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解锁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23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708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3157.6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富瑶
合议组组长:陈安安
参审员:唐宇希
国际分类号:G06F2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亦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3157.6,名称为“一种解锁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2004908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对比文件2:CN10166155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解锁方法,匹配成功则执行解锁;(2)本申请中是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3)本申请中匹配失败后,是在持续接收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生物信息。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应用场景。上述区别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各模块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5中方法步骤一一对应;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人脸识别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移动终端,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人脸识别装置包括微控制器、存储器;由此必然确定由微控制器调用存储器中的程序代码以执行相应功能。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6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
将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并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若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解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
确定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达到质量分数阈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没有达到所述质量分数阈值,则输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次数阈值,所述次数阈值用于指示在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以及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
所述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包括:
根据所述次数阈值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 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达到所述次数阈值时,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输出第二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
匹配模块,用于将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所述匹配模块,还用于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并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解锁模块,用于若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解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达到质量分数阈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一输出模块,用于若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没有达到所述质量分数阈值,则输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次数阈值,所述次数阈值用于指示在所述生物信息与 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以及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
所述匹配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次数阈值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输出模块,用于当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达到所述次数阈值时,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输出第二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
所述存储器中存储一组程序代码,且所述处理器调用所述存储器中的程序代码,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解锁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或2未公开特征“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根据用户的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现有技术中,用户在输入指纹生物信息时,都是通过屏幕外的特定的指纹按键来进行指纹输入的,并没有现有技术中的生物信息输入是在屏幕内的某一区域进行的;没有现有技术将用于指纹采集的预设区域设置于触摸屏的触控键的位置。现有技术中,都是通过指纹识别按键来采集生物信息,指纹识别按键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都是在硬件组装完成后就不可更改的,即上述特征也非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1中,生物信息只采集/输入一次,本申请是在采集一次得到生物信息后,后续再次去获取相同的所述生物信息,是通过多次将相同的生物信息去与生物信息模板进行匹配,而不是去采集不同的生物信息进行多次匹配,与对比文件1有本质的区别。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根据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
将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并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若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解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
确定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达到质量分数阈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没有达到所述质量分数阈值,则输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次数阈值,所述次数阈值用于指示在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以及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
所述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包括:
根据所述次数阈值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达到所述次数阈值时,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输出第二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根据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
匹配模块,用于将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所述匹配模块,还用于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并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解锁模块,用于若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解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达到质量分数阈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一输出模块,用于若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没有达到所述质量分数阈值,则输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次数阈值,所述次数阈值用于指示在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以及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
所述匹配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次数阈值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输出模块,用于当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达到所述次数阈值时,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输出第二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
所述存储器中存储一组程序代码,且所述处理器调用所述存储器中的程序代码,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解锁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实质是对接收生物信息进行了具体的限定,即权利要求1中通过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同时对预设区域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采集到的当前用户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对比文件1中通过一结构实现对用户人脸图像的采集;在本领域,除人脸外,还有很多其它形式的生物信息,如指纹等;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人脸识别方法应用于其它生物信息的识别过程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具体生物信息形式而设置相应的采集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现有触摸屏中已经存在了集成有指纹传感器的设计,即触摸屏既可以进行触控操作也可以实现指纹采集,且通过触控键标识预设区域位置以便于用户进行指纹输入是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用于接收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由用户来设定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其中“持续接收生物信息”则表明“生物信息的采集/输入已不止一次”,且“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是对持续接收过程中采集的生物信息进行获取,进而用于匹配;对比文件1中公开“步骤S102、从采集到的当前用户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并与所述人脸用户信息库中的人脸特征模板进行比对识别,若识别通过,继续步骤S103,否则重复步骤S102;若所述最小相似度得分达到了预设定人脸识别通过的相似度得分要求,则认为人脸识别通过,继续执行下一步;否则,重新采集人脸模板,继续识别,直到识别通过或识别超时或被动结束识别过程”,即对比文件1中人脸识别不通过时,继续采集当前用户人脸图像并提取人脸特征,该过程未对用户进行提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持续采集生物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申请人所说的“相同的生物信息”,并不能由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004908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相比,其区别特征:(1)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根据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2)再次获取生物信息是在持续接收生物信息的情况下;(3)若匹配成功则解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设置生物信息的采集区域;(2)如何采集生物信息;(3)匹配成功将进行何种操作。上述区别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CN10166155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各模块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5中方法步骤一一对应;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人脸识别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移动终端,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人脸识别装置包括微控制器、存储器;由此必然确定由微控制器调用存储器中的程序代码以执行相应功能。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方案是通过屏幕上的虚拟触控按键设置和显示来指示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且为通过屏幕上的对应虚拟触控键的预设区域来采集生物信息。公知证据《互联网产品用户体验》显然根本没有揭露和启示在触摸屏上显示的触控键来显示和指示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的特征。而即使是现在的触摸屏中集成指纹传感器的手机等产品,都是提供指纹图案来指示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根本没有任何手机产品是通过触摸屏上已有的触控键来指示采集生物信息的区域。(2)本申请权利要求1方案中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是可根据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的。现有技术中,都是通过指纹识别按键来采集生物信息,指纹识别按键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都是在硬件组装完成后就不可更改的,在指纹识别技术领域中,没有现有技术中的用于采集指纹的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是可以根据移动终端的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而进行设定的。(3)现有技术中的指纹识别方式、都是采集一次识别一次,如果识别失败,则需要用户再次触摸指纹传感器,再次进行采集。特别地,现有技术中,在识别失败时,有些还会提醒用户擦干手指等,让用户清理手指后再次触摸,重新进行采集,没有现有技术中仅会采集一次,而在识别失败后,继续获取该通过一次采集得到的相同的指纹,然后再去进行识别匹配。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生物信息只采集/输入一次,本申请是在采集一次得到生物信息后,后续再次去获取相同的生物信息,显然与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中再去采集不同的人脸模板或指纹是明显不同的。在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中都是采集一次识别一次,识别失败则需要再次采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仅采集一次指纹信息,而通过获取该一次采集的相同的指纹信息再次进行识别匹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对本申请进行了补正,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11项权利要求),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则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修改为“则在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以与复审请求人前次意见答复中阐述的含义以及说明书的描述相一致。
2019年07月22日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根据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
将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并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若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解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
确定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达到质量分数阈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没有达到所述质量分数阈值,则输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次数阈值,所述次数阈值用于指示在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以及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
所述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包括:
根据所述次数阈值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达到所述次数阈值时,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输出第二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根据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
匹配模块,用于将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所述匹配模块,还用于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并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解锁模块,用于若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解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生物信息生成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达到质量分数阈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一输出模块,用于若所述生物信息的质量分数没有达到所述质量分数阈值,则输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次数阈值,所述次数阈值用于指示在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以及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
所述匹配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次数阈值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输出模块,用于当在持续接收所述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的次数达到所述次数阈值时,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输出第二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重新输入所述生物信息。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
所述存储器中存储一组程序代码,且所述处理器调用所述存储器中的程序代码,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解锁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后,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6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亦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次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004908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166155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解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适应的人脸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2]、[0035]-[0037]段,附图1、7):一种自适应人脸识别方法,包括步骤S101、录入人脸用户基本信息,采集多张所述人脸用户的人脸图像并分别从中提取人脸特征作为人脸特征模板,将所述人脸用户基本信息和人脸特征模板保存至人脸用户信息库;重复步骤S101,录入N个用户,N组所述人脸用户信息构成所述人脸用户信息库;步骤S102、从采集到的当前用户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并与所述人脸用户信息库中的人脸特征模板进行比对识别(相当于将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若识别通过,继续步骤S103,否则重复步骤S102;否则,重新采集人脸模板,继续识别(相当于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并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直到识别通过或识别超时或被动结束识别过程;步骤S103、判断所述人脸特征是否满足预设自适应条件,若是, 更新所述人脸用户信息库中的人脸特征模板,完成所述人脸特征的自适应处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1)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根据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2)若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3)若匹配成功则解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设置生物信息的采集区域;(2)如何采集生物信息;(3)匹配成功将进行何种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使用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进行识别认证是本领域中所公知的,针对具体生物信息形式而设置相应的采集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现有触摸屏中已经存在了集成有指纹传感器的设计,即触摸屏既可以进行触控操作也可以实现指纹采集,如《互联网产品用户体验》,出版日:2013年06月,作者:章剑林等,第8.1.1.1章中公开了:SMUI则允许多个用户在同一时间和同一设备上产生交互,目前在技术上触摸屏已经能够识别指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择将接收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其并没有任何技术实现上的障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人脸特征与人脸模板比对识别不通过时,重新采集人脸模板,继续识别,直到识别通过或识别超时或被动结束识别过程,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在识别失败后,移动终端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而是继续获取该生物信息,即继续获取与之前采集相同的生物信息进行再次识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卡的人脸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25行,附图1A-1B、3):基于智能卡的人脸识别方法包括步骤300,提取和传送人脸数据;步骤302,人脸图像质量判断;上位机对人脸数据的质量做初步的分析判断,如果图像质量没有达到标准,转到步骤306;步骤306,给出姿态调整建议;如果图像质量不合格,根据判断不合格的具体内容,对被测试人做出相应的姿态调整建议,并重新采集人脸数据;步骤308,提取人脸特征;步骤310,加密并下载到智能卡上;步骤312,人脸图像对比;在智能卡上进行相应的人脸图像对比,并将对比产生的数值与对应的阈值作比较,如果小于阈值,则通过认证;如果大于阈值,则认证失败并报警。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2),而该区别特征(2)的内容可以提高生物信息的识别成功率,并减少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的时间,加快解锁的速度。因而当面对上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获得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而再次获取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可以获得在使用生物信息匹配解锁时具有更高的成功率和更快的解锁速度的有益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在本领域中,利用生物信息的匹配与否来决定是否解锁是本领域公知的操作,而解锁是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识别的常规应用场景,因而当生物信息匹配成功则执行解锁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都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适应的人脸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2]、[0035]-[0037]段,附图1、7):一种自适应人脸识别方法,包括步骤S101、录入人脸用户基本信息,采集多张所述人脸用户的人脸图像并分别从中提取人脸特征作为人脸特征模板,将所述人脸用户基本信息和人脸特征模板保存至人脸用户信息库;重复步骤S101,录入N个用户,N组所述人脸用户信息构成所述人脸用户信息库;步骤S102、从采集到的当前用户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并与所述人脸用户信息库中的人脸特征模板进行比对识别(相当于将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若识别通过,继续步骤S103,否则重复步骤S102;否则,重新采集人脸模板,继续识别(相当于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并将所述再次获取的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进行匹配),直到识别通过或识别超时或被动结束识别过程;步骤S103、判断所述人脸特征是否满足预设自适应条件,若是, 更新所述人脸用户信息库中的人脸特征模板,完成所述人脸特征的自适应处理。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1)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接收生物信息;其中,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触控键设置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为通过屏幕上的触控键显示出的用于采集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根据用户输入的设定指令进行设定;(2)若所述生物信息与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3)当若匹配成功则解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设置生物信息的采集区域;(2)如何采集生物信息;(3)匹配成功将进行何种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使用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进行识别认证是本领域中所公知的,针对具体生物信息形式而设置相应的采集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现有触摸屏中已经存在了集成有指纹传感器的设计,即触摸屏既可以进行触控操作也可以实现指纹采集,如《互联网产品用户体验》,出版日:2013年06月,作者:章剑林等,第8.1.1.1章中公开了:SMUI则允许多个用户在同一时间和同一设备上产生交互,目前在技术上触摸屏已经能够识别指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择将接收生物信息的预设区域的位置、大小、显示或隐藏性质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其并没有任何技术实现上的障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人脸特征与人脸模板比对识别不通过时,重新采集人脸模板,继续识别,直到识别通过或识别超时或被动结束识别过程,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在识别失败后,移动终端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而是继续获取该生物信息,即继续获取与之前采集相同的生物信息进行再次识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卡的人脸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25行,附图1A-1B、3):基于智能卡的人脸识别方法包括步骤300,提取和传送人脸数据;步骤302,人脸图像质量判断;上位机对人脸数据的质量做初步的分析判断,如果图像质量没有达到标准,转到步骤306;步骤306,给出姿态调整建议;如果图像质量不合格,根据判断不合格的具体内容,对被测试人做出相应的姿态调整建议,并重新采集人脸数据;步骤308,提取人脸特征;步骤310,加密并下载到智能卡上;步骤312,人脸图像对比;在智能卡上进行相应的人脸图像对比,并将对比产生的数值与对应的阈值作比较,如果小于阈值,则通过认证;如果大于阈值,则认证失败并报警。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2),而该区别特征(2)的内容可以提高生物信息的识别成功率,并减少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的时间,加快解锁的速度。因而当面对上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获得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而再次获取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6的方案可以获得在使用生物信息匹配解锁时具有更高的成功率和更快的解锁速度的有益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在本领域中,利用生物信息的匹配与否来决定是否解锁是本领域公知的操作,而解锁是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识别的常规应用场景,因而当生物信息匹配成功则执行解锁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6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都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7-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卡的人脸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25行,附图1A-1B、3):基于智能卡的人脸识别方法包括步骤300,提取和传送人脸数据;步骤302,人脸图像质量判断;上位机对人脸数据的质量做初步的分析判断,如果图像质量没有达到标准,转到步骤306;步骤306,给出姿态调整建议;如果图像质量不合格,根据判断不合格的具体内容,对被测试人做出相应的姿态调整建议,并重新采集人脸数据;步骤308,提取人脸特征;步骤310,加密并下载到智能卡上;步骤312,人脸图像对比;在智能卡上进行相应的人脸图像对比,并将对比产生的数值与对应的阈值作比较,如果小于阈值,则通过认证;如果大于阈值,则认证失败并报警。然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2-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卡的人脸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25行,附图1A-1B、3):基于智能卡的人脸识别方法包括步骤300,提取和传送人脸数据;步骤302,人脸图像质量判断;上位机对人脸数据的质量做初步的分析判断,如果图像质量没有达到标准,转到步骤306;步骤306,给出姿态调整建议;如果图像质量不合格,根据判断不合格的具体内容,对被测试人做出相应的姿态调整建议,并重新采集人脸数据;步骤308,提取人脸特征;步骤310,加密并下载到智能卡上;步骤312,人脸图像对比;在智能卡上进行相应的人脸图像对比,并将对比产生的数值与对应的阈值作比较,如果小于阈值,则通过认证;如果大于阈值,则认证失败并报警。然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7-8引用的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9-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9-10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6,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9-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人脸识别装置包括微控制器、存储器;其中必然存在由微控制器调用存储器中的程序代码以执行相应功能。而当权利要求11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5的解锁方法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其将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其中技术特征“若所述生物信息与所述生物模板信息匹配不成功,则在无需提示用户重新输入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获取所述生物信息”未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使得独立权利要求1和6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创造性的缺陷(具体理由请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2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6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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