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69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72997
优先权日:2012-04-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20869.6
申请日:2013-04-16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NTT都科摩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邢文飞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56/00,H04W7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另一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了相关的技术手段解决类似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另一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获得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即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0869.6,名称为“移动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NTT都科摩。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0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7页(第1-79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US2012/0008600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2日;对比文件2:3GPP TSG RAN WG2 Meeting #77bis,R2-121140,CATT,公开日为2012年03月30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台,用于移动通信系统,所述移动通信系统能够利用主小区以及副小区进行载波聚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台具有:
管理部,管理由主小区或副小区组成的一个或多个定时调整组;
调整部,进行调整,使得在属于相同的定时调整组的主小区或副小区中,上行链路信号的发送定时成为相同;以及
发送部,通过通知能够对应的频带的数目,对无线基站通知所述移动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部按照载波聚合中的频带的每个组合,通知所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部按照每个无线功能,通知所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部按照每个频带,通知所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的修改是: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通过通知能够对应的频带的数目”,在权利要求1-4中“定时调整组的数目”后面增加“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仅简单提到eNB需要获知UE的多TA能力,eNB的TAG配置不应该超过它,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并不容易想到移动台向无线基站通知自己能够对应的TAG的数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台,用于移动通信系统,所述移动通信系统能够利用主小区以及副小区进行载波聚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台具有:
管理部,管理由主小区或副小区组成的一个或多个定时调整组;
调整部,进行调整,使得在属于相同的定时调整组的主小区或副小区中,上行链路信号的发送定时成为相同;以及
发送部,对无线基站通知所述移动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部按照载波聚合中的频带的每个组合,通知所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部按照每个无线功能,通知所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部按照每个频带,通知所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2014年10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UE通知eNB所支持的TAG的数目,且eNB的配置不应超过它。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该数目具体为何种数值,而本领域常见的方式是,该数目可以为UE支持的TAG的具体数值,或者为UE能够支持的TAG的最大值或者最小值,例如告知eNB其能够支持的TAG的最大值,则使eNB的TAG配置不应超过该最大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手段能够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并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修改为“最大值或最小值”。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发送部,按照载波聚合中的频带的每个组合,对无线基站通知所述移动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对比文件1根据码点进行通知,但是TAG数目的通知不能通过码点来实现,对比文件2也没有明确公开将支持的TAG数目通知给eNB,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台,用于移动通信系统,所述移动通信系统能够利用主小区以及副小区进行载波聚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台具有:
管理部,管理由主小区或副小区组成的一个或多个定时调整组;
调整部,进行调整,使得在属于相同的定时调整组的主小区或副小区中,上行链路信号的发送定时成为相同;以及
发送部,按照载波聚合中的频带的每个组合,对无线基站通知所述移动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10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7页(第1-79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008600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2日;
对比文件2:3GPP TSG RAN WG2 Meeting #77bis,R2-121140,CATT,公开日为2012年03月30日。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持与多个上行链路载波的时间校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78、104-106段,附图1-4):图1A公开了通信系统100,被配置为使用主小区和副小区进行载波聚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移动通信系统能够利用主小区以及副小区进行载波聚合”),通信系统100包括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102a(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的“移动台”)、102b、102c、102d,还可以包括基站114a和基站114b;WTRU102可以包括处理器118、收发信机120、发射/接收元件122(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的“发送部”);确定了以单一时间提前量(TA)运行的一组上行链路载波(ULCC集合),并且TA值可应用于特定的ULCC集合,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的使用多个TA的性能可定义每个ULCC集合的几个比特的组索引,WTRU可被配置成基于可与一个或多个ULCC集合对应的一个或多个上行链路载波的预定标识,来确定一个或多个ULCC集合组;WTRU可被配置成在连接模式下以多个载波运行,WTRU配置可包括不止一个具有配置的上行链路资源的服务小区,在WTRU支持需要不同时间提前量的上行链路载波的情况下,相应的上行链路载波可基于类似的时间校准需求进行可能的分组,在这种情形中,WTRU可能需要为这些载波(组)中的每一个载波建立有效的时间校准;WTRU使用的用于UL时间校准的时间提前量(TA)值可响应于WTRU的RACH请求消息或通过使用时间提前量命令MAC控制元素来由网络在随机接入信道(RACH)上提供,WTRU可使用用于UL时间校准的TA值,WTRU可启动/重启与UL载波关联的TAT,因为有分配给WTRU的一个UL载波;在某些实例中,WTRU会受为一组UL载波而以单个TA运行的实施的局限(constrain),其中WTRU可在给定时刻以该一组UL载波运行,例如,如果UL载波位于相同的频带并且使用公共RF 模块进行传送,则将会是这种情况,以相同TA运行的一组载波可被称作“UL CC集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使得在属于相同的定时调整组的主小区或副小区中,上行链路信号的发送定时成为相同”);WTRU可以为不同的ULCC集合应用不同的TA值,每个ULCC集合可以单独的时间校准定时器(TAT)运行,在随机接入响应消息中接收的时间提前量命令可用于将TA值应用到ULCC集合的某些或每一个UL载波中,并且WTRU可启动/重启与ULCC集合相关联的TAT;实施方式设想,UL CC集合的定义可取决于WTRU性能,因此,WTRU 可将作为其E-UTRA性能的一部分的信息传送到网络中,所述信息包括哪个 UL载波可以不同的TA来传送;由于能够运用多个TA来运行的可能性可链接到WTRU支持的频带中,因此将性能定义为可用于将该信息传送到网络的单个信息元素(“多TA支持”);示例性的编码可以是:码点0:WTRU不能支持多个TA;码点1:如果UL载波不在相同的频带中,则WTRU不能以不同的TA 运行;以及码点2:对于任何UL载波对,WTRU完全能够以不同的TA运行;另外作为示例,另一设想的编码可以是:码点0:WTRU不能支持多个TA(例如,单个无线电前端支持单一频带);码点1:如果UL载波不在相同的频带中,则WTRU能够以多达两个不同的TA运行(例如,双无线电前端,每个无线电前端支持单一频带);以及码点2:对于任意数量的UL载波,WTRU完全能够以不同的TA运行(例如,根据所报告的WTRU的性能和WTRU的等级,对于频带的任意组合提供完全支持)。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WTRU可进行载波聚合,其为这些载波(组)中的每一个载波建立有效的时间校准,且不同的载波集合应用不同的TA值,一个载波集合中的载波运行的TA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移动台包括管理部、调整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WTRU包括处理器118,以及可以对主、副小区载波(组)进行管理,并将属于同一“UL CC集合”中的载波调整为运行相同TA,只是未公开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模块;②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部可以按照载波聚合中的频带的每个组合,对无线基站通知所述移动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移动台的模块以及如何告知基站移动台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
关于区别特征①,在对比文件1能实现相应功能的基础上,基于各功能设置对应的功能模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TA能力通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正文第1-2部分):在eNB配置TAG前,eNB应首先获知是否UE支持多TA能力,以及UE可以支持多少个TAG;UE向网络侧上报其多TA能力,eNB的TAG配置不应该超过它。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UE通知eNB所支持的TAG的数目,且eNB的配置不应超过它。但对比文件2未公开该数目具体为何种数值,而本领域常见的方式是,该数目可以为UE支持的TAG的具体数值,或者为UE能够支持的TAG的最大值或者最小值,例如告知eNB其能够支持的TAG的最大值,则使eNB的TAG配置不应超过该最大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依据相同频带、WTRU性能等设置ULCC集合,且WTRU可以为不同的ULCC集合应用不同的TA值,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设置按照载波聚合中的频带的每个组合来通知基站所述移动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WTRU可进行载波聚合,为这些载波(组)中的每一个载波建立有效的时间校准,且不同的载波集合应用不同的TA值,一个载波集合中的载波运行的TA相同;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定时调整组的相关内容。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依据相同频带、WTRU性能等设置ULCC集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4-65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分组设置基础上,按照载波聚合中的频带进行分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在eNB配置TAG前,eNB应首先获知是否UE支持多TA能力,以及UE可以支持多少个TAG;UE向网络侧上报其多TA能力,eNB的TAG配置不应该超过它。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或至少给出了UE通知eNB所支持的TAG的数目,且eNB的配置不应超过它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设置按照载波聚合中的频带的每个组合来通知基站所述移动台能够对应的定时调整组的数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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