触面上,和/或,将第二杆式活塞构件布置在与所述放大器本体的第二接触面相接触的第二连接组件上。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3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本申请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是不同的整个表面,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均位于凸缘92左侧表面上;或者(a)以及(b)将第一杆式活塞构件布置在所述放大器本体的第一接触面上,和/或,将第二杆式活塞构件布置在与所述放大器本体的第二接触面相接触的第二连接组件上。而上述区别仅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7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目前仅限定了放大器本体通过两个不同的整个表面与第一、第二杆式活塞接触,并未限定两个接触面与两个活塞之间的间距的大小关系,也未明确记载第一杆式活塞和第二杆式活塞可彼此独立地移动;根据目前权利要求1关于放大器本体、接触面以及活塞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可知晓放大器本体通过其接触面向活塞传递力,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和第二杆式活塞可彼此独立地移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从放大器本体向活塞传递力的目的,将放大器本体与两个活塞的接触面设置为同一个表面的不同部分或者两个不同的整个表面均是常规设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和6中加入特征“从而使得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也能够在没有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一起运动的情况下可移位”。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是不同的整个表面,从而使得第二杆式活塞构件也能够在没有第一杆式活塞构件一起运动的情况下可移位;放大器本体直接经放大器本体与第一杆式活塞构件的第一接触面将制动支持力传递至第一杆式活塞构件;和/或,放大器本体经第二连接组件将制动支持力间接传递至第二杆式活塞构件。由于上述特征的存在,本申请中,本申请中杆式活塞移位的方式有:第一杆式活塞构件单独移位,第二杆式活塞构件单独移位,第一和第二杆式活塞一起移位,即两个杆式活塞构件既能彼此独立的移位,也可两者一起移位,而这三种工作状态均能引起限制面的变化,从而引起主制动缸的压力腔室的控动面的变化,最终引起压力腔室的容积变化,而主制动缸的压力腔室中的控动面的可变化性提高了操控的灵活度和适应性,因为这种结构可以适应大量不同的制动回路设计并且在其中部分结构出现故障时仍然能够可靠地实现制动力放大的目的。而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在同一平面上,因此,外活塞不能独立于内活塞移位,其制动系统仅能实现两种操作状态:内活塞和外活塞一同移动;仅内活塞移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提高了制动操作的灵活性和应对不同情况的适应性,使得制动力放大装置更加可靠。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具有:
放大器本体(10),制动支持力(Fu)能够借助于执行器机构(12)如此施加到所述放大器本体上,从而使得所述放大器本体(10)能够借助于所述制动支持力(Fu)来移位;以及
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通过在第一接触面(16)上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相接触的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之间的第一力传递接触,或者通过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以及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一接触面(16)相接触的第一连接组件(18)使得所述制动支持力(Fu)能够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上,从而使得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能够至少部分地移位,
其特征在于,
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通过在第二接触面(24)上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相接触的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之间的第二力传递接触,或者通过与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以及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二接触面(24)相接触的第二连接组件(40)使得所述制动支持力(Fu)能够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上,从而使得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能够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一起移位,其中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包括输入杆构件(34),制动操纵元件(36)能够如此布置在所述输入杆构件上,从而使得施加到所述制动操纵元件(36)上的驾驶员制动力(Fb)能够传递到所述输入杆构件(34)上,并且其中所述输入杆构件(34)至少暂时地如此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接触,以便使得所述驾驶员制动力(Fb)能够至少部分地传递到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上,与此同时防止了至少部分地将所述驾驶员制动力(Fb)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上,其中所述输入杆构件(34)通过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中间的穿孔得到导引,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具有连续的空隙(26),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以能够移位的方式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连续的空隙(26)内部,其中所述第一接触面(16)与所述第二接触面(24)是不同的整个表面,从而使得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也能够在没有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一起运动的情况下可移位。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其中在所述执行器机构(12)处于去激活的状态中时,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能够借助于至少暂时地传递到其上的驾驶员制动力(Fb)来移位。
3.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设备,所述制动设备具有: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以及
主制动缸(20)。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动设备,其中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和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如此伸入到所述主制动缸(20)的第一压力腔室(21、52)中,从而使得所述第一压力腔室(21、52)的、能够利用液体填充的第一剩余空间能够借助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和/或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的移位来变化,并且其中所述主制动缸(20)具有第二压力腔室(56),浮动活塞构件(58)如此伸入到所述第二压力腔室(56)中,从而使得所述第二压力腔室(56)的、能够利用液体填充的第二剩余空间能够借助于所述浮动活塞构件(58)的移位来变化。
5.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所述制动系统具有;
至少一条制动回路(100a、100b);以及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以及主制动缸(20);或者
按照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制动设备。
6.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用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的制造方法,其具有以下步骤:
如此布置放大器本体(10),从而在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运行时借助于执行器机构(12)将制动支持力(Fu)如此施加到所述放大器本体(10)上,从而借助于所述制动支持力(Fu)使所述放大器本体(10)移位;并且
将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如此布置在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一接触面(16)上或者布置在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一接触面(16)相接触的第一连接组件(18)上,从而在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运行时将所述制动支持力(Fu)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上,从而使得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移位;
其特征在于以下步骤:
附加地将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如此布置在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二接触面(24)上或者布置在与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第二接触面(24)相接触的第二连接组件(40)上,从而在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运行时将所述制动支持力(Fu)至少部分地如此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上,从而使得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一起移位,
其中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包括输入杆构件(34),制动操纵元件(36)能够如此布置在所述输入杆构件上,从而使得施加到所述制动操纵元件(36)上的驾驶员制动力(Fb)能够传递到所述输入杆构件(34)上,并且其中所述输入杆构件(34)至少暂时地如此与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接触,以便使得所述驾驶员制动力(Fb)能够至少部分地传递到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上,与此同时防止了至少部分地将所述驾驶员制动力(Fb)传递到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上,其中所述输入杆构件(34)通过所述放大器本体(10)的中间的穿孔得到导引,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具有连续的空隙(26),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以能够移位的方式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连续的空隙(26)内部,其中所述第一接触面(16)与所述第二接触面(24)是不同的整个表面,从而使得所述第二杆式活塞构件(22)也能够在没有所述第一杆式活塞构件(14)一起运动的情况下可移位。
7.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设备的制造方法,其具有以下步骤: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来制造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并且
将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布置在主制动缸(20)上。
8. 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造方法,其具有以下步骤: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来制造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并且将所述制动力放大器装置(70)布置在主制动缸(20)上;或者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来制造制动设备;并且
在所述主制动缸(10)上构造至少一条制动回路(100a、100b)。”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其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制动系统的制动力放大器装置。对比文件1(US3559406A,公告日为1971年02月02日)公开了一种车辆制动系统,该制动系统包括液压伺服电机10,该液压伺服电机10包括前壳22和后壳24,可移动壁装置28设置在液压伺服电机10的壳内从而限定体积可变的腔30和32。可移动壁装置28包括毂34、隔膜36和隔膜支撑装置38。压缩比改变器55包括同心活塞56和58,外活塞56可滑动地承载内活塞58,内活塞58在一端设置孔60,其内接收反作用装置62,该反作用装置62由套筒64保持在孔60内,该套筒64滑动地装配进孔60。套筒64滑动地承载柱塞65,套筒64具有键66以将柱塞65保持在套筒64内。压缩比改变器55由毂34承载,毂34上一体形成有法兰92,用作外活塞56端面和套筒64端面的邻接面。司机操作装置12包括推杆67和脚踏板,该推杆67与柱塞65结合以控制阀68,以在该可移动壁装置28两侧建立压力差。响应于司机操作装置12的致动,阀68允许大气经由通道33进入腔62,从而将可移动壁装置28向左推。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毂34构成放大器本体,液压伺服电机10构成执行机构,可移动壁28两侧的压力差构成制动支持力,该压力差施加到可移动壁28的毂34上,从而使得毂34能够借助于该压力差来移位;内活塞58构成第一杆式活塞构件,套筒64构成第一连接组件,套筒64两端分别与内活塞58和法兰92接触,内活塞58通过与内活塞58以及毂34的法兰92相接触的套筒64从而使得压力差能够至少部分地传递到内活塞58上,进行第一力传递,从而使得内活塞58移位;外活塞56构成第二杆式活塞构件,其与法兰92接触进行外活塞56与毂34之间的第二力传递,使得压力差能够至少部分地传递到外活塞56上;即在对比文件1中,毂34对内活塞和外活塞的力传递均是通过法兰92进行。推杆67构成输入杆构件,脚踏板构成制动操纵元件,脚踏板布置在推杆67上,从而使得施加到推杆67上的驾驶员制动力能够传递到推杆67上,推杆67可通过柱塞65至少暂时地与内活塞58接触,以使得能够至少部分地将驾驶员的制动力传递到内活塞58上,与此同时防止至少部分地将该驾驶员制动力传递到外活塞56上,推杆67通过毂34的中间的穿孔得到导引,外活塞56具有连续的空隙,内活塞58以能够移位的方式至少部分地布置在该空隙内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第一杆式活塞构件的第一力传递还可通过在第一接触面上直接与放大器本体接触而进行,第二杆式活塞构件的第二力传递还可通过第二连接组件间接与放大器本体的第二接触面接触而进行;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接触面是不同的整个表面,第二杆式构件能够在没有第一杆式活塞构件一起运动的情况下可移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灵活地控制主制动缸的压力,提高了操控的灵活度和适应性。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执行器机构失灵时,能够以较小的踏板力进行制动。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制动系统包括由内活塞和外活塞构成的压缩比改变器,该执行器机构能够起作用的时候,内活塞和外活塞一起移动,以增加主制动杆内的流体压力,当执行器失灵时,内活塞可以独立于外活塞运动。但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灵活控制主制动缸的压力的技术问题,因此,其未提及外活塞可以独立于内活塞运动;且根据对比文件1中外活塞、内活塞以及毂之间的关系可知,外活塞不能独立于内活塞运动。因此,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与灵活控制主制动缸的压力无关,即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8-30段的文字记载以及图1中对该制动器放大装置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中,由于第一、第二接触面为不同的整个表面,即第一杆式活塞构件和第二杆式活塞构件与放大器本体通过不同的面接触并进行力传递,第一杆式活塞构件和第二杆式活塞构件既可以一起移动,也可以彼此独立地移动,这可以更灵活地控制主制动杆的压力,提高了操控的灵活度和适应性,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3、5-8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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