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医用圈套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37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609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12969.1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雒晓明
合议组组长:刘杰
参审员:齐爽
国际分类号:A61B17/12(2006.01),A61B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12969.1,名称为“一种医用圈套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江苏风和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DE9204296U1,公开日为1992年05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用圈套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引导管,所述引导管的后部设置有用于折断的槽痕;
一缝线,置于所述引导管内,且所述缝线的一端伸出所述引导管的前端,并在所述引导管前端形成缝合线圈;
其中,所述缝合线圈浸润有不溶于水的涂覆材料,并且,所述涂覆材料在所述缝合线圈外表面形成有一涂覆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圈套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外套组件,套接于所述引导管外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医用圈套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套组件包括
一套管,套接于所述引导管的外侧;
一套管盖,安装于所述套管的后端;
一套管顶盖,安装于所述套管盖上;
一垫片,设置于所述套管盖与所述套管顶盖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圈套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覆材料为蜂蜡,所述涂覆层为蜂蜡层。”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用圈套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圈套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缝合线圈浸润有不溶于水的涂覆材料,并且,所述涂覆材料在所述缝合线圈外表面形成有一涂覆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缝合线圈在手术时接触体液或浸湿后缠绕合并在一起。而根据书籍《产业用纺织品设计与生产》(尉霞,东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中记载的内容(参见第192页):一般缝合线表面不够光滑,较粗糙,缝合时容易与组织产生摩擦,拖拽力比较大,需对其进行聚合物浸渍或涂层处理…涂层材料主要有蜂蜡、硬脂酸的混合物、聚氧乙烯和聚丙乙烯的共聚物以及石蜡等。根据前述书籍记载的内容可知,采用浸渍法对缝线进行涂层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常常采用的涂层材料由于其改善缝线的表面性能,因此采用的材料为不溶于水的材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前述书籍中记载的涂层材料均不溶于水,因此利用这些不溶于水的材料作为涂覆层就能起到的防水的作用,从而就能防止涂覆有蜂蜡等涂层的缝合线圈缠绕,因此,采用蜂蜡涂层涂覆缝线表面这一公知的手段来防止缝线缠绕仅仅是利用了蜂蜡的已知性质,并且利用该已知的公知的性质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利用了包括蜂蜡在内的涂覆材料的防水性能,防止缝线在接触体液或浸湿后缠绕合并在一起,而书籍《产业用纺织品设计与生产》利用了蜂蜡、硬脂酸混合物的表面光滑特性,使得缝合线的表面更光滑,从而减小拖拽力。光滑的缝线在接触体液后由于相邻缝线所附着的体液之间的亲和性,也会导致相邻缝线之间互相缠绕合并在一起,因此,浸润有体液的缝线容易缠绕合并在一起并不是因为体液改变了缝线本身的结构,使其摩擦力增大,而是因为附着在缝线表面的体液的亲和性,导致相邻缝线容易缠绕合并在一起。因此,与上述书籍相比,本申请利用了涂层材料的不同性质,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了不同的功能。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缝线在手术时接触体液或浸湿后缠绕合并在一起,利用了涂层材料的防水性质;而书籍《产业用纺织品设计与生产》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缝合时缝线与组织产生摩擦,利用了涂层材料的表面光滑特性。在此情况下,上述书籍即使符合公知常识证据的形式要求,也不能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相应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书籍所公开的内容不会产生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缝合线圈缠绕问题的动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用圈套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用圈套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缝合线圈浸润有不溶于水的涂覆材料,并且,所述涂覆材料在所述缝合线圈外表面形成有一涂覆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缝合线圈在手术时接触体液或浸湿后缠绕合并在一起。而《产业用纺织品设计与生产》(尉霞,东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一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92页):“一般缝合线表面不够光滑,较粗糙,缝合时容易与组织产生摩擦,拖拽力比较大,需对其进行聚合物浸渍或涂层处理……;对于大多数缝合线来说,涂层不仅在缝合线的表面形成薄膜而且渗透并分布到复丝缝合线的内部……;涂层材料主要有蜂蜡、硬脂酸的混合物、聚氧乙烯和聚丙乙烯的共聚物以及石蜡等”。虽然上述书籍中仅记载了蜂蜡等涂层材料形成的表面薄膜可以使缝合线表面光滑,但是上述涂层材料客观上也具有防水性能,两种性能共同作用从而减少了缝合线与组织产生的摩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蜂蜡等涂层材料对缝合线圈进行涂覆,以利用上述材料的防水性和表面光滑性使缝合线圈接触体液或浸湿后避免缠绕在一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缝合线圈接触体液或浸湿后缠绕合并在一起。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在缝线外表面形成不溶于水的涂覆层,防止缝线浸润和吸附体液,由此,具有防水涂覆层的缝线不会因为体液的影响而缠绕合并在一起。书籍《产业用纺织品设计与生产》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缝合时表面不够光滑的缝合线与组织产生摩擦,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表面不够光滑的缝合线表面浸渍或涂层以使得缝合线的表面光滑,涂层材料主要有蜂蜡、硬脂酸的混合物。上述书籍与本申请相比,问题产生的原因、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时利用的材料的特性均不相同。②本发明首先发现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待解决的技术问题(缝合线圈在接触体液或浸湿后易缠绕),其次找到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缝线具有吸湿性),然后针对上述原因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缝合线圈浸润有不溶于水的涂覆材料,涂覆材料在缝合线圈外表面形成有一涂覆层)。发现问题和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体现了本发明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上述书籍均未披露上述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③表面光滑和防水性能是涂层的两种特性,表面光滑的涂层可能具备吸湿性,具有防水性能的涂层表面可能是粗糙的,因此上述两种特性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同样的,防水性能和减少摩擦之间、表面光滑和防止缠绕之间均没有必然的关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用圈套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用圈套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段,图1):圈套器包括细线1(相当于缝线),其前端形成了结扎环8(相当于缝合线圈),预加工的细线1由塑料制成的支撑管4(相当于引导管)输送,从图1中可知,细线前端形成的结扎环8位于支撑管4的前端;在支撑管4的远端具有一个折断点5(相当于引导管的后部设置有用于折断的槽痕)。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缝合线圈浸润有不溶于水的涂覆材料,并且,所述涂覆材料在所述缝合线圈外表面形成有一涂覆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缝合线圈在手术时接触体液或浸湿后缠绕合并在一起。而《产业用纺织品设计与生产》(尉霞,东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一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92页):“一般缝合线表面不够光滑,较粗糙,缝合时容易与组织产生摩擦,拖拽力比较大,需对其进行聚合物浸渍或涂层处理……;对于大多数缝合线来说,涂层不仅在缝合线的表面形成薄膜而且渗透并分布到复丝缝合线的内部……;涂层材料主要有蜂蜡、硬脂酸的混合物、聚氧乙烯和聚丙乙烯的共聚物以及石蜡等”。虽然上述书籍文字部分仅强调了蜂蜡等涂层材料形成的表面薄膜可以使缝合线表面光滑,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蜂蜡同时具有表面光滑性和防水性,而缝合线与组织产生摩擦的原因显然并不仅仅局限于缝合线的表面光滑程度,缝合线润湿后同样会使缝合线与组织的摩擦增大,因此在解决缝合线与组织产生的摩擦的问题时,实质上是由于蜂蜡的上述两种性能共同作用从而减少了缝合线与组织产生的摩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蜂蜡等涂层材料对缝合线圈进行涂覆,以利用上述材料的防水性和表面光滑性使缝合线圈接触体液或浸湿后避免缠绕在一起,上述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图1):支撑管4穿过戳卡套管11(戳卡套管11、后端的套管盖及位于套管盖上的顶盖相当于外套组件)并被引导至腹部内。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图1):从图1中可知戳卡套管11后端具有一个套管盖,套管盖上设置有顶盖。而在套管盖与套管顶盖之间设置垫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使用蜂蜡、或者蜂蜡和硬脂酸的混合物作为涂覆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①,首先,虽然上述书籍文字部分仅强调了蜂蜡等涂覆材料形成的表面薄膜可以使缝合线表面光滑,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蜂蜡同时具有表面光滑性和防水性,此外,缝合线与组织产生摩擦的原因显然并不仅仅局限于缝合线的表面光滑程度,缝合线润湿后同样会使缝合线与组织的摩擦增大,因此在解决缝合线与组织产生的摩擦的问题时,蜂蜡的表面光滑性和防水性显然是共同起作用的,这种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其次,对于上述书籍而言,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非常相近,面临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并且二者均利用了蜂蜡的表面光滑性和防水性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蜂蜡等涂层材料对缝合线圈进行涂覆,以利用上述材料的防水性和表面光滑性使缝合线圈接触体液或浸湿后避免缠绕在一起。对于意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缝合线圈的一种医用圈套器,其显然同样存在缝合线圈在手术时接触体液或浸湿后容易缠绕合并在一起的技术问题,而且发现上述技术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意见③,上述书籍中已经具体公开了采用的涂层材料包括蜂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蜂蜡同时具有表面光滑性和防水性。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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