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整托纱加纱的钢平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整托纱加纱的钢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79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62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0324.7
申请日:2016-07-05
复审请求人:浙江恒石纤维基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职秀娟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宋建芳
国际分类号:D04B27/00(2006.01),D04B2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已经给出足够的技术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0324.7,名称为“一种用于整托纱加纱的钢平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恒石纤维基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780115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整托纱加纱的钢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钢平台本体,所述钢平台本体包括N个支撑柱,所述N为自然数,且N大于1,所述支撑柱上安装固定有钢平台主体,所述钢平台主体为第一列平台、第二列平台和第三列平台,所述钢平台的上端设有多个上穿纱架,所述每个上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所述钢平台的下端设有多个下穿纱架,所述每个下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所述每列上均设有16个托纱,所述下穿纱架通过吊柱固定在钢平台上,所述上穿纱架通过吊柱与顶上建筑梁固定,所述上穿纱架与吊柱之间和吊柱与钢平台之间均通过焊接固定。”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平台为钢平台,钢平台主体为第一列平台、第二列平台和第三列平台,上穿纱架为多个,每个上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下穿纱架为多个,每个下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每列上均设有16个托纱,下穿纱架通过吊柱固定在钢平台上,上穿纱架通过吊柱与顶上建筑梁固定,上穿纱架与吊柱之间和吊柱与钢平台之间均通过焊接固定。但是,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仅陈述申请文件的修改方式,并没有针对创造性缺陷提出实质性意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为多轴向经编机,而本发明为用于整托纱加纱的钢平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钢平台主体为第一列平台、第二列平台和第三列平台,所述钢平台的上端设有多个上穿纱架,所述每个上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所述钢平台的下端设有多个下穿纱架,所述每个下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所述每列上均设有16个托纱。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确保以下技术效果:工人不需要频繁搬运纱团至纱架上,也不再需要频繁的空气打结连接备用纱团,大幅度减少了劳动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轴向经编机的经线纱线放卷机构,其为一种送纱装置,而本发明属于缝编机的送纱机构,缝编机与多轴向经编机工作原理类似,衬入经纱方式相同,属相近领域;对比文件1中的经线纱线放卷机构包括平台、穿纱架、托纱等结构,其将托纱放置在平台上,减少纱团更换时间,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整托纱加纱的平台。平台采用钢平台使整个用于安装纱托的平台更稳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方便托纱的搬运和安放,考虑到机台高度、厂房高度等,将钢平台主体设为第一列平台、第二列平台和第三列平台,每列平台上设置16个托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设置;将上穿纱架和下穿纱架设置为多个以方便调整和安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导纱眼采用瓷眼板的形式构成即在每个上穿纱架和下穿纱加上均设有瓷眼板仅仅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最后,依据厂房的高度合理设置穿纱架的安装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下穿纱架通过吊柱固定在钢平台上,上穿纱架通过吊柱与顶上建筑梁固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平台为钢平台,钢平台主体由第一列平台、第二列平台和第三列平台构成,上穿纱架为多个,每个上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下穿纱架为多个且设置在钢平台的下端,每个下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每列平台上均设有16个托纱,下穿纱架通过吊柱固定在钢平台上,上穿纱架通过吊柱与顶上建筑梁固定,上穿纱架与吊柱之间和吊柱与钢平台之间均通过焊接固定。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轴向经编机中包括经线纱线放卷机构,实质上也是一种用于整托纱加纱的平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纱架109是将叠置了若干纱辊的16个支架110分别设置在平台的上面和平台的下面,且也公开了在平台的上面设置上穿线架,与本申请一样在相同的面积内设置多层放线机构,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纱线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将平台主体设为第一列平台、第二列平台和第三列平台,并在每一列平台上均设置16个托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对比文件1对应平台上面的多个支架110设置上穿纱架、对应平台下面的多个支架110设置下穿纱架是根据纱线数量以及导纱空间进行适应性的设置,基于此,根据纱线数量以及导纱空间的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平台设置为三列平台的情况下,在平台的上端设置多个上穿纱架、在平台的下端设置多个下穿纱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且对比文件1也是在每个支架110上叠加放置有若干个纱辊111、上一级纱辊纱线的尾部与下一级纱辊纱线的首部相接,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一个支架上放置一个纱辊,需要重复多次放置纱辊并接纱的问题,提升了工作效率。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仅提交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换纱架及提高生产效率,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是:所述钢平台的上端设有多个上穿纱架,所述每个上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所述钢平台的下端设有多个下穿纱架,所述每个下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所述每列上均设有16个托纱;由于本发明设置了钢平台,通过钢平台将托纱放置在钢平台上,从而确保了工人不再需要频繁搬运纱团至纱架上,也不需要频繁的空气打结连接备用纱团,大幅度减少了劳动量,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2、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整托纱加纱的钢平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轴向经编机,进一步公开了一种经线纱线放卷机构,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段,附图1和3):包括纱架109,纱架109包括平台本体、且由附图1和3可知平台本体包括2个支撑柱(公开平台本体包括N个支撑柱,所述N为自然数,且N大于1)以及支撑柱上安装固定有平台主体,由附图1和3可知平台主体上面设置用于放置纱辊的多个支架110、平台主体的上端设有上穿纱架、上穿纱架上设有导纱眼,由附图1和3可知平台主体的下面也设置有用于放置纱辊的多个支架、对应下面的支架设有下穿纱架、下穿纱架上设有导纱眼;在每个支架110上叠加放置有若干个纱辊111,上一级纱辊纱线的尾部与下一级纱辊纱线的首部相接,由附图1可知平台主体上面和下面均放置有16个支架1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托纱),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整托纱加纱的平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平台为钢平台,钢平台主体由第一列平台、第二列平台和第三列平台构成,上穿纱架为多个,每个上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下穿纱架为多个且设置在钢平台的下端,每个下穿纱架上均设有瓷眼板,每列平台上均设有16个托纱,下穿纱架通过吊柱固定在钢平台上,上穿纱架通过吊柱与顶上建筑梁固定,上穿纱架与吊柱之间和吊柱与钢平台之间均通过焊接固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平台的强度,如何提高托纱单位面积内的存放量,如何方便纱线的引导以及如何固定穿纱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选用钢材料制备钢平台以使整个用于安装托纱的平台的强度更高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平台主体的上面和下面均设置16个支架并在对应的顶部设置穿线架,在此基础上,针对纱线数量较多的情况,将钢平台主体设为由第一列平台、第二列平台和第三列平台组成,在每列平台上设置16个托纱以及在钢平台的上端和下端分别设置上穿线架和下穿线架,从而提高单位面积的利用率以适应较多纱线的情况以及方便多层纱线的引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上穿纱架和下穿纱架为整体设置,针对较多纱线引导的情况下,将上穿纱架和下穿纱架设置为多个以方便调整和安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穿纱架上采用本领域常用的瓷眼板对纱线进行穿纱引导、避免对纱线的磨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借助于厂房结构进行安装和固定穿纱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此,将下穿纱架通过吊柱固定在钢平台上,将上穿纱架通过吊柱与顶上的建筑梁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进一步地,焊接是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技术手段,上穿纱架与吊柱之间和吊柱与钢平台之间均采用焊接固定的方式进行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增加单位面积内的放线机构(托纱)数量,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轴向经编机中包括经线纱线放卷机构,包括平台、穿纱架、支架等结构,其将叠加放置若干纱辊111的支架110放置在平台上,也是采用增加单位面积内放线机构(放置纱辊的支架),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同样能够取得减少更换纱辊及避免多次接纱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1也能够取得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由对比文件1附图1和3可知平台主体上面设置用于放置纱辊的16个支架1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托纱)、平台主体的上端设有上穿纱架、上穿纱架上设有导纱眼,由附图1和3可知平台主体的下面也设置有用于放置纱辊的16个支架、对应下面的支架设有下穿纱架、下穿纱架上设有导纱眼。并且,选用钢材料制备钢平台以使整个用于安装托纱的平台的强度更高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穿纱架上采用本领域常用的瓷眼板对纱线进行穿纱引导、避免对纱线的磨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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