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碱玻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28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45848
优先权日:2013-06-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36113.5
申请日:2014-06-24
复审请求人:AGC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文婧
合议组组长:李阳
参审员:李莲莲
国际分类号:C03C3/0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6113.5,名称为“无碱玻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AGC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6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6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525945A,公开日:2004年9月1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第1-12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碱玻璃,其中,所述无碱玻璃的杨氏模量为90GPa以上,收缩率C1为5ppm以下,收缩率C2为50ppm以下,
以氧化物基准的质量%计,所述无碱玻璃含有:
SiO2 40~65、
Al2O3 大于23.5且小于等于30、
MgO 2.5~20、
CaO 2~30,且
SiO2 Al2O3为70以上且90以下,
所述无碱玻璃实质上不含有B2O3、或者含有小于0.5%的B2O3。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碱玻璃,其中,所述无碱玻璃的比弹性模量为35GPa·cm3/g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碱玻璃,其中,所述无碱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740℃以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碱玻璃,其中,所述无碱玻璃的粘度η达到102泊时的温度T2为1730℃以下。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碱玻璃,其中,所述无碱玻璃的粘度η达到104泊时的温度T4为1370℃以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杨氏模量修改为92GPa以上。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无碱玻璃,其中,所述无碱玻璃的杨氏模量为92GPa以上,收缩率C1为5ppm以下,收缩率C2为50ppm以下,
以氧化物基准的质量%计,所述无碱玻璃含有:
SiO2 40~65、
Al2O3 大于23.5且小于等于30、
MgO 2.5~20、
CaO 2~30,且
SiO2 Al2O3为70以上且90以下,
所述无碱玻璃实质上不含有B2O3、或者含有小于0.5%的B2O3。”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披露或启示收缩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清楚如何在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实现本发明的收缩率。②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启示是当B2O3的含量低于0.5质量%时,不能保证良好的玻璃融化性和良好的失透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含量调节为零,但是本申请实现了良好的融化性能,实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8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实施例A3含B和Sn方面与本申请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关于收缩率的记载和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同时实现高比弹性模量、且高杨氏模量、玻璃化转变温度高、收缩率低、且易于浮法成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无碱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761℃以上”。将权利要求3中玻璃化转变温度修改为762℃以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无碱玻璃,其中,所述无碱玻璃的杨氏模量为92GPa以上,收缩率C1为5ppm以下,收缩率C2为50ppm以下,
以氧化物基准的质量%计,所述无碱玻璃含有:
SiO2 40~65、
Al2O3 大于23.5且小于等于30、
MgO 2.5~20、
CaO 2~30,且
SiO2 Al2O3为70以上且90以下,
所述无碱玻璃实质上不含有B2O3、或者含有小于0.5%的B2O3,并且
所述无碱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761℃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碱玻璃,其中,所述无碱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762℃以上。 ”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2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第1-12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5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碱玻璃。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碱铝硼硅酸盐玻璃,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组成按氧化物重量%表示包括:SiO2 >58-70,B2O3 0.5-<9,al2o3 10-25,mgo="" >8-15,cao="" 0-<10;sro="">9,al2o3><3,bao>3,bao><2,mgo cao sro bao>8-18,ZnO 0-<2,其热膨胀系数α20>2,其热膨胀系数α20><2.55g>2.55g><0.5mg>0.5mg>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SiO2 Al2O3为70以上且90以下,实质上不含有B2O3、或者含有小于0.5%的B2O3;杨氏模量为92GPa以上,收缩率C1为5ppm以下,收缩率C2为50ppm以下,玻璃化转变温度为761℃以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较高弹性模量的无碱玻璃。
对比文件1实施例A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SiO2 62.1%,Al2O3 18.4%,E 91GPa(参见实施例A3;即公开了SiO2 Al2O3=80.5%),且对比文件1中所有实施例SiO2 Al2O3均大于70%;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氧化硅和氧化铝可选含量范围的基础上,容易选择合适的氧化硅和氧化铝合计含量;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B2O3含量为0.5-<9重量%,最小的B2O3含量用于保证玻璃具有良好的熔化性能和良好的失透稳定性;该玻璃含有>8-15重量%的MgO。这些较高含量使得获得具有对于提高的要求足够的弹性模量和低密度的玻璃成为可能。B2O3含量优选取决于MgO含量,因为B2O3和MgO对弹性模量具有相反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1-25行以及第31-32行,第4页第1-2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添加B2O3有利于良好的熔化性能和失透稳定性,但是对弹性模量起不利作用,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获得具有更高弹性模量的玻璃制品时,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教导下,容易想到通过实验尝试降低B2O3的含量甚至不添加,从而获得杨氏模量为92GPa以上的无碱玻璃,而B2O3对玻璃的融化以及失透稳定性能的有利作用随添加比例降低也相应降低或消失,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教导下可以合理预期的。玻璃的收缩率C1和C2以及玻璃转变温度由玻璃组成决定,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获得SiO2 Al2O3为70以上且90以下,实质上不含有B2O3、或者含有小于0.5%的B2O3的玻璃,因此也容易获得具有相应的收缩率C1、C2以及玻璃转变温度761℃以上,杨氏模量为92GPa以上的玻璃,进而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权利要求2,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玻璃组成以及玻璃制备方法,容易获得比弹性模量为35GPa·cm3/g以上的玻璃,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权利要求3-5,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粘度η达到102泊时的温度T2以及粘度η达到104泊时的温度T4为玻璃的本征性能,主要由玻璃的化学组成决定,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玻璃组成的基础上,同样容易获得如权利要求3-5所述性能的无碱玻璃,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I)合议组将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7和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不恰当,不能认为将技术效果可预见水平相对低的化学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特征的每种选择与其它特征一起构成的多个具体技术方案。(II)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不正确。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限定SiO2的含量“大于58质量%”无法毫无疑义的推出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SiO2的含量“40-65质量%”存在部分重叠。同样,对比文件1限定CaO含量0至<><><>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I)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8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包括权利要求1和7中所公开的所有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是对比文件1所明确公开的包括所有技术特征组合的完整技术方案,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是将比文件1公开的每个特征的每种选择与其他特征一起构成的多个拼凑的技术方案。(II)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数值和数值范围,对比文件1所公开SiO2的含量“大于58质量%”以及CaO含量“0至<10质量%”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相应范围:sio2的含量“40-65质量%”以及cao范围“2-30质量%”,在数值范围上存在部分重叠,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上述技术特征。(iii)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sio2和cao的含量,因此合议组基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b2o3含量的区别以及具体限定sio2 al2o3为70以上且90以下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具有较高弹性模量的无碱玻璃,其正是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因此确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易于浮法成型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3-26行,记载了“以合适的质量(没有气泡、结石、夹杂物)在大工业规模上经济地生产合适的玻璃应当是可能的,例如在浮法设备中或者通过拉制法。”因此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玻璃应用于浮法生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低收缩率,正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并未测试权利要求1所具体限定的c1和c2收缩率,而所述收缩率主要是由具体玻璃组分以及组分含量所决定,没有证据表明该性能参数隐含了所要求保护的玻璃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 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玻璃组成,进而也容易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收缩率。(iv)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mgo较高含量使得获得具有对于提高的要求足够的弹性模量和低密度的玻璃成为可能,而b2o3和mgo对弹性模量具有相反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1-25行以及第31-32行,第4页第1-2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添加b2o3有利于良好的熔化性能和失透稳定性,但是对弹性模量起不利作用。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说明的最小b2o3含量用于保证玻璃具有良好的熔化性能和良好的失透稳定性”。但是其作用与本申请中所公开的b2o3作用相同,本申请也正是基于改善玻璃熔解反应性和降低失透温度的目的而添加适量b2o3,但是b2o3过多时,杨氏模量(弹性模量)降低。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获得具有更高弹性模量的玻璃制品时,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教导下,容易想到通过实验尝试降低b2o3的含量甚至不添加,从而获得杨氏模量为92gpa以上的玻璃,而b2o3对玻璃的融化以及失透稳定性能的有利作用随添加比例降低也相应降低或消失,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教导下可以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良好的熔化性能,并非仅仅“是”与“否”两种简单的选择,而是在一定限度内良好的熔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仅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即认为b2o3的含量只要低于0.5%,即完全无法熔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熔融温度等技术手段获得熔融玻璃液(本申请玻璃即具有较高的玻璃转变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基于自身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经过实验确定合适的玻璃组成含量。(v)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8公开了玻璃转变温度tg="">710℃,弹性模量大于80GPa。此外,玻璃转变温度、杨氏模量以及低收缩率主要是由玻璃的化学组分以及组分含量所决定的,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玻璃组成的基础上,同样容易获得上述玻璃性能。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10质量%”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相应范围:sio2的含量“40-65质量%”以及cao范围“2-30质量%”,在数值范围上存在部分重叠,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上述技术特征。(iii)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sio2和cao的含量,因此合议组基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b2o3含量的区别以及具体限定sio2 al2o3为70以上且90以下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具有较高弹性模量的无碱玻璃,其正是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因此确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易于浮法成型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3-26行,记载了“以合适的质量(没有气泡、结石、夹杂物)在大工业规模上经济地生产合适的玻璃应当是可能的,例如在浮法设备中或者通过拉制法。”因此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玻璃应用于浮法生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低收缩率,正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并未测试权利要求1所具体限定的c1和c2收缩率,而所述收缩率主要是由具体玻璃组分以及组分含量所决定,没有证据表明该性能参数隐含了所要求保护的玻璃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2,mgo cao sro 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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