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印刷线路板中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的分离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06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84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2653.X
申请日:2015-09-23
复审请求人:宁波恒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同道恒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国丽
合议组组长:范启霞
参审员:赵晓明
国际分类号:B08B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2653.X,名称为“一种印刷线路板中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的分离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波恒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同道恒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废旧酚醛树脂印刷电路板的热解特征”,周文贤等,环境化学,第28卷第1期,参见第99-102页,2009年01月31日;
对比文件3:CN203678829U,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印刷线路板中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的分离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a)取废弃线路板分别进行示差扫描量热法和热重分析测试得到对应的分析曲线,确定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根据示差扫描量热曲线和热重分析曲线综合确定,首先利用所述热重分析曲线确定废弃线路板中组分或物质快速降解的温度范围,随后根据所述示差扫描量热曲线上的第一个主峰和第二个主峰确定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所述第一个主峰峰值处至所述第二个主峰开始形成处对应的温度区间;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300~375℃;
(b)将管式炉升温至所述裂解温度区域内的任一温度,连续通入惰性气体,随后将试样推舟送入有效加热温区进行保温,保温时间为10~60分钟,直至金属层发生翘曲;
(c)在所述管式炉出口处连接收集容器,取热解过程中释放的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对释放的气体进行冷却收集液化形成的热解油和液体,再将碱液吸收瓶与收集容器相连接,收集不凝结气体产物;
(d)将热解后的废弃线路板降温后,剥离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即可;
(e)称取热解前后废弃线路板的质量,计算质量损失率;随后将其它管式炉升温至不同的升温温度,重复上述步骤多次测量,确定其最低时的温度和保温时间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线路板中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的分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示差扫描量热法和热重分析测试时的升温速率为10~30℃/min。”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其区别在于:步骤a还包括:取废弃线路板分别进行示差扫描量热法和热重分析测试得到对应的分析曲线,确定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根据示差扫描量热曲线和热重分析曲线综合确定,首先利用所述热重分析曲线确定废弃线路板中组分或物质快速降解的温度范围,随后根据所述示差扫描量热曲线上的第一个主峰和第二个主峰确定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所述第一个主峰峰值处至所述第二个主峰开始形成处对应的温度区间;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300~375℃;步骤b还包括随后将试样推舟送入有效加热温区进行保温,保温时间为10~60分钟,直至金属层发生翘曲;步骤c还包括对释放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并利用碱液吸收瓶收集不凝结气体产物;还包括(e)称取热解前后废弃线路板的质量,计算质量损失率;随后将其它管式炉升温至不同的升温温度,重复上述步骤多次测量,确定其最低时的温度和保温时间即可。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获得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为:以印刷电路板为原料,在较低的温度下(300~375℃)保温一定时间,本申请在裂解时的保温时间为10~60分钟,至金属层发生翘曲后停止保温剥离纤维布层与金属层即可。而对比文件3、2教导的是高温裂解,不能给出低温热解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仅需在较低的热解温度下保温较短的时间(10~60min),即可实现纤维布层与金属层的剥离;纤维布层多由玻璃纤维构成,在裂解温度超过400℃时玻璃纤维的力学性能下降较多,本申请采用的裂解温度和保温时间还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分离后纤维布层的力学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分离对象是对三层结构的印刷线路板,即玻璃纤维层、树脂层和金属层,而裂解的对象是树脂,通过将树脂层热解从而分离开纤维层和金属层。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热解对象也是针对树脂层,且对比文件2通过热失重分析法、质谱分析等的实验方法获得了失重曲线,且其获得的数据和曲线与本申请的数据和曲线大致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热解失重曲线的启示,根据裂解分离金属层和玻璃纤维层的目的,容易想到采用在一个较低的温度区域内且经过一定保温时间的方式,并且获得热解分离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步骤a还包括:取废弃线路板分别进行示差扫描量热法和热重分析测试得到对应的分析曲线,确定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根据示差扫描量热曲线和热重分析曲线综合确定,首先利用所述热重分析曲线确定废弃线路板中组分或物质快速降解的温度范围,随后根据所述示差扫描量热曲线上的第一个主峰和第二个主峰确定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所述第一个主峰峰值处至所述第二个主峰开始形成处对应的温度区间;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300~375℃;步骤b还包括随后将试样推舟送入有效加热温区进行保温,保温时间为10~60分钟,直至金属层发生翘曲;步骤c还包括对释放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并利用碱液吸收瓶收集不凝结气体产物;步骤d中热解后的废弃线路板降温后,剥离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即可;还包括步骤(e)称取热解前后废弃线路板的质量,计算质量损失率;随后将其它管式炉升温至不同的升温温度,重复上述步骤多次测量,确定其最低时的温度和保温时间即可。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第15-16段的记载,将技术特征“线路板无需进行破碎”和“升温速率30℃/min”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在热解至线路板的金属层翘曲后即停止保温进行降温剥离,在分离方法中未对线路板进行破碎处理,本申请在热解过程中金属层未遭到破坏,同时由于金属层与纤维层材质的不同,在热解中发生形变的程度不同,更有利于操作人员从翘曲的金属层上剥离纤维布层,对比文件3中第0003段记载了,需要搅拌棒进行搅拌,从而受热均匀,本申请是受热不均匀发生翘曲,对比文件3中使用搅拌棒不能实现金属层和纤维层分离,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不能得到“保温至金属层翘曲”,对比文件2中在热解之前将线路板锉成粉末,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金属层翘曲后剥离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印刷线路板中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的分离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a)取废弃线路板以30℃/min的升温速度分别进行示差扫描量热法和热重分析测试得到对应的分析曲线,确定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根据示差扫描量热曲线和热重分析曲线综合确定,首先利用所述热重分析曲线确定废弃线路板中组分或物质快速降解的温度范围,随后根据所述示差扫描量热曲线上的第一个主峰和第二个主峰确定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所述第一个主峰峰值处至所述第二个主峰开始形成处对应的温度区间;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300~375℃;
(b)将管式炉升温至所述裂解温度区域内的任一温度,连续通入惰性气体,随后将试样推舟送入有效加热温区进行保温,保温时间为10~60分钟,直至金属层发生翘曲;
(c)在所述管式炉出口处连接收集容器,取热解过程中释放的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对释放的气体进行冷却收集液化形成的热解油和液体,再将碱液吸收瓶与收集容器相连接,收集不凝结气体产物;
(d)将热解后的废弃线路板降温后,剥离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即可;
(e)称取热解前后废弃线路板的质量,计算质量损失率;随后将其它管式炉升温至不同的升温温度,重复上述步骤多次测量,确定其最低时的温度和保温时间即可;
所述分离方法中无需对所述线路板试样进行破碎处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即:申请日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印刷线路板中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的分离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印刷线路板热解脱溴装置,其中隐含公开了金属层和非金属层(包括玻璃纤维)分离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23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7、18-24段及附图1):该装置包括热解炉体3,由附图1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该炉体3为管式炉,热解温度为400~55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热解电路板的温度);其工作过程为,块状的废旧印刷线路板通过原料进料口7进入热解炉体3,关闭进料口盖,开动电机1带动搅拌轴4旋转,N2通入进气口5(即连续通入惰性气体),待10min后打开电磁感应加热开关,当温度上升到340℃后产生大量热解气,控制温度稳定在500℃,热解气进入保持温度在400℃的吸附催化装置9,通过气体分布器10均匀进入反应体系,反应后气体进入螺旋冷凝装置11冷凝,冷凝液热解油进入液体收集装置12收集,不可冷凝气体成分如CO、CO2、CH4等进入水封装置13和分离装置1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c),最后通过尾气处理装置15处理尾气排放或燃烧,热解渣可容易物理分选得到铜等金属回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步骤a还包括:取废弃线路板以30℃/min的升温速度分别进行示差扫描量热法和热重分析测试得到对应的分析曲线,确定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根据示差扫描量热曲线和热重分析曲线综合确定,首先利用所述热重分析曲线确定废弃线路板中组分或物质快速降解的温度范围,随后根据所述示差扫描量热曲线上的第一个主峰和第二个主峰确定所述裂解温度区域,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所述第一个主峰峰值处至所述第二个主峰开始形成处对应的温度区间;所述裂解温度区域为300~375℃;步骤b还包括随后将试样推舟送入有效加热温区进行保温,保温时间为10~60分钟,直至金属层发生翘曲;步骤c还包括对释放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并利用碱液吸收瓶收集不凝结气体产物;步骤d中热解后的废弃线路板降温后,剥离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即可;还包括步骤(e)称取热解前后废弃线路板的质量,计算质量损失率;随后将其它管式炉升温至不同的升温温度,重复上述步骤多次测量,确定其最低时的温度和保温时间即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热解温度区域和和分离热解产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由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中对电路板的热解温度为500℃,且热解后电路板成为热解渣,利用物理分离得到金属成分,而本申请中热解后电路板降温后,剥离玻璃纤维布和金属层即可(参见本申请的附图4),即本申请中的电路板在热解过程中并未成为热解渣,便于分离。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印刷电路板的热解方法,具体为:将废旧酚醛树脂电路板破碎成一定的大小,再用锉刀锉成粉末进行分析,利用热重分析测试得到对应的分析曲线(图2),从而确定裂解温度区域;可以利用热重分析曲线确定废弃线路板中组分或物质快速降解的温度范围,主要有两个快速失重区域(270~350℃,350~480℃);对热解出的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以确定其产物,且称取热解前后废弃线路板的质量,计算质量损失率。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废弃线路板有两个快速热解区域,其中一个低温热解区,但对比文件2中的热解方法的前提是先将废旧电路板破碎成粉末再进行热解,且对比文件2中并未记载热解后如何分离金属层,即对比文件2中的废旧电路板热解方法并未给出无需破碎电路板且热解后直接剥离玻璃纤维布层和金属层这一分离方法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废旧印刷电路板在低温热解后通过直接剥离纤维层和金属层即可回收金属层这一技术手段,且上述技术特征使得在处理废旧印刷电路板时仅造成中间粘结树脂层的分解而不会破坏纤维布和金属层,具有节能环保的技术效果,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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