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等级公路高寒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等级公路高寒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22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682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9770.3
申请日:2015-10-10
复审请求人: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一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招阳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段诚
国际分类号:E01C7/24,C04B26/26,C04B4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9770.3,发明名称为“一种高等级公路高寒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一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其于2015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微表处养护技术及其应用研究”,张凯强,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Ⅱ辑,2008年第05期,第C034-14页,2008年5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等级公路高寒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选择原材料,原材料包括沥青、乳化剂、添加剂和碎石,按照100:1:1:500的比例进行混料,沥青选用160号A级基质沥青;
(2)然后进行集料,集料将改性乳化沥青、添加剂、水按100:1:80的配比进行搅拌制配成改性乳化沥青混合料,集料中的粗集料采用玄武岩;
(3)进行填料操作,之后进行施工,施工中做到符合施工条件—施工前准备工作—高寒路面微表处混合料的摊铺—初期养护,在高寒路面微表处稀浆混合料中添加的填料掺加水泥、消石灰且在填料中添加有机类添加剂;
(4)最后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分为施工前材料与设备检查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再到验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主要修改方式为重新限定了施工方法步骤。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改性乳化沥青和稀浆混合料配料比的相关记载;(2)权利要求1在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能够提高改性乳化沥青的性能,避免混合料制作阶段加入碎石延长施工时间的问题,加入时机更适应高寒环境影响,而对比文件1改性乳化沥青在非施工现场制作,稀浆混合料在施工现场配制混合,即在制作改性乳化沥青时不加碎石,施工现场配制稀浆混合料时加入碎石,仅能提高改性乳化沥青的运输效率,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等级公路高寒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选择原材料,原材料包括沥青、乳化剂、添加剂和碎石,按照100:1:1:500的比例进行混料,形成改性乳化沥青,沥青选用160号A级基质沥青,粗集料采用玄武岩;
(2)然后进行集料,集料将改性乳化沥青、添加剂、水按100:1:80的配比进行搅拌制配成改性乳化沥青混合料;
(3)进行填料操作,在高寒路面微表处稀浆混合料中添加的填料掺加水泥、消石灰且在填料中添加有机类添加剂,之后进行施工,施工中做到符合施工条件—施工前准备工作—高寒路面微表处混合料的摊铺—初期养护;
(4)最后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分为施工前材料与设备检查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再到验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改性乳化沥青”、“粗集料采用玄武岩”、“填料掺加水泥、消石灰和有机类添加剂”都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着重提到的添加配比问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物料组分的同时,也给出了骨料配比的常用标准,即CJJ66-95中涉及的级配要求,集料性能满足JTJ058-2000、JTJ052-2000的规定,权利要求1限定的比例在CJJ66-95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中提到,材料选择包括“稀浆混合料为通过乳化沥青、矿料、水、添加剂等按按一定配合比拌和而成”,对于稀浆混合料的配比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可以从其给出的试验标准和方法中获得适宜的比例。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采用应用于高寒环境中的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的方式,能够有效提高改性乳化沥青的性能”,事实上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适用高寒环境的效果限定,并没有具体的组分特征,本申请同样加入有粗集料碎石玄武岩,可以想到这样的效果限定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满足,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添加碎石是基于成本和运输效率的考量,然后这一点对比文件并没明确指出,这是复审请求人的推想,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同组分的同时,且本申请的组分没有特别的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这样的设置能达成同样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适用于高寒地区;(2)在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原材料中沥青、乳化剂、添加剂和碎石的比例为100:1:1:500,集料时改性乳化沥青、添加剂、水的配比为100:1:80;沥青选用160号A级基质沥青;(3)在填料中添加有机类添加剂。对于该区别:(1)对比文件公开的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适用于寒区高等级路面,并应考虑不同施工环境例如温度、气候,进一步将该方法应用于高寒路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原材料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施工过程中拌合温度、粘聚力等各种室内试验技术指标及所需的性能的需要,进行有限的试验而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有机类添加剂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我国微表处和稀浆封层技术指南中单层微表处的材料用量要求(表2-7、2-8)以及稀浆混合料技术指标(表2-4、2-5)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路面的需求,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而得到改性乳化沥青和稀浆混合料配料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乳化剂主要与沥青发生化学稳定反应,而碎石是本领域公知的骨料和填料,其不会与乳化剂发生化学反应,进而在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包括完成沥青的改性乳化,以及由于搅拌时间长而使得碎石与乳化沥青混合更充分,对乳化沥青的性能提升效果以及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客观上产生施工现场耗时短、但运输效率相对较低的技术效果也是常规的可预料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高寒环境的适用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适用于寒区高等级路面,并且“根据以往经验及配合比设计试验结果,在充分考虑路面状况、气候及交通因素等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混合料配方”(第17页),即考虑到了气候等因素,在高海拔地区还涉及气压较低等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程情况,在进行稀浆混合料配比设计以及施工时考虑气候影响,以保证稀浆混合料性能,进一步将该方法应用于高寒路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施工方法适用于高寒地区,能够提高路面的耐久性及抗滑性能,延长高寒地区公路寿命,能够有效防止路表水的下渗”。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改性乳化沥青和稀浆混合料配料比的相关记载,本申请稀浆混合料中碎石占比高、水占比小,能够快速凝固;(2)权利要求1在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能够提高改性乳化沥青的性能,加入时机更适应高寒环境影响,而对比文件1改性乳化沥青在非施工现场制作,稀浆混合料在施工现场配制混合,即在制作改性乳化沥青时不加碎石,施工现场配制稀浆混合料时加入碎石,节约运输成本,提高现场效率,未考虑到高寒环境中在制作稀浆混合料的阶段加入碎石会造成凝固时间延长的问题;(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改进应该是混合料配方的比例,而不是原料的加入顺序;在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与稀浆混合料中水占比小的方式结合,是一个整体技术构思,没有被公开。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等级公路高寒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选择原材料,原材料包括沥青、乳化剂、添加剂和碎石,按照100∶1∶1∶500的比例进行混料,形成改性乳化沥青,沥青选用160号A级基质沥青,粗集料采用玄武岩;
(2)然后进行集料,集料将改性乳化沥青、添加剂、水按100∶1∶80的配比进行搅拌制配成稀浆混合料;
(3)进行填料操作,在高寒路面微表处稀浆混合料中添加的填料掺加水泥、消石灰且在填料中添加有机类添加剂,之后进行施工,施工中做到符合施工条件一施工前准备工作一高寒路面微表处混合料的摊铺一初期养护;
(4)最后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分为施工前材料与设备检查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再到验收;
所述施工方法适用于高寒地区,能够提高路面的耐久性及抗滑性能,延长高寒地区公路寿命,能够有效防止路表水的下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还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其于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以及2015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等级公路高寒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对比文件1(“微表处养护技术及其应用研究”,张凯强,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Ⅱ辑,2008年第05期,第C034-14页,2008年5月)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微表处养护技术及其应用研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页第1.1节、第2页第2.2节、第19页第3.2节-第29页第3.6节、第33页第3.8节、第38页第4.3节):预防性养护典型的技术措施包括稀浆封层、微表处、喷雾封层(TL2000)、硅藻土。目前,微表处技术主要用于建立和恢复高等级公路、机场道面的表面功能,许多新建隧道其路面的磨耗层也采用了微表处技术(可见微表处技术可以用于高等级公路路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高等级公路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微表处工程材料包括(参见2.2、4.3节)矿料(其中包括粗集料、细集料、矿粉等,有条件的应配备石料破碎机,购买洁净的块石、卵石或大粒径粗集料进行多级破碎来生产,具体施工采用了长春市放牛沟玄武岩,即公开了原材料包括碎石,粗集料采用玄武岩)、改性乳化沥青(由沥青、水、乳化剂、高分子聚合物、改性剂经适宜的加工工艺得到,改性剂的选择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交通特点进行试验确定,改性剂有效成分占纯沥青的质量百分比不宜小于3%)、水(干矿料质量的6-11%)、添加剂(添加剂应按需要而定,在寒冷气候考虑使用促进破乳的添加剂,一些化学活性粉料如水泥、熟石灰常用来作为增快破乳的促进剂,2.2.5节)、填料(矿粉、水泥、消石灰等填料,其用量一般在占矿料质量百分比3%以内,2.2.6节);2.3.2节记载了稀浆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方法和步骤,经原材料准备、集料级配设计、初选改性乳化沥青填料水和添加剂的用量、调整用量,提出混合料设计报告,包括乳化沥青技术指标、集料技术指标、矿料配合比和矿料设计级配、稀浆混合料配合比和技术指标;3.5.2节公开了将符合要求的各种材料装入摊铺车内,依次或同时按配比输出矿料、填料、水、添加剂和乳液(即乳化沥青),进行拌和,拌好的混合料流入摊铺槽用于摊铺,3.3、3.5节公开了施工程序包括符合施工条件和施工前准备(参见3.3节和3.5.1节第1-4步),然后进行摊铺车摊铺稀浆混合料、手工修复局部施工缺陷以及初期养护;3.3节公开了需要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查以及对机械设备进行标定(即施工前材料与设备检查),3.6.2节公开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3.8节公开了最后进行微表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与评价,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择原材料,原材料包括沥青、乳化剂、添加剂和碎石,形成改性乳化沥青,粗集料采用玄武岩”作为第一步,“然后进行集料,集料将改性乳化沥青、添加剂、水按一定配比进行搅拌配制成稀浆混合料”作为第二步,由于填料包括矿粉、水泥、消石灰等,进一步公开了“进行填料操作,在路面微表处稀浆混合料中添加的填料掺加水泥、消石灰”,形成摊铺料之后进行施工,且公开了“施工中做到符合施工条件—施工前准备工作—路面微表处混合料的摊铺—初期养护”的施工步骤,以及施工前、施工过程中以及验收的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微表处技术具有以下特点:微表处作为表层罩面与原路面粘结牢固,有良好的抗滑和封水效果,坚实、耐久、平整;具有施工速度快、成型快、工期短的特点;具有很好的防水功能,更好的保护路面结构;具有高抗磨耗、抗滑性能,增加路面色彩对比度,改善路面性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1.1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适用于高寒地区;(2)在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原材料中沥青、乳化剂、添加剂和碎石的比例为100:1:1:500,集料时改性乳化沥青、添加剂、水的配比为100:1:80;沥青选用160号A级基质沥青;(3)在填料中添加有机类添加剂。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适用地区、混合料。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表处路况调查主要涉及东北高速公路公司的长平、长吉、长营高速公路(2.1.2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不同施工环境下,如随温度气候等因素的变化,含水量应相应调整”(2.2.4节)、“添加剂应按需要而定,在寒冷气候考虑使用促进破乳的添加剂,一些化学活性粉料如水泥、熟石灰常用来作为增快破乳的促进剂(2.2.5节)”、“改性乳化沥青、填料、水、添加剂用量初选时进行的粘聚力试验应考虑施工中可能遇到的最低温度(2.3.2节)”、“根据以往经验及配合比设计试验结果,在充分考虑路面状况、气候及交通因素等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混合料配方”(第2.3.2节),可见该对比文件公开的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适用于寒区高等级路面,并应考虑不同施工环境例如温度、气候,进一步将该方法应用于高寒路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2),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乳化沥青制作过程中乳化剂主要与沥青发生化学稳定反应,而碎石是本领域公知的骨料和填料,其不会与乳化剂发生化学反应,进而在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包括完成沥青的改性乳化,以及由于搅拌时间长而使得碎石与乳化沥青混合更充分,对乳化沥青的性能提升效果以及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的,在客观上产生施工现场耗时短、但运输效率相对较低的技术效果也是常规的可预料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原材料配合比,对比文件1记载了我国微表处和稀浆封层技术指南中单层微表处的材料用量要求(表2-7、2-8),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路面的需求而合理地选择各原材料的配合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施工过程中拌合温度、粘聚力等各种室内试验技术指标及所需的性能的需要,进行有限的试验而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160号A级基质沥青”是本领域常用的沥青型号,属于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的2.2.5节公开了稀浆混合料中的添加剂按需要而定,主要作用是调节稀浆混合料的可拌和时间、破乳速度、开放交通时间等施工性能,其中最好的化学稳定剂就是该种乳化沥青的乳化剂,2.2.2节公开了适用聚合物作改性乳化沥青的材料有很多种,用的最多的是合成橡胶的胶乳(即一种有机类添加剂),在此基础上,选择在填料中添加有机类添加剂最终作用于微表处混合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之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1)对比文件1记载了我国微表处和稀浆封层技术指南中单层微表处的材料用量要求(表2-7、2-8),以及稀浆混合料技术指标(表2-4、2-5),在稀浆混合料配和比设计过程中,考虑到了稠度(用于确定混合料配比中合适的用水量)、可拌和时间(受环境温度和材料温度的影响)、初凝时间(快速凝固有利于尽早开放交通)、粘聚力(用于确定混合料的开放交通时间,实际施工过程中期望混合料属于快凝-快开放交通型)等因素,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路面的需求而合理地选择各原材料的配合比,可以确定较少的水用量能够更符合快速凝固、早开放交通的普遍技术需求;(2)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乳化沥青是沥青和乳化剂在一定工艺作用下,生成水包油或油包水(根据乳化剂的不同)的液态沥青,将通常高温使用的道路沥青,经过机械搅拌和化学稳定的方法(即乳化),扩散到水中而液化成常温下粘度底、流动性好的路面材料,乳化剂主要与沥青发生化学稳定反应,而碎石是本领域公知的骨料和填料,其不会与乳化剂发生化学反应,搅拌的过程只是碎石表面浸润乳化沥青,这个过程虽然需要时间,但是是可预期的,在改性乳化沥青的制作阶段加入碎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包括完成沥青的改性乳化,以及由于搅拌时间长而使得碎石与乳化沥青混合更充分,对乳化沥青的性能提升效果以及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的,在客观上产生施工现场耗时短、但运输效率相对较低的技术效果也是常规的可预料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高寒环境的适用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路面微表处预防性养护施工方法适用于寒区高等级路面,并且“根据以往经验及配合比设计试验结果,在充分考虑路面状况、气候及交通因素等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混合料配方”(第17页),即考虑到了气候等因素,在高海拔地区还涉及气压较低等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程情况,在进行稀浆混合料配比设计以及施工时考虑气候影响,以保证稀浆混合料性能,进一步将该方法应用于高寒路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微表处施工中原料制备包括两个主要步骤,即原料选择和原料混合,碎石是本领域公知的骨料和填料,其不会与乳化剂发生化学反应,搅拌的过程只是碎石表面浸润乳化沥青,提前浸润石材表面(即改变原料加入顺序)有利于减轻搅拌强度、提高粘聚力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应的对水用量的影响,也是可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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