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含筛网的化妆品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24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8853
优先权日:2012-04-13,2013-04-11
申请(专利)号:201380031318.X
申请日:2013-04-12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燕梅
合议组组长:彭燕
参审员:张帆
国际分类号:A45D34/00,A61K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1318.X,名称为“包含筛网的化妆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13日和2013年04月1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6/033559A1,公开日期为2006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400276A,公开日期为2009年04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妆品,其包括;
筛网,其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TPE)、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及
与所述筛网邻接的吸收体,
其中,将所述吸收体黏附在所述筛网上,或使所述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
其中,将液态内容物负载于吸收体中;
其中,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的孔径为0.01~1.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进一步包括围住所述筛网的筛网框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框架包括选自热塑性弹性体、环氧树脂、丙烯酸,烯烃,聚酯和聚氨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通过高频熔合或超声波熔合,使所述筛网连接到所述筛网框架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体为选自海绵、聚乙烯泡沫、聚丙烯泡沫、聚酰胺泡沫、聚酯泡沫、聚醚泡沫、聚氨酯泡沫、棉花、无纺布、丙烯腈-丁二烯橡胶(NBR)、苯乙烯-丁二烯橡胶(SBR)、天然橡胶(NR)、聚氯乙烯、聚乙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胶乳、硅胶、膜型材料、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共聚物(SIS)、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共聚物(SEBS)、聚乙烯醇(PVA)、有机硅弹性体、腈类、丁基橡胶、氯丁橡胶、干式氨基甲酸乙酯和湿式氨基甲酸乙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体吸收液态内容物,且可通过所述筛网的孔喷出液态内容物,以控制所吸收的液态内容物的喷出量。
8. 用于制造化妆品的方法,其包括:
在吸收体中吸收液态内容物;及
使所述吸收体与筛网邻接,
其中,所述使所述吸收体与筛网邻接包括:将所述吸收体黏附在所述筛网上,或使所述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
其中所述筛网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其中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进一步包括围住所述筛网的筛网框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的孔径为0.01~1.0mm,且通过高频熔合或超声波熔合使所述筛网连接到所述筛网框架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框架包括选自热塑性弹性体、环氧树脂、丙烯酸,烯烃,聚酯和聚氨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体为选自海绵、聚乙烯泡沫、聚丙烯泡沫、聚酰胺泡沫、聚酯泡沫、聚醚泡沫、聚氨酯泡沫、棉花、无纺布、丙烯腈-丁二烯橡胶、苯乙烯-丁二烯橡胶、天然橡胶、聚氯乙烯、聚乙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胶乳、硅胶、膜型材料、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共聚物、聚乙烯醇、有机硅弹性体、腈类、丁基橡胶、氯丁橡胶、干式氨基甲酸乙酯和湿式氨基甲酸乙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筛网的孔喷出液态内容物,可以控制所述吸收体所吸收的液态内容物的喷出量。”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吸收体黏附在筛网上,或使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第一个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筛网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TPE)、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制备薄片或发泡薄片的相应材料用于对比文件1起到同样功能的筛网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上述材料。而选择筛网具有上述参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第二个技术方案,将吸收体和筛网相隔一定距离设置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两个技术方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包括吸收体黏附在筛网上,或使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第一个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筛网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TPE)、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对于第二个技术方案,将吸收体和筛网相隔一定距离设置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的两个技术方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将所述吸收体黏附在所述筛网上,或”删除,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妆品,其包括;
筛网,其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TPE)、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及
与所述筛网邻接的吸收体,
其中,使所述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
其中,将液态内容物负载于吸收体中;
其中,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的孔径为0.01~1.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进一步包括围住所述筛网的筛网框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框架包括选自热塑性弹性体、环氧树脂、丙烯酸,烯烃,聚酯和聚氨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通过高频熔合或超声波熔合,使所述筛网连接到所述筛网框架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体为选自海绵、聚乙烯泡沫、聚丙烯泡沫、聚酰胺泡沫、聚酯泡沫、聚醚泡沫、聚氨酯泡沫、棉花、无纺布、丙烯腈-丁二烯橡胶(NBR)、苯乙烯-丁二烯橡胶(SBR)、天然橡胶(NR)、聚氯乙烯、聚乙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胶乳、硅胶、膜型材料、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共聚物(SIS)、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共聚物(SEBS)、聚乙烯醇(PVA)、有机硅弹性体、腈类、丁基橡胶、氯丁橡胶、干式氨基甲酸乙酯和湿式氨基甲酸乙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体吸收液态内容物,且可通过所述筛网的孔喷出液态内容物,以控制所吸收的液态内容物的喷出量。
8. 用于制造化妆品的方法,其包括:
在吸收体中吸收液态内容物;及
使所述吸收体与筛网邻接,
其中,所述使所述吸收体与筛网邻接包括使所述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
其中所述筛网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其中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 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进一步包括围住所述筛网的筛网框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的孔径为0.01~1.0mm,且通过高频熔合或超声波熔合使所述筛网连接到所述筛网框架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框架包括选自热塑性弹性体、环氧树脂、丙烯酸,烯烃,聚酯和聚氨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体为选自海绵、聚乙烯泡沫、聚丙烯泡沫、聚酰胺泡沫、聚酯泡沫、聚醚泡沫、聚氨酯泡沫、棉花、无纺布、丙烯腈-丁二烯橡胶、苯乙烯-丁二烯橡胶、天然橡胶、聚氯乙烯、聚乙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胶乳、硅胶、膜型材料、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共聚物、聚乙烯醇、有机硅弹性体、腈类、丁基橡胶、氯丁橡胶、干式氨基甲酸乙酯和湿式氨基甲酸乙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化妆品,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筛网的孔喷出液态内容物,可以控制所述吸收体所吸收的液态内容物的喷出量。”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液态化妆品并非负载于吸收体中,其实际上与吸收材料708和海绵709是分离的,在使用时才通过孔706流至吸收材料708和海绵709。吸收材料和海绵中所含的液态化妆品的含量是有限的。(2)对比文件1中通过使液态化妆品与海绵和吸收材料分离并控制海绵与吸收材料的孔的大小即可以实现适当喷出的液态化妆品。对比文件1的容器不能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纤维薄片材料来制备对比文件1的网,如果进一步采用控制液态化妆品喷出量的材料来制备对比文件1的网,将会是不利的。并且对比文件1的容器无需也不能采用吸收体与筛网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1中通过利用孔706控制液态化妆品流至吸收材料和海绵,并通过控制海绵709与吸收材料708的孔的相对大小,当用粉扑按压网710时,液态化妆品的喷出量已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若将吸收体与筛网设置为相隔0.1-3.0mm,有可能导致液态化妆品无法喷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筛网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TPE)、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2)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区别(1)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相应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做出的选择;区别(2)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筛网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TPE)、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2)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上述区别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海绵和网以及化妆品储存空间在空间上彼此分离,因此对比文件1需要单独的部件,以将液态化妆品提供给海绵和网。对比文件1的图33-35中,由于排出盖705固定至固定钳口704,只能通过翻转容器来排出液态化妆品,使得液态化妆品从存储空间转移到上部以在重力作用下通过网排出。而本申请中的化妆品的形式为内容物被吸收在与所述筛网邻接的吸收体中,吸收体本身直接存储和转移液态内容物,不采用任何单独的用于转移液态内容物的装置,不涉及倾斜或翻转容器的动作,同时本申请还能够控制从吸收体喷出的内容物的喷射量,并通过与吸收器邻接的筛网使结构变形最小化。(2)对比文件2的化妆工具通过使水和混合物接触使得水和粉末化妆品材料通过薄片层流出,从而排出化妆品,而且对比文件2直接接触皮肤而不使用任何单独的涂抹器,并且不需要任何均匀和大范围的液态内容物喷射。对比文件2的第一和第四薄片网眼尺寸的限制旨在控制表面对皮肤的触感和擦拭感或控制所通过的粉末的粒径,与本申请中的从吸收体的整个表面上进行大范围且均匀的喷射不同。此外,对比文件2仅将网面状无纺布用于薄片材料,也未能教导或暗示筛网伸长率的限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预期用途涉及与皮肤的直接接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有动机将伸长率和材料改变为本申请的较低范围,以在通过涂抹器垂直施加力于筛网时提供均匀和大范围的液态内容物喷射,因此权利要求1、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化妆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液体型化妆品的容器(参见说明书第120-135段,附图31-35),包括容纳单元701,排出盖705,粉扑715,海绵709和盖单元711。在容纳单元701中形成化妆品储存空间702。在容纳空间701的上外端形成螺纹703,以与盖单元711紧固。排出盖705插入并固定到容纳单元701的化妆品储存空间702。多个穿孔706形成在排出盖705的上板中允许化妆品流出(说明书第122-123段)。吸收材料708安装在排出盖705上,海绵709安装在吸收材料708上。网710安装在海绵709上。当使用粉扑715时网710用于均匀地排出液体化妆品并形成一个均匀的垫子(说明书第128段)。吸收材料708由多孔材料制成,其中形成多个孔以良好地吸收其中的化妆品。安装在吸收材料708上的海绵709具有小于吸收材料708的孔。海绵709在其中含有液体化妆品,然后通过按压粉扑排出液体化妆品(说明书第133段)。
经过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依次放置于排出盖705上,排出盖705上设置有穿孔706,液体化妆品从穿孔706中流出,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中含有液体化妆品,并且设置于网710下方,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共同对应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吸收体,并且液态内容物负载于吸收体中,网710对应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筛网,其也是与吸收体邻接。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化妆产品容器具有网710和可吸收液体化妆产品的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其可用于储存化妆品,并可通过粉扑排出液体化妆品,因此,其整体上也构成了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化妆品”。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1)筛网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TPE)、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2)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筛网的材料以及设置吸收体和筛网的距离以控制化妆品喷出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通过粉扑按压网710进而按压海绵709从而排出液态化妆品,因此网710以及海绵709均应当具备一定的弹性以保证按压时能够形成足够的形变,并在释放后恢复原状。而为了满足上述需求,在选择网以及海绵体的形成材料时需充分考虑到材料的弹性以及伸缩率等参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美容用具(参见说明书第3页至第9页,附图1-2),一种可将从袋内向美容用具外部渗出的粉末状化妆品供给量控制在适当的量,同时第1薄片(表面)处与第4薄片(里面)处粉末供给量不同,可有效地进行皮肤清洗、化妆、皮肤修复、按摩,且使用感优异的美容用具(说明书第3页发明内容部分第一段)。美容用具,其第1薄片-第4薄片4张纤维薄片重叠并在周边部缝合,在具有粉末通透性的第2薄片与第3薄片之间充填粉末化妆品,在第1薄片与第2薄片之间,和/或第3薄片与第4薄片之间,配置具有粉末通透性的发泡薄板,从而调节上述粉末向外部的渗透(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与水接触的情况下使用美容用具时,从第1薄片以及第4薄片向外部渗出水与粉末化妆品的混合成分(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材料方面没有特别限定,以使用聚酯、聚酰胺、聚烯烃、聚丙烯A等合成纤维、或者人造纤维等再生纤维、或棉、麻、丝、羊毛等天然纤维为佳(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在第一薄片与第二薄片之间和/或第三薄片与第四薄片之间置入具有粉末通透性的发泡薄板。置入发泡薄板的目的在于减少粉末化妆品的渗出量。发泡薄板具备使美容用具内部化妆品粉末成份通过并且减少其渗出量的性质,只要薄片材料能赋予质感、缓冲功能,不特别限定其材料,可使用酯类聚氨酯、聚醚类聚氨酯等各种PU橡胶等合成橡胶、天然橡胶、聚烯烃类、纤维素或其衍生物等(说明书第8页第2-3段)。在当作皮肤清洁用具加水使用时,则最好配合水溶性的化妆品。使用时如果与水接触变成含水或者湿润的状态下也可使用。粉末状化妆品不管是水溶性、不溶性、难溶性都可以,使用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达到促进水分向外部渗出的效果(说明书第9页第5-7段)。即对比文件2中的美容用具能够将含水或湿润状态下的化妆品从表面的薄片渗出,并可通过薄片和发泡薄板进一步控制化妆品向外渗出的量,同时薄片还选择具有缓冲效果的材料制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通过选择使用聚酯、聚酰胺、聚烯烃、聚丙烯A等合成纤维、或者人造纤维等再生纤维、或棉、麻、丝、羊毛等天然纤维等材料来同时具备缓冲和控制化妆品渗出的效果。由于薄片在按压下能够将化妆品渗出,因此选择的材料需要具备相应的弹性。而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材料同样应用于化妆品领域且能够满足这种需求,因此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为了控制化妆品的渗出量同时确保筛网经过外力的伸缩率以及形变后的还原能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这些具备弹性的材料形成网,进一步地,选择满足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条件的材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生活常识知晓,当使用粉扑按压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液体型化妆品的容器中的筛网时,要使筛网与海绵充分接触,才能将按压后的海绵释出的化妆品从筛网的孔中喷出。由于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制作筛网,考虑到在使用过程中它们的弹性形变及接触的充分性,同时考虑到筛网的伸缩率、液态化妆品的流动特性以及用户的需求等多方面的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筛网与海绵之间的距离设置为0.01-3mm之间的范围作出的选择,并且其对化妆品渗出或喷出的量的控制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正如前面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吸收材料708安装在排出盖705上,海绵709安装在吸收材料708上,海绵709在其中含有液体化妆品,然后通过按压粉扑排出液体化妆品(说明书第128、133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的海绵709中保存了一定量的液体化妆品,其同样体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将液态内容物负载于吸收体中”,表明了吸收体本身可以直接存储和转移液态内容物,并且其与本申请的使用方式原理相同,不同的是本申请中仅将一定量的液态内容物保存在吸收材料中,而对比文件1中还包括了存储空间来存储更多的液态化妆品,当海绵中的液体化妆品用完后能够进行补充从而不影响化妆品的继续使用,然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该化妆品一定不具有能够存储更多液态内容物的部件,同时对比文件1的存储空间也并不会影响其按压海绵的使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推知,当吸收体本身直接存储和转移液态内容物时没有也不需要采用任何单独的用于转移液态内容物的装置,也就不会涉及倾斜或翻转容器的动作。如前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通过按压筛网来使液体化妆品喷出后使用,通过按压力的大小来控制从吸收体喷出的内容物的喷射量,因此对筛网的特性的需求也是相同的,即应当选择具备一定弹性的材料来制作筛网并且应当确保筛网具有相应范围的伸缩率,这样才能够保证经过按压后有一定量的化妆品喷出,同时还应针对不同流动性能或不同功能的化妆品,根据具体的特性做出相应的细微调整,这些都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常规的解决方式。(2)如前面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美容用具能够将含水或湿润状态下的化妆品从表面的薄片渗出,并通过薄片和发泡薄板进一步控制化妆品向外渗出的量,同时薄片还选择具有缓冲效果的材料制成,虽然对比文件2中未使用其他涂抹器,但由于直接接触皮肤,使用时也是需要经过按压才能将化妆品渗出,所以选择的材料还需要具有弹性和能够控制化妆品渗出量的多少,也就是,对比文件2除涉及直接接触皮肤之外还涉及了也是通过按压将化妆品渗出的方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化妆品中选择具有上述特性的材料形成表面的技术启示。针对使用涂抹器时需要获得均匀和大范围的液态内容物喷射的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对筛网的材料作出相应的选择,即选择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来制作筛网以确保筛网具有相应范围的伸缩率,并且根据化妆品的流动特性以及用户需求而对筛网与吸收体的距离进行设定从而使化妆品喷出的量适当,避免化妆品不能被喷出或喷出过多的情况发生,这些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化妆品喷出量的控制效果也是能够预见的。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对筛网的孔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6段):第一薄片与第四薄片材质可为同一材质,也可为不同材质。为了达到多功能性,可以通过由粗孔与微孔等不同性质的薄片组合搭配,以达到最佳效果,例如,粗孔薄片的孔径规格介于0.5-3mm之间,优选0.7-2mm之间;而细孔薄片的孔径规格大约介于0.4-0.005mm,优选0.5-0.01mm之间。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孔径范围0.5-0.01mm落入了权利要求2限定的范围内。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附图31、32中可以明显看出,网710的周围具有用于固定网的框架(参见说明书第120-135段,附图31-35)。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自热塑性弹性体、环氧树脂、丙烯酸、烯烃、聚酯和聚氨酯等材料都是常见的,使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化妆品装置中的筛网框架是常规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高频熔合或超声波熔合都是本领域中常规的熔合技术,在制备筛网时选择使用高频熔合或超声波熔合使框架与网之间固定连接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吸收体选择的材料,对比文件1中的海绵709用于吸收液态化妆品(参见说明书第120-135段,附图31-35),即为海绵材料,而聚乙烯泡沫等其他材料具有一定的吸收性能以及弹性,均属于该技术领域中常用的,因此选择使用这样的材料制成吸收体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20-135段,附图31-35),其也是通过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吸收一定量的液体化妆品,通过网710的孔使化妆品喷出,由于网710和海绵709、吸收材料708上都形成有孔,因此在按压网710时进而按压到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能够适当控制化妆品的喷出量。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用于制造化妆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液体型化妆品的容器(参见说明书第120-135段,附图31-35),具体如前所述。经过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依次放置于排出盖705上,排出盖705上设置有穿孔706,液体化妆品从穿孔706中流出,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中含有液体化妆品,并且设置于网710下方,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共同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8中的吸收体,吸收体中吸收液态内容物,网710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8中的筛网,其也是与吸收体邻接。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化妆品容器具有网710和可吸收液体化妆品的海绵709和吸收材料708,其可用于储存化妆品,并可通过粉扑排出液体化妆品,因此可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8中的用于制造化妆品的方法。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1)筛网包括选自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TPE)、聚酯、聚醚、丙烯酸和烯烃中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在所述筛网的单位面积(1cm2)上施加垂直力量、且该垂直力量为400g·力~1kg·力时,所述筛网的伸长率为1-100%;(2)吸收体与筛网相隔0.1-3.0m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独立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同样,对比文件1的附图31、32中可以明显看出,网710的周围具有用于固定网的框架(参见说明书第120-135段,附图31-35)。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2、5的评述,当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当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均进一步限定了吸收体选择的材料,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6的评述,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独立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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