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37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634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82885.4
申请日:2017-11-07
复审请求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丛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程晋美
国际分类号:A01G23/04(2006.01);;A01B79/02(2006.01);;A01G1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82885.4,名称为“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2页)、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加拿利海枣移栽技术探析”,钟逸坤,技术与市场(园林工程),2007年第3期,第37-40页,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O5494029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3:CN204860257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大树的种植前准备
S101:起苗时,加拿利海枣的土球大小应达到要求但又不宜过大增加运输难度,按照其胸径的2-3倍来确定土球的大小,为防止土球松散需要用钢筋网来加以加固;
S102:在树叶的处理方面需要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避免运输过程中将树叶折断;
S2:种植前地下空间的准备
S201:根据土球大小确定树穴的开挖深度,树穴开挖深度和宽度为土球大小外扩400-500mm;
S202:确定树穴深度后进行树槽开挖,铺设30-50mm厚碎石层,再于碎石层中间位置放置DN110的透水管,透水管铺设完毕后再铺设150-170mm厚碎石层进行摊平,碎石层总铺设厚度200mm;
S203:于碎石层上方铺设180g/㎡-220g/㎡的透水土工布两层;
S3:种植后支撑 S301:海枣种植过程中需要在树穴中加入回填土,加入回填土后需采用四角支撑结构对海枣进行固定,且四角支撑由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支撑;
所述回填土包括塘泥、河沙和种植土壤;
所述塘泥的具体要求为:pH:6.0-7.5,电导率:≤1.3mS/cm;
所述河沙的具体要求为:直径1-3mm,pH:6.0-7.5,电导率:≤1.3mS/cm;
所述种植土壤采用红壤,pH:6.0-7.5,孔隙度:65%-85%,电导率:≤1.3mS/c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均采用4xDN40镀锌钢管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四角支撑框的四周贴近海枣树的位置包裹3层透水土工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均采用组合扣件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海枣种植过程中需要加入呋喃丹。”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拿利海枣移栽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盐碱土壤种植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伸缩支撑杆的双层树木固定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按照其胸径的2-3倍来确定土球的大小,为防止土球松散需要用钢筋网来加以加固;土球过大增加运输难度;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避免运输过程中将树叶折断;回填土还包括塘泥;塘泥的具体要求为:pH:6.0-7.5,电导率:≤1.3mS/cm;河沙的具体要求为:直径1-3mm,pH:6.0-7.5,电导率:≤1.3mS/cm;种植土壤采用红壤,pH:6.0-7.5,孔隙度:65%-85%。电导率:≤1.3mS/cm;(2)树穴铺设30-50mm厚碎石层,再于碎石层中间位置放置DN110的透水管,透水管铺设完毕后再铺设150-170mm厚碎石层进行摊平,碎石层总铺设厚度200mm;于碎石层上方铺设180g/㎡-220g/㎡的透水土工布两层;(3)采用四角支撑结构进行固定,且四角支撑由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支撑。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回填土包括塘泥、河沙和种植土壤”改为“所述回填土由塘泥、河沙和种植土壤组成”,并将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1)土球的大小,本申请选择胸径的2-3倍,对比文件1则为地径向外扩展20-30cm。依据各自标准选择的土球大小必然不同,在整体移栽技术不同的情况下,选择的土球大小不同在整体移栽技术不同的情况下,选择的土球大小不同对于最终成活率有重要影响;土球的固定方式,本申请采用钢网,而对比文件1采用遮阴网和麻绳捆绑;运输前树叶处理,本申请采用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而对比文件1中先疏散树叶,再用麻绳捆扎树冠。塑料绳表面光滑,并保证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树叶,可以有效保护树枝不被破坏;对比文件1中的麻绳表面粗糙,容易使细小的树枝插入麻绳中而影响其生长;(2)本申请中回填土组成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重点强调了“透气、透水性不良的粘性土壤不能用作回填土”,塘泥的粘度较大,对于土壤通透性要求高的加拿利海枣是不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透水透气更好的腐熟锯木屑(或腐熟有机肥)替换为本申请粘度较大的塘泥。此外,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回填土各组分的相关参数,有助于保证海枣树生长过程中土质疏松和透气率,三种组分只有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满足加拿利海枣的生长需求;(3)对比文件2公开的盐碱土壤种植结构与本申请用于加拿利海枣移栽的技术中的设置存在以下区别:①本申请中并没有设置隔盐层;②本申请中透水管是水平设置于碎石层中的,而对比文件2中布置有自树皮覆盖层而延伸至碎石填料层的排水管(树皮覆盖层位于碎石层上方),是竖直设置的。本申请中碎石层的厚度,透水管的型号、透水土工布的密度等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4)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支撑结构相比存在区别,总体来说,对比文件3提供的树木固定架,结构复杂,而本申请仅通过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既可实现对加拿利海枣的支撑,防止其倒伏;(5)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使用吠喃丹,也没有给出能够用于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栽时,苗木所带土球大小要恰当,土球太大则浪费工本,太小则影响成活。土球半径一般以树干地径向外扩展20-30cm为宜”。虽然本申请是以“按照其胸径的2-3倍来确定土球的大小”,但两者最终都是综合考虑移栽成本、成活率等因素得出最适宜土球大小范围。上述选择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选择原则及方法的基础上选择调整后容易得出的;(2)用“钢网固定土球”和“采用遮阴网和麻绳捆绑”各有优缺点,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操作方便、结构稳固等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移栽前“根据移栽大树的姿态,用利锯从叶柄基部除去枯叶、病虫叶、下层老叶”以减少树冠的蒸腾面积,进一步提高成活率。这也是常规的移栽树木处理方式。虽然本申请中没有明确记载是否要疏除“枯叶、病虫叶、下层老叶”,但是否疏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移栽时根据苗木生长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对于采用塑料绳或麻绳捆扎树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3)塘泥是常用的有机肥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树穴用净河沙、疏松红壤土、腐熟有机肥按1 :1 :0 .1的比例配制种植土回填。选择塘泥替代有机肥,即采用塘泥、河沙和红壤土回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种植地土质及肥料来源、成本等因素结合植株生长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塘泥本身粘度大,然而将其作为有机肥与河沙、疏松红壤土混合后,所得回填土具有较好的透水透气性。且塘泥也是常用的加拿利海枣的栽培基质组分;(4)对于塘泥、河沙、红壤土的pH值和电导率,以及红壤土孔隙度这些均为材料本身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基质透水透气性,配制满足加拿利海枣生长需求的基质,对于选择材料的物理性质也是容易确定的。河沙粒径也在本领域常用的范围内;(5)对于是否在树穴外层设置隔盐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种植地盐碱度可以选择调整的。对比文件2记载了:碎石填料层中等间距布置有若干排水管状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透水管),且排水管状结构的管壁具有渗水孔洞,该结构能够避免树穴结构中的水集聚(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段)。此处的“排水管状结构”,与竖直设置的排水管7是不同的部件。“排水管状结构”与本申请中透水管的作用和设置方式相同;(6)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具有两处支撑位置的树木支撑结构。为确保加拿利海枣树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包括第一及第二支撑装置的支撑结构。选择采用四角支撑结构进行固定,并进一步设置斜拉杆,通过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既可实现对加拿利海枣的支撑,防止其倒伏,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7)首先权利要求书中并未限定呋喃丹的多层播撒方式,其次,在基质中加入呋喃丹等杀菌杀虫剂也是常规的病虫害防治方法,采用如一层基质撒薄薄一层呋喃丹的方法混合只是一种常规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土球大小、加固和运输方法:按照其胸径的2-3倍来确定土球的大小,为防止土球松散需要用钢筋网来加以加固;土球过大增加运输难度;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避免运输过程中将树叶折断;(2)回填土的成分还包括塘泥以及回填土要求:塘泥的具体要求为:pH:6.0-7.5,电导率:≤1.3mS/cm;河沙的具体要求为:直径1-3mm,pH:6.0-7.5,电导率:≤1.3mS/cm;种植土壤采用红壤,pH:6.0-7.5,孔隙度:65%-85%。电导率:≤1.3mS/cm;(3)树穴内部结构:树穴铺设30-50mm厚碎石层,再于碎石层中间位置放置DN110的透水管,透水管铺设完毕后再铺设150-170mm厚碎石层进行摊平,碎石层总铺设厚度200mm;于碎石层上方铺设180g/㎡-220g/㎡的透水土工布两层;(4)支撑结构:采用四角支撑结构进行固定,且四角支撑由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支撑;(5)所述海枣种植过程中需要加入呋喃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5)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栽时,苗木所带土球大小要恰当,土球太大则浪费工本,太小则影响成活(参见对比文件1的2.3.1确定土球大小),在此基础上,无论是依照树干地径还是依照胸径都是本领域确定土球大小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树木种类综合考虑移栽成本、成活率等因素得出最适宜的确定土球大小的方法;土球的固定方式中用钢网还是用遮阴网和麻绳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对操作方便、结构稳固的固定方式;本申请将树叶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因为没有进行疏叶处理,那么为了保证树枝在运输过程中尽量不被破坏而采用了表面光滑的塑料绳,而对比文件1进行了疏叶处理,那么就不存在树枝运输过程中被破坏的问题,就采用表面粗糙的麻绳来捆扎树冠,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麻绳和塑料绳都是常用的用来捆扎的材料,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运输的树木在运输前是否进行了疏叶处理,综合考虑尽量减小树枝破坏的前提下来决定用何种捆绑材料来进行捆绑,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塘泥是常用的加拿利海枣的栽培基质组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工厂化花卉生产》,杨先芬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版,第445页,2002年10月31日,第(2)节 备袋与选土:“袋内营养土配方:b .塘泥30%,沙红壤30%,菜园土38%,2%-3%过磷酸钙”),那么将其作为加拿利海枣移栽后的回填土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回填土各组分的相关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基质透水透气性,配制满足加拿利海枣生长需求的基质,对于选择材料的物理性质也是容易确定的,同时本申请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各组分的各项参数起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是否在树穴外层设置隔盐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种植地盐碱度选择调整的,盐碱度高的,则可以设定,盐碱度低的,可以不设定;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段)公开了:碎石填料层中等间距布置有若干排水管状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透水管),且排水管状结构的管壁具有渗水孔洞,该结构能够避免树穴结构中的水集聚。此处的“排水管状结构”,与竖直设置的排水管7是不同的部件。对比文件2中的 “排水管状结构”与本申请中透水管的作用和设置方式相同。至于碎石层的厚度,透水管的型号、透水土工布的密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种植地的地况以及移栽树木土球的大小来进行合理设置;(4)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9段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具有上下两层支撑位置的树木支撑结构,在此基础上,为确保加拿利海枣树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包括第一及第二支撑装置的支撑结构。选择采用四角支撑结构进行固定,并进一步设置斜拉杆,四角支撑由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支撑,只是机械领域支撑结构中进行固定连接的常规设置;(5)在基质中加入呋喃丹等杀菌杀虫剂是常规的病虫害防治方法,这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是,其中将权利要求1改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即“包括如下步骤”修改为“由如下步骤组成”,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斜拉杆下部采用三角形交叉结构深入地面”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土球的大小,本申请选择胸径的2-3倍,对比文件1则为地径向外扩展20-30cm。胸径和地径虽然均用于表示树木、苗木的规格,但是二者所指的位置不同,代表的大小不同;依据各自标准选择的土球大小必然不同,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土球大小确定条件;土球的固定方式,本申请采用钢筋网,而对比文件1采用遮阴网和麻绳捆绑;运输前树叶处理,本申请采用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而对比文件1中先疏散树叶,再用麻绳捆扎树冠,塑料绳表面光滑,并保证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树叶,可以有效保护树枝不被破坏;对比文件1中的麻绳表面粗糙,容易使细小的树枝插入麻绳中而影响其生长;(2)本申请中回填土组成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重点强调了“透气、透水性不良的粘性土壤不能用作回填土”,塘泥的粘度较大,对于土壤通透性要求高的加拿利海枣是不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透水透气更好的腐熟锯木屑(或腐熟有机肥)替换为本申请粘度较大的塘泥。此外,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回填土各组分的相关参数,有助于保证海枣树生长过程中土质疏松和透气率,三种组分只有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满足加拿利海枣的生长需求;而公知常识证据1(《工厂化花卉生产》)中除了应用塘泥外,还应用了沙红壤和菜园土,而无法得出塘泥可单独用于加拿利海枣移栽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2公开的盐碱土壤种植结构与本申请用于加拿利海枣移栽的技术中的设置存在以下区别:①本申请中并没有设置隔盐层,但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了滨海区土壤盐渍化、碱化严重,可见本申请在盐碱度高的华南滨海区仍然没有设置隔盐层,但是加拿利海枣的存活率达到95%以上,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是相悖的;②本申请中透水管是水平设置于碎石层中的,而对比文件2中布置有自树皮覆盖层而延伸至碎石填料层的排水管(树皮覆盖层位于碎石层上方),排水管状结构均与排水管相连,所以排水管状结构和排水管均是竖直设置的。本申请中碎石层的厚度,透水管的型号、透水土工布的密度等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4)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支撑结构相比存在1区别,总体来说,对比文件3提供的树木固定架,结构复杂,而本申请仅通过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既可实现对加拿利海枣的支撑,防止其倒伏;本申请斜拉杆下部采用三角形交叉结构深入地面,受力均衡稳定,对比文件3为一根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如下步骤组成:
S1:大树的种植前准备
S101:起苗时,加拿利海枣的土球大小应达到要求但又不宜过大增加运输难度,按照其胸径的2-3倍来确定土球的大小,为防止土球松散需要用钢筋网来加以加固;
S102:在树叶的处理方面需要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避免运输过程中将树叶折断;
S2:种植前地下空间的准备
S201:根据土球大小确定树穴的开挖深度,树穴开挖深度和宽度为土球大小外扩400-500mm;
S202:确定树穴深度后进行树槽开挖,铺设30-50mm厚碎石层,再于碎石层中间位置放置DN110的透水管,透水管铺设完毕后再铺设150-170mm厚碎石层进行摊平,碎石层总铺设厚度200mm;
S203:于碎石层上方铺设180g/m2-220g/m2的透水土工布两层;
S3:种植后支撑
S301:海枣种植过程中需要在树穴中加入回填土,加入回填土后需采用四角支撑结构对海枣进行固定,且四角支撑由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支撑;所述斜拉杆下部采用三角形交叉结构深入地面;
所述回填土由塘泥、河沙和种植土壤组成;
所述塘泥的具体要求为:pH:6.0-7.5,电导率:≤1.3mS/cm;
所述河沙的具体要求为:直径1-3mm,pH:6.0-7.5,电导率:≤1.3mS/cm;
所述种植土壤采用红壤,pH:6.0-7.5,孔隙度:65%-85%,电导率:≤1.3mS/cm;
所述海枣种植过程中需要加入呋喃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均采用4xDN40镀锌钢管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四角支撑框的四周贴近海枣树的位置包裹3层透水土工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其特征在 于,所述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均采用组合扣件固定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
对比文件1(参见第37-40页)公开了一种加拿利海枣移栽技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第37-40页):2.3.1确定土球大小:移栽时,苗木所带土球大小要恰当,土球太大则浪费工本,太小则影响成活。土球半径一般以树干地径向外扩展20-30cm为宜(相当于公开了大树的种植前准备:起苗时,加拿利海枣的土球大小应达到要求但又不宜过大);2.3.2土球挖掘:土球用三层遮荫网包实,再用麻绳打花箍,最后将麻绳捆绑在大树主干的基部;2.3.3起吊与运输:起苗前5-7天一般不浇水,以保持土球坚实。起苗时要用麻绳捆扎树冠(相当于公开了树叶的处理方面);2.3.4定植:种植穴大小视移栽树木土球大小而定,一般应比土球大30-50cm(与“400-500mm”有共同的端点值),留有足够的空间回填种植土,且利于持水透气,促新根生长(相当于公开了种植前地下空间的准备:根据土球大小确定树穴的开挖深度,树穴开挖深度和宽度为土球大小外扩400-500mm;隐含公开了确定树穴深度后进行树槽开挖);树穴回填土应根据移栽地土质情况而定,应扩大、加深树穴,可用净河沙、疏松红壤土(相当于公开了种植土壤,土壤采用红壤)、腐熟有机肥按1:1:0.1的比例配制种植土回填(相当于公开了海枣种植过程中需要在树穴中加入回填土,回填土包括河沙和种植土壤);3.1固树:华南沿海地区(相当于公开了华南滨海区)台风活动频繁,加拿利海枣大树移栽后必须进行树体固定,以防风吹树冠歪斜,同时固树利于根系生长。固树时一般采用三柱支架固定法,将树牢固支撑,确保大树稳固(相当于公开了种植后支撑:加入回填土后需采用支撑结构对海枣进行固定);3.5防治病虫害。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华南滨海区加拿利海枣移栽方法。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土球大小、加固和运输方法:按照其胸径的2-3倍来确定土球的大小,为防止土球松散需要用钢筋网来加以加固;土球过大增加运输难度;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避免运输过程中将树叶折断;②回填土的成分还包括塘泥以及回填土要求:塘泥的具体要求为:pH:6.0-7.5,电导率:≤1.3mS/cm;河沙的具体要求为:直径1-3mm,pH:6.0-7.5,电导率:≤1.3mS/cm;种植土壤采用红壤,pH:6.0-7.5,孔隙度:65%-85%。电导率:≤1.3mS/cm;③树穴内部结构:树穴铺设30-50mm厚碎石层,再于碎石层中间位置放置DN110的透水管,透水管铺设完毕后再铺设150-170mm厚碎石层进行摊平,碎石层总铺设厚度200mm;于碎石层上方铺设180g/㎡-220g/㎡的透水土工布两层;④支撑结构:采用四角支撑结构进行固定,且四角支撑由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支撑;斜拉杆下部采用三角形交叉结构深入地面;⑤所述海枣种植过程中需要加入呋喃丹。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加拿利海枣的成活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涉及的土球大小、加固和运输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栽时苗木所带土球大小要恰当,土球太大则浪费工本,太小则影响成活,土球半径一般以树干地径向外扩展20-30cm为宜的基础上,同时无论是依照树干地径还是依照胸径都是本领域确定土球大小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树木种类而选择适合的确定土球大小的方法;土球过大会增加运输难度过小影响成活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土球用三层遮荫网包实再用麻绳打花箍的基础上,为防止土球松散,选择用钢筋网来加以加固,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起苗时要用麻绳捆扎树冠的基础上,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避免运输过程中将树叶折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涉及的回填土的成分还包括塘泥以及回填土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树穴回填土应根据移栽地土质情况而定,可用净河沙、疏松红壤土、腐熟有机肥按比例配制种植土回填,而塘泥也是种植加拿利海枣的常用土壤,因此设置回填土包括塘泥、河沙和种植土壤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种植地土质及肥料来源、成本等因素结合植株生长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塘泥、河沙、土壤的具体要求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加拿利海枣生长习性容易确定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盐碱土壤种植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16段及附图1):该种植结构设置于在盐碱土壤开挖的树穴结构中,穴底铺设有碎石填料层2,该碎石填料层之上设置有土工布层3,植物土球4通过种植土5而设置于该树穴结构中。碎石填料层中等间距布置有若干排水管状结构(相当于透水管),该排水管状结构均与排水管相连,且排水管状结构的管壁具有渗水孔洞,该结构能够避免树穴结构中的水集聚(相当于树穴铺设碎石层,再于碎石层中放置透水管;于碎石层上方铺设透水土工布)。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中树穴铺设碎石层,再于碎石层中放置透水管;于碎石层上方铺设透水土工布的技术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树穴设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透水管型号、碎石层铺设方式和厚度以及水土公布层数和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树穴大小及其透水透气性要求结合植株生长情况适当调整后容易得出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对比文件1公开加入回填土后需采用支撑结构对海枣进行固定的步骤,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伸缩支撑杆的双层树木固定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9段及附图1-4):包括第一固定圈、第二固定圈和支撑杆;所述第一固定圈设置有固定板、护垫、搭板、搭板孔和接板;所述护垫设置在固定板内侧;所述支撑杆设置有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穿孔、锁扣、插销、栓板和搭板孔;本发明护垫可以保护树木的组织不会被伤害,通过插销将第一支撑杆和第二支撑杆固定,可以固定不同位置来决定支撑杆长度,适合不同的树木,第二固定圈通过搭杆在锁扣上的位置不同,决定支撑杆的倾斜幅度,适合不同的地形。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上下两层支撑位置的树木支撑结构,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中第一支撑框和第二支撑框的技术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设置树木支撑装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上述启示下,为确保加拿利海枣树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包括第一及第二支撑装置的支撑结构。选择采用四角支撑结构进行固定,并进一步设置斜拉杆,四角支撑由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支撑,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都知晓三角形结构比一根杆要稳定,因此为了树木支撑结构更为稳定,使插入地面的支撑脚设置为三角形交叉结构是本领域用于稳定支撑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⑤,对比文件1明确了需要防治病虫害,而呋喃丹是防治病害的常用物质,因此在海枣种植过程中加入呋喃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各自的附加技术特征,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均采用4XDN40镀锌钢管制成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之间均采用组合扣件固定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9段及附图1-2):所述护垫设置在固定板内侧,护垫可以保护树木的组织不会被伤害,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设置树木支撑装置。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一四角支撑框的四周贴近海枣树的位置也设置护垫,具体选择包裹3层透水土工布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土球的大小,本申请选择胸径的2-3倍,对比文件1则为地径向外扩展20-30cm。胸径和地径虽然均用于表示树木、苗木的规格,但是二者所指的位置不同,代表的大小不同;依据各自标准选择的土球大小必然不同,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土球大小确定条件;土球的固定方式,本申请采用钢筋网,而对比文件1采用遮阴网和麻绳捆绑;运输前树叶处理,本申请采用将树叶用塑料绳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而对比文件1中先疏散树叶,再用麻绳捆扎树冠,塑料绳表面光滑,并保证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树叶,可以有效保护树枝不被破坏;对比文件1中的麻绳表面粗糙,容易使细小的树枝插入麻绳中而影响其生长;
(2)本申请中回填土组成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重点强调了“透气、透水性不良的粘性土壤不能用作回填土”,塘泥的粘度较大,对于土壤通透性要求高的加拿利海枣是不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透水透气更好的腐熟锯木屑(或腐熟有机肥)替换为本申请粘度较大的塘泥。此外,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回填土各组分的相关参数,有助于保证海枣树生长过程中土质疏松和透气率,三种组分只有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满足加拿利海枣的生长需求;而《工厂化花卉生产》中除了应用塘泥外,还应用了沙红壤和菜园土,而无法得出塘泥可单独用于加拿利海枣移栽的技术启示;
(3)对比文件2公开的盐碱土壤种植结构与本申请用于加拿利海枣移栽的技术中的设置存在以下区别:①本申请中并没有设置隔盐层,但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了滨海区土壤盐渍化、碱化严重,可见本申请在盐碱度高的华南滨海区仍然没有设置隔盐层,但是加拿利海枣的存活率达到95%以上,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是相悖的;②本申请中透水管是水平设置于碎石层中的,而对比文件2中布置有自树皮覆盖层而延伸至碎石填料层的排水管(树皮覆盖层位于碎石层上方),排水管状结构均与排水管相连,所以排水管状结构和排水管均是竖直设置的。本申请中碎石层的厚度,透水管的型号、透水土工布的密度等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
(4)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支撑结构相比存在1区别,总体来说,对比文件3提供的树木固定架,结构复杂,而本申请仅通过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既可实现对加拿利海枣的支撑,防止其倒伏;本申请斜拉杆下部采用三角形交叉结构深入地面,受力均衡稳定,对比文件3为一根杆。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栽时,苗木所带土球大小要恰当,土球太大则浪费工本,太小则影响成活(参见对比文件1的2.3.1确定土球大小),在此基础上,无论是依照树干地径还是依照胸径都是本领域确定土球大小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树木种类综合考虑移栽成本、成活率等因素得出最适宜的确定土球大小的方法;土球的固定方式中用钢网还是用遮阴网和麻绳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对操作方便、结构稳固的固定方式;本申请将树叶朝树干生长方向扎起来,因为没有进行疏叶处理,那么为了保证树枝在运输过程中尽量不被破坏而采用了表面光滑的塑料绳,而对比文件1进行了疏叶处理,树枝上没有了树叶,就不用担心树枝上的树叶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从而可以采用表面粗糙的麻绳来捆扎树冠,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麻绳和塑料绳都是常用的用来捆扎的材料,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运输的树木在运输前是否进行了疏叶处理,综合考虑尽量减小树木破坏的前提下来决定用何种捆绑材料来进行捆绑,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2)塘泥是常用的加拿利海枣的栽培基质组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工厂化花卉生产》,杨先芬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版,第445页,2002年10月31日,第(2)节 备袋与选土:“袋内营养土配方:b .塘泥30%,沙红壤30%,菜园土38%,2%-3%过磷酸钙”,其包括塘泥、沙红壤和菜园土,本申请的回填土为塘泥、河沙和种植土壤,其中沙红壤对应河沙,菜园土对应种植土壤,塘泥并不是单独用于加拿利海枣移栽),那么将其作为加拿利海枣移栽后的回填土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回填土各组分的相关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基质透水透气性,配制满足加拿利海枣生长需求的基质,对于选择材料的物理性质也是容易确定的,同时本申请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各组分的各项参数起到的技术效果;
(3)对于是否在树穴外层设置隔盐层,首先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是否设置隔盐层,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不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同时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可以根据实际种植地盐碱度选择调整的,种植地盐碱度高的,则可以设定隔盐层,种植地盐碱度低的,则可以不设定隔盐层;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段)公开了:碎石填料层中等间距布置有若干排水管状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透水管),且排水管状结构的管壁具有渗水孔洞,该结构能够避免树穴结构中的水集聚。此处的“排水管状结构”,与竖直设置的排水管7是不同的部件。对比文件2中的 “排水管状结构”与本申请中透水管的作用是相同的,其设置方式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碎石填料层中间位置放置。至于碎石层的厚度,透水管的型号、透水土工布的密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种植地的地况以及移栽树木土球的大小来进行合理设置;
(4)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9段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具有上下两层支撑位置的树木支撑结构,在此基础上,为确保加拿利海枣树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包括第一及第二支撑装置的支撑结构。选择采用四角支撑结构进行固定,并进一步设置斜拉杆,四角支撑由第一四角支撑框、第二四角支撑框、和斜拉杆之间互相配合支撑,只是机械领域支撑结构中进行固定连接的常规设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都知晓三角形结构比一根杆要稳定,因此为了树木支撑结构更为稳定,使插入地面的支撑脚设置为三角形交叉结构是本领域用于稳定支撑的常规技术选择。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创造性理由不具备说服力,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 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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