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分布式天线系统、射频功率控制方法以及基站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20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755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7475.4
申请日:2013-08-19
复审请求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琳琳
合议组组长:郭海波
参审员:安晓兰
国际分类号:H04B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7475.4,名称为“分布式天线系统、射频功率控制方法以及基站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2461283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具体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1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分布式天线系统,包括:
多个天线;
射频模块;
射频信号传输网络,被配置为从所述射频模块向所述多个天线传递电信号,所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包括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
第一控制器,其可通信地连接到所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并被配置为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从而调节所述多个天线的射频功率,
所述分布式天线系统还包括第二控制器,其被配置为:
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
根据所述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来确定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调整所述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布式天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器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控制器所确定的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分布式天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包括环行器和可调匹配网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布式天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环行器包括第一端口、第二端口和第三端口,所述可调匹配网络耦合到所述第二端口并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控制器的控制信号而调节匹配参数。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分布式天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包括包含可调耦合部件的定向耦合器。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分布式天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器与射频信号传输网络之间采用专用控制网络连接。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分布式天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控制网络包括C-BUS现场总线网络或CAN-BUS现场总线网络。
8. 一种用于包括多个天线的分布式天线系统的射频功率调整的方法,所述分布式天线系统还包括:
射频模块;
射频信号传输网络,被配置为从所述射频模块向所述多个天线传递电信号,所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包括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
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
根据所述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来确定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调整所述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的步骤包括:将一个天线需要的射频功率确定为满足其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中的单项需求或混合需求的较低或最低射频功率。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的步骤包括:当一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或预期业务载荷为零时,将其需要的射频功率确定为满足信号覆盖要求的较低或最低射频功率。
11. 一种用于包括多个天线的分布式天线系统的射频功率调整的方法,所述分布式天线系统还包括:
射频模块;
射频信号传输网络,被配置为从所述射频模块向所述多个天线传递电信号,所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包括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
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
根据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射频模块所需的射频总功率、所述射频 信号传输网络的拓扑结构,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需要的耦合比率;以及
按照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需要的耦合比率来发送控制信号以调节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
12. 一种用于包括多个天线的分布式天线系统的基站设备,所述分布式天线系统还包括:射频信号传输网络,被配置为从所述射频模块向所述多个天线传递电信号,所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包括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
所述基站设备包括射频模块,且被配置为:
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
根据所述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来确定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调整所述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站设备还被配置为:将一个天线需要的射频功率确定为满足其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中的单项需求或混合需求的较低或最低射频功率。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站设备还被配置为:当一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或预期业务载荷为零时,将其需要的射频功率确定为满足信号覆盖要求的较低或最低射频功率。
15. 一种用于包括多个天线的分布式天线系统的基站设备,所述分布式天线系统还包括:射频信号传输网络,被配置为从所述射频模块向所述多个天线传递电信号,所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包括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
所述基站设备包括射频模块,且被配置为:
确定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
根据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射频模块所需的射频总功率、所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的拓扑结构,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需要的耦合比率;以及
按照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需要的耦合比率来发送控制信号以调节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也是可以调整的,并不是固定的。对比文件1尽管公开了各天线各自所需的射频功率是可调的,然其实质上仅公开在固定的射频总功率内进行分配,并没有起到根据实际负荷等调整并节省功率的作用。分离器是不能放大输入信号而仅在输出处划分输入信号的RF组件。在对比文件1中,其技术方案涉及的是在射频模块总功率不变的情况下智能的划分总功率,其没有必要也根本没有提及改变射频模块功率。事实上,对比文件1仅是基于上行信号的强度调整下行传输的功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业务载荷来调整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引用工具书(《移动通信分布系统原理与工程设计》,陆健贤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10月)举证。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当多个天线接收到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都较小时,他们所需的发射功率也较小,此时,分离器输入端口46处的总功率可能大于所有输出端的下行链路信号功率即所有天线需要的发射功率之和。因此,分离器输入端口46处的功率会造成浪费,为了节省分离器输入端口46处的总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直接调节总功率从而使其等于所有天线需要的发射功率之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可以调整,但是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工具书(《移动通信分布系统原理与工程设计》,陆健贤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10月)公开了以下内容:随着接入数量的增加,室外基站发射功率的上升比室内分布系统信源快得多,当语音用户数量达到82个或CS64用户数量达到25个时室外基站的发射功率将达到100%,即达到下行链路的极限容量。而作为室内分布系统信源的基站,对于语音和CS64等对称业务来说,信源发射功率随用户数量(相当于业务载荷)上升缓慢,即使已经达到了上行容量的极限值,发射功率(相当于射频模块的总功率)也仅为信源总发射功率的30%-40%(参见第208页)。可见根据业务载荷来调整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图9中,其中房间3中不存在处于专用模式的移动电话,而房间1中存在2个移动电话,并且房间2和4中存在3个移动电话。房间4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将对应于房间2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房间1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将小于房间2和4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而房间3中存在的天线除了来自其它房间中提供的移动台的低信号,将基本上检测不到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在分离器的每个输出端口处提供的滤波器45将根据接收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调整每一个天线的下行链路信号。由此,最高功率将被馈送到房间2和4中存在的天线,而较小量的功率被传送到房间1,并且最小量的功率被传送到房间3中存在的天线(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6]、[0049]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当房间里不存在移动电话时,为该房间分配很少的功率。在此基础上,如果各个房间均不存在移动电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每个房间都分配很少的功率,此时有动机降低输入处的射频功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移动通信分布系统原理与工程设计》一书中记载的是作为室内分布系统信源的基站的发射功率,而不是作为室内分布系统信源的基站的总发射功率,尤其是未针对“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从而调节所述多个天线的射频功率”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分离器更多地是依赖对上行链路信号强度的测量来进行功率分配用于传送下行链路信号,这不符合当前的分布式天线控制系统,尤其是在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上,当前分布式控制系统可根据上述网络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功率节省方式,调整多个天线的射频功率。(2)在对比文件1中.其技术方案涉及的是在射频模块总功率是不变的情况下智能的划分总功率,其没有必要也根本没有提及改变射频模块功率。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总功率不能改变的情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1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61283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布式天线系统,对比文件1也涉及室内蜂窝系统的分布式天线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1]-[0054]段,图1-13):来自无线电基站的功率(基站的功率必然由射频模块产生,因此隐含公开了射频模块)经由多播矩阵单元24传送到不同分离器40。天线13可直接连接到分离器。在图2中所示的实施例中,3个天线(即多个天线)连接到1个分离器(多播矩阵单元和分离器构成了射频信号传输网络,被配置为从射频模块向多个天线传递电信号,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包括至少一个可调分离器)。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提供了智能电子滤波器45,智能电子滤波器45根据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接收的所接收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调整每一个输出端口的下行链路信号功率。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的滤波器45能够可变地调节每个输出端口的负载。每个滤波器测量每个房间中所有移动电话发送的RxLev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即第二控制功能,其被配置为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并让成比例的Px信号或信号功率通过,到达移动台(即根据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房间4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将对应于房间2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房间1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将小于房间2和4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而房间3中存在的天线除了来自其它房间中提供的移动台的低信号,将基本上检测不到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在分离器的每个输出端口处提供的滤波器45将根据接收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调整每一个天线的下行链路信号。由此,最高功率将被馈送到房间2和4中存在的天线,而较小量的功率被传送到房间1,并且最小量的功率被传送到房间3中存在的天线(即第一控制功能,被配置为控制至少一个可调分离器从而调节多个天线的射频功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控制功能由第一控制器实现,其可通信地连接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2)权利要求1第二控制功能由第二控制器实现,其被配置为根据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来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根据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调整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对比文件1根据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3)权利要求1是可调耦合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可调分离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多个天线的射频功率及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控制功能,将其设置为一个单独的硬件设备来实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第一控制功能是调节天线的射频功率,因此第一控制模块需要连接射频信号传输网络以将其控制功能实现在天线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二控制功能,将其设置为一个单独的硬件设备来实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确定天线的射频功率。本领域公知天线的射频功率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天线的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等一些指标确定天线的射频功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射频模块的射频功率是多个天线的射频功率之和,根据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调整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可调耦合器和可调分离器,都是用于将信号的功率分到多个天线,并且都是可调的,因此两者具有同样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可调耦合器来实现将信号功率分到多个天线的功能,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控制功能根据第二控制功能所确定的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调节可调分离器。由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附加特征限定的内容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5,可调耦合器包括环行器和可调匹配网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环行器的结构和调节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调耦合器包括定向耦合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专用控制网络用于连接设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C-BUS现场网络和CAN-BUS现场总线网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包括多个天线的分布式天线系统的射频功率调整的方法,对比文件1也涉及室内蜂窝系统的分布式天线系统的射频功率调整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1]-[0054]段,图1-13):来自无线电基站的功率(基站的功率必然由射频模块产生,因此隐含公开了射频模块)经由多播矩阵单元24传送到不同分离器40。天线13可直接连接到分离器。在图2中所示的实施例中,3个天线(即多个天线)连接到1个分离器(多播矩阵单元和分离器构成了射频信号传输网络,被配置为从射频模块向多个天线传递电信号,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包括至少一个可调分离器)。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提供了智能电子滤波器45,智能电子滤波器45根据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接收的所接收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调整每一个输出端口的下行链路信号功率。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的滤波器45能够可变地调节每个输出端口的负载。每个滤波器测量每个房间中所有移动电话发送的RxLev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并让成比例的Px信号或信号功率通过,到达移动台(即根据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房间4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将对应于房间2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房间1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将小于房间2和4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而房间3中存在的天线除了来自其它房间中提供的移动台的低信号,将基本上检测不到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在分离器的每个输出端口处提供的滤波器45将根据接收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调整每一个天线的下行链路信号。由此,最高功率将被馈送到房间2和4中存在的天线,而较小量的功率被传送到房间1,并且最小量的功率被传送到房间3中存在的天线。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8根据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来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根据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调整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对比文件1根据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2)权利要求8是可调耦合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可调分离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多个天线的射频功率及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确定天线的射频功率。本领域公知天线的射频功率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天线的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等一些指标确定天线的射频功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射频模块的射频功率是多个天线的射频功率之和,根据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来调整射频模块的射频总功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可调耦合器和可调分离器,都是用于将信号的功率分到多个天线,并且都是可调的,因此两者具有同样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可调耦合器来实现将信号功率分到多个天线的功能,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和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特征为本领域惯用的确定天线射频功率的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包括多个天线的分布式天线系统的射频功率调整的方法,对比文件1也涉及室内蜂窝系统的分布式天线系统的射频功率调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1]-[0054]段,图1-13):来自无线电基站的功率(基站的功率必然由射频模块产生,因此隐含公开了射频模块)经由多播矩阵单元24传送到不同分离器40。天线13可直接连接到分离器。在图2中所示的实施例中,3个天线(即多个天线)连接到1个分离器(多播矩阵单元和分离器构成了射频信号传输网络,被配置为从射频模块向多个天线传递电信号,射频信号传输网络包括至少一个可调分离器)。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提供了智能电子滤波器45,智能电子滤波器45根据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接收的所接收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调整每一个输出端口的下行链路信号功率。在每一个输出端口处的滤波器45能够可变地调节每个输出端口的负载。每个滤波器测量每个房间中所有移动电话发送的RxLev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并让成比例的Px信号或信号功率通过,到达移动台。房间4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将对应于房间2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房间1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将小于房间2和4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而房间3中存在的天线除了来自其它房间中提供的移动台的低信号,将基本上检测不到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在分离器的每个输出端口处提供的滤波器45将根据接收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调整每一个天线的下行链路信号。由此,最高功率将被馈送到房间2和4中存在的天线,而较小量的功率被传送到房间1,并且最小量的功率被传送到房间3中存在的天线(即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1是可调耦合器,根据所述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射频模块所需的射频总功率、所述射频信号传输网络的拓扑结构,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需要的耦合比率;以及按照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需要的耦合比率来发送控制信号以调节所述至少一个可调耦合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可调分离器,根据多个天线的实际业务载荷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射频信号如何被分到各个天线及如何调节射频功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可调耦合器和可调分离器,都是用于将信号的功率分到多个天线,并且都是可调的,因此两者具有同样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可调耦合器来实现将信号功率分到多个天线的功能。可调耦合器通过调节耦合比率来实现功率的分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依据天线需要的射频功率、射频模块的总功率及网络拓扑结构,确定各耦合器的耦合比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14是与权利要求8-10相对应的基站设备,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8-10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5是与权利要求11相对应的基站设备,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移动通信分布系统原理与工程设计》公开了以下内容“随着接入数量的增加,室外基站发射功率的上升比室内分布系统信源快得多,当语音用户数量达到82个或CS64用户数量达到25个时室外基站的发射功率将达到100%,即达到下行链路的极限容量。而作为室内分布系统信源的基站,对于语音和CS64等对称业务来说,信源发射功率随用户数量(相当于业务载荷)上升缓慢,即使已经达到了上行容量的极限值,发射功率(相当于射频模块的总功率)也仅为信源总发射功率的30%-40%”(参见第208页)。即公开了作为室内分布系统信源的基站的发射功率是可以调整的,其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基站的发射功率,是多个天线的发射功率之和,即总发射功率。对比文件1中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即实际业务载荷,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实际业务载荷确定多个天线各自需要的射频功率。根据网络实际情况的其他指标,例如天线的预期业务载荷或服务质量需求等确定天线的射频功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射频模块总功率是否改变,因此不能得出总功率不能改变的结论。射频模块总功率可以改变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参见《移动通信分布系统原理与工程设计》的上述记载。综上,合议组对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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