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加热层加热联箱创新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38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39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11930.5
申请日:2016-06-12
复审请求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卫红
合议组组长:刘亚妮
参审员:陈飚
国际分类号:F01D25/10(2006.01);F01D25/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11930.5,名称为“一种加热层加热联箱创新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52568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1723258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热层加热联箱创新装置,包括夹层加热联箱(1)和本体疏水膨胀箱(2),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层加热联箱(1)下表面设有疏水通道(14),所述夹层加热联箱(1)上设有一号通道(2)、二号通道(3)和三号通道(13),所述一号通道(2)上设有手动阀(5),所述二号通道(3)上设有左气缸(6),所述三号通道(13)上设有右气缸(7),所述一端与二号通道(3)和三号通道(13)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2)连接的四号通道(8),所述四号通道(8)上设有多个电磁阀(9),所述疏水通道(1)上设有疏水阀(10),所述电磁阀(9)的数量为2-3个,所述夹层加热联箱(1)上设有角阀(11),所述本体疏水膨胀箱(2)两端侧表面上均设有凝汽器(12),所述左气缸(6)与右气缸(7)结构相同、大小相同,所述电磁阀(9)横截面为圆形,所述一号通道(2)、二号通道(3)和三号通道(13)的长度相同,所述夹层加热联箱(1)和本体疏水膨胀箱(2)均为矩形箱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装置还包括本体疏水膨胀箱,一端与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连接的四号通道,所述四号通道上设有多个电磁阀,电磁阀的数量为2-3个,电磁阀横截面为圆形,本体疏水膨胀箱两端侧表面上均设有凝汽器;(2)一号通道上设有手动阀,二号通道上设有左气缸,所述三号通道上设有右气缸,左气缸与右气缸结构相同、大小相同,一号通道、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的长度相同,夹层加热联箱上设有角阀,所述夹层加热联箱和本体疏水膨胀箱均为矩形箱体。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特征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夹层加热联箱上设有一号通道、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所述一号通道上设有手动阀,所述二号通道上设有左气缸,所述三号通道上设有右气缸,所述一端与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连接的四号通道,所述四号通道上设有多个电磁阀”,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没有公开“所述二号通道上设有左气缸,所述三号通道上设有右气缸,所述一端与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连接的四号通道,所述四号通道上设有多个电磁阀”,通过左右气缸和四号通道的设置能够及时排出夹层加热进汽管内的积水,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上述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在向气缸供汽的管道上设置与疏水管道用于将供汽的管道中的积水排出从而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夹层加热联箱上设有进汽管道8、高压缸上缸进汽管道1和高压缸下缸供汽管道4,其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一号通道、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高压缸上缸进汽管道1上设有高压缸上缸,高压缸下缸供汽管道4上设有高压缸下缸,其目的是为了向高压缸上缸和下缸的夹层提供加热蒸汽,其与本申请所不同的是:本申请二号通道上设有左气缸,三号通道上设有右气缸,其目的是为了向左气缸、右气缸的夹层提供加热所用蒸汽;对此,根据汽轮机具体不同的布置需求,在汽轮机布置有左、右放置的缸体时,为了向左右缸夹层提供加热所需的蒸汽,将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上分别设置左气缸和右气缸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方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向与高压缸下缸供汽管道相连的下缸进汽管疏水管道用于排出高压缸下缸供汽管道积水,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构思相同,只是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一端与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连接的四号通道”,设置四号通道是为了将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中的积水排放到本体疏水膨胀箱中,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蒸汽管道疏水回收系统,其中设置有本体疏水膨胀箱5,其包括一端与进入汽轮机蒸汽管道1连接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5连接的通道,本体疏水膨胀箱与凝汽器相连,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以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通道连接进入汽轮器蒸汽管道和本体疏水膨胀箱以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以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进一步改进,从而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夹层加热联箱上还设有三号通道,三号通道上设有右气缸;2)该装置还包括本体疏水膨胀箱,一端与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连接的四号通道,本体疏水膨胀箱两端侧表面上均设有凝汽器;3)一号通道上设有手动阀,四号通道上设有多个电磁阀,电磁阀的数量为2-3个,电磁阀横截面为圆形,一号通道、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的长度相同,本体疏水膨胀箱为矩形箱体。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采用在夹层加热联箱下表面设置疏水管道的方式及时排出积水以避免汽轮机汽缸温差较大,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完全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本申请装置的主要结构部件及布置关系,如夹层加热联箱、一号通道、二号通道、疏水通道等部件;其次,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疏水回收系统包括设置疏水膨胀箱及其连接管道,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以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为了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以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技术启示有动机也有能力进行结合改进;最后,虽然存在如上述的区别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存在区别特征“所述二号通道上设有左气缸,所述三号通道上设有右气缸,所述一端与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连接的四号通道,所述四号通道上设有多个电磁阀”,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结构与本申请的技术结构明显不同,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相同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给出了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防止汽轮机气缸进水的技术启示,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不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到本申请;再次,若审查员坚持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请举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整个复审阶段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加热层加热联箱创新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缸夹层加热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加热层加热联箱创新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13段,图1):其包括夹层加热联箱6,夹层加热联箱6下表面设有疏水管道5,夹层加热联箱上设有进汽管道8(即本申请的一号通道)、高压缸上缸供汽管道1(即本申请的二号通道),高压缸上缸供汽管道1上设有高压缸,该高压缸分为左右两个气缸,该两个气缸必然结构相同、大小相同,高压缸上缸供汽管道1和高压缸下缸供汽管道4给左气缸供汽,进汽管道8上设置有电动阀,疏水管道5上设有疏水阀,夹层加热联箱6上设有安全阀(相当于本申请的角阀),夹层加热联箱为矩形箱体。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夹层加热联箱上还设有三号通道,三号通道上设有右气缸;2)该装置还包括本体疏水膨胀箱,一端与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连接的四号通道,本体疏水膨胀箱两端侧表面上均设有凝汽器;3)一号通道上设有手动阀,四号通道上设有多个电磁阀,电磁阀的数量为2-3个,电磁阀横截面为圆形,一号通道、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的长度相同,本体疏水膨胀箱为矩形箱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的汽轮机包括左气缸(包括高压缸上缸和下缸)和右气缸,通过高压缸上缸供汽管道1和高压缸下缸供汽管道4给左气缸供汽,自然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设置另一管道(即本申请的三号通道)由夹层加热联箱给右气缸供汽,这属于本领域内的常用技术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及时排出供汽管中的积水以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蒸汽管道疏水回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1-14段,图1):该疏水回收系统包括疏水膨胀箱5,其包括一端与进入汽轮机蒸汽管道1连接、另一端与疏水膨胀箱5连接的通道4,该通道上设置有多个阀门,疏水膨胀箱5与凝汽器热井11相连。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及时排出供汽管中的积水以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增设另一连通通道(即本申请的四号通道),使得该连通通道一端与二号通道、三号通道(即供汽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疏水膨胀箱连接,从而及时排出若干供汽管中的积水,这一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疏水膨胀箱5与凝汽器热井11相连”,将凝汽器设置在本体疏水膨胀箱两端侧表面上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在本领域内,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进汽管道8上的电动阀替换为手动阀、将管道通道上的多个阀门具体设置为电磁阀、并且进一步将电磁阀的数量和横截面形状分别选择为2-3个和圆形、将一号通道、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设置为相同长度、将本体疏水膨胀箱设置为矩形箱体,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这些常规选择并不会对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存在区别特征“所述二号通道上设有左气缸,所述三号通道上设有右气缸,所述一端与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连接且其另一端与本体疏水膨胀箱连接的四号通道,所述四号通道上设有多个电磁阀”,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结构与本申请的技术结构明显不同,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相同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给出了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防止汽轮机气缸进水的技术启示,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不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到本申请;其次,若审查员坚持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请举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采用在夹层加热联箱下表面设置疏水管道的方式及时排出积水以避免汽轮机汽缸温差较大,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完全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本申请装置的主要结构部件及布置关系,如夹层加热联箱、一号通道、二号通道、左汽缸、疏水通道等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疏水回收系统包括设置疏水膨胀箱及其与蒸汽管道连接的连接管道4,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以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疏水膨胀箱和连接管道以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防止汽轮机汽缸进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疏水膨胀箱及其设置位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即及时排出进汽管中的积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对比文件1进汽管道的数量设置一条连接上述进汽管道与疏水膨胀箱的管路通道(即四号通道),这样的设置仅仅是根据实际运行中进汽管道的数量对连接位置做出的改变,这样的改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需要举证,在上述创造性评述中,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体的二号通道、疏水膨胀箱均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设置四号通道也仅是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所作出的连接位置的相应改变,而电磁阀作为用来控制流体的自动化基础元件,用来在工业控制系统中调整介质的方向、流量、速度和其他参数,已被广泛应用,是机械领域控制管路通道中流速度的惯用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