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油茶籽的干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24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698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2006.X
申请日:2014-10-17
复审请求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芦秋敏
合议组组长:常梦媛
参审员:邱俊杰
国际分类号:F26B1/00,F26B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2006.X,名称为“一种油茶籽的干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260369Y,公告日为2009年6月24日)、对比文件3(CN2886472Y,公告日为2007年4月4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CN102807918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5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0001]-[002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
(1)将剥去果壳的待干燥油茶籽,进入连续立式烘干机进行高温短时间的预脱水;
(2)预脱水后的油茶籽,进入第二、三层烘干段进行中温干燥;
(3)中温干燥后的物料,进入常规工艺烘干段干燥,烘干结束后,经烘干塔初步冷却后,再输送至库中摊凉,完全冷却后入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高温短时间的预脱水的升温时间为约10min,热空气温度为110℃左右,预脱水时间为约20min,料层厚度为约40cm。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优选地,升温时间为11min,热空气温度为109℃,预脱水时间为22min,料层厚度为38c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中温干燥的热空气温度为80℃左右,各层干燥时间均为40min左右,料层厚度均为约60cm。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优选地,热空气温度为82℃,各层干燥时间均为40min,料层厚度均为62cm。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摊凉时料层厚度为约10cm,时间为约24小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设备不同、工艺不同;(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设备不同、工艺不同、目的不同;(3)本申请的油茶籽“输送至库中摊凉,完全冷却后入库”在《粮油储藏学》第329页没有描述;(4)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工艺不同、目的不同;(5)本申请采用了高温短时杀菌预烘干。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日发出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22日提交了复审请求书替换页,对表格中代理人进行了补正。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6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茶籽强制连续干燥装置,同时公开了一种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其与本申请同属于油茶籽烘干技术领域,并同时公开了采用立式热风干燥装置对油茶籽进行烘干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立式热风干燥装置对油茶籽进行干燥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高温、中温、低温段的分段式干燥装置对物料进行烘干,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为立式烘干机并具有分层的烘干段。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均属于热风干燥技术领域,且均为对作物种籽进行干燥,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立式热风干燥装置实现对油茶籽进行干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分段立式干燥装置用于油茶籽的干燥中,而关于预脱水的时间等,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干燥物料的不同的常规选择。(3)关于对烘干后的油茶籽的摊凉,《粮油储藏学》(高校教材,王若兰 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的第341页中提到了:
由此可见,在对于油茶籽的处理过程中,将对干燥完成后的油茶籽进行摊凉、完全冷却后入库是所属领域常规操作。(4)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4所干燥的对象均为油茶籽,即使其干燥的油茶籽含水量有所区别,但是其均为颗粒状的茶油籽颗粒,对比文件4主要是公开了油茶籽的干燥温度,根据需要可以对油茶籽采用对比文件4中的干燥温度进行干燥。该温度范围是所属领域可以想到的常用温度。(5)本申请的杀菌效果是高温预脱水、中温干燥过程带来的,对比文件3同样对粮食种籽进行了高温、中温、低温分段式干燥,同样可以达到杀菌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意见陈述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0001]-[0025]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粮食原生态脱水干燥装置,同时公开了一种干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5行,第7页最后1段至第10页最后1段,图1-图7):该装置采用组合式结构,包括上部储粮仓19、下部排粮仓5和组装其间的带有多角盒的各节机体27及其由常规供热装置、检测装置和控制线路等组成的控制装置。其中常规供热装置包括热风管路、换热器、热风炉等通用设备,空气经热风炉、换热器将其加热到设定的温度,在热风机的作用下经控温热风入口的高、中、 低温热风入口6、7、8进入机体27,以提供高温热风、中温热风和低温热风,完成对粮食的干燥。检测装置包括一般粮食干燥机常用的设置在上部储粮仓 19的自动控制上料的高、低两料位器,通过位开关发出信号,自动控制上料设备的运行,使储粮仓19内始终保持有足够的粮食(结合图1,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连续立式烘干机)。该装置采用分段式供热烘干、脱水作业。通过至少一节上述机体27组装成的逐级控热烘干缓苏脱水部及冷却缓苏脱水部,应根据粮食在不同脱水干燥阶段所需要的温度条件,输送相应的单级或多级控温热风。本实施例为合理地配置热风,分别采用两节机体27组装成三级分别控温的高热烘干缓苏脱水部1、中热烘干缓苏脱水部2、低热烘干缓苏脱水部3及两级冷却缓苏脱水部4。上述高温、中温、低温三个温度区域的温度大致分为:高温区165~185℃;中温区135~165℃;低温区:85~ 135℃。其中控热烘干缓苏脱水部及冷却缓苏脱水部的规格、设置的数量多少及各节机体27的规格、数量,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烘干量的大小和降水幅度的多少来适当增加或减少。冷却缓苏脱水是升温粮恢复到常温状态的一种降温运动,并排除最后部分的剩余水分(相当于烘干结束后,经烘干塔初步冷却)。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高温(相当于本申请的高温短时间预脱水)、中温、低温段对物料进行烘干,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为立式烘干机并具有分层的烘干段。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油茶籽的干燥方法,干燥对象为剥去果壳的油茶籽;中温干燥有两层烘干段,中温干燥后的物料,进入常规工艺烘干段干燥;最后输送至库中摊凉,完全冷却后入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干燥对象以及具体处理情况的选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茶籽强制连续干燥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行至第2页最后1行,图1),同时公开了一种油茶籽的干燥方法:使用时,将需要干燥的油茶籽由竖直螺旋运输机送入清理筛后由溜送管选送入混流式干燥塔,物料靠重力自上而下移动,当达到贮料段达到最低料位时,开始由换热器的热风管送进80℃~90℃热风预热烘干,当物料到达贮料段中料位时,开始排料,物料到达贮料段高料位时,进料停止,排料继续进行;当物料降至中料位时,恢复进料;如此循环至出料水分经测定达到要求时,开启风机,在冷仓对物料进行冷却,转入连续进料和出料,保持平衡,实现连续干燥。混流式干燥塔,油茶籽均匀分布在各角状盒之间的空隙处,进气角状盒内流动着的热空气从同向、横向、逆向混流穿过物料层,油茶籽在此处受到高低温气流交替作用,加热物料,控制料温在55℃以下,使其中水分汽化而排出,从而使油茶籽得到干燥。经过烘干的油茶籽在冷却仓经冷空气冷却至合适温度而排出,高水分油茶籽或出料水分达不到要求的油茶籽,则由返料运输机构再次进入混流式干燥塔干燥,直至达到要求再储存或加工。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连续立式烘干机对油茶籽进行烘干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的立式干燥装置与对比文件3的立式干燥装置相似,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3公开的立式粮食脱水干燥装置可以用于干燥油茶籽。另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高温、中温、低温段对物料进行烘干,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具有分层的烘干段,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中温干燥设置为两层烘干段,中温干燥后的物料,再进入常规工艺烘干段干燥,这些都是根据具体干燥情况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待干燥油茶籽在进入烘干机之前剥去果壳、烘干后的油茶籽输送至库中摊凉,完全冷却后入库,都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富含活性成分的原香山茶油的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烘干:对油茶籽进行烘干,烘干温度为100~110℃,烘干时间为25~35min(最好为30min),使油茶籽水分控制在7%(质量百分比)。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茶油籽的预脱水参数进行设定,以提高干燥效果,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关于升温时间、料层厚度、具体预脱水时间、具体热空气温度的选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出其最适宜的升温速率,从而得出最佳升温时间和料层厚度等,这样的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的实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4以及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参见同上):使用时,将需要干燥的油茶籽由竖直螺旋运输机送入清理筛后由溜送管选送入混流式干燥塔,物料靠重力自上而下移动,当达到贮料段达到最低料位时,开始由换热器的热风管送进80℃~90℃(公开了热空气温度为80℃,同时包含82℃)热风预热烘干,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热空气温度进行设定,以实现更好的干燥效果,而关于各层的干燥时间以及料层厚度的选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出其最适宜的干燥时间和料层厚度,这样的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的实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摊凉时料层厚度为约10cm,时间为约24小时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为了使干燥后的物料冷却,采用所属领域常见的摊凉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而至于摊凉时料层厚度以及摊凉时间则需要根据物料的不同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是单一温度的干燥方法,与本发明的“预杀菌处理、两次中温干燥、低温干燥及摊凉”明显不同;油茶加工行业内通常所述的高温指的是温度大于100℃,中温指的是80℃附近,低温指的是温度低于60℃,对比文件3的工艺流程为:粮食---粮食烘干塔---165-185℃---135-165℃---85-135℃---干燥后的粮食。从工艺上看,本发明与对比文件3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4的温度较高、不是为了油茶籽的干燥;对比文件4也是单一温度干燥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是单一温度的干燥方法,因此权利要求4、5也具备创造性。(4)摊凉的时间和厚度是不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高温(相当于本申请的高温短时间预脱水)、中温、低温段对物料进行烘干,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为立式烘干机并具有分层的烘干段。对比文件3主要用于玉米的脱水干燥、也适用于种子粮等粮食的脱水干燥(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其亦可用于油茶籽等农作物的干燥。另外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述,油茶籽的高温、中温、低温是有比较公认的范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对比文件3的干燥装置干燥油茶籽时,显然会选用合适的温度范围。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茶籽的干燥方法,亦给出了使用连续立式烘干机对油茶籽进行烘干的技术启示,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立式粮食脱水干燥装置可以用于干燥油茶籽。(2)首先,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烘干:对油茶籽进行烘干,烘干温度为100~110℃,烘干时间为25~35min(最好为30min),使油茶籽水分控制在7%(质量百分比);脱籽壳;选籽;杀菌;蒸炒。可见,对比文件4的烘干步骤在脱籽壳之前,且后续有蒸炒步骤。因此烘干阶段的100~110℃并非油茶籽调质工艺。另外,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意见陈述书中也提到,油茶加工行业内通常所述的高温指温度大于100℃。其次,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高温、中温、低温段对物料进行烘干,对比文件4主要是公开了油茶籽的干燥温度,根据需要可以对油茶籽采用对比文件4中的干燥温度进行干燥。综上,对于权利要求2和3,其温度范围是所属领域可以想到的常用温度。而关于升温时间、料层厚度、具体预脱水时间、具体热空气温度的选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出其最适宜的升温速率,从而得出最佳升温时间和料层厚度等,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3)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高温、中温、低温段对物料进行烘干,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具有分层的烘干段,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中温干燥设置为两层烘干段,中温干燥后的物料,再进入常规工艺烘干段干燥,这些都是根据具体干燥情况可作出的常规选择。而关于各层的干燥时间以及料层厚度的选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出其最适宜的干燥时间和料层厚度,这样的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的实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4)摊凉方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证据《粮油储藏学》(高校教材,王若兰 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341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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