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浸-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堆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67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46232
优先权日:2012-11-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69497.6
申请日:2013-11-15
复审请求人:技术资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党兴
合议组组长:吴琛琛
参审员:聂晓雪
国际分类号:C22B3/02,C22B3/06,C22B9/22,C22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于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9497.6、名称为“堆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技术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待浸提以从矿石中回收铜的含硫化铜矿石堆,其中黄铜矿作为在该矿石内的含铜矿物,该堆包括一种在该堆中选择性地在该堆中的铜和浸提液中原位产生热量的射频辐射加热系统,该射频辐射加热系统包括位于该堆中的用于射频辐射的电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堆,其中该系统是可操作的以将该堆浸提液加热到至少5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堆,其中该系统是可操作的以将该堆浸提液加热到45℃与65℃之间的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定义的堆,其中该系统是可操作的以将堆浸提液加热至低于85℃。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定义的堆,其中该系统是可操作的以在该堆的至少90%中将浸提液和含铜的矿物加热到均匀的温度范围。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定义的堆,其中,该射频辐射处于射频辐射带的较低频率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定义的堆,其中,该射频辐射带的较低频率端是5-45MHz。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定义的堆,其中该系统包括连接到这些电极的电源,该电源是可操作的以生成在射频下振荡的电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定义的堆,其中,这些电极被安排成竖直地延伸进入到该堆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定义的堆,其中,该系统包括一个屏蔽物以将该射频辐射限制在该堆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定义的堆,其中,该屏蔽物呈在该堆外部上的金属网的形式,该金属网用作防止射频辐射发射到该堆外部的法拉第笼。
12. 一种从含硫化铜矿石中堆浸铜的方法,其中黄铜矿作为在该矿石内的含铜矿物,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将浸提液供给到该矿石的一个堆以从该矿石中浸提铜,以及(b)在该方法的过程期间,通过在该堆中选择性地在该堆中的铜和浸提液中原位产生热量的射频辐射加热来控制该堆中的温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定义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控制该堆中的温度并且选择性将浸提液加热到至少50℃。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定义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控制该堆中的温度并且选择性将浸提液加热到45℃与65℃之间的范围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权利要求13所定义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控制该堆中的温度并且选择性地将浸提液加热到小于85℃。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权利要求13所定义的方法,包括监测该堆温 度且考虑到监测到的温度按照需要将该堆暴露于射频辐射,使得该堆的温度在目标温度范围之内。”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4(US4071278 A,公开日为1978年1月31日)公开了一种堆浸方法和设备,权利要求1、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权利要求1、12限定的电磁加热系统在堆中选择性地在有价金属和浸提液中原位产生热量,限定处理对象是黄铜矿作为矿石的含铜矿物,浸提有价金属为铜。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CN102741686 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给出了低频射频辐射能够选择性的加热黄铜矿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提高浸出分离回收的效率时,很容易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选择性加热黄铜矿的方法用于对比文件4中,针对含有黄铜矿的原料堆浸液实现选择性加热,加热回收其中的铜,进而提高铜的浸出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微波辐射作用下硫化铜精矿三氯化铁浸出,丁伟安,湿法冶金,第1期,第53-55页,公开日为1996年3月31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审查文本为:2015年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于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待浸提以从矿石中回收铜的含硫化铜矿石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微波辐射加热浸出硫化铜精矿的方法(参见第53页右栏和第55页左栏):其利用微波辐射加热所具有的内部加热、快速加热、选择性加热等优越性,对硫化铜精矿进行浸出。所采用的硫化铜矿中原生硫化铜主要是黄铜矿。在微波炉内,浸出反应在聚四氟乙烯罐内进行,溶液温度待微波辐射停止后迅速插入温度计测定,溶液升温速率由微波功率调节。则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a.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矿石堆;b.具有射频辐射加热系统,该射频辐射加热系统包括位于该堆中的用于射频辐射的电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通过更有选择性的加热手段来获得更高的加热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a:堆浸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矿石浸出方法,且在堆浸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微生物堆浸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实施加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对矿石的浸出进行加热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加热应用于堆浸的矿石堆。
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1段)在较低的频率(例如无线电频率)下,黄铜矿和黄铁矿的矿物具有非常不同的传导值,因此与在较高的频率(例如微波频率)下相比,黄铜矿和黄铁矿的矿物在较低的频率下可以被更具有选择性地加热。这就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实施加热的微波加热系统替换为射频加热系统,以更有效率、更有选择性的实施浸出加热。射频辐射电极是本领域射频加热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对堆浸矿石实施射频加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将其放置于对于堆浸堆中,且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射频辐射加热系统是可操作的,并对堆浸提液加热温度、堆浸中浸提液和含铜的矿物的加热比例进行了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通过辐射加热的功率和时间等来控制加热温度,而具体的加热温度、堆浸中浸提液和含铜的矿物的加热比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加热、浸出效果,通过有限的实验来确定的。
权利要求6、7进一步对射频加热的频率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射频辐射的频率为1-100MHz(参见说明书第10段),这显然处于射频辐射带的较低频率端,而具体的频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加热效果来进行选择的。
权利要求8进一步对射频辐射系统的电源进行了限定,而可操作的以生成在射频下振荡的电流是本领域对于射频电源的常规要求。
权利要求9进一步对电极进行了限定,为了对堆内进行加热而将射频电极竖直地放入堆内是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10、11进一步限定了屏蔽物,为了防止射频辐射外露而设置相应的屏蔽物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法拉第笼是常用的电磁波屏蔽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从含硫化铜矿石中堆浸铜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微波辐射加热浸出硫化铜精矿的方法,(参见第53页右栏和第55页左栏):其利用微波辐射加热所具有的内部加热、快速加热、选择性加热等优越性,对硫化铜精矿进行浸出。所采用的硫化铜矿中原生硫化铜主要是黄铜矿。在微波炉内,浸出反应在聚四氟乙烯罐内进行,溶液温度待微波辐射停止后迅速插入温度计测定,溶液升温速率由微波功率调节。则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2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 a.采用堆浸从矿石中浸提铜,将浸提液供给到该矿石的一个堆以从该矿石中浸提铜;b.通过射频辐射加热来控制堆中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通过更有选择性的加热手段来获得更高的加热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a:堆浸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含铜矿石浸出方法,而在堆浸过程中将浸提液供给到该矿石的一个堆以从该矿石中浸提铜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
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1段)在较低的频率(例如无线电频率)下,黄铜矿和黄铁矿的矿物具有非常不同的传导值,因此与在较高的频率(例如微波频率)下相比,黄铜矿和黄铁矿的矿物在较低的频率下可以被更具有选择性地加热。这就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将微波加热进一步替换为射频加热,以更有效率、更有选择性的实施浸出加热。
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13-15进一步对堆内及浸提液的温度进行了限定,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浸出效果,通过调整射频功率和时间等来确定的。
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对该堆温度进行监测将其控制在目标范围内,而为了保证浸出效率而对浸出温度进行监测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射频加热参数,从而把堆内温度控制在所需的范围内。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在罐内浸提精矿和堆浸提矿石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要从罐内浸提精矿转移到堆浸提矿石是非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2使用射频辐射加热黄铜矿和矸石的目的是用于分拣,不同于本申请使用复合射频用于堆浸矿石的目的;本申请通过递送针对性的辐射能量以选择性的加热浸提液和/或硫化物矿化物(其上附着有嗜酸性微生物),可以实现嗜酸性微生物繁殖的最佳温度而不将能量浪费在加热回收铜方面得不到任何益处的本体矿石上;3)不存在任何的基础得出确定堆或矿石的射频加热是切实可行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结论,更不用说存在任何的基础得出设计具有位于堆中电极系统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采用微波加热的方式(介电加热的一种)选择性的对铜矿的浸出进行加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铜矿石堆浸的过程中,特别是微生物堆浸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加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微波加热的方式(介电加热的一种)用于堆浸的加热。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较低的频率(例如无线电频率)下,黄铜矿和黄铁矿的矿物具有非常不同的传导值,因此与在较高的频率(例如微波频率)下相比,黄铜矿和黄铁矿的矿物在较低的频率下可以被更具有选择性地加热。由于微波加热和射频加热都是本领域常规的介电加热方式,则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有动机采用更有选择性的射频加热的方式来对浸出堆进行加热。
2)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不同,但对比文件2明确的给出了可采用射频对黄铜矿和黄铁矿的矿物进行选择加热的技术启示,即其给出了一种更有效率的加热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手段用于对堆浸过程的加热,由此也会获得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效果。
3)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堆浸过程中实施射频加热,而射频加热是本领域常规的介电加热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何设置射频电极。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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