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41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68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9473.4
申请日:2016-02-26
复审请求人: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芳芳
合议组组长:姚希
参审员:杨坤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2,C10N30/10,C10N30/12,C10N4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9473.4,发明名称为“一种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WO 2010012598A2,公开日为2010年2月4日)和对比文件2(CN 103492356A,公开日为2014年1月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其于2016年2月26日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11页)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是一种手动变速箱油,对比文件1是一种齿轮油,且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复合剂为变速箱油复合剂,还限定了复合剂添加量;(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双酯,并限定了其种类和添加量;(3)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聚甲基丙烯酸酯、有机钼,并限定了其添加量及有机钼的种类;(4)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限定了其添加量。但手动变速箱油是常见的汽车齿轮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二酯作为基础油的一种与其他类型基础油的技术内容,其添加量可以通过有限试验确定,通过常规选择可以选出本申请的具体双酯;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添加Viscoplex(聚甲基丙烯酸酯)作为降凝剂,且公开可以使用二硫代磷酸钼作为抗磨剂,结合常规选择能够获得本申请的具体二硫代磷酸钼物种,结合本领域有限试验能够获得本申请的相应物种添加量;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聚酯作为基础油的技术启示,添加量可以通过有限试验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变速箱油复合添加剂4-8%、聚酯30-60%、聚甲基丙烯酸酯0.5-1.0%、聚α-烯烃10-40%、双酯5-20%、有机钼0.02-0.15%、余量为天然气合成油;
所述有机钼由40-60wt%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和40-60wt%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组成;
所述的聚酯为马来酸酐与阿尔法烯烃共聚物、9-十八烯酸-9-十八烯酯、13-二十二烯酸-9-十八烯酯、13-二十二烯酸-13-二十二烯酯、9-十八烯酸-13-二十二烯酯、9-十八烯基-9-癸烯酯、12-(3-辛基环氧化乙烷基)十二烷基12-(3-辛基环氧化乙烷基)十二酯中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
所述的双酯为癸二酸二丁酯、癸二酸二辛酯、己二酸二正辛酯中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速箱油复合添加剂可以为雅富顿(Afton)HiTEC349手动变速箱油复合添加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速箱油复合添加剂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硼化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4-8份、烷基苯磺酸钙1-5份、硫化烷基酚钙0.5-1.5份,烷基二苄基甲苯55-65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烷基二苄基甲苯4.5-5.5%、烷基苯磺酸钙0.2-0.3%、硫化烷基酚钙0.06-0.1%、硼化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0.45-0.65%、13-二十二烯酸-13-二十二烯酯32-38%、聚甲基丙烯酸酯0.3-0.9%、聚α-烯烃12-18%、己二酸二正辛酯8-12%、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0.02-0.06%、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0.02-0.04%、余量为GTL-4基础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4项),修改方式为:将说明书中有关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的制备方式引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不同,体系不同,对比文件1不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复合添加剂、马来酸酐与阿尔法烯烃共聚物以及癸二酸二丁酯、癸二酸二辛脂、己二酸二正辛酯等组分,也没有聚甲基丙烯酸酯在手动变速箱油中的应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实现较好的指标测试结果、低温流动性及节油效果。并不是每种聚酯、双酯、有机钼都可以用于本申请体系中获得良好的性能效果。本申请体系是一个整体、相互配合,不能割裂,复配组合有很多,需要经过大量实验,各组分相互配合、协同增效。有机钼制备方法不同,其性能也会有差异,现有技术中有机钼制备方法多、复配组合有成千上万种,如何选出节油效果好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申请的有机钼复配具有协同增效作用,符合组合物的创造性规定。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变速箱油复合添加剂4-8%、聚酯30-60%、聚甲基丙烯酸酯0.5-1.0%、聚α-烯烃10-40%、双酯5-20%、有机钼0.02-0.15%、余量为天然气合成油;
所述有机钼由40-60wt%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和40-60wt%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组成;
所述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参考文献《新型高效减摩抗磨剂-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钼的合成》(《中外技术情报》1994年09期)中所示方法合成;
所述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采用专利申请号:00121857.3中实施例1的方法制备;
所述的聚酯为马来酸酐与阿尔法烯烃共聚物、9-十八烯酸-9-十八烯酯、13-二十二烯酸-9-十八烯酯、13-二十二烯酸-13-二十二烯酯、9-十八烯酸-13-二十二烯酯、9-十八烯基-9-癸烯酯、12-(3-辛基环氧化乙烷基)十二烷基12-(3-辛基环氧化乙烷基)十二酯中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
所述的双酯为癸二酸二丁酯、癸二酸二辛酯、己二酸二正辛酯中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速箱油复合添加剂可以为雅富顿(Afton)HiTEC349手动变速箱油复合添加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速箱油复合添加剂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硼化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4-8份、烷基苯磺酸钙1-5份、硫化烷基酚钙0.5-1.5份,烷基二苄基甲苯55-65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烷基二苄基甲苯4.5-5.5%、烷基苯磺酸钙0.2-0.3%、硫化烷基酚钙0.06-0.1%、硼化聚异丁烯丁二 酰亚胺0.45-0.65%、13-二十二烯酸-13-二十二烯酯32-38%、聚甲基丙烯酸酯0.3-0.9%、聚α-烯烃12-18%、己二酸二正辛酯8-12%、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0.02-0.06%、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0.02-0.04%、余量为GTL-4基础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8月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手动变速箱油是常见的汽车齿轮油的一种。(2)没有证据表明马来酸酐与阿尔法烯烃共聚物的聚酯和癸二酸二丁酯、癸二酸二辛酯、己二酸二正辛酯的双酯以及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的选择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实施例2已经公开了使用聚甲基丙烯酸酯。(3)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为同一种物质的不同名称。尽管制备方法略有差异,但其制备的最终产品均为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制备方法的不同或许会对产品性能带来微小影响,但由于制备的目的产物相同,因此将其添加到手动变速箱油中之后,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大体相同。尽管实施例5-7中举例说明了不同制备方法制备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添加之后节油效果的差异,但三者之间的节油效果差别较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4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其于2016年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11页)及说明书摘要。
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长寿命、低温节能型的手动变速箱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齿轮油的润滑油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12页、第14页表1实施例1):表1显示了测试的润滑油组合物的组成;基于完全配制的制剂的总重量,以重量%给出组分的量。所有测试的润滑组合物都含有基础油混合物和添加剂包的组合,所有添加剂包在所有测试组合物中都是相同的。添加剂包含无灰硫磺和含磷极压添加剂和抗磨添加剂,抗氧化剂,缓蚀剂和消泡剂的组合。实施例2和对比例3的组合物另外含有一种常规的倾点下降剂, 例如Evonik RohMax添加剂GmbH(以商品名“Viscoplex”)。实施例1中使用的“基础油1”是费托衍生的基础油(“GTL 8”),其在100℃下的运动粘度(ASTM D445)8 cSt。实施例1中使用的“基础油3”是PAO 40(在100℃下具有约40mm2 / s的运动粘度(ASTM D445)的聚α-烯烃基础油)。实施例1中使用的“基础油4”(作为增粘的“第二基础油”)是α-烯烃和不饱和二酯的共聚物(具有在100℃下的运动粘度(ASTM D445)为约700mm2 / s),可从例如,以商品名“Ketjenlube 2700”的Italmatch);“实施例1组合物包括:添加剂包 2.7%、基础油1(GTL)41.3%、基础油3(PAO) 22%(落入权利要求1中“聚α烯烃10-40%”数值范围)、基础油4 34%。由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含有低倾点的PAO作为基础油,且添加剂包中含有抗磨、抗氧、缓蚀剂等添加剂,因此,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的润滑油也具有长寿命、低温节能的性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的手动变速箱油原料包括0.02-0.15%有机钼,所述有机钼由40-60wt%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和40-60wt%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组成,所述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参考文献《新型高效减摩抗磨剂-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钼的合成》(《中外技术情报》1994年09期)中所示方法合成;所述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采用专利申请号:00121857.3中实施例1的方法制备。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节油性能。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3行-第8页第5行、第8页第21-35行):“优选实施方案中,润滑组合物还包含抗磨损添加剂”;“抗磨损添加剂包括含钼化合物”;“这样的含钼化合物的实例可以方便地包括二硫代氨基甲酸钼,三核钼化合物,例如WO 98/26030中所述的钼和二硫代磷酸钼的硫化物”;“含钼化合物的实例包括二硫代磷酸钼”。但未公开使用如本申请上述具体组成、组分制备方式的复合有机钼。不同组成、结构、Mo含量的有机钼对应的抗磨润滑、抗氧化性能不同,进而节油性能不同。不同工艺制备方法制备的有机钼组成、性能也会有差异,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所采用的专利申请号:00121857.3中记载:以离子交换树脂为催化剂、采用非酸非碱直接法工艺,得到了组成不同于传统工艺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其各实施例也表明不同工艺参数制备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组成(如Mo、P、S含量)、性能(如耐磨润滑、闪点等)均不同(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2-3段及第3页至第4页第1段实施例1-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所采用的《中外技术情报》中所示制备方法加有盐酸(参见第39页2.2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钼的合成),不同于上述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所采用的专利申请号:00121857.3中记载的非酸非碱直接工艺法。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启示采用上述两种不同方法制备有机钼。本申请限定的上述有机钼具体组成及组分制备方式也不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本申请的节油效果测试结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8-71段)可以看出,本申请中含有上述制备方法制备的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和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复配有机钼的手动变速箱油对应的油耗要低于包括通常油溶性有机钼RC3580的情况,也低于使用上述两种二硫代磷酸钼单一种原料的情况,即具有一定的复配协同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作基础油的酯类(参见说明书第[0041]、[0058]-[0062]、[0127]、[0398]段),具体公开了多种二聚酯,并不涉及有机钼的内容。
综上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中认为: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为同一种物质的不同名称。尽管制备方法略有差异,但其制备的最终产品均为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制备方法的不同或许会对产品性能带来微小影响,但由于制备的目的产物相同,因此将其添加到手动变速箱油中之后,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大体相同。尽管实施例5-7中举例说明了不同制备方法制备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添加之后节油效果的差异,但三者之间的节油效果差别较小。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二乙基己基、二异辛基为相同基团的不同命名方式,即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是不同命名方式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钼,但其制备方法会对产品组成、稳定性、化学活性、抗磨润滑等性能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正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制备方法采用的专利申请00121857.3中记载(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1-3段至第3页第1段,第3页至第4页第1段实施例1-3):传统工艺制备的IC8-MoDTP(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质量不太稳定,本申请提供一种性能优越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及其独特的催化法制备工艺,采用新型的离子交换树脂作为催化剂,反应过程中没有强酸强碱加入,得到了组成不同于传统工艺的IC8-MoDTP。其实施例1、2、3也表明不同工艺参数制备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组成(如Mo、P、S含量)、性能(如耐磨润滑、闪点等)均不同,具体实施例1中制备的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中Mo含量为9.5%。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参考文献《新型高效减摩抗磨剂-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钼的合成》(《中外技术情报》1994年09期)中所示方法合成,其制备方式(参见第39页2.2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钼的合成)中使用了盐酸(强酸),即采用了不同于上述专利申请00121857.3记载的制备方法,制备产品中Mo含量一般在6%以上。对于同一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采用不同的制备方法来制备,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容易想到二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钼(二异辛基二硫代磷酸钼)一部分采用如专利申请00121857.3中的非酸非碱直接工艺法制备,另一部分采用上述《中外技术情报》中的加入强酸介质的工艺方法制备。采用不同制备方式合成的有机钼具有不同的性能,由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测试效果也可看出不同有机钼对应不同的节油效果,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述两种组分组成的有机钼对应的油耗13.98L/100km,比单独使用其中一种有机钼的油耗14.73 L/100km 、14.81 L/100km分别少了0.75 L/100km 、0.83 L/100km。即上述两种组成的有机钼具有一定的复配协同效果。可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有益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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