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热灌装式塑料容器的基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热灌装式塑料容器的基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70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48618
优先权日:2013-07-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41657.0
申请日:2014-07-02
复审请求人:格莱汉姆包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金燕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飞竹玲
国际分类号:B65D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及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参数选择,将这些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1657.0,名称为“用于热灌装式塑料容器的基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4/045267,申请人为格莱汉姆包装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1月22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第1-47段(第1-10页)、摘要附图,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第1-4页)。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4318489A,公告日为1982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吹塑成型容器的基底结构,所述吹塑成型容器具有环形侧壁和中心纵向轴线,所述基底结构包括:
底部;
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位于所述侧壁与所述底部之间,其中,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相对于从所述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15°至约65°的单一角度θ向内倾斜;
多个局部球体结构,所述多个局部球体结构从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延伸并超过所述底部,从而形成支撑所述容器的接触表面;以及
第一圆化边缘,所述第一圆化边缘在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与所述底部之间,其中,所述圆化边缘具有约1.0mm至约14.0mm的曲率半径,
其中,所述吹塑成型容器包括从由聚酯树脂和聚丙烯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材料是所述聚酯树脂并选自由以下项组成的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邻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均聚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共聚物、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和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基底还包括第二圆化边缘,所述第二圆化边缘在所述侧壁与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之间,所述第二圆化边缘具有约1.0mm至约14.0mm的曲率半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聚酯树脂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圆化边缘和所述第二圆化边缘中的每一个具有约1.5mm至约6.0mm的曲率半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圆化边缘和所述第二圆化边缘中的每一个具有约2.0mm至约4.0mm的曲率半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以约35°至约65°的单一角度θ向内倾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以约45°至约65°的单一角度θ向内倾斜。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材料是聚丙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被灌装有液体并密封并且经受包括将所述容器加热到约98℃至约127℃的温度持续约10分钟至约40分钟、然后在约10分钟至约30分钟内冷却到约25℃至约37℃的热过程时,所述基底保持基本不变形,使得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超过1°。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被灌装有液体并密封并且经受包括将所述容器加热到约108℃至约113℃的温度持续约20分钟至约25分钟、然后在约25分钟至约30分钟内冷却到约37℃的热过程时,所述基底保持基本不变形,使得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超过1°。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 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经受所述热过程时,所述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经受所述热过程时,所述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18. 一种用于吹塑成型容器的基底结构,所述吹塑成型容器具有环形侧壁和中心纵向轴线,所述基底结构包括:
底部;
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位于所述侧壁与所述底部之间,其中,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相对于从所述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15°至约65°的单一角度θ向内倾斜;
多个局部球体结构,所述多个局部球体结构从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延伸并超过所述底部,从而形成支撑所述容器的接触表面;以及
第一圆化边缘,所述第一圆化边缘在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与所述底部之间,其中,所述圆化边缘具有约1.0mm至约14.0mm的曲率半径,
其中,所述吹塑成型容器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基底还包括第二圆化边缘,所述第二圆化边缘在所述侧壁与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 撑跟部之间,其中,所述第二圆化边缘具有约1.0mm至约14.0mm的曲率半径。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基底结构,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被灌装有液体并密封并且经受包括将所述容器加热到约98℃至约127℃的温度持续约10分钟至约40分钟、然后在约10分钟至约30分钟内冷却到约25℃至约37℃的热过程时,所述基底保持基本不变形,使得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超过1°。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基底结构,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被灌装有液体并密封并且经受包括将所述容器加热到约108℃至约113℃的温度持续约20分钟至约25分钟、然后在约25分钟至约30分钟内冷却到约37℃的热过程时,所述基底保持基本不变形,使得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超过1°。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24.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经受所述热过程时,所述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
25.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经受所述热过程时,所述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以单一角度向内倾斜、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及其向内倾斜的具体角度;圆化边缘的曲率半径;容器包括从由聚酯树脂和聚丙烯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择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17的附加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得出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以单一角度向内倾斜、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及其向内倾斜的具体角度;圆化边缘的曲率半径。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5的附加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得出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25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结构、材质、使用环境大致相同的塑料瓶,而楔形形状倾斜是本领域的常见形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单一角度向内倾斜、具体为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以及向内倾斜的具体角度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瓶体上设置环形凸起是本领域常见的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当于在环形支撑跟部的底部处设置的圆化边缘结构,在环形支撑跟部顶部增设一适当曲率半径的圆化边缘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因此申请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提出:(1)本申请中环形支撑跟部大致具有“楔形”形状,其相对于从侧壁延伸的平面以15o至65o的角度θ向内倾斜,此范围内的角度允许材料在吹塑成型过程期间不过多伸展,因此产生了更均匀的材料分布。对比文件1中教导了饮料瓶采用半球形底部,半球形底部上设置有多个球形延伸部,由于这种设计提高了直立稳定性,还具有多种优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将其改为楔形的改造违背了对比文件1的整体教导;(2)本申请在环形支撑跟部的顶部和底部处的两个圆化边缘与上述特定的角度、尺寸范围及其他特征一起对容器被加热和冷却时的倾斜度产生重大影响,这些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产生了上述效果。本申请中的各个区别特征并非单独作用,而是互相依赖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应割裂来看。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它权利要求也都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公开了大致相同的瓶底结构,其同样是用于提高瓶体抵抗变形的能力,增强其保持形状的能力。虽然引起变形的外界环境略有不同(本申请提到了在蒸煮期间,受到相对高的温度和压力(0004段);对比文件1提到了承受使用温度和压力),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其瓶体自身结构提高了其抵抗变形能力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其相对而言具有更高的抗变形能力,容易想到其在蒸煮环境中也能相对具有更好的抵抗变形的能力。(2)外界引起变形的环境并没有实质性改变瓶体的结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环形支撑跟部形状不同,然而环形支撑跟部实质上是相当于瓶体到底部之间由于尺寸不同(这种尺寸不同是常见的)产生的过渡结构,过渡结构设置成单一角度还是曲面,实质相当于倒圆角还是倒直角的问题,平面形状和曲面形状抵抗变形的能力也是本领域可以预知的,这样的结构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手段,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没有记载“单一”角度向内倾斜,是由原文“楔形”以及原文记载的角度推断而出。广义来说,对比文件1中环形支撑跟部的形状也属于一种逐渐收缩的楔形结构。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环形支撑跟部为楔形形状,其相对于从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15o至65o的单一角度θ向内倾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选择和设置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7-17的附加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环形支撑跟部为楔形形状,其相对于从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15o至65o的单一角度θ向内倾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选择和设置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5的附加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25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1)花瓣型底部的吹塑瓶体的底部与瓶身之间的过渡面设置为楔形是生活领域中的常见结构,楔形形状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瓶身与其它部分的过渡形状,教科书《塑料应用技术手册》(卓昌明,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5月,1143页)中教导了“瓶颈和瓶体通过斜面或圆弧形面过渡连接后可有效增强该部位的强度及刚度,但其相关尺寸参数需匹配”(参见1143页右栏倒数第1段)、“结构参数与塑料品种、瓶口位置、造型、容积等因素有关”(参见1143页右栏倒数第1段),并且给出了几种角度示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球形的环形支撑跟部结构替换为楔形环形跟部以及为楔形环形跟部选择适当的角度倾斜范围,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吹塑容器成品某部分材料性能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成型方法加工同一材料获得的成品容器性能存在差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成型方法并不构成选用其它材料、加工方式、加工为类似结构等尝试的障碍;(2)本申请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将环形支撑跟部设置为大致楔形的形状和将之限定为适当的角度范围会对容器被加热和冷却时的倾斜度产生影响,也未限定上述特征与两个圆化边缘的结构、尺寸和其他特征共同作用、对倾斜度产生重大影响;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PET吹塑成型的瓶的球弧形环形支撑跟部能够在吹塑过程中产生均匀的材料分布,并且花瓣型瓶底具有刚性好、耐压、止转、使瓶子垂直站立的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从球弧形的环形支撑跟部延伸的多个局部球体结构构成的花瓣型瓶底以及设置有第一圆化边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推断其也能够实现具有较好的防加热变形能力、能够使瓶子基本垂直站立(即防倾斜)的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在容器侧壁与环形支撑跟部之间设置具有较小曲率半径的第二圆化边缘,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底部具有平坦外表面”、将θ由“约15°至约65°的单一角度”修改为“约45°至约65°的角度”以及将“第一圆化边缘”修改为“圆化边缘”并调整语序,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所作修改与独立权利要求1中基本相同,还删除了权利要求3-4、7-8、19、23、25,将从属权利要求5、6中“所述第一圆化边缘和所述第二圆化边缘中的每一个”修改为“所述圆化边缘”,并且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吹塑成型容器的基底结构,所述吹塑成型容器具有环形侧壁和中心纵向轴线,所述基底结构包括:
底部,所述底部具有平坦外表面;
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位于所述侧壁与所述底部之间,其中,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相对于从所述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45°至约65°的角度θ向内倾斜;
多个局部球体结构,所述多个局部球体结构从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延伸并超过所述底部,从而形成支撑所述容器的接触表面;以及
在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与所述底部之间的圆化边缘,其中,所述圆化边缘具有约1.0mm至约14.0mm的曲率半径,
其中,所述吹塑成型容器包括从由聚酯树脂和聚丙烯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材料是所述聚酯树脂并选自由以下项组成的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邻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均聚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共聚物、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和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圆化边缘具有约1.5mm至约6.0mm的曲率半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圆化边缘具有约2.0mm至约4.0mm的曲率半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材料是聚丙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被灌装有液体并密封并且经受包括将所述容器加热到约98℃至约127℃的温度持续约10分钟至约40分钟、然后在约10分钟至约30分钟内冷却到约25℃至约37℃的热过程时,所述基底保持基本不变形,使得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超过1°。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被灌装有液体并密封并且经受包括将所述容器加热到约108℃至约113℃的温度持续约20分钟至约25分钟、然后在约25分钟至约30分钟内冷却到约37℃的热过程时,所述基底保持基本不变形,使得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超过1°。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经受所述热过程时,所述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经受所述热过程时,所述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14. 一种用于吹塑成型容器的基底结构,所述吹塑成型容器具有环形侧壁和中心纵向轴线,所述基底结构包括:
底部,所述底部具有平坦外表面;
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位于所述侧壁与所述底部之间,其中,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相对于从所述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45°至约65°的角度θ向内倾斜;
在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与所述底部之间的圆化边缘,其中,所述圆化边缘具有约1.0mm至约14.0mm的曲率半径;以及
多个局部球体结构,所述多个局部球体结构从所述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延伸并超过所述底部,从而形成支撑所述容器的接触表面;
其中,所述吹塑成型容器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基底结构,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被灌装有液体并密封并且经受包括将所述容器加热到约98℃至约127℃的温度持续约10分钟至约40分钟、然后在约10分钟至约30分钟内冷却到约25℃至约37℃的热过程时,所述基底保持基本不变形,使得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超过1°。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基底结构,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被灌装有液体并密封并且经受包括将所述容器加热到约108℃至约113℃的温度持续约20分钟至约25分钟、然后在约25分钟至约30分钟内冷却到约37℃的热过程时,所述基底保持基本不变形,使得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超过1°。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所述容器在加热期间经历约0.1巴至约1.2巴的内部压力积聚。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基底结构,其中,当所述吹塑成型容器经受所述热过程时,所述容器相对于所述中心纵向轴线不倾斜。”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环形支撑跟部大致具有楔形形状,其相对于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45°至约65°的角度θ向内倾斜,此范围内的角度允许材料在吹塑成型过程期间不过多伸展,因此产生了更均匀的材料分布,基底结构具有位于环形支撑跟部与平坦底部之间、并从平坦底部向上延伸到环形支撑跟部的圆化边缘,以防止该边缘处的区域不过多伸展,而在热循环中的压力波动期间充当铰链。对比文件1中的凹陷部30并非是瓶子最下方的部位,因此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平坦底部,对比文件1中附图标记R6指向的部分更应相当于瓶子的底部,但该部分为球形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中不包括具有平坦外表面的底部,也不具有在环形支撑跟部与平坦底部之间的圆化边缘,且对比文件1中也未公开或暗示为何要将球形表面替换为以约45°至约65°的角度θ向内倾斜的楔形形状的环形支撑跟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三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中限定了与权利要求1中类似的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如下:2016年01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第1-47段(第1-10页)、摘要附图,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第1-3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吹塑成型容器的基底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吹塑瓶,其也相应公开了用于该吹塑瓶的基底结构,对比文件1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40行到第7栏第40行、附图1-4):吹塑成型瓶1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容器)具有环形侧壁12和中心纵向轴线,用于瓶10的基底结构包括:
凹陷部3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底部);
球形表面24(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环形支撑跟部),其位于侧壁12和凹陷部30之间,球形表面24相对于从侧壁12延伸的平面向内倾斜;
多个局部球体结构26,多个局部球体结构26从球形表面24延伸并超过凹陷部30,从而形成支撑瓶10的接触表面;以及
在球形表面24和凹陷部30之间的小径部R6(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圆化边缘),其中,小径部R6的尺寸约为0.1~1英寸(即2.54~25.4mm的曲率半径,与本申请的范围部分重叠),
其中,瓶10包括由PET(属于聚酯树脂)等材料中选出的材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底部具有平坦外表面,环形支撑跟部为楔形形状,其相对于从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45o至65o的角度θ向内倾斜。
由于将花瓣形瓶底容器的中间底部设置为平面、凸面、凹面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呈楔形形状、相对于侧壁延伸的平面以一定角度倾斜的过渡结构也是本领域花瓣型底部的常见过渡结构,并且楔形形状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瓶身与其它部分的过渡形状,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凹陷部构成的底部替换为具有平坦外表面的底部,将球形的环状支撑跟部结构替换为楔形环状跟部、使其相对侧壁延伸的平面以一定角度倾斜,都是容易想到的,而楔形向内倾斜的角度范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析及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该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瓶10材料为PET(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2行),其他材料也为本领域常用的瓶体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小径部R6(圆化边缘)的尺寸约为0.1~1英寸(即2.54~25.4mm的曲率半径)(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35-37行),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圆化边缘的曲率半径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聚丙烯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具有较好性能的吹塑容器材料,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使用聚丙烯作为吹塑容器材料,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13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容器灌装、消毒杀菌是本领域的常规要求,消毒杀菌过程具体所要求的温度、时长、产生的压力等也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使容器在该过程中保持基底形状基本不变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要求,其具体的倾斜度合格范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3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吹塑成型容器的基底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吹塑瓶,其也相应公开了用于该吹塑瓶的基底结构,对比文件1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40行到第7栏第40行、附图1-4):吹塑成型瓶1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容器)具有环形侧壁12和中心纵向轴线,用于瓶10的基底结构包括:
凹陷部3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底部);
球形表面24(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环形支撑跟部),其位于侧壁12和凹陷部30之间,球形表面24相对于从侧壁12延伸的平面向内倾斜;
在球形表面24和凹陷部30之间的小径部(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圆化边缘),其中,小径部R6的尺寸约为0.1~1英寸(即2.54~25.4mm的曲率半径,与本申请的范围部分重叠),
多个局部球体结构26,多个局部球体结构26从球形表面24延伸并超过凹陷部30,从而形成支撑瓶10的接触表面;以及
其中,瓶10包括PET(属于聚酯树脂)。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底部具有平坦外表面,环形支撑跟部为楔形形状,其相对于从侧壁延伸的平面以约45o至65o的角度θ向内倾斜。
由于将花瓣形瓶底容器的中间底部设置为平面、凸面、凹面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呈楔形形状、相对于侧壁延伸的平面以一定角度倾斜的过渡结构也是本领域花瓣型底部的常见过渡结构,并且楔形形状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瓶身与其它部分的过渡形状,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凹陷部构成的底部替换为具有平坦外表面的底部,将球形的环状支撑跟部结构替换为楔形环状跟部、使其相对侧壁延伸的平面以一定角度倾斜,都是容易想到的,而楔形向内倾斜的角度范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析及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该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5-18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容器灌装、消毒杀菌是本领域的常规要求,消毒杀菌过程具体所要求的温度、时长、产生的压力等也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使容器在该过程中保持基底形状基本不变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要求,其具体的倾斜度合格范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8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观点如下:
(1)复审请求人提出圆化边缘5为从平坦底部2向上延伸到环形支撑跟部12,但是本申请中只记载了第二圆化边缘5在环形支撑跟部12与底部2之间,而并未记载第二圆化边缘5的延伸方向,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虽然在图中被示出为平坦的,但在一些实施例中,底部2能够向内凹进或向外凸出”(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本申请中在底部2向内凹进的情况下,圆化边缘5通常不可能为全部向上延伸的状态,即使在底部2为平坦或向外凸出的情况下,圆化边缘5的延伸方向也不是必然只能为向上延伸的方向,由于圆化边缘5存在向其它方向延伸的可能,基于此,本申请中的底部2也并不必然为瓶子最下方的部位,如在底部2向内凹进的情况下,圆化边缘5的位置通常会更低于底部2设置,因此对比文件1中凹陷部3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底部的认定无误,该凹陷部30的结构与本申请中底部2向外凸出的实施例的情形相对应;本申请中未公开楔形侧表面和平坦底表面与特定曲率的圆化边缘特征之间共同作用,也没有证据表明环形支撑跟部设置为楔形形状、底部设置为平坦的会影响圆化边缘在压力波动期间充当铰链的功能,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在球形表面(环形支撑跟部)与凹陷部(底部)之间设置小径部(圆化边缘),且该小径部的曲率半径尺寸与本申请中限定的尺寸部分重合,因此可合理推测对比文件1中的小径部也能够实现与本申请中圆化边缘5同样的技术效果;
(2)花瓣型底部的吹塑瓶体的底部与瓶身之间的过渡面设置为楔形是生活领域中的常见结构形式,并且楔形形状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瓶身与其它部分的过渡形状,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教科书《塑料应用技术手册》(卓昌明,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5月,1143页)中教导了“瓶颈和瓶体通过斜面或圆弧形面过渡连接后可有效增强该部位的强度及刚度,但其相关尺寸参数需匹配”(参见1143页右栏倒数第1段),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球形的环状支撑跟部结构替换为楔形环状跟部,是容易想到的,该替换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上述教科书这也教导了“结构参数与塑料品种、瓶口位置、造型、容积等因素有关”(参见1143页右栏倒数第1段),并且给出了几种角度示例,进一步的,出于容器容量和稳定性等的考虑,通常情况下,作为花瓣型底部容器的底部过渡结构的环形支撑跟部不会设计为轴向延伸很大的尺寸,因此如果其向内倾斜的角度过小,不仅侵占花瓣型支撑结构的位置且增加容量,容易造成容器不稳,如果角度过大,则在要容纳同样容量的情况下需要瓶体延伸浪费更多的材料,这是本领域的公知认知,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选择其向内倾斜的角度时会充分考虑容量和稳定性的匹配,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分析及有限的试验为楔形环状跟部选择适当的角度倾斜范围,如约45o至65o,也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吹塑容器成品的某部分的材料是否均匀,并不仅仅取决于模具形状或容器外形的设计形状,加工方式的不同、加工过程中的参数控制以及材料等等都会对成品的某部分材料是否均匀产生影响,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PET吹塑成型的瓶的球弧形环形支撑跟部也能够在吹塑过程中产生均匀的材料分布。
因此综上,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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