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联涂料组合物和生产所述组合物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交联涂料组合物和生产所述组合物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63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0643
优先权日:2013-06-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32911.0
申请日:2014-06-05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C08G12/46,C09D16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2911.0,名称为“可交联涂料组合物和生产所述组合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交联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a)聚醛或其缩醛或半缩醛;
(b)pKa小于6的酸催化剂;
(c)液体介质;
(d)包含至少平均2.0个氨基甲酸酯官能团的丙烯酸类聚氨基甲酸酯,其中所述聚氨基甲酸酯的玻璃化转变(Tg)小于0℃;以及
(e)一种或多种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填料和/或一种或多种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颜料和/或一种或多种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添加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固化温度在小于70℃范围内。
2. 一种用于生产可交联涂料组合物的方法,其包含以下步骤:
(a)选择聚醛或其缩醛或半缩醛;
(b)选择pKa小于6的酸催化剂;
(c)选择液体介质;
(d)选择包含至少平均2.0个氨基甲酸酯官能团的丙烯酸类聚氨基甲酸酯,其中所述聚氨基甲酸酯的玻璃化转变(Tg)小于0℃;
(e)选择一种或多种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填料和/或一种或多种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颜料和/或一种或多种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添加剂;
(f)使所述聚醛或其缩醛或半缩醛;所述酸催化剂;所述液体介质,所述聚氨基甲酸酯,所述一种或多种填料以及任选地所述一种或多种颜料接触;以及
(g)由此形成可交联涂料组合物;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固化温度在小于70℃范围内。
3. 一种经涂布衬底,其包含:
衬底;和
一个或多个与所述衬底至少一个表面结合的来源于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交联涂料组合物的膜层。
4. 一种转子叶片,其包含:
具有至少一个表面的叶片;
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叶片至少一个所述表面结合的来源于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交联涂料组合物的膜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子叶片,其中所述转子叶片是风力涡轮机叶片、直升机叶片或飞机叶片。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经涂布衬底,其中所述衬底包含一种或多种金属、一种或多种塑料、一种或多种复合材料以及一个或多个来源于一种或多种底漆的膜。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经涂布衬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膜层的厚度在5到500μm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经涂布衬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膜的耐MEK性在大于50次双重摩擦(double rubs)范围内。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子叶片,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膜的耐雨水侵蚀性大于30分钟。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交联组合物,其中所述聚醛、其缩醛或半缩醛具有2到20个碳原子或超过20个碳原子,其条件是具有超过20个碳原子的聚醛每10个碳原子具有至少一个醛基。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交联组合物,其中所述聚醛、其缩醛或半缩醛选自由(顺,反)-1,4-环己烷二甲醛、(顺,反)-1,3-环己烷二甲醛以及其混合物组成的群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交联组合物,其中所述丙烯酸类聚氨基甲酸酯组分具有氨基甲酸酯基当量与羟基官能团当量数之比为1:1到20:1的氨基甲酸酯基和羟基。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交联组合物,其中所述可交联组合物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固化抑制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交联组合物,其中所述固化抑制剂选自水、醇或其混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交联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2432872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公开了一种基本上不含异氰酸酯的多组分组合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聚氨基甲酸酯的玻璃化转变(Tg)小于0℃。但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难选择聚氨基甲酸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表面活性剂,分散剂,润湿剂等多种添加剂,而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添加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类型,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填料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填充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它们的性质和用途,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的实施例和对比例所公开的内容,小于0℃的Tg得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通过”雨水侵蚀测试。实例CCS-A说明高Tg聚合物不得到能够通过雨水侵蚀测试的涂层。实例ICS-1和ICS-2说明低Tg聚合物是通过雨水侵蚀测试所需的。这些实例也说明可以在涂料配制品中使用不同的颜料/填充剂含量和类型,并且通过雨水侵蚀测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交联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本上不含异氰酸酯的多组分组合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聚氨基甲酸酯的玻璃化转变(Tg)小于0℃,而对比文件1未对此进行限定。经分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性能相似的涂料组合物。在这类涂料组合物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有相应玻璃化转变温度的丙烯酸类聚氨基甲酸酯,并且从本申请说明书中也看不出采用特定玻璃化转变温度能给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组合物包含“填料”或“添加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表面活性剂,分散剂,润湿剂等多种添加剂,而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添加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或填料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和比较例已经提供了对于除了聚氨基甲酸酯之外的组分的比较。实施例ICS-1包括与比较例CCS-A类似含量的BartesUF、Aiomatic150和Cycat4040。实施例ICS-2包括与比较例CCS-A类似含量的Aiomatic15O、乙酸正丁酯和CHDA-2。实施例ICS-3包括与比较例CCS-A类似含量的Ti Pure R900、AcemattTS100、乙酸正丁酯和乙醇。各个实施例和比较例证明,实施例的雨水侵蚀测试结果与低Tg必然相关。请求人提交了发明人声明,确认低Tg(例如低于0℃)对于雨水侵蚀测试是非常重要的变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交联涂料组合物(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本上不含异氰酸酯的多组分组合物,其包含多氨基甲酸酯作为第一组分和多醛或缩醛或其半缩醛作为第二组分,其中所述的多组分组合物进一步包含有效量的引发剂使得当混合时,第一组份和第二组分形成组合物进而在0℃至低于80℃的温度下反应固化形成交联聚氨酯。该第一组分中多氨基甲酸酯具有平均2.5个或更多氨基甲酸酯官能团。该多氨基甲酸酯是一种多元醇和未取代的氨基甲酸烷基酯或尿素的缩合物,其中多元醇可以为丙烯酸类多元醇。该多氨基甲酸酯具有氨基甲酸酯基团和羟基,氨基甲酸酯基团与羟基的当量之比从1∶1至20∶1。所述引发剂是具有小于6.0pKa的酸。该多组分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固化抑制剂,其选自水、醇,或它们的混合物。该多组分组合物可进一步包含3-20wt%的TiO2颜料。该多组分组合物可进一步含有有机溶剂,也可含有任一表面活性剂,分散剂,润湿剂,附着促进剂,紫外线吸收剂,光稳定剂,一种或多种着色剂或者颜料,和抗氧化剂。本发明的交联聚氨酯可用于涂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14-15,18-20,47,55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聚氨基甲酸酯的玻璃化转变(Tg)小于0℃,而对比文件1未对此进行限定。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需要提供能够在环境条件下固化,同时为保护风力涡轮机叶片提供所需的必要弹性和耐久性,而不具有来源于异氰酸酯的常规聚氨基甲酸酯涂料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的涂料组合物。本申请提供了可交联组合物,用于生产组合物的方法以及用其涂布的衬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比较例CCS-A实施例ICS-1至ICS-3,其中,比较例CCS-A中使用的聚氨基甲酸酯1的Tg为36.3℃,实施例ICS-1至ICS-3中使用的聚氨基甲酸酯A和B的Tg分别为-17.7和-13.9℃,比较例CCS-A没有通过雨水侵蚀测试,实施例ICS-1至ICS-3通过了雨水侵蚀测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表1-4)。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实施例ICS-4至ICS-6,其中,使用的聚氨基甲酸酯C-E的Tg分别为4.0、22.6和-6.0℃,可以看出,这些实施例的涂层具有良好的耐MEK性,可以在环境温度下固化(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表5-6)。
但是,上述实施例和比较例中除了聚氨基甲酸酯玻璃化转变温度不同以外,涂料组合物中其他原料的组成成分和用量也有所不同,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提供区别仅在于聚氨基甲酸酯玻璃化转变温度不同的实施例和比较例,即未就不同的聚氨基甲酸酯玻璃化转变温度提供平行对比试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上述耐雨水侵蚀效果是由玻璃化转变温度小于0℃所带来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性能相似的涂料组合物。
在这类涂料组合物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有相应玻璃化转变温度的丙烯酸类聚氨基甲酸酯,并且从本申请说明书中也看不出采用特定玻璃化转变温度能给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组合物包含“填料”或“添加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表面活性剂,分散剂,润湿剂等多种添加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5段),而pH介于等于或小于9范围内的添加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或填料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可交联涂料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联聚氨酯(参见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并公开了制备交联聚氨酯的方法,包括将多组分组合物中的各个组分混合在一起以形成可环境温度固化的组合物以及在小于80℃的固化温度下固化所得到的组合物进而制得交联聚氨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4段)。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聚氨基甲酸酯的玻璃化转变(Tg)小于0℃。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经涂布衬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涂覆基材,并公开了在一个涂覆基材表面的方法中,所述方法包含将本发明的环境温度可固化组合物施加到基材(相当于衬底)表面至少一部分上,和在80℃或更低的固化温度固化复合材料的环境温度可固化组合物的可固化涂层,以制备含有交联聚氨酯的被涂覆的基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18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转子叶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涂覆基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18段),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还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一种转子叶片,其包含具有至少一个表面的叶片,及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叶片至少一个所述表面结合的可交联涂料组合物的膜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被涂覆的基材可以是任何形状,包括,例如,平面的或者滚压的片(如,圆筒),球体,珠粒,细粒状颗粒等。被涂覆的基材的表面可以是不规则的或规则的,连续的或非连续的,多孔的或无孔的,有连接的或无连接的。适合于被涂覆的基材独立的可含有任何材料。合适的材料的例子是木材,金属、陶瓷、塑料,和玻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5-0126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可交联涂料组合物适用的基材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想到将该可交联涂料组合物用于转子叶片,从而获得一种包含具有至少一个表面的叶片,及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叶片至少一个所述表面结合的可交联涂料组合物的膜层的转子叶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转子叶片,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叶片,但风力涡轮机叶片、直升机叶片、飞机叶片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转子叶片。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衬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适合于被涂覆的基材独立的可含有任何材料,合适的材料的例子是木材,金属、陶瓷、塑料,和玻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5-0126段),而复合材料和来源于一种或多种底漆的膜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衬底材料。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和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涂层具有从10微米至70微米的厚度。本发明的涂层具有的耐有机溶剂性能,例如,甲乙酮(MEK)往复双摩擦为50或更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0,0123段)。因此,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耐雨水侵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该参数限定对转子叶片的组成/结构有何影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和11进一步限定了聚醛、其缩醛或半缩醛,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组分的多醛可包括任何这样的分子,其中具有2-20个碳原子或者它可具有多于20个碳原子,例如,最高达100个,条件是具有多于20个碳原子的多醛每11个碳原子至少具有1个醛基,例如,每10个碳原子具有至少1个醛基。多醛可以为(顺,反)-1,4-环己烷二甲醛,(顺,反)-1,3-环己烷二甲醛和它们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0061段)。因此,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之间不仅聚氨基甲酸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不同,而且涂料组合物中其他组分及用量也存在差别,实施例和比较例之间技术效果的差异是由组分和用量的不同而共同导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涂层能够通过雨水侵蚀测试的技术效果是由较低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带来的;此外,就请求人所提交的发明人声明来说,即使低Tg是雨水侵蚀测试重要的变量,然而如上所述,在针对Tg未提供平行对比试验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对最终技术效果的影响。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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