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防瞌睡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防瞌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31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532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6447.7
申请日:2015-08-13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舒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娜
合议组组长:林芳
参审员:孔昕
国际分类号:A61N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6447.7,名称为“一种电子防瞌睡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舒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装置包括面板和内部模块,启动开关位于面板上,电脉冲发生模块和导电耳夹位于内部模块;内部模块还包括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存储数据微处理器,面板还包括工作状态显示面板、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和充电插口;所述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所述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包括按键SW1、按键SW2和按键SW0,按键SW1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3,按键SW2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2,按键SW0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1,按键SW1的另一端连接按键SW2的另一端和按键SW0的另一端并接地;所述LED显示模块包括电阻R2、发光二极管DS1和发光二极管DS2,所述电阻R2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3,电阻R2的另一端连接发光二极管DS1阳极,发光二极管DS1的阴极连接电阻R4、发光二极管DS2的阴极并接地,发光二极管DS2的阳极连接电阻R3,电阻R3的另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2,电阻R4的另一端连接发光二极管DS3的阴极、发光二极管DS4的阴极和发光二极管DS5的阴极,发光二极管DS3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0,发光二极管DS4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9,发光二极管DS5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8。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 2172658 Y, 公告日为1994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 101058006 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防瞌睡装置,包括面板和内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模块包括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存储数据微处理器、电脉冲发生模块和导电耳夹,所述面板包括工作状态显示面板、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和充电插口;所述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电脉冲发生模块还连接导电耳夹,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
所述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包括按键SW1、按键SW2和按键SW0,按键SW1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3,按键SW2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2,按键SW0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1,按键SW1的另一端连接按键SW2的另一端和按键SW0的另一端并接地;
所述LED显示模块包括电阻R2、发光二极管DS1和发光二极管DS2,所述电阻R2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3,电阻R2的另一端连接发光二极管DS1阳极,发光二极管DS1的阴极连接电阻R4、发光二极管DS2的阴极并接地,发光二极管DS2的阳极连接电阻R3,电阻R3的另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2,电阻R4的另一端连接发光二极管DS3的阴极、发光二极管DS4的阴极和发光二极管DS5的阴极,发光二极管DS3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0,发光二极管DS4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9,发光二极管DS5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防瞌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脉冲发生模块包括脉冲功放电路和导电耳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防瞌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SW1、按键SW2和按键SW0均采用轻触开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随后,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电脉冲发生模块还连接导电耳夹,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对比文件1中的开关为水银倾角开关,必须佩带头盔,通过头的倾斜来触碰水银倾角开关启动设备,一旦误触碰设备就会启动,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只有头倾斜的时候才能启动开关,一般情况下头倾斜的时候大脑已经处于极度疲劳需要休息的状态,迅速启动唤醒设备会使大脑突然清醒,使人体受到惊吓,心率瞬时过快,甚至不知所措。而本申请中只需要将导电耳夹夹于耳朵上,当有困意的时候可以随时启动开关,并且通过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能够控制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脉冲信号,来刺激耳部穴位,继而关联至双眼及周边神经兴奋令使用者暂时消除困意约30-60分钟,从而使大脑保持清醒状态,并且本申请可随时开关,不会出现误启动的情况,可随时进行缓解,不会出现对比文件1中使人体迅速兴奋清醒的缺陷,与对比文件1存在实质性的区别。(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所述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电脉冲发生模块还连接导电耳夹,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无法实现本申请中通过微处理器产生模仿人手揉捏及模仿针灸,导入微电脉冲使耳垂相应的“眼部”穴位有博动感,继而关联至双眼及周边神经兴奋令使用者暂时消除困意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装置包括面板和内部模块,启动开关位于面板上,电脉冲发生模块和导电耳夹位于内部模块;内部模块还包括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存储数据微处理器,面板还包括工作状态显示面板、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和充电插口;所述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所述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包括按键SW1、按键SW2和按键SW0,按键SW1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3,按键SW2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2,按键SW0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1,按键SW1的另一端连接按键SW2的另一端和按键SW0的另一端并接地;所述LED显示模块包括电阻R2、发光二极管DS1和发光二极管DS2,所述电阻R2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3,电阻R2的另一端连接发光二极管DS1阳极,发光二极管DS1的阴极连接电阻R4、发光二极管DS2的阴极并接地,发光二极管DS2的阳极连接电阻R3,电阻R3的另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2,电阻R4的另一端连接发光二极管DS3的阴极、发光二极管DS4的阴极和发光二极管DS5的阴极,发光二极管DS3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0,发光二极管DS4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9,发光二极管DS5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8。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电脉冲发生模块还连接导电耳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启动开关位于面板上以及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和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虽然对比文件1的瞌睡清醒器利用水银导通电路作为开关、并在开关闭合时启动电路工作。但是驾驶或是工作生活中,不仅仅是在深度瞌睡、头倾斜的情况下人需要唤醒大脑,而是只要人在感觉到困意的时候就需要使自身保持清醒,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用户存在对防瞌睡装置的工作进行控制的需求。实现用户对防瞌睡装置的电路的启动有很多种实现方式,启动开关按键属于常见的方式之一。因而在面板上设置启动开关、工作状态显示面板连接启动开关属于让用户对防瞌睡装置进行控制而采用的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防止突然的强刺激给驾驶员造成不良反应,本设计实施例之二是在工作电路的声、光报警电路与穴位刺激电路之间设延时电路,由电阻R1、电容C1、三极管BG2组成。当C2内充电电压可以启动BG2基极时BG2导通,脉冲电路工作,S1、S2可以刺激人耳穴位。延时时间设2~3秒即可及时催醒驾驶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有效地防止突然的强刺激给驾驶员造成不良反应。(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在于电路的设计。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自动控制通过电脉冲刺激穴位消除困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磁波治疗仪,包括面板和控制电路,并且可以控制不同的时间和脉冲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瞌睡清醒器中。
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电脉冲发生模块还连接导电耳夹,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2)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了本申请的“所述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电脉冲发生模块还连接导电耳夹,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无法实现本申请中通过微处理器产生模仿人手揉捏及模仿针灸,导入微电脉冲使耳垂相应的“眼部”穴位有博动感,继而关联至双眼及周边神经兴奋令使用者暂时消除睏意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的启动开关按键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中只需要将导电耳夹夹于耳朵上,当有困意的时候可以随时启动开关,并且通过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能够控制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脉冲信号,来刺激耳部穴位。对比文件1中是声、光报警电路和延时启动的穴位刺激电路,延时刺激耳穴位无法解决突然的强刺激给驾驶员造成的不良反应,一旦驾驶员处于深度睡眠没有听到声音报警,随后的延时耳穴刺激就会突然将驾驶员叫醒使人体受到惊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和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172658 Y, 公告日为1994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 101058006 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防瞌睡装置。对比文件1(CN2172658Y)公开了一种瞌睡清醒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该瞌睡清醒器(相当于一种电子防瞌睡装置)包括电源、开关(相当于启动开关)、脉冲电路(相当于电脉冲发生模块)和可夹于人耳穴位的电极(相当于导电耳夹),在脉冲电路前还串接声、光报警电路;结合附图1,脉冲电路连接可夹于人耳穴位的电极S1、S2(相当于电脉冲发生模块还连接导电耳夹)。当瞌睡发生时,人头位置偏斜启动电路工作,先声、光报警,后给予穴位刺激,可使人顿时清醒。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装置包括面板和内部模块,启动开关位于面板上,电脉冲发生模块和导电耳夹位于内部模块;内部模块还包括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存储数据微处理器,面板还包括工作状态显示面板、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和充电插口;所述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所述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包括按键SW1、按键SW2和按键SW0,按键SW1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3,按键SW2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2,按键SW0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1,按键SW1的另一端连接按键SW2的另一端和按键SW0的另一端并接地;所述LED显示模块包括电阻R2、发光二极管DS1和发光二极管DS2,所述电阻R2的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3,电阻R2的另一端连接发光二极管DS1阳极,发光二极管DS1的阴极连接电阻R4、发光二极管DS2的阴极并接地,发光二极管DS2的阳极连接电阻R3,电阻R3的另一端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2,电阻R4的另一端连接发光二极管DS3的阴极、发光二极管DS4的阴极和发光二极管DS5的阴极,发光二极管DS3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10,发光二极管DS4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9,发光二极管DS5的阳极连接PIC16F616型单片机的引脚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装置中电路及面板的具体结构。
对比文件2(CN101058006A)公开了一种电磁波治疗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0页,附图1-3):治疗仪由头帽、控制器构成,控制器由外壳、面板、控制电路板构成(相当于面板和内部模块),其中控制电路板包括MCU主控电路、键盘输入电路、显示电路、高压发生电路(其产生高压脉冲,相当于电脉冲发生模块)、电针输出电路,其中MCU主控电路(相当于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包括具有实时时钟/计数器和存储器的单片机,显示电路(相当于LED显示模块)的数据输入端接收MCU主控电路输出的段码数据并将该数据用LED显示。面板包括时间设置按键、温度控制按键、电针选档按键(相当于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电针强度增强按键、电针强度减弱按键(相当于电脉冲大小调节按键)、电针强弱指示灯、温度档位指示灯(相当于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键盘输入电路(相当于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包括时间设置按键、温度控制按键、电针选档按键、电针强度增强按键、电针强度减弱按键和输入电阻;结合附图1,MCU主控电路分别连接显示电路、键盘输入电路、高压发生电路(相当于所述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结合附图2-3,键盘输入电路6由时间设置按键S1、温度控制按键S2、电针选档按键S3、电针强度增强按键S4、电针强度减弱按键S5和输入电阻R15、R14、R18、R17、R16构成,所述时间设置按键S1、温度控制S2、电针选档按键S3、电针强度增强按键S4、电针强度减弱按键S5的一端接地,另一端分别与输入电阻R15、R14、R18、R17、R16串联连接,且所述连接节点分别与单片机的输入口P55、P54、P62、P63、P64连接(相当于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包括按键SW1、SW2、SW0,按键一端分别连接单片机的引脚,另一端接地);所述显示电路10由数码管LED3构成,所述数码管LED3的数据输入端分别与单片机IC1的其中9个输出口第P70端至P76端以及P66、P67端相连,接收单片机IC1输出的段码数据并将该数据用LED显示以及温度指示电路8由温度档位指示灯HIGH、MDL、LOW和电阻R30组成(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LED数码管是由多个发光二极管封装在一起组成“8”字型的器件,相当于公开了LED显示模块包括发光二极管,二极管连接单片机的引脚)。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电路及面板进行设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当瞌睡发生时人头位置偏斜促使开关闭合从而启动电路工作的基础上,人在感觉到困意的时候即需要使自身保持清醒,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用户存在对防瞌睡装置的工作进行控制的需求,因而在面板上设置启动开关、工作状态显示面板连接启动开关属于让用户对防瞌睡装置进行控制而采用的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充电插口作为常见的电源插口被设置于面板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内部模块包括导电耳夹属于本领域设置导电耳夹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内部模块中设置人体接触检测模块以控制装置工作并使存储数据微处理器连接人体接触检测模块以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将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以及采用PIC16F616型单片机作为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在发光二极管和单片机之间设置电阻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而对于按键、发光二极管的个数以及其与单片机引脚的连接关系是可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设置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脉冲电路包括脉冲发生器、三极管放大电路和电压升压器,其产生的脉冲经电极刺激人耳穴位。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电脉冲发生模块设置为包括脉冲功放电路和导电耳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2):结合附图2,键盘输入电路6由时间设置按键S1、温度控制按键S2、电针选档按键S3、电针强度增强按键S4、电针强度减弱按键S5(相当于按键SW1、按键SW2、按键SW0)。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轻触开关作为按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脉冲发生模块以及电脉冲发生模块还连接导电耳夹”,未公开技术特征“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人体接触检测模块,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启动开关、导电耳夹和充电插口”。
(2)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存储数据微处理器分别连接LED显示模块、按键响应调控模块和电脉冲发生模块,所述工作状态显示面板分别连接电脉冲量大小调节按键、电脉冲时间调节按键”。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了电脉冲发生模块连接于导电耳夹实现了通过电脉冲刺激穴位消除困意,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磁波治疗仪的面板通过不同按键控制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脉冲信号。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所获得的技术方案对电脉冲发生模块产生的电脉冲量的大小和时间进行调节实现通过刺激人耳穴位并进行电脉冲控制,继而达到驾驶员消除困意技术效果。
(3)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防瞌睡,其通过启动开关的方式开启仪器,即需要使用者来控制开关按键,其不是为了解决使用者在当进入深度睡眠时未能及时启动开关按键的问题。对比文件1通过声、光报警电路、延时电路配合开关K控制电路的导通,且当驾驶员瞌睡时人头位置的偏斜启动电路。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当瞌睡发生时人头位置偏斜促使开关闭合从而启动电路工作的基础上,人在感觉到困意的时候即需要使自身保持清醒,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用户存在对防瞌睡装置的工作进行控制的需求,而开关按键是常见的控制电路开启和关闭的部件,例如家用电器控制面板或是遥控器上的开关按键等。因而在面板上设置启动开关属于让用户对防瞌睡装置进行控制而采用的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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