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铣耳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铣耳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93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61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7152.2
申请日:2016-06-12
复审请求人:安阳豫德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仓公林
合议组组长:裴京礼
参审员:于辉
国际分类号:B23C3/12(2006.01),B23Q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披露,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7152.2,名称为“一种铣耳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阳豫德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735855U,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3792057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铣耳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工作台、移动座和支撑座;
所述工作台设置在机架上,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定位板,所述工作台一侧设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上设有第一液压缸,所述第一液压缸的输出端连接有推头夹具,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磁铁,所述工作台上设有通槽,所述通槽内可转动的设有传送辊,所述支持座固定在机架一侧;
所述移动座设置在支撑座上,所述移动座上部设有液压升降平台,所述液压升降平台上部设有安装板,所述安装板上设有第二驱动装置,所述第二驱动装置的输出端设有刀盘,所述刀盘上设有铣刀,所述移动座下部设有两个移动块,所述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移动块相配合的滑槽,所述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两个移动块相配合的两个第二液压缸,所述移动座上设有座椅;
所述安装板上设有用于保护第二驱动装置的固定罩,所述固定罩上设有防护罩,所述防护罩架设在刀盘上部,所述机架上设有用于驱动传动辊转动的第一驱动装置,所述移动座上设有用于控制第一驱动装置、第二驱动装置、第一液压缸和第二液压缸的控制面板,所述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均为步进电机;
所述推头夹具可滑动的设置在工作台上,所述定位板上设有用于固定定位板和工作台的固定螺钉,所述支撑板上设有用于固定支撑板和工作台的定位螺钉;
所述支撑座下部设有支撑脚,所述支撑脚下部设有第一防滑垫,所述机架下部设有第二防滑垫。”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为铣耳机,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定位板,所述工作台一侧设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上设有第一液压缸,所述第一液压缸的输出端连接有推头夹具,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磁铁,所述工作台上设有通槽,所述通槽内可转动的设有传送辊,第二驱动装置的输出端设置有刀盘,铣刀设置在刀盘上;推头夹具可滑动的设置在工作台上,所述定位板上设有用于固定定位板和工作台的固定螺钉,所述支撑板上设有用于固定支撑板和工作台的定位螺钉;(2)驱动刀具升降的为液压升降平台,第二驱动装置和铣刀安装在所述液压升降平台上部的安装板上;所述移动座下部设有两个移动块,所述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移动块相配合的滑槽,所述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两个移动块相配合的两个第二液压缸,所述移动座上设有座椅;(3)安装板上设有用于保护第二驱动装置的固定罩,所述固定罩上设有防护罩,所述防护罩架设在刀盘上部,所述机架上设有用于驱动传动辊转动的第一驱动装置,所述移动座上设有用于控制第一驱动装置、第二驱动装置、第一液压缸和第二液压缸的控制面板,所述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均为步进电机;支撑座下部设有支撑脚,所述支撑脚下部设有第一防滑垫,所述机架下部设有第二防滑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3)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铣削加工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利用铣削工艺来去除轧刺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铣削加工装置应用于铣耳加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如果用于本申请的去除L型型钢轧刺,则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轧刺去除效果较差,可操作性不强,却没有分析采用对比文件1去除L型型钢轧刺会导致效率低下的原因,或者说本申请去除L型型钢轧刺相比与对比文件1效率高具体体现在何处,因此,申请人的该结论是不具备说服力的;(2)本申请采用的固定工件的方式为:通过液压缸驱动推头夹具向着或者远离定位板运动,使得推头夹具与定位板配合实现工件的夹紧和松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气缸驱动压头向着或者远离定位柱运动,使得压头与定位柱配合实现工件的夹紧和松开,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实现工件夹紧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种实现工件夹紧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至于V型槽、支撑筋的设置,这是对比文件2根据其自身实际结构需要进行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不同的工件和设备结构需求时,能够根据需要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对于定位柱的设置位置,一方面,本申请并未限定定位板设置在特殊的位置,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2的夹紧方式来夹紧工件时能够根据需要对其设置位置进行的适应的调整,以满足加工的需要;而将电磁铁替换为磁铁,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3)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了其机架和支撑座均是设置在一底板上的,而其说明书附图也只是示意性的附图,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机架和支撑座均是设置在一底板上;其次,即使对比文件1的机架和支撑座均是设置在一底板上的,装置在运行过程中的振动对设备造成的影响这一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难发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4)对设备进行集成控制,以及给进装置和防护罩的设置,需要考虑装置内部件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装置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的性能,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装置内部件的关系和装置所表现出来的性能对其控制装置、给进装置和防护罩进行适应性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公开的用于去除L型型钢轧刺的铣耳机,属于汽车零部件加工技术领域。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铣削加工技术领域,但其主要用于各类中低碳钢板、不锈钢板及铝板在焊接前的斜边、直边、U型坡口等,其如果用于本申请的去除L型型钢轧刺,则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轧刺去除效果较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在去除L型型钢轧刺是选用去除效果不佳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2与本申请固定工件的装置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只是给出了多用铣半圆键夹具的具体设置方式,对比文件1是一种铣边机,将对比文件2的夹具用于对比文件1中需要考虑装置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而这是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也只能得出比本申请更加复杂的装置,如定位柱、压头、V型槽、支撑筋和电磁铁,其中电磁铁会加大能源的损耗,定位柱与V型槽、支撑筋的组合并不适用于本申请,且定位柱设置的位置与本申请定位板设置的位置不同,需要考虑L型型钢轧刺去除效率的问题。如果设置的位置相同,则对比文件1在工作过程中行走机构与铣削机构会受到限制,轧刺的去除效率远低于本申请;(3)对比文件1采用了悬挂导轨的方式来使行走机构带动其上的给进机构、升降机构和铣削机构来回滑动,虽然其下还设有支承滑轨以减轻悬挂导轨的磨损,但是由于机架和支撑座均是设置在一底板上,装置在运行过程中的振动会传递到机架上,从而影响机架的稳定性,进而对铣削过程造成恶劣的影响,不利于铣削的正常进行。而本申请中采用在支撑座上设置滑槽的模式,支撑座与机架的下部均设置有与地面接触的防滑垫,该种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装置在去除扎刺时产生的振动,降低了影响,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内容和说明书附图中是可以直观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机架和支撑座均是设置在一底板上;虽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发现装置在运行过程中的振动会对设备造成影响,但是减轻振动的方式是有很多种的,但不是每一种方式都适合与本申请,需要结合本申请的内部装置结构来设计,是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4)首先,对比文件1的装置集成度不高,需要分别操作各电机,操作复杂;本申请的装置集成度高,只需通过控制面板就可实现对各驱动装置的精细控制,操作简单。其次,虽然对设备进行集成控制是现有的技术,但是将该现有技术应用于不同于现有铣削装置的铣耳机当中却不是现有技术了,且在应用过程中需要考虑装置内部件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装置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的性能,这些都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非相关装置的简单添加就可以实现;(5)给进装置和防护罩的设置需要考虑装置内部结构之间的兼容性和装置整体性能的优化,该结构的设置虽然常规,但是该结构的位置如何设置才能使装置更好的去除L型型钢表面的轧刺是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铣削加工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利用铣削工艺来去除轧刺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实现工件夹紧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种实现工件夹紧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不同的工件和设备结构需求时,能够根据需要进行适应性的进一步调整;(3)装置在运行过程中的振动对设备造成的影响这一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难发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采用在支撑座上设置滑槽的模式,支撑座与机架的下部均设置有与地面接触的防滑垫,该种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装置在去除扎刺时产生的振动,降低了影响,这一技术效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4)对设备进行集成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装置内部件的关系和装置所表现出来的性能对其控制装置、给进装置和防护罩进行适应性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为铣耳机,工作台上设有定位板,工作台一侧设有支撑板,支撑板上设有第一液压缸,第一液压缸的输出端连接有推头夹具,工作台上设有凹槽,凹槽内设有磁铁,工作台上设有通槽,通槽内可转动的设有传送辊,第二驱动装置的输出端设置有刀盘,铣刀设置在刀盘上;推头夹具可滑动的设置在工作台上,定位板上设有用于固定定位板和工作台的固定螺钉,支撑板上设有用于固定支撑板和工作台的定位螺钉;(2)驱动刀具升降的为液压升降平台,第二驱动装置和铣刀安装在液压升降平台上部的安装板上;移动座下部设有两个移动块,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移动块相配合的滑槽,支撑座上设有与两个移动块相配合的两个第二液压缸,移动座上设有座椅;(3)安装板上设有用于保护第二驱动装置的固定罩,固定罩上设有防护罩,防护罩架设在刀盘上部,机架上设有用于驱动传动辊转动的第一驱动装置,移动座上设有用于控制第一驱动装置、第二驱动装置、第一液压缸和第二液压缸的控制面板,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均为步进电机;支撑座下部设有支撑脚,支撑脚下部设有第一防滑垫,机架下部设有第二防滑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3)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铣耳机是“用于去除L型型钢轧刺的”;其次,即使权利要求1限定了铣耳机是“用于去除L型型钢轧刺的”,因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一样都是通过铣刀在水平方向、高度方向以及前后方向的移动对工件进行铣削,仅是要求夹紧工件的夹具能夹紧L型型钢,而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通过气缸和压头将工件夹紧的技术启示下,根据L型型钢的结构特点对夹具进行适应性的设置以使夹具能夹紧L型型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铣边机的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通过气缸和压头将工件夹紧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铣耳机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并且不管是工件的夹紧、铣刀的进给都能满足铣耳的要求,所以不会出现“工作效率低下,轧刺去除效果较差,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2.虽然对比文件2夹紧的对象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中夹紧的对象为半圆键,本申请为耳状的工件,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气缸和压头将工件夹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夹紧对象的结构特点适应性地设置夹具的具体结构,例如夹紧对象不是圆柱体而是板状或L型或耳状时可以使用定位板替代具有V型槽的定位柱,所以将对比文件2的夹具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装置之间的兼容性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夹紧对象的具体结构使用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对夹具零部件进行必要的替换或取舍就能解决装置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即解决装置之间兼容性的问题并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得到的装置并不会比本申请更加复杂;并且使用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将定位板设置在工作台的合适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选用磁铁或电磁铁来固定工件各有优缺点,电磁铁虽然会加大能源的损耗,但能耗较少,并且使用电磁铁便于控制,提高了装置的自动化程度,使用磁铁虽然不耗电,但不便于控制,降低了装置的自动化程度,所以选用磁铁或电磁铁来固定工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3.防滑垫具有防滑、减振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在铣削设备中设置防滑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的铣耳机是普通的铣削设备,对减振并没有超出普通铣削设备的特殊的要求,所以权利要求1的铣耳机的支撑部件下方设置防滑垫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因此在铣耳机的支撑座与机架的下部均设置有与地面接触的防滑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考虑到减振的需要,将机架和支撑座分开设置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4.控制面板是本领域常用的提高装置自动化程度的部件,通过控制面板实现对各驱动装置的精确控制早已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铣耳机是一种铣削装置,其结构并不复杂,将控制面板用于本申请的铣耳机并不需要技术障碍,所以,在需要考虑装置内部件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装置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的性能的情况下,将控制面板用于本申请的铣耳机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5.防护罩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结构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给进装置的具体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给进机构4,给进机构4上设置升降机构2,升降机构2上设有铣削机构3,将给进机构设置在升降机构上还是将升降机构设置在给进机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所以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将给进机构设置在升降机构上虽然可能会使装置整体性能更优化,这种优化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到的,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即并没有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铣耳机”修改为“一种用于L型型钢轧刺的铣耳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L型型钢轧刺的铣耳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工作台、移动座和支撑座;
所述工作台设置在机架上,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定位板,所述工作台一侧设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上设有第一液压缸,所述第一液压缸的输出端连接有推头夹具,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磁铁,所述工作台上设有通槽,所述通槽内可转动的设有传送辊,所述支持座固定在机架一侧;
所述移动座设置在支撑座上,所述移动座上部设有液压升降平台,所述液压升降平台上部设有安装板,所述安装板上设有第二驱动装置,所述第二驱动装置的输出端设有刀盘,所述刀盘上设有铣刀,所述移动座下部设有两个移动块,所述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移动块相配合的滑槽,所述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两个移动块相配合的两个第二液压缸,所述移动座上设有座椅;
所述安装板上设有用于保护第二驱动装置的固定罩,所述固定罩上设有防护罩,所述防护罩架设在刀盘上部,所述机架上设有用于驱动传动辊转动的第一驱动装置,所述移动座上设有用于控制第一驱动装置、第二驱动装置、第一液压缸和第二液压缸的控制面板,所述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均为步进电机;
所述推头夹具可滑动的设置在工作台上,所述定位板上设有用于固定定位板和工作台的固定螺钉,所述支撑板上设有用于固定支撑板和工作台的定位螺钉;
所述支撑座下部设有支撑脚,所述支撑脚下部设有第一防滑垫,所述机架下部设有第二防滑垫。”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铣耳机属于汽车零部件加工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主要用于各类中低碳钢板、不锈钢板及铝板在焊接前的斜边、直边、U型坡口等,其如果用于本申请的去除L型型钢轧刺,则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轧刺去除效果较差,可操作性不强。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这种悬挂式结构由于行走机构自身重力的影响,轨道很容易受到磨损,这样行走机构在轨道上滑动时就会产生震动,从而影响到设备的加工精度”,实际的装置结构设置中并未考虑L型型钢轧刺的去除,而是对工件的铣削处理,工件的铣削处理与工件表面的扎刺处理一个属于工件表层的整体处理,一个属于工件表面凸出局部处理,二者的处理方式和处理要求对装置结构的设置并不一致,精细化操作不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在去除L型型钢轧刺是选用去除效果不佳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
(2)对比文件1-2与本申请固定工件的装置是不同的。在对比文件2中的对工件进行加紧并不只是气缸和压头的简单匹配设置涉及定位柱、压头、V型槽、支撑筋和电磁铁,其中电磁铁会加大能源的损耗,定位柱与v型槽、支撑筋的组合并不适用于本申请,且定位柱设置的位置与本申请定位板设置的位置不同,需要考虑L型型钢轧刺去除效率的问题。如果设置的位置相同,则对比文件1在工作过程中行走机构与铣削机构会受到限制, 轧刺的去除效率远低于本申请。因此,合议组认为的仅是气缸和压头的简单匹配设置,并未考虑与定位柱、压头、v型槽、支撑筋和电磁铁的匹配设置,而装置结构中的任何一个部件位置和连接关系的不同是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地劳动的,特别是本申请涉及的现有技术中并未考虑到的去除L型型钢轧刺的装置结构设置,至于合议组认为的对L型型钢的夹具适应性设置,现有技术中并未有任何的对L型型钢的夹具适应性设置的技术公开,且所谓的适应性设置本身就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与现有技术不同的装置结构设置机理以及不同的技术问题而进行设置,而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中:合议组认为的例如加紧对象不是圆柱体而是板状或L状或耳状时可以使用定位板替代具有V形槽的定位柱;其中的夹紧对象为板状或L状或耳状时的夹紧装置结构设置方式在本申请之前并未有任何技术方案中记载;在本申请之前的单独电磁块或定位柱、压头、V型槽、支撑筋和电磁铁的匹配设置与本申请的针对对象明显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不具备将对L型型钢的夹具适应性设置于其他去除L型型钢轧刺的装置结构设置匹配性结合的创造性能力。
(3)对比文件1采用了悬挂导轨的方式来使行走机构带动其上的给进机构、升降机构和铣削机构来回滑动,虽然其下还设有支承滑轨以减轻悬挂导轨的磨损,但是由于机架和支撑座均是设置在一底板上,装置在运行过程中的振动会传递到机架上,从而影响机架的稳定性,进而对铣削过程造成恶劣的影响,不利于铣削的正常进行。由此可见,在铣削设备中设置防滑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的说法并不正确,且铣削设备中的减振装置结构的设置并不是孤立的结构设置,需要考虑整体装置结构设置中铣削设备的具体结构设置对整体其他结构设置的影响,特别是运行过程中,然后根据相应地工程力学对结构进行力学分析才能找到合适的减震装置结构设置方式,并非简单的整个装置结构底下防滑垫设置就能解决,其中的通过工程力学对结构进行力学分析是关键。而本申请中采用在支撑座上设置滑槽的模式,支撑座与机架的下部均设置有与地面接触的防滑垫,该种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装置在去除扎刺时产生的振动,降低了影响,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内容和说明书附图中是可以直观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机架和支撑座均是设置在一底板上;虽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发现装置在运行过程中的振动会对设备造成影响,但是减轻振动的方式是有很多种的,但不是每一种方式都适合与本申请,需要结合本申请的内部装置结构来设计,是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4)首先对比文件1的装置集成度不高,需要分别操作各电机,操作复杂;本申请的装置集成度高,只需通过控制面板就可实现对各驱动装置的精细控制,操作简单。因此,通过控制面板实现对各驱动装置的精确控制早已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观点并不正确。其次,建立在不同装置结构设置以及不同装置结构运行机理上的控制面板的装置结构设置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5)给进装置和防护罩的设置需要考虑装置内部结构之间的兼容性和装置整体性能的优化,而前述已经成分说明了本申请的其他装置结构设置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而根据实际结构的需要进行设置,现有技术中并未有任何的对L型型钢的夹具、给进装置和防护罩匹配设置的技术公开,且所谓的适应性设置本身就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与现有技术不同的装置结构设置机理以及不同的技术问题而进行设置,而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L型型钢轧刺的铣耳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滋润式无压梁双面铣边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5]段、图1):包括机架、工作平台1、行走机构5(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座)和支撑座(见下图);工作平台1设置在机架上,工作平台1上设有电磁铁11,支持座(支撑座)固定在机架一侧(见下图):

行走机构5设置在支撑座上,行走机构5上部设有升降机构2,升降机构2上设有铣削电机3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驱动装置),铣削电机33的输出端设有刀具31(即本申请的铣刀),工作平台1的侧面设置悬挂导轨12,行走机构5悬挂在悬挂导轨12上,行走机构5的下方设有支撑滑轨6,行走机构沿着悬挂导轨12和支撑滑轨6来回滑动。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为用于L型型钢轧刺的铣耳机,工作台上设有定位板,工作台一侧设有支撑板,支撑板上设有第一液压缸,第一液压缸的输出端连接有推头夹具,工作台上设有凹槽,凹槽内设有磁铁,工作台上设有通槽,通槽内可转动的设有传送辊,第二驱动装置的输出端设置有刀盘,铣刀设置在刀盘上;推头夹具可滑动的设置在工作台上,定位板上设有用于固定定位板和工作台的固定螺钉,支撑板上设有用于固定支撑板和工作台的定位螺钉;
2)驱动刀具升降的为液压升降平台,第二驱动装置和铣刀安装在液压升降平台上部的安装板上;移动座下部设有两个移动块,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移动块相配合的滑槽,支撑座上设有与两个移动块相配合的两个第二液压缸,移动座上设有座椅;
3)安装板上设有用于保护第二驱动装置的固定罩,固定罩上设有防护罩,防护罩架设在刀盘上部,机架上设有用于驱动传动辊转动的第一驱动装置,移动座上设有用于控制第一驱动装置、第二驱动装置、第一液压缸和第二液压缸的控制面板,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均为步进电机;支撑座下部设有支撑脚,支撑脚下部设有第一防滑垫,机架下部设有第二防滑垫。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夹紧工件;具体采用何种结构来实现铣刀沿着工作台的移动和铣刀的升降;以及如何提高装置的自动化程度、防止外界对驱动装置和刀具造成影响以及减少振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样都是通过铣刀在水平方向、高度方向以及前后方向的移动对工件进行铣削,所以将对比文件1的双面铣边机应用于L型型钢轧刺的铣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根据铣削阻力的大小设置合适的铣削参数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而夹具方面仅是要求夹紧工件的夹具能夹紧L型型钢,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用铣半圆键夹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3]段、图1-2):底板1(相当于本申请的工作台)上设有定位柱,底板1一侧设有气缸3,气缸3的输出端连接有压头4(相当于本申请的推头夹具),压头4可滑动的设置在底板1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对工件的夹持固定,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具体采用气缸或者液压缸作为驱动推头夹具的动力源,这是对动力源的形式进行的常规选择;而在工作台一侧设置支撑板,将液压缸设置在支撑板上,这是根据实际结构的需要对液压缸的设置位置进行的常规设置;将定位柱替换为定位板,这是根据工件的具体结构对定位结构进行的常规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磁铁来固定工件的基础上,采用磁铁替换电磁铁,这是对磁铁的形式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通过在工作台上设有凹槽,将磁铁设置在凹槽内,这是对磁铁的设置方式进行的常规设置;而为了实现工件的传输,在工作台上设置通槽,通槽内可转动的设有传送辊,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而通过在第二驱动装置的输出端设置有刀盘,铣刀设置在刀盘上,这是对铣刀的结构的进行的常规设置;而在定位板上设有用于固定定位板和工作台的固定螺钉,支撑板上设有用于固定支撑板和工作台的定位螺钉,这是对定位板与工作台的固定方式以及支撑板与工作台的连接方式进行的常规设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升降电机21驱动铣刀升降的基础上,采用液压升降平台来驱动升降,这是根据实际结构需要对升降结构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将第二驱动装置和铣刀安装在液压升降平台上部的安装板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工作平台侧面设置悬挂导轨,行走机构5沿着悬挂导轨来回滑动的基础上,在移动座下部设有两个移动块,支撑座上设有与所述移动块相配合的滑槽,以便实现移动座的滑动,这是根据实际结构需要对滑动导轨的设置位置和结构形式进行的常规设置,而在支撑座上设有与两个移动块相配合的两个第二液压缸,以便驱动移动座移动,这是对移动座滑动的动力源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了方便工人的操作,在移动座上设有座椅,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而为了防止外界对驱动装置和刀具造成影响,在安装板上设有用于保护第二驱动装置的固定罩,固定罩上设有防护罩,防护罩架设在刀盘上部,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为了实现工件的传输,在机架上设有用于驱动传动辊转动的第一驱动装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实现设置的自动化,在移动座上设有用于控制第一驱动装置、第二驱动装置、第一液压缸和第二液压缸的控制面板,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均为步进电机,这是根据实际加工的需要对驱动装置的形式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为了对设置进行支撑,并且防止意外的滑动,支撑座下部设有支撑脚,支撑脚下部设有第一防滑垫,机架下部设有第二防滑垫,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都是通过铣刀在水平方向、高度方向以及前后方向的移动对工件进行铣削,权利要求1的用于L型型钢轧刺的铣耳机是通过铣削的方式去除轧刺,也是对工件的铣削加工,考虑到铣轧刺时铣削阻力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进给速度从而提高铣削效率,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夹具方面仅是要求夹紧工件的夹具能夹紧L型型钢,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气缸和压头将工件夹紧的技术启示下,根据 L型型钢的结构特点对夹具进行适应性设置以使夹具能夹紧L型型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虽然对比文件2夹紧的对象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中夹紧的对象为半圆键,本申请为耳状的工件,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气缸和压头将工件夹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夹紧对象的结构特点适应性地设置夹具的具体结构,例如夹紧对象不是圆柱体而是板状时可以使用定位板替代具有V型槽的定位柱,至于定位板与定位柱的设置位置不同,将对比文件2的夹具用于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装置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将用于定位工件的定位板或定位柱设置在与加工刀具相对的另一侧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并不会出现对比文件1在工作过程中行走机构与切削机构会受到限制的问题,所以根据具体的夹紧对象的结构特点适应性地设置夹具的具体结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根据夹紧对象的具体结构使用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对夹具零部件进行必要的替换或取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磁铁来固定工件的基础上,采用磁铁替换电磁铁,这是对磁铁的形式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防滑垫具有防滑、减振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在铣削设备中设置防滑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所以支撑座与机架的下部均设置有与地面接触的防滑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考虑到减振的原因,将机架和支撑座分开设置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4)控制面板是本领域常用的提高装置自动化程度的部件,通过控制面板实现对各驱动装置的精确控制早已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建立在不同装置结构设置以及不同装置结构运行机理上的控制面板的装置结构设置方式并不必然是非显而易见的,本申请的铣耳机也是一种铣削装置,其结构并不复杂,将控制面板用于本申请的铣耳机并不需要技术障碍,所以,在需要考虑装置内部件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装置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的性能的情况下,将将控制面板用于本申请的铣耳机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5)防护罩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结构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给进装置的具体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给进机构4,给进机构4上设置升降机构2,升降机构2上设有铣削机构3,将给进机构设置在升降机构上还是将升降机构设置在给进机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所以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虽然可能会使装置整体性能更优化,这种优化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到的,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即并没有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