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旋压缩机及空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涡旋压缩机及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67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70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0053.6
申请日:2016-06-1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青林
合议组组长:裴京礼
参审员:徐春华
国际分类号:F04C18/02(2006.01);F04C29/02(2006.01);F04C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0053.6,名称为“涡旋压缩机及空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7段(第1-7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2018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3098281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2:CN 105156330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涡旋盘(1)、机架(2)和油室(2d),所述第一涡旋盘(1)由所述机架(2)支撑且能相对于所述机架(2)转动;所述机架(2)内设有第一流道(20),所述第一流道(20)的进口与所述油室(2d)连通且靠近所述油室(2d)的底部设置,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设在所述机架(2)用于支撑所述第一涡旋盘(1)的端部(2e);
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处设有储油槽(2a),所述储油槽(2a)的尺寸大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尺寸;
所述机架(2)的端部(2e)还设有回油槽(2f),所述回油槽(2f)的进口与所述储油槽(2a)连通,所述回油槽(2f)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涡旋盘(1)内设有第二流道(10),所述第二流道(10)的进口设在所述第一涡旋盘(1)基板朝向所述机架(2)的第一端面(1d),所述第二流道(10)的出口设在所述第一涡旋盘(1)基板背离所述机架(2)的第二端面;
其中,在所述第一涡旋盘(1)相对于所述机架(2)转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流道(20)与所述第二流道(10)周期性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流道(10)的出口靠近涡旋压缩机吸气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2a)被构造成所述第一涡旋盘(1)转动一圈则所述第二流道(10)与所述储油槽(2a)连通至少两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2a)为环形结构或波浪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2a)为圆环形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进口尺寸大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尺寸。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流道(20)包括第一径向油道(2c)和第一轴向油道(2b),其中,油液能经由所述油室(2d)底部、所述第一径向油道(2c)和第一轴向油道(2b)流向所述机架(2)的端部(2e);和/或,
所述第二流道(10)包括第二轴向油道(1a)、第二径向油道(1b)和第三轴向油道(1c);其中,油液能经由所述第一流道(20)、所述第二轴向油道(1a)、所述第二径向油道(1b)和第三轴向油道(1c)流向所述第一涡旋盘(1)的第二端面。
9.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涡旋压缩机。”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所述机架(2)的端部(2e)还设有回油槽(2f),所述回油槽(2f)的进口与所述储油槽(2a)连通,所述回油槽(2f)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空调。但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涡旋压缩机应用于空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包括两个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个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空调。但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涡旋压缩机应用于空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储油槽47连通的油路是周期性导通的,当将对比文件2中连通储油槽93的回油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机架端部后,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中回油通道也是周期性导通的;同时,众所周知,油循环在压缩机结构中自始至终是存在的,因此,并不存在压缩机不需要回油的情况,参见对比文件1中储油槽47的位置可知,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中,回油通道设置在机架端面的位置与阀结构并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中采用阀结构控制润滑通道的导通和截止,但这并不影响其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处设有储油槽(2a),所述储油槽(2a)的尺寸大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尺寸;所述机架的端部还设有回油槽(2f),所述回油槽(2f)的进口与所述储油槽(2a)连通,所述回油槽(2f)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同时,本申请中设置有回油槽,能将多余的油液形成循环油路排出;并且,回油槽与储油槽等特征相互配合可实现既满足润滑、又能实现动态回油的技术效果,使得供油与需求的油量匹配;另外,回油通路是周期导通的,转速快,单位时间导通次数多,回油量多。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机架端面第一流道出口设置储油槽47,储油槽47的尺寸大于第一流道的出口尺寸,并且通过储油槽47与动涡旋盘油槽结构周期性连通,从而实现对动涡旋盘润滑的技术效果,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而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的是常规回油方案,但其给出了设置连通储油槽93的回油通道92及回油通道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如何增强油的循环流通性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参照对比文件1中储油槽47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回油结构设置在机架端部,并将回油通道设置为槽的形式以使结构紧凑,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机架的端部还设有回油槽,所述回油槽的进口与储油槽连通,回油槽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包括两个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个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空调,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涡旋压缩机应用于空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权利要求1-8所请求保护的涡旋压缩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2A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处设有储油槽(2a),所述储油槽(2a)的尺寸大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尺寸”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储油槽中润滑剂的流通性,以便使多余的润滑油及时排走,容易想到开设一进口与储油槽连通的回油槽,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设有回油槽后,自然具备申请人所述的“即满足润滑,又能实现动态回油的效果”。最后,参见本申请的附图1和3,在第一涡旋盘1转动的过程中,回油槽2f与储油槽2a是一直导通的,因此,本申请的回油通路并不是周期导通的,并不具备申请人所述的转速快、单位时间内导通时间多等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涡旋盘(1)、机架(2)和油室(2d),所述第一涡旋盘(1)由所述机架(2)支撑且能相对于所述机架(2)转动;所述机架(2)内设有第一流道(20),所述第一流道(20)的进口与所述油室(2d)连通且靠近所述油室(2d)的底部设置,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设在所述机架(2)用于支撑所述第一涡旋盘(1)的端部(2e);
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处设有储油槽(2a),所述储油槽(2a)的尺寸大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尺寸;
所述机架(2)的端部(2e)还设有回油槽(2f),所述回油槽(2f)的进口与所述储油槽(2a)连通,所述回油槽(2f)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
所述第一涡旋盘(1)内设有第二流道(10),其中,在所述第一涡旋盘(1)相对于所述机架(2)转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流道(20)与所述第二流道(10)周期性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流道(10)的进口设在所述第一涡旋盘(1)基板朝向所述机架(2)的第一端面(1d),所述第二流道(10)的出口设在所述第一涡旋盘(1)基板背离所述机架(2)的第二端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流道(10)的出口靠近涡旋压缩机吸气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2a)被构造成所述第一涡旋盘(1)转动一圈则所述第二流道(10)与所述储油槽(2a)连通至少两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2a)为环形结构或波浪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2a)为圆环形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进口尺寸大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尺寸。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涡旋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流道(20)包括第一径向油道(2c)和第一轴向油道(2b),其中,油液能经由所述油室(2d)底部、所述第一径向油道(2c)和第一轴向油道(2b)流向所述机架(2)的端部(2e);和/或,
所述第二流道(10)包括第二轴向油道(1a)、第二径向油道(1b)和第三轴向油道(1c);其中,油液能经由所述第一流道(20)、所述第二轴向油道(1a)、所述第二径向油道(1b)和第三轴向油道(1c)流向所述第一涡旋盘(1)的第二端面。
9.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涡旋压缩机。”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处设有储油槽(2a),所述储油槽(2a)的尺寸大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尺寸;所述机架(2)的端部(2e)还设有回油槽(2f),所述回油槽(2f)的进口与所述储油槽(2a)连通,所述回油槽(2f)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所述第一涡旋盘(1)内设有第二流道(10),其中,在所述第一涡旋盘(1)相对于所述机架(2)转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流道(20)与所述第二流道(10)周期性连通。并指出:本申请中,多余的油液能形成循环油路流出,周期性变化回油量、储油槽2a与回油槽2f等各个特征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以实现即满足润滑,又能实现动态回油的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通过在其润滑通道内设置控制阀来控制润滑通道的导通和截止,且对比文件1中润滑剂入口11的设置位置是根据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或马达转速来控制润滑剂供给量的目的,需要多少润滑油供应多少润滑油,无油可回,不需要设置回油槽。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需要回油的技术问题。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常用的回油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7段(第1-7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
(一).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涡旋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涡旋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6]-[0106]段,图12A-12B):包括动涡旋部件60E(相当于第一涡旋盘)、主轴承座40E(相当于机架)和凹部46(相当于油室),所述动涡旋部件60E由主轴承座40E支撑且能相对于所述主轴承座40E转动;所述主轴承座40E内设有润滑剂通道OPA(相当于第一流道),所述润滑剂通道OPA的进口与所述凹部46连通且靠近所述凹部46的底部设置,所述润滑剂通道OPA的出口设在所述主轴承座40E用于支撑所述动涡旋部件60E的端部,所述润滑剂通道OPA的出口处设有环形凹槽47(相当于储油槽),所述环形凹槽47的尺寸大于所述润滑剂通道OPA的出口尺寸;动涡旋部件60E内设有润滑剂供给通道OP(相当于第二流道),其中,在所述动涡旋部件60E相对于主轴承座40E转动的过程中,所述润滑剂通道OPA与所述润滑剂供给通道OP周期性连通。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机架的端部还设有回油槽,回油槽的进口与储油槽连通,回油槽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润滑油路的循环流通性,以便多余的润滑油排出。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晓为了保障压缩机正常的工作以及润滑需要,压缩机内的润滑油是循环使用的,因此,为了增强润滑油路的循环流通性,以便将进入到储油槽中多余的润滑油及时排出以循环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储油槽所在的机架端部开设进口与储油槽连通的回油槽,并使回油槽的出口与涡旋压缩机的回油通道连通,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附图12A-12B公开:所述润滑剂供给通道OP的进口设在所述动涡旋部件60E基板朝向所述主轴承座40E的第一端面,所述润滑剂供给通道OP的出口设在所述动涡旋部件60E基板背离主轴承座40E的第二端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附图12A-12B公开:所述润滑剂供给通道OP的出口靠近涡旋压缩机吸气口。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7]段公开了环形凹槽47在动涡旋部件60E转动的过程中与润滑剂入口11(即润滑剂供给通道OP的入口,相当于第二流道的入口)间歇性的流体连通。在此基础上,将储油槽构造成第一涡旋盘转动一圈使第二流道与储油槽连通至少两次,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是根据具体润滑需要所作出的一种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的附图12A-12B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储油槽47为环形结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凹槽的形状为其他形状,例如为波浪形,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圆环形为储油槽常见的结构形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附图12A公开:润滑剂通道OPA的进口尺寸大于润滑剂通道OPA的出口尺寸。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2-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附图12A公开:润滑剂通道OPA包括大致径向方向形成的孔道49-1(相当于第一径向油道)和大致轴向方向形成的孔道49-2(相当于第一轴向油道),其中,油液能经由凹部46底部、孔道49-1和孔道49-2流向主轴承座40E的端部;润滑剂供给通道OP包括第二轴向油道、第二径向油道和第三轴向油道;其中,油液能经由润滑剂通道OPA、所述第二轴向油道、所述第二径向油道和第三轴向油道流向所述动涡旋部件60E的第二端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涡旋压缩机。而权利要求1-8所请求保护的涡旋压缩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将对比文件1中的涡旋压缩机应用于空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2A可知,孔道49-2的出口(相当于第一流道的出口)处设有环形凹槽47(相当于储油槽),环形凹槽47的截面面积大于孔道49-2的截面面积,且环形凹槽47为一环形结构,因此,环形凹槽47的尺寸大于孔道49-2的出口尺寸;同时,动涡旋部件60E(相当于第一涡旋盘)内设有润滑剂供给通道OP(相当于第二流道),润滑剂入口11为润滑剂供给通道OP的入口,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7段结尾处指出:“环形凹槽47可以在动涡旋部件60的平动转动过程中与润滑剂入口11间歇性地流体连通”,可见,在动涡旋部件60E相对于主轴承座40E(相当于机架)转动的过程中,润滑剂通道OPA(相当于第一流道)与所述润滑剂供给通道OP周期性连通。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处设有储油槽(2a),所述储油槽(2a)的尺寸大于所述第一流道(20)的出口尺寸”、“所述第一涡旋盘(1)内设有第二流道(10),其中,在所述第一涡旋盘(1)相对于所述机架(2)转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流道(20)与所述第二流道(10)周期性连通”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没有构成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
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41段(第5页倒数第6段)指出:“设置回油槽2f可配合储油槽2a形成循环的润滑油路,油的循环流通性更好”,可见,本申请设置回油槽2f的目的是“形成循环的润滑油路,油的循环流通性更好”。虽然对比文件1中采用压力控制的阀70对润滑剂供给量进行控制或调节,但这并不表示其润滑剂油路中不需要设置回油通路,无油可回。当阀70处于打开状态时,润滑剂进入润滑剂通道OPA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不设置回油通路,显然存在流通不畅,循环流通性不好等技术问题;同时,在主轴承座40E的端面只设置一条环形凹槽47,这也会导致主轴承座40E与动涡旋部件60E之间的滑动润滑性能不好。而在压缩机领域中,为了使润滑油的循环流通性更好,设置回油通路,以及为了提高润滑性能,在滑动配合面上设置润滑油路等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制冷压缩机》,殷浩 等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09月第1版,2012年09月第1次印刷,2012年09月30日。其中,第239页的图9-10示出:在主轴承座11(相当于机架)上设置排油孔10(即回油通路),润滑推力轴承6等部件的润滑油通过排油孔10和排油30回流到油池26,进行循环流通。由于设置了排油孔10,这显然增强了润滑剂的循环流通性。第240页第2段指出:“减少滑动摩擦损失的措施,在于提高相对滑动表面的硬度和降低表面粗糙度,在滑动表面上设置径向油槽等,以改善表面的润滑性能。”)。因此,为了增强润滑性能和使油的循环流通性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主轴承座40E的端面上设置与环形凹槽47连通的油槽作为润滑油路以增强润滑性能,以及设置与环形凹槽47连通的回油通路以使油的循环流通性更好,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当设置与环形凹槽47连通的润滑油槽后,为了简化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润滑油槽作为回油通路(此时,润滑油槽即为回油槽),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在对比文件1中设有回油槽后,自然具备申请人所述的“即满足润滑,又能实现动态回油的效果”。另外,合议组在评述权利要求创造性时,并未采用对比文件2。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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