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来运送平板构件的输送载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来运送平板构件的输送载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07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70374
优先权日:2015-05-11、2015-07-13
申请(专利)号:201510464860.5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杨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胡朝丽
国际分类号:B65G4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基于现有的证据,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4860.5,名称为“用来运送平板构件的输送载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5月11日和2015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2018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676181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2:JP特開2006-8350A,公开日为2006年0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来运送平板构件的输送载具,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一基座,其内形成有一中空腔室,所述基座具有一第一侧板及相反于所述第一侧板的一第二侧板,所述平板构件放置于所述第一侧板上方;
一进气嘴结构,设置于所述基座的所述第二侧板上且连通于所述中空腔室,所述进气嘴结构用以喷射一气流进入所述中空腔室;
多个气孔结构,形成于所述基座的所述第一侧板上且连通于所述中空腔室,用于喷出部分进入所述中空腔室的所述气流,以推升所述平板构件于所述基座上方,所述部分进入所述中空腔室的所述气流提供抬升所述平板构件所需的抬升力;以及
多个流道结构,形成于所述基座的所述第一侧板上且连通于所述中空腔室,所述多个流道结构分别导引另一部分进入所述中空腔室的所述气流沿不垂直于所述平板构件的方向喷出,所述多个流道结构分别包含有:
一凹杯结构,其设置于所述第一侧板且朝所述第二侧板凹陷,所述凹杯结构具有一凹杯侧壁及一凹杯底壁,所述凹杯底壁上形成有一透气孔,所述凹杯侧壁相对所述第一侧板倾斜;以及
一导流结构,其设置于所述凹杯结构内且具有一导流侧壁,所述导流侧壁平行于所述凹杯侧壁且与所述凹杯侧壁间具有一间隙,所述另一部分进入所述中空腔室的所述气流通过所述间隙沿不垂直于所述平板构件的方向喷出,所述间隙小于各气孔结构的孔径,所述另一部分进入所述中空腔室的所述气流提供下压所述平板构件所需的下压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载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气孔结构的一开口法线方向垂直于所述平板构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载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载具进一步包含有: 一气流装置,其连接于所述进气嘴结构,用以提供所述气流至所述进气嘴结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输送载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装置为一鼓风机或一空气清净机。”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多个流道结构分别包含有:一凹杯结构,其设置于第一侧板且朝第二侧板凹陷,凹杯结构具有一凹杯侧壁及一凹杯底壁,凹杯底壁上形成有一透气孔,凹杯侧壁相对第一侧板倾斜;以及一导流结构,其设置于凹杯结构内且具有一导流侧壁,导流侧壁平行于凹杯侧壁且与凹杯侧壁间具有一间隙,另一部分进入中空腔室的气流通过间隙沿不垂直于平板构件的方向喷出,间隙小于各气孔结构的孔径。但是,区别技术特征中流道结构限定的凹杯结构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都是通过凹杯结构使得气体能够不以垂直方向射出,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流道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同时,导流侧壁平行于凹杯侧壁则是基于气流射出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设置间隙小于各气孔结构的孔径是基于对平板构件输送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的气孔结构用于对平板构件产生抬升力,流道结构用于平板构件产生下压力,而实际上,力产生的方向是由于气孔和流道的布置结构而造成的,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气孔结构以及流道结构,因而也同样对基板产生相对应的力;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流道结构,也即采用凹杯和导流结构,使得气体喷出方向改变,其与本申请中的流道结构相同,工作原理也相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间隙小于各气孔结构的孔径,对比文件1的结构并不能使腔室内的气流提供下压平板构件所需的下压力;2)对比文件2未对孔径大小作出任何限定,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2的流道结构结合于对比文件1中也达不到对平板构件产生用于与抬升力达到力平衡的下压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第二空气喷出孔50b出气方向垂直基板而第一空气喷出孔50a出气方向与基板倾斜,也即完全公开了本申请的气孔结构和流道结构。本申请的气孔结构用于对平板构件产生抬升力,流道结构用于平板构件产生下压力,而实际上,力产生的方向是由于气孔和流道的布置结构而造成的,在本申请说明书[0043]段中记载了流道结构产生下压力的原理可知流道结构产生下压力的原因是“部分进入中空腔室的气流沿不垂直平板构件的方向喷出”,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空气喷出孔50a出气方向与基板倾斜,也即气流沿不垂直基板的方向喷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空气喷出孔50a也能产生下压力,这与本申请流道结构所起作用完全相同。至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结构,其与本申请中流道结构产生倾斜喷出气流的结构方式相同,都能产生喷出与基板不垂直的气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改进第一空气喷出孔的结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2018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来运送平板构件的输送载具。对比文件1(CN 101676181A)公开了基板搬运装置、基板定位方法及装置,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用来运送平板构件的输送载具,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11页,附图1-7):包含有:一基板搬运台30(相当于本申请的基座),其内形成有一中空腔室52,结合对比文件1附图1、7可确定基板搬运台30具有一第一侧板及相反于第一侧板的一第二侧板,基板25(相当于本申请的平板构件)放置于第一侧板上方;一空气供给孔51(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气嘴结构),设置于基板搬运台30的第二侧板上且连通于中空腔室52,空气供给孔51用以喷射一气流进入中空腔室52;多个第二空气喷出孔50b(相当于本申请的气孔结构),形成于基板搬运台30的第一侧板上且连通于中空腔室52,用于喷出部分进入中空腔室52的气流,以推升基板25于基板搬运台30上方,部分进入中空腔室52的气流提供抬升基板所需的抬升力;以及多个第一空气喷出孔50a(相当于本申请的流道结构),形成于基板搬运台30的第一侧板上且连通于中空腔室52,多个第一空气喷出孔50a分别导引另一部分进入中空腔室52的气流沿倾斜方向(相当于本申请的不垂直于平板构件的方向)喷出。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多个流道结构分别包含有:一凹杯结构,其设置于第一侧板且朝第二侧板凹陷,凹杯结构具有一凹杯侧壁及一凹杯底壁,凹杯底壁上形成有一透气孔,凹杯侧壁相对第一侧板倾斜;以及一导流结构,其设置于凹杯结构内且具有一导流侧壁,导流侧壁平行于凹杯侧壁且与凹杯侧壁间具有一间隙,另一部分进入中空腔室的气流通过间隙沿不垂直于平板构件的方向喷出,间隙小于各气孔结构的孔径, 另一部分进入中空腔室的气流提供下压平板构件所需的下压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非接触保持平板构件时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2(JP 特開2006-8350A)公开了一种物体气浮单元以及气浮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0]段,附图1-11):多个基体悬浮装置10(相当于本申请的流道结构)包含有:一凹部22(相当于本申请的凹杯结构),其设置于上板2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侧板)且朝底板3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侧板)凹陷,结合附图2、6可看出凹部22具有一凹部侧壁(相当于本申请的凹杯侧壁)及一凹部底壁(相当于本申请的凹杯底壁),凹部底壁上形成有一气体送入口24(相当于本申请的透气孔),凹部侧壁相对上板21倾斜;以及一盖体25(相当于本申请的导流结构),其设置于凹部22内且具有一导流侧壁,导流侧壁与凹部侧壁间具有一间隙(参见附图2、6),进入中空腔室的气流通过间隙沿不垂直于平板构件的方向喷出,其在对基体产生向上的抬升力的同时对基体产生向下的下压力。
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0041]段的记载:“多个流道结构5利用导流结构51的导流侧壁510与凹杯结构50的凹杯侧壁501间的间隙G分别导引气流F2沿不垂直于平板构件1的方向喷出,从而使平板构件1邻近各流道结构5处与基座2的第一侧板21间的空间内形成一负压,即平板构件1邻近各流道结构5处与基座2的第一侧板21间的空间内的空气会被气流F2沿不垂直于平板构件1的方向带出,使得平板构件1邻近各流道结构5处与基座2的第一侧板21间的空间内的压力小于平板构件1相反于基座2的另一侧的压力,借此气流F2便会对平板构件1的上下两侧产生一压力差而将平板构件1压往基座2的第一侧板21,这样气流F2对平板构件1的上下两侧所造成的所述压力差便可与气流F1对平板构件1所提供的所述抬升力达成平衡,以使平板构件1与基座2的第一侧板21保持稳定的间距” ,可以明确得知下压力的产生源于凹杯侧壁与导流侧壁间的间隙所引导的不垂直平板构件的气流将对应的基座与第一侧板之间的空气带出进而使该处形成负压所致。
而对比文件1的第一空气喷出孔50a虽然喷出的气流是不垂直于基板的,但是其喷出的气流均为统一向搬运辊35一侧倾斜喷出,其作用为通过倾斜的气流作用力使基板边沿25E保持与搬运辊35的抵接定位,从而驱动搬运辊35转动以搬运基板;同时,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第一空气喷出孔50a的气流喷出方式,其即使能够带走相应基板下方位置的气流,由第二空气喷出孔50b喷出的气流也会随即带动空气对该位置进行空气的补充,其并不会形成负压来对基板产生下压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空气喷出孔50a与本申请的流道结构在结构上不相同,二者所起的作用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尽管公开了与本申请的流道结构大致相同的结构,但对比文件1本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基板的定位搬运效果,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流道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将使基板边沿25E无法实现与搬运辊35的抵接定位,反而不能解决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存在要改变第一空气喷出孔原有作用的动机而做出使其对基板产生下压力的改进,即无法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
其次,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未公开其具有垂直基板方向喷气的气孔结构,该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克服传统非接触搬运方式中垂直喷出气流所带来的弊端,从而采用了更稳定的基体悬浮装置10实现基板的非接触搬运,其没有动机在基体悬浮装置10带来的气流喷出模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在对比文件2中认为带来弊端的垂直基板方向喷气的气孔结构;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间隙小于各气孔结构的孔径”这一特征,该特征使流经间隙的气流的流速会大于流经各气孔结构的气流的流速,以更快速地将平板构件邻近各流道结构处与基座的第一侧板间的空间内的空气沿不垂直于平板构件的方向带出,从而更有效地于平板构件邻近各流道结构处与基座的第一侧板间的空间内形成所述负压。进而更快捷的实现对平板构件产生抬升力与下压力,进而使平板构件与基座间保持稳定的间距。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必要在采用基体悬浮装置10的基础上增加垂直基板方向的气孔结构并作出间隙小于各气孔结构的孔径,即从对比文件2出发,也没有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动机。由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所采取的解决方式也均不同,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能分别结合到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并且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快速对平板构件产生抬升力和下压力,使其与基座之间保持稳定的间距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流道结构产生下压力的原因并不简单的是“部分进入中空腔室的气流沿不垂直平板构件的方向喷出”,而由流道结构的具体的结构所产生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空气喷出孔50a其结构及原理与本申请的流道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虽然披露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流道结构,但是,对比文件1本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基板的定位搬运效果,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流道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将使基板边沿25E无法实现与搬运辊35的抵接定位,反而不能解决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改进动机,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替换第一空气喷出孔50a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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